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停车管理方案规定

老旧小区停车难,代表委员提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加速发展,城市人口与日剧增,私家车成倍增长。然而由于建设之初规划相对滞后等原因,不少老旧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前不久结束的屯溪区“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及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办法。&现状:老旧小区停车位缺私家车辆迅猛增长,住宅小区停车难及乱停车现象日益突出,部分居民车辆停在户外,因没有序停放而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和心情,也给“美丽社区”建设带来不安定因素。很多代表委员对此都有切身体会。一些居民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的停车位非常紧缺,虽然近几年屯溪区改造一些老旧小区,但泊车位紧缺问题还是非常严重,造成小区停车难,车辆在小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现象常见。有些小区是开放性小区,小区道路是市民出行主要通道(如上新新村小区),有的路边泊车位被居民私占,让泊车位本来就少的小区雪上加霜,也给广大居民生活和出行带来诸多不便及安全隐患。&代表建议:调整小区绿化带&城市老旧小区停车难事关民生,需相关各方共同努力、统筹规划。人大代表俞跃进表示,近两年中心城区不少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展顺利,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整体面貌焕然一新。就已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成效来看,较为突出的停车难问题得到初步缓解,但因地域、规划、物管等方面原因,仍不能完全满足居民需求。为确保2018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更加便民、利民、惠民,有效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题,他建议:“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增设停车场、停车位。将新建停车场规划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畴,因地制宜,建设符合老旧小区实际的停车场或停车位;重新调整小区绿化带。结合实际,将老旧小区部分零散绿化带合并或去除,合理规划损毁严重的绿化带,适当科学缩减,穿插增设停车位;建立小区业委会管理监督机制。由业委会负责小区日常车辆管理,发动居民相互监督,遇有不规范停车行为,及时指出并向交警部门反映,提高居民文明行车、停车意识。”“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辆逐年增多,许多小区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规划的,绿化带面积较多。比如梨树园小区所规划的停车位只有19个,却有110辆车,停车难问题严重;还有馨园邨小区、上塘邮电小区、滨江花园小区等,停车都非常困难。”根据了解到的情况,人大代表柯树发建议,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适当缩减小区绿化带,进行硬化泊车,方便本小区车辆有序停放,方便居民安全出行。&委员建议:加强车辆管理政协委员吴宇飞在《关于居民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的提案》中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居民住宅区内机动车管理,出台政策和公约进行管理。吴宇飞认为,停车位紧缺是造成停车难、乱停车现象的主要原因。他建议尽量增加居民小区泊车位建设,“一是要做到规划先行,合理增设停车位,特别是高层建筑地下停车场的建设要纳入规划要求,并统一规定使用和收费标准;二是合理配置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缓解停车位紧缺问题。”此外,还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堵疏导结合,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老旧小区由于历史原因,开发当初只规划了少量绿地和车辆通道,未考虑汽车停放位置。现在若要在内增设停车位,势必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影响小区通行和无车居民利益。为解决好这一问题,还是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尽可能拓宽行车道,在不整体破坏小区原有绿地情况下增加停车位。”吴宇飞表示最重要的还是加强管理,“居民区的物业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车辆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物管部门应该切实承担起管理职责,对小区内乱停放现象进行劝导和制止,引导居民养成规范停车的习惯。作为物业公司不能只知道收取物业费,而对一些本该属于自己管理的内容怠于履行职责。”
>" onclick="moreComment()" />
黄山日报社版权所有皖ICP备号北京出台新规:2016年起住宅小区停车费将放开|小区|物业管理_凤凰资讯
北京出台新规:2016年起住宅小区停车费将放开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今日,新修订完成的《北京市定价目录》正式发布,将于日起实施。据悉,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住宅买卖)服务收费等政府定价项目将正式放开。
原标题:新版《北京市定价目录》发布 住宅小区停车费将放开新京报快讯(记者邓琦)今日,新修订完成的《北京市定价目录》正式发布,将于日起实施。据悉,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住宅买卖)服务收费等政府定价项目将正式放开。本次目录修订,政府定价项目由2002年版的94项减少到41项,其中,放开57项,按国家要求增加4项,缩减幅度达到56%。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大领域。针对备受关注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价格问题。据悉,北京居住区地下停车场一直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次又进一步放开了居住区地面停车收费,还明确了居住区停车收费管理程序,拟将居住区停车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调整作为重大物业管理事项,纳入管理规约,变动和调整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已进驻的小区,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决定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或停车企业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应按程序征得&双过半&业主的同意。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进驻的小区,停车收费的确定或调整参照老旧小区社区自治式服务管理模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指导小区服务管理组织或社区居委会协助业主确定。另外,目前法院已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或停车人不付费的,业主(单个业主或多名业主)和停车场经营企业都可以通过司法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责任编辑:PN060]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凤凰资讯官方微信
