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粮食安全进口产品质量与安全?(比如进口粮食有没有对人体有害物质,有没有掺杂毒品或者国家机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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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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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指那些?
  ①食品生产和加工(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④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⑤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日起执行。以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1.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①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②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③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2.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①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②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③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④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⑤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⑥企业不应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3.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①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②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③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④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⑤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4.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①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②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③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④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⑤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⑥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⑦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①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②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7.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8.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①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②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9.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10.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①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②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11.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①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②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12.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13.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14.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①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②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③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四、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其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是什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二)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高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其他9部委指导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实施诚信信息征集和使用共享,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诚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制度、实施国家标准,组织企业参加诚信评价活动,加强行业质量诚信宣传。
  2.严格依法行政。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法律体系,加快制定相关规章、标准。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管,依法调整执法检查和监管重点。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依法采取限期召回产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要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诚信惩戒。
  3.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诚信信息管理网络,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诚信信息建设平台网络化、诚信信息内容系统化、诚信信息使用社会化。
  4.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诚信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倾斜。
  5.加强诚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知识培训,鼓励食品工业企业培养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才,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理论和实践能力的专业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队伍,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6.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推广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中好的做法,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企业,营造“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国家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有哪些?
  (一) 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九)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地区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那些?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七、为什么说实施食品防护必须考虑员工的因素?
  食品受到掺杂污染的威胁可能来自内部或外部的人员。外部人员是指没有经过授权擅自进入的有动机攻击企业或产品的人。在实施食品防护中是比较容易引起注意的,相对比较容易防范;另外一种威胁可能来源于内部,例如有不满情绪的员工和其他内部人员,他们了解工厂的运作方式并且通常知道如何避过许多用于检测或阻止外来人员的安全控制。因此对于内部人员因素,在实施食品防护中是比较困难的,企业必须关注有不满情绪的员工,以人为本,营造比较和谐的氛围,尽量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消除员工的不满情绪,把食品可能受到的蓄意破坏的危险降到最小化。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须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件。
  九、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十、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有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十一、进口商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食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进口食品在完成检验检疫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存储,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后方可调离、销售或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国家对食品包装质量安全有那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从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开始进行质量安全的检验检疫。
  十三、今年卫生部联合7部局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主要任务有那些?
  1.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发动各行业、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市场上存在的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清理,坚决打击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容器等行为。
  2.行业、企业应以现有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主动对生产经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纠,对认为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进行登记,填报“建议批准的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新物质名单。收集整理名单内所列物质在其他国家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标准、安全和风险评估材料,分别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申请表。对认为存在一定毒性、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填报“建议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各行业协会应主动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容器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完成“两个名单”的梳理和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3.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家组,对行业、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和“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并分批向社会公布。
  十四、为什么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实施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粤检食涵【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深加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实施备案管理,对生产企业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剂量进行规范管理,以保证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
  十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时,应提交什么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①《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登记表》;②使用国产食品添加剂的,须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③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我国添加剂的国家标准和要求,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还要注明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具体种类和名称,进口时须提供输出国或地区的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属法定检验的,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卫生证书》副本或正本复印件;④产品出口输入国/地区的允许使用标准;如产品出口输入国/地区无详细使用标准的,提供现行的参照标准;⑤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十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要建立备案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台帐等档案,实施备案食品添加剂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管中重点核查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剂量等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
  十七、出口植物产品总体要求是什么?
  1.全面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原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未经CIQ备案的生产企业,其生产植物产品及植物源性食品不得出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暂按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有关规定执行。
  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必须全部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3.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熟悉进口国家(或地区)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4. 出口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并建立使用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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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出口蔬菜水果检验检疫依据是什么?
