武汉食品药品监管企业信用黑名单由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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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出台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推进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失信惩戒机制,近日,省局制定印发了《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实行谁处罚、谁认定,向上汇总、集中发布,全省统一、各级适用的工作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黑名单”的汇总、发布和统一管理;负责因受到省级部门处罚的、应列入“黑名单”对象的认定、公示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本级部门处罚的、应列入“黑名单”对象的认定、公示和逐级上报工作。
《规定》明确,企业或个人存在被吊销许可、无证生产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11种食品药品严重失信情形的,将纳入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公开,并依法实施必要的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措施。“黑名单”主体还将通过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报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规定》还对“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管理对象、认定、告知、发布程序、信息规范、惩戒措施、名单使用以及与信用评级的衔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武汉发布失信药企黑名单 180家食品药品企业上榜_网易新闻
武汉发布失信药企黑名单 180家食品药品企业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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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王荣海)昨日,武汉市文明办、市食药监局联合发布食品药品失信(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180家企业被曝光。
据介绍,此次纳入“黑名单”的药品企业有百余家,大多数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销售假、劣药。武汉金松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风湿骨痛灵胶囊”,并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祁家湾泰康大药房销售假药等。此外,武汉市和玉绿色蔬菜有限公司在豆芽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武汉市江岸区天堂砂锅鸡公煲在火锅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所有失信企业都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其中,失信的医疗器械企业的产品招投标及销售将受到影响。“严重失信”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由相关部门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并取消该企业所有销售产品的中标(入围)或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接受产品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作者:王荣海
本文来源:荆楚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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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武汉建立食品药品企业信用“黑名单”武汉建立食品药品企业信用“黑名单”新华社百家号新华社武汉5月11日电(记者廖君、黎昌政)近日,武汉市食药监督管理局公布《加强食品药品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明确今年内,武汉将建立食品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并且明确监管“黑名单”将提供给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倒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按照《方案》,武汉食药监部门将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强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随机抽查工作规范。调整完善并动态更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加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形成让违法违规者“不敢违、不想违、不能违”的市场氛围。《方案》还明确,武汉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和“协同监管”的原则,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对所监管的对象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武汉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即将建立的武汉市食品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将被抽查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落实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处置信息、自律信息等,纳入其中,与年度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结合。并将符合“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提供给武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完)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新华社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新华通讯社各线路稿件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解读: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来源: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必要性及实施目的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保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反复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群书记对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多次批示并听取汇报。张新起市长3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市食品药品形势稳定向好,各项评价指标列全省或全国前列。但是,我市食品药品企业“低小散多”、消费对外依存度高,食品药品安全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制约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更加关注、对食以安为先的需求更为迫切,全面提高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已经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尽快建立我市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成为提高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强化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内广东、上海、山西、深圳等地纷纷出台黑名单管理办法,2014年年3月,国家食药总局也就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和市委社会体制改革的重点事项部署,结合落实市政府 “六项治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研究制定了《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加大不法行为制约力度。增加不法分子在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上的成本,让不讲诚信者付出更大的经济和声誉代价。二是弥补监管制度体系不足。在法律现有规定的框架下,创新制度设计,弥补监管法规在诚信体系方面的不足,通过探索和完善配套制度,提高监管实效。三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行为。通过这个制度,强化“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利益导向,弘扬“明信知耻、惩恶扬善”的道德风气,增强诚信体系建设效果。  