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工作处理后,社保还能补交吗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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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A企业依法向某市所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市社保局【2004】劳工伤认字110号《工伤认定结论补正通知书》,重新作出认定。理由如下:1、社保局工伤认定程序违法;2、原告A企业与B企业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张某某是B企业派遣A
<st1:chsdate day="3"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2" w:st="on" year="年2月3日
A企业依法向某市所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市社保局【2004】劳工伤认字110号《工伤认定结论补正通知书》,重新作出认定。理由如下:1、社保局工伤认定程序违法;2、原告A企业与B企业之间系劳务关系,张某某是B企业派遣A企业的职工;3、第三人张某某冒名顶替的欺诈行为不能与原告A企业形成事实关系。经审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是某市社保局的法定职责,其有权对辖区内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结论性意见。被告在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职责,对第三人的受伤情况作出调查和认定,其认定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原告称第三人非其单位职工,庭审中提供陈某某出勤表、工资表等证据材料,你知道。证明出勤和领取工资均为陈某某,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第三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而原告未提供此证据,且原告提供的《小区司炉工张某某的摔伤经过》已证明第三人张某某确系在原告处从事司炉工作,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第三人张某某虽然未与原告签订《司炉工合同书》,但其顶替陈某某从事司炉工作,A企业所派代班人员、班长知情并为第三人按月发放工资,故第三人与A企业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因A企业房产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原告为用人单位,被告认定第三人与原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虽然未向原告直接送达,但已按照法定程序向原告所属事发单位房产公司送达,其执法程序合法;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看着。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某市社保局作出的【2004】劳工伤认字110号工伤认定结论;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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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几年以后才交社保,以前的需补交吗
上班几年以后才交社保,以前的需补交吗
提问者:wl3092***时间: 12:06:12地点:2个回答
你好。此属于社保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建议直接咨询社保部门。
您好,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答:公司和个人都需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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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按规定是这样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
医疗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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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社保标准的话每个省份都是不一样的,比如四川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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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社保个人信息并更,你应当带上身份?证和社保卡去当地的社保部门的柜台,找工作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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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1、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2、地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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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所说的情况,该工人之死应为工亡,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补偿责任。就公司总经理等
答: 建议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做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具体还是要咨询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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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被起诉
回答:你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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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可以起诉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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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单位上班儿,从92年到一零年。这一段时间社保是有的。从一零年到今天没交?还能交吗?
我在单位上班儿,从92年到一零年。这一段时间社保是有的。从一零年到今天没交?还能交吗?
提问者:wl6418***时间: 08:38:35地点:10个回答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咨询当地 社保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最新规定为准。
协商不成,起诉处理。
你好,可以咨询社保部门。。。。
您好,起诉处理
您好,可以要求单位补交。
您好,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你好!单位应该补缴。具体咨询社保部门。
您好,可以缴纳的!
您好,可以补缴社保。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咨询当地 社保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最新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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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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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好,建议您直接咨询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局
回答:拖欠工资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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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冒名顶替受工伤事件
本文是对话题:
的摘抄和点评
  我们是一家手机配件组装公司,一线员工基本上都是两班倒工作制,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我们公司女员工居多。上周有一个女员工,上夜班的时候,在机台还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打瞌睡,结果不慎造成右上肢受伤。  现在,公司为她申报了工伤,但是却在申报工伤的时候发现她是冒名顶替的,身份证和她本人不符。问了她之后才知道,原来她自己的身份证丢了,因为当时急于找工作,就借用了跟她长相十分相似的妹妹身份证入职。  请教各位牛人,像这样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例的焦点,就是要确认冒名顶替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如果确认是劳动关系,那肯定要按照工伤处理,如果不能被确认是劳动关系,就不能当做工伤处理,由劳动者承担责任。