  1.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
  2.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法规和要求;
  3.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4.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5.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十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有关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格。
  1. 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
  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①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②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③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④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⑤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2. 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①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②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③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④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⑤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⑥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⑦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⑧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3.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
  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①种植基地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必须符合我国和进口国的要求,严禁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用化学品。②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应有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回收,并有相应的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③有详细的农用化学品作业指导书和农用化学品成分说明书和检测合格证。④有农用化学品采购、领用、配制、使用等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农用化学品配制器具齐全并能够准确应用。⑤农用化学品、植保器械应有专用仓库储存。
  4. 备案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
  出口生产企业需配置与备案种植基地规模、数量相适应的植保员。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①具备一定的栽培和植物保护等专业知识,经过管理部门培训并有上岗资格证或植保员证。②负责对栽培过程中病虫害的防治以及农用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具有可追溯性的记录。③负责对基地的环境卫生、周边农田作业情况及病虫害发生情况的监察。④负责对栽培的原材料、辅料和农用化学品进行检查监督。
  5.基地备案申请提交材料?
  生产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①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②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③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④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⑤生产企业的备案证书(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备案证书复印件;⑥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⑦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十、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管有关要求?
  1.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申报
  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果园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需提供水果产地供货证明。
  2.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2)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3)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5)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3.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4)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5)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6)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7)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8)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二十一、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有关要求?
  1.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不得作为供港澳蔬菜的加工原料。
  2.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及其义务责任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由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种植基地备案。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备案。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供港澳蔬菜符合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符合内地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3.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②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③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④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⑤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⑥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⑦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4.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提交材料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由其备案主体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①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②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③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④种植基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⑤种植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⑥种植基地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5.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企业周围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生产加工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②厂区有洗手消毒、防蝇、防虫、防鼠设施,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加工车间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车间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③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产品溯源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④蔬菜生产加工人员符合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⑤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6.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提交材料
  生产加工企业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①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②生产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③生产加工企业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及主要加工设备照片;④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⑤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⑥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7.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加工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4年。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在基地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资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延续申请。
  8.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变更和重新申请
  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基地备案变更手续。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中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种植基地的备案。
  9.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变更和重新申请
  生产加工企业厂址或者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变更手续。
  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生产车间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
  二十二、进口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要求?
  1.进境检验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水果、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签订进境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入境水果、粮食和饲料检疫审批程序
  办理入境水果、粮食和饲料检疫审批程序包括:
  (1)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审查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运输、加工、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动植物检疫防疫和监管条件,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3.进口农产品流向管理制度
  所有进口农产品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进口农产品需有流向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十三、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收货人备案如何办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收货人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局备案,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信息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经营企业是否需要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动物源性食品企业应当建立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进口食品追溯和召回等制度。
  二十五、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是否需要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报检?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产品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日发布,日起施行。)规定,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得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等产品取消进境检疫审批规定。
  二十六、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是否需要凭兽医卫生证书报检?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二十七、什么企业才能进境肉类产品?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规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进境肉类产品进口经营单位的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只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企业才能经营进境肉类产品。
  二十八、对进境肉类产品的存放地点有什么规定?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6号令)规定,进境肉类产品的口岸应具有与进境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的条件应当符合《进境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用于存储进境肉类产品的冷库实行备案管理。
  二十九、对进境水产品的存放地点有什么规定?
  水产品的进境口岸应当具有与进境水产品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存储库,存储库应当符合《进境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并经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三十、进口水产品是否需要提供IUU证书?
  《关于欧盟实施IUU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号,日发文)规定,进口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进来料加工水产品原料,应确保进口原料附具《捕捞证书》和《再出口证书》,并须在报检时出具证书。进口来自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来料加工水产品原料,如没有合法捕捞证明文件,加工产品不得对欧盟出口。
  三十一、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养殖场如何实施监督管理?
  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面监督检查,每一养殖周期至少1次常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苗种、养殖、捕捞、用药用料情况及其记录、水源水质、供货情况(记录及供货证明)、药残检测、养殖面积和品种是否与备案内容相符,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
  三十二、出口生产企业对备案养殖场如何实施监督管理?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监督员,定期对配套养殖场的生产、卫生、用药、用料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督促养殖场持续符合检验检疫备案相关要求,做好相关监控记录。监控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三十三、备案养殖场禁止使用哪些药物?