二、形成过程和总体原则  这个《办法》从2014年8月份着手调研起草到目前,我们认真学习了国家总局的征求意见稿,参考了广东、山西、上海、深圳等省市“黑名单”管理的做法,两次征求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各区市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鉴于2014年3月,市食安办与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的意见》(青食安委办〔2013〕3号),为保持工作连续性,这次我们以实施办法的形式拟了这个文件。  总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列入原则。对列入黑名单的应具备法律法规的明确依据或对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合理扩展性解释,做到与法有据。二是积极稳妥的原则。着力震慑和打击严重违法犯罪,列入情形不强调一味的严格。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不作为列入情形,防止“一棍子打死”。三是联动制约原则。强化“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利益导向,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通报税务、银行等单位,依据市食安办联合10部门下发有关规定,列入相应征信体系,并在扩大经营范围等行政许可上予以制约,避免一个部门 “单打独斗”,强化制约效果。四是适应现行体制原则。市级层面不大包大揽,公布环节不强调一味的统一,明确区市一级的公布权限,但考虑到各部门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向有关部门通报的职责由市食安办履行,既落实属地责任,又符合体制实际,增强可操作性。五是从严重处原则。对于再次违法违规的,规定应依法重处。防止不法分子“换个姿势再来一次”。总体上,遵循了国家总局征求意见的立法精神。  三、制定依据和参照参考  (一)上位法依据:  1、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8届第63号,日颁布,日施行,日修改);  《行政许可法》(主席令10届第7号,日公布,日施行);  《食品安全法》(主席令11届9号,日颁布,日施行);  《药品管理法》(主席令45号, 日修订施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日公布并施行);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60号,日公布,日施行)  2、行政规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国食药监办〔号)(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日)  (二)参照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日)“四、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十四)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2、青岛市食安办与青岛市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制度的意见》(青食安委办〔2013〕3号)(日)。  (三)参考依据:  1、《广东省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4〕99号)(日)  2、《浙江省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规定》(浙食安协委2012)(日)  3、《上海市食品药品失信企业管理规定》(沪食药监法〔号)(日)  4、《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日)  四、主要内容和具体问题  《细则》共分5章18条。  (一)关于总则。(第1-5条)分别对制定黑名单制度的目的依据、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处罚原则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二)关于列入情形。(第6条)参照国家和广东等地做法,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基本框定在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和证明文件的行政相对人,违法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同时,考虑到我市的城市地位和“黑名单”不同于一般媒体曝光的实际,在涵盖国家总局层面列入情形的基础上,还将受到刑事处罚、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药品的地下窝点等情形列入公布范围,既避免了与国家局的冲突,也防止对一般疏忽企业产生更大的杀伤力。  (三)关于公布程序。(第7-12条)鉴于机构改革后,食品药品安全采取分级监管模式,同时考虑到黑名单制度是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黑名单制度应该符合属地责任体系以及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因此,《办法》在公布程序上规定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由市和区(市)两级统一公布。同时,按照 “分级公布、统一移送”的原则,规定联动制约的通报由市食安办向有关部门通报,便于强化黑名单效果,适应现行征信体系管理体制,增强可操作性。 “分级公布”,借鉴了广东的做法,“统一移送”符合青岛的实际情况。与国家总局“县以上公布”的规定是一致的。  (四)关于结果运用。(13-16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公布企业信息外,还规定了重点监管、限制许可、联动制约、行业退出四种措施。如果企业或个人上了 “黑名单”不仅要曝光,还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管控,如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责令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与税务、银行联动制约等。对再次违法违规的,规定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第17-18条)。规定了解释权由公文起草单位负责,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总的看,本办法与国家总局征求意见稿相比,更具体一些,方便操作;与广东等省市的相比,提出并规定联动制约措施,效果更强;与山西等地相比,对企业一般违法不作为黑名单范围,体现宽严相济。同时,由于这是第一次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采取黑名单形式公布,有些列入情形还要通过实际运用后,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我们确定本办法为试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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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创新食药监管方式 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
湖北日报(记者王哲、通讯员潘露)5月9日,武汉市食药监督管理局公布《加强食品药品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推出企业信息公示、建立信用监管“黑名单”等新型食品药品监管制度。
《方案》明确食品药品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武汉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和“协同监管”的原则,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对所监管的对象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公示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根据《方案》,食药监部门将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强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随机抽查工作规范。调整完善并动态更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加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形成让违法违规者“不敢违、不想违、不能违”的市场氛围。
&&&&& 武汉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在年内建立全市食品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将被抽查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落实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处置信息、自律信息等,纳入信用档案,并与年度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结合。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符合 “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提供给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倒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来源:湖北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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