播放数:2088
播放数:6379
播放数:200963
播放数:5808920
48小时点击排行Toggle Menu
您当前的位置:
代表建议公开 >
&&&&&& 16:52:00&&&&&&字体大小:
  答复内容一:
  厦发改复函〔2016〕11号
  答复类别:A类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1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柳春福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村庄停车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委非常重视。现就“村庄在实施车辆收费管理时,物价局能以事实为依据,简化手续”建议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府〔2016〕4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市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村庄、社区自建停车场停车收费未列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属于《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市场调节价管理范围。村庄、社区自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厦门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明》后,可根据经营成本、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按照《关于进一步重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通知》(厦价综〔2014〕16号)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阳光收费,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委价检局等相关部门也会依法加强检查管理。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黄小明
  联 系 人:徐& 峰
  联系电话: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答复内容二:
  厦建办函〔2016〕62号
  答复类别:A类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市人大第十四届五次会议
  第21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柳春福代表:
  《关于加强小区、村庄停车管理的建议》(第215号)收悉,我局为分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道路和小区临时停车位的设置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对现有停车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或者将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不得影响建筑区划内交通的安全、畅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和人员疏散通道;不得减少绿化面积;符合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利用城市道路红线外至建筑物退线道路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车行通道、进出口占用城市道路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的同意。按照上述规定,城市道路停车位的设置由公安交管部门设置。小区内的路面停车位由小区按规定自行设置,确有需要指导的,我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技术咨询。
  二、关于进一步简化停车场经营备案事宜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停车场权属证明、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和停车场管理制度。该备案事项已按照我市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于2015年5月下放各区。针对停车场经营备案中存在的部分老旧建筑配建、改建的停车场,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备案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问题,通过调研,我局于日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停车场经营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公建〔2016〕6号),以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三、关于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施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签名:许勇铁
  联系人:吴界牧  &
  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局
  日    
  答复内容三:
  厦城执函[2016]81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1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尊敬的柳春福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第215号“关于加强小区、村庄停车管理的建议”收悉。您在建议中对小区和村庄普遍存在的车位不足、车辆驾驶人员交通法制意识不强、草坪或道路上乱停车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对此我们表示十分感谢。根据职责分工,我局作为分办部门,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的执法工作由我局负责。2015年10月,市城管办牵头,组织城管执法、建设、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开展了两次小区消防通道乱停车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整治了屿后北里、湖明丽景、金山小区、金尚小区等问题较突出的小区。旨在通过重点小区、突出问题的解决,发挥辐射效应,营造重点整治的高压态势,促使小区消防通道乱停车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本次联合执法行动共发送宣传单57份,纠正违停车辆37起,开具执法文书16份,当场拖吊4部违停车辆。市、区行政执法局随后启动了为期1个月的小区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物业管理区域内乱停车违法行为,尤其是小区消防通道违法停车行为,以及擅自圈占公共停车位或擅自设置停车位等违法行为。