  氯霉素、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喹诺酮类(包括氟甲喹、噁喹酸、奈啶酸、诺氟沙星、麻保沙星、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沙拉沙星、二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单诺沙星)、孔雀石绿、结晶紫等。
  三十四、备案养殖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如何处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备案证书:
  (1)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2)提供虚假供货证明、转让或变相转让出口备案号的。
  (3)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4)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
  (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何种情况下养殖场的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1.养殖场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备案的养殖场迁址、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或新饲料,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3.1年内没有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加工出境水产品的。
  4.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三十六、出口水产品检测的安全卫生项目主要有哪些?
  出口水产品检测的安全卫生项目主要有:
  (1)微生物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霍乱弧菌、副溶血弧菌、单增李斯特氏菌等。
  (2)药残项目:氯霉素、硝基呋喃类、氟喹诺酮类、结晶紫、孔雀石绿等。
  三十七、出口水产品的批次如何确定?
  出口水产品的批次按下列三种情况确定:
  (1)原料批:同一时间收购,在同一捕捞区域(海区、水域或养殖池等)或者同一批进口原料,同一品种的为1个原料批。
  (2)生产批:同一天、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线加工的同一原料批加工的产品为1个生产批。
  (3)报检批:以同一份报检单报检(出证)的同一品种的水产品为1个报检批。
  三十八、加工过程代码标识如何管理?
  在每批次加工过程中的生产线始末以及各工序的适当位置用标识牌标识批次代码,标识代码必须清晰,不易丢失,防止不同批号的产品相混。
  三十九、储藏过程批次标识如何管理?
  不同批次的原料或产品应分垛堆放,在每一垛有代码标识(包括数重量),当不同批次原料或产品需同垛堆放的,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分隔,同时必须确保防止交叉污染。
  四十、何为欧盟的IUU法规?
  日,欧盟发布EC 号法规《预防、阻止和消除IUU捕捞法规》(简称“IUU法规”),日,欧盟发布EC 号法规(《IUU法规实施细则》),日起正式实施。“IUU捕捞”为“非法(Illegal)、不报告(Unreported)和不管制(Unregulated)海洋捕捞行为”的简称,全球普遍存在,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挑战。该法规的目的在于通过在欧盟港口及口岸检查靠岸渔船、进口水产品有关资质、证明(《捕捞证书》及《加工厂申明》),判断其是否涉及IUU捕捞,以控制IUU捕捞。该法规主体包括欧盟及其成员国、渔船船旗国、从事水产品加工出口的第三国、区域性渔业组织等,涵盖所有海洋捕捞水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若某国从事IUU捕捞、进口IUU捕捞产品,或没有依照该法规有效处理IUU事件,欧盟会将其列入“不合作国家名单”,禁止该国渔船在欧盟港口停靠,禁止其水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按照该法规要求,中国输欧海捕水产品必须随附《捕捞证书》(远洋、近海捕捞)和《加工厂申明》,前者由捕捞渔船出具、船旗国官方机构确认,后者由加工企业出具、所在国官方机构确认。该法规对中欧水产品进出口贸易,乃至我国整个水产品进出口贸易有重要影响。
  四十一、输澳熟虾产品检验检疫有何新规定?
  经质检总局与澳大利亚有关部门交涉,澳方将中国输澳熟虾加工条件放宽至&中心温度70°C,持续11秒&。中国输澳熟虾卫生证书评语中相应表述为:“熟制的虾是在官方权威机构许可及管理之下的场所煮熟,达到最低中心温度70℃,并持续11秒,虾肉中的蛋白质全部凝固,没有生肉留存。并且适合人类食用。”
  四十二、韩国对中国水产品有何新要求?
  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调整发布了2010年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项目,对进口水产品新增检测项目及品种15个,包括萘啶酮酸、二氟沙星、头孢氨苄、交沙霉素、吉他霉素、氟苯尼考、庆大霉素、新霉素、泰妙菌素、甲氧苄胺嘧啶、林可霉素、吡喹酮、苯并芘、一氧化碳、组胺等。精密检查比率将随着抗生物质检测项目增加预计提高2%左右,实施时间为2010年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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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个。谢谢楼主提供的这么详细的资料!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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