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性的问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热点问题 近期国地税税收咨询热点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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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地税税收咨询热点问题(一)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购买长途车票同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一般员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收到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将其中的300元奖励给会计人员,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收入及支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相关规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的行为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规定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的手续费返还1000元,应当全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同时支付给会计人员的300元奖励费,若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规定的,则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允许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5、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如何确定其最低折旧年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1号)&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6、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如何运用这两种方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条所称持有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后持有的固定资产还是以前年度持有的也可以适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条中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不受持有时间的限制,即2014年1月1日后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不再追溯调整,仅就其折余价值部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属于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六类行业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9、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属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 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10、企业可以按财税〔2015〕10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11、员工个人4月份购买手机,根据单位相关制度,单位当月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5月份该员工离职,单位从其5月份的工资中扣500元回来,单位是否可以按照扣除500元以后的金额扣缴申报该员工5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该单位4月份支付给该员工的购买手机补贴应合并至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5月份可在当月收入扣除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12、个人临时提供收派服务,应按照何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如与单位没有雇佣关系而临时提供的收派服务,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某单位与员工约定,若员工在单位工作满10年,单位即赠与该员工一套住房,员工受赠房产时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在单位工作满10年获赠的住房,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安置一位四级肢残的残疾人员工,其全年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为6000元,具体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的规定,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减征幅度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因此,四级肢残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此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额6000元,可以减征2000(00*25%)元。
15、农民的农作物因考古原因被破坏,取得的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农民个人取得的该赔偿金不属于上述范围,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单位将取得手续费返还款项不仅发给了会计人员,也发放给了非财务人员,请问非会计人员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将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款,发放给非会计人员的职工,应于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7、非企业员工的个人给企业写了不出版也不对外发表、仅作为企业内部刊物使用的稿件,该个人因此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该个人给企业写的不出版也不对外发表的稿件,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8、个人在商场购买商品,商场承诺假一赔三,现在因假货问题,商场赔偿个人购买价三倍的赔款,个人取得此笔赔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此笔赔偿款项不在上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内,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9、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扣除范围,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从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需提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选择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具体如何办理?
答:(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2、个人由于转让著作权而取得稿费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
2、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因此,转让著作权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个人由于转让著作权而取得稿费免征增值税。
23、境外企业入境为境内企业提供维修服务,境内企业替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了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取得的缴款凭证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是接受应税服务取得的扣缴凭证,不包括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扣缴凭证。因此,不得抵扣。
2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更多法律知识
  核心内容:税收争议是税收行政争议的简称,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争议,既包括内部的税收争议,又包括外部的税收争议,狭义的税收争议仅指外部的税收争议。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关于这个争端的问题建议,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税收争端作为一种税收管理的一种衍生物,它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税收争议来发现我们税收征管的中存在的问题,减少税务争议的发生。针对当前我国税收争议产生的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减少法律法规的漏洞。在税收立法前应当进行范围较广的,了解当前税收征管的实际,倾听作为税收管理者和纳税义务人双方的意见,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落实有法可依。
  2. 清理法律中相互矛盾的规定使纳税人能够跟更好的税收政策,避免使纳税人处于双向违法现象的出现,维护法律尊严。
  3.继续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使纳税义务人能够了解完成纳税义务的光荣性,以及争取其对税收管理的支持。
  4.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使之与我国的税收发展的形势相适应。
  5.大胆创新、勇于开拓不断革新征管手段使之更好的服务与纳税人。
  6.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完善税务干部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税收形势的变化。
  7.税务机关应当树立正确的争议解决观,面对税务争端作为税务机关要积极应对,不应消极,建立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纳税人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争议的应当据理以争,维护税务机关的尊严;对于税务机关的过错应当寻找原因进行改进。
  8.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加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务干部之间的沟通,将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予以归纳分析,了解税收情况的动态变化,定期反映给决策机构,并及时将结果或意见反馈给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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