作为企业方,是不愿意承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此员工冒名顶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的最基本条件——签订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条款均不能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属于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但根据相关法律,这种情况应当是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是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已经成为了企业的一员,企业给员工提供报酬、福利等待遇;员工被纳入了企业的管理体系,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虽然员工冒名顶替,不是自己本人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而员工冒名顶替的行为,是有过错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案例中的这位员工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了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法律上是认定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当然,这种情况,责任方主要在员工,企业方却承担了主要的责任,这样的情况企业也有些冤枉,可谓有理没处说,因为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只规定了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应当给予补偿,而没有规定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所以对于企业来说,也很无奈。
当然,这个需要法律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作为企业来说,目前是无法改变的。不能完全归咎于法律不保护企业,案例中发生的情况,企业本身也有很多问题。要避免此类问题发生,企业要多做一些细致的工作,把工作做到位。
案例中说这位女员工是上夜班的时候,打瞌睡造成的事故。至少说明了管理上是有问题的,上夜班是不是又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人员是不是认真负责?员工的休息时间是否充足?夜班一般没有公司监督,大家可能会比较随意,做事不一定到位,而且夜班的时候,人是容易犯困的,尤其是后半夜,所以夜班的管理人员更要负起责任,密切关注员工状态,对于精神状态不佳的员工要及时提醒,严重的要先停止工作。
另外,在入职的时候,加强监督和管理。在一些用工量比较大的企业,冒用他人证件入职的不是个别现象,除了在招聘的时候多留心,认真核对应聘人员身份,还有关键的一点,就是入职后,及时购买工伤保险,如果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系统会有提示,该人已经购买了保险,这样也可以复查入职员工的身份,进一步确认。作为企业,不能贪图小便宜,有些企业是满三个月后才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对哪些人员多、容易发生工伤的企业,更要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及时把员工信息录入社保系统,而入职不满一个月的新员工,由于对工作不熟悉,也是比较容易发生工伤的人群,所以,要重点关注。
这个案例,员工本人是有大的责任,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是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者相对来说还是处于弱势地位。企业更多的是做好预防,加强管理,及时购买法律规定的保险,既是保障了员工的利益,也是保障了企业的利益,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共建和谐企业。
学习中,这个我没有遇到过,长见识了。
本案中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的情况,在现实工作中屡有出现,如果涉及工伤申报、领取失业金、生育补贴等事情时,就容易出现麻烦甚至无法享受。这类情况到底如何处理?其实就是通过民法的基本法理即“过错责任”来推理和解决,加上一定的人性化处理。针对本案,暂做如下分析和处理:
依法行事与过错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对方有关事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的内容理当包括自己的身份信息。当然,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劳动者身份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但是,本案的情况是“借用了与她长相十分相似的妹妹的身份证”,按照普通常识和能力,用人单位是没有能力、渠道来核实该身份证的真实性的,只能从面试、入职过程的交流沟通中,从其语言行为上来判断,或者通过自己在公安或司法机关的私人渠道来查实,但这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履行义务。
在履行如实告知对方真实情况方面,楼主所在公司是没有过错的,而该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有具体的事实,其本人后来也给予了承认,所以,该员工冒用其妹身份证入职的行为是有过错的,理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班违纪与工伤申报
该员工上夜班时打瞌睡右上肢受伤,理当认定为工伤,但打瞌睡属于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理,与工伤并不矛盾,同时也不因同情受伤而不对违纪进行处理,这是两种事情,可以分析并行处理而不冲突。
用人单位按照工伤申报流程为该员工进行工伤申报,证明其是购买了相应的社保,但在申报过程中发现该员工是用了她人身份证,虽然没有说是谁发现的,但极可能是社保机构通过他们的渠道核实和发现了。
从这一点上,用人单位同样是严格履行了社保义务和流程,没有什么过错。
应当为员工尽力而为
虽然事实非常清楚,法理也很简单易懂,但毕竟事情已然如此,用人单位不可能单单解释了事,把员工或家属放在一边不理,也是不合乎情理的。
对于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保部门争取相应的解释机会,进而通过某种渠道将该员工的相关信息给予更正过来,这是努力方向。
同时要求该员工和其家属,要求他们到当地派出所、街道办或村镇出具相关书面手续,以证明身份证丢失及冒用其妹身份证的过失,希望得到社保部门的原谅和理解,希望通过相应的证明材料,社保部门及时将自己的信息更改过来,以免享受工伤正常待遇。
以上都是良好的愿望,但结果可能不会完全按照我们的希望进行,一是社保部门拒绝办理,即使办理也只能办理后的时间才能享受工伤待遇;二是派出所等部门不愿意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所以,一旦需要找政府相关部门办事,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事与愿违与人性处理
希望很良好、过程很努力,但结果不一定很满意。对于本案的工伤申报和认定,其结果完全可能是社保部门因材料不真实而不予认定为工伤,如果较真儿,即使行政诉讼也可能是这个结果。
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或工伤申报未成功,对右上肢的治疗、休养等都会产生一定费用,如果受伤程度大产生的费用就高,这时,用人单位和该员工及家属就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此事,而不能单方面推卸责任或采取过激的行为,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按照常理,导致这样的后果,其责任大半部分在该员工,甚至应当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但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视员工为亲人,主动承担一些费用,以缓解其心灵创伤。个人建议,一是积极想办法去进行工伤申报成功;二是主动承担整体费用的30%或更多;三是减少该员工违纪的处罚力度;四是协商各自承担的费用并书面签名。总之,问题虽然多而复杂,但一定都能够找到解决它们的办法。
优化管理与流程控制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优化:一是机台操作是否适合两班24小时运转,按照人的精力集中程度来理解,不可能保持12小时满负荷,特别是夜班,如果不优化班次和上班时间,还可能出现类似工伤;二是工作监督,员工在机台上打瞌睡,现场管理者的作为在哪里,所以,此工伤将牵出四不放过的详细落实,著名的海因里希法则中300:29:1的道理要充分理解;三是员工信息核实,包括身份信息、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等,背景调查不仅仅用在中高层管理者;四是工作方式,机台操作建议只站立式工作,不配备凳子,防止坐而生懒;五是购买意外伤害险,对于机台操作的人员,属于高工伤风险的岗位,在购买了社保五险后,尽量去购买意外险,可以转嫁员工伤残达到某等级后需要用人单位支出的部分费用。
总之,企业管理,安全第一、质量第二、产量第三。
庆幸我没有遇到过案例中的事件,先要学习,然后才能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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