开展整治的同时,市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公安交警部门还建立了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停车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联合办案制度等长效机制,并整合各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停车的举报投诉电话,统一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投诉电话“12319”、微信公众号“厦门城管”接受相关举报投诉。市交警支队采取开放系统查询端口、设立查询电话等方式,负责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提供违法车辆车主联系信息。2016年2月,在市执法局召开了第二次联席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小区停车整治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将思明区的金鸡亭、卧龙晓城、文屏山庄、前埔南等小区,湖里区的源昌豪庭、半山林海、鑫海湾、金山国际等小区列入本季度重点治理对象,各部门针对不同小区不同特点,在宣传、设施、服务、管理、执法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截至4月底,共查处纠正乱停车、拆除各类地锁、铁链等1102起。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物业公司对物业小区乱停车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拖车等手段进行处理。但从我们的执法实践看,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
  (一)处罚程序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必须进入一般程序,需立案调查、制作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而后送达告知书,最后送达决定书、催告书,程序复杂、耗时,执行成本较高,且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时,制约手段有限。
  (二)拖车强制措施执行难。
  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对违停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常会因住宅区内空间狭小,拖吊难度大,对被拖车辆及周围车辆、建筑的损伤几率高,有的地段甚至拖吊车辆无法进入。
  (三)被处罚人身份难确认。
  当车主与具体驾驶者即违法行为人不同时,小区乱停车违法行为被处罚人存在争议,执法过程中容易引起纠纷。
  (四)僵尸车处理难。
  城管执法部门将僵尸车拖离、暂扣后,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因交警部门缺少法定依据对其进行强制报废,城管部门目前面临着处罚执行难、又无场地供长期停放的尴尬局面。
  下一步,我们一是将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停车执法力度,市局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各区落实经常性联合执法行动;二是加强与媒体沟通协调,主动引导媒体宣传;三是进一步发动小区居民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维护小区停车秩序,营造小区违停管理执法的良好氛围;四是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暂扣车辆、“僵尸车”的停放场地和后续移交处理等问题。
  您的建议将对加强小区停车管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吕庆端
  联 系 人:赵亚林
  联系电话: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闽ICP备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邮箱:xmrd@xmrd.gov.cn
手机网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文章有更新通知您!
  [ 新闻]& 单位的车位不够用,不少有车上班族都选择把车停在路边停车位或附近旧小区里,今后,有可能在旧小区停车也要交钱了。市新规定指出,老旧小区道路可以设置收费停车位。
  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旧住宅区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旧住宅区如果发生房屋应急维修,而房屋所有权人又无法履行维修义务时,由区房产行政部门组织代修。而维修经费的来源之一,就是通过停车位收费。《意见》中提到,各地区要不断拓宽旧住宅区管理经费来源渠道。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旧住宅区内的共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也可以利用旧住宅区的道路用于机动车的停放并收取相关费用,所得的经营收益用于补贴旧住宅区管理经费。
  各地区政府应当筹集旧住宅区管理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对旧住宅区困难群众、低收入阶层减免服务费的补贴。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旧住宅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居民监督,同时也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此外,街道和社区也可以广泛发动驻街、驻社区单位捐助旧住宅区“共驻共建”资金,用于旧住宅区的管理和建设。《意见》还规定,区级房产行政部门要根据旧住宅区的数量情况,向每个街道办事处派驻1至2名驻街专管员,负责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及管理工作。还要完善社区房屋维修工作站,每个工作站要配备1至2名专职工作人员。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社区房屋维修工作站相关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按期、及时拨付到位。
  今后,弃管小区的居民们不用为房屋没人维修而烦恼了,因为将有房产部门“兜底”。《意见》中明确规定,旧住宅区发生房屋应急维修情况时,各地区房产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房屋所有权人限期维修。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履行维修义务的,应由区房产行政部门组织代修。
  由区房产行政部门代修的房屋,维修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归集不到位的部门,从区政府所筹集的应急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指定有关部门向所有权人追缴。需要立即进行排险的,房产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排险,然后按上述程序组织维修或代修。涉及住户腾迁躲险的,由该地区政府组织实施。
  而对房屋维修资金尚未全面归集到位的房屋,各地区政府应筹集房屋应急维修资金,用于垫付房屋应急维修。垫付的资金由应缴费单位或业主承担本金及利息,并从其补缴的维修资金中扣还。对符合政府住房保障范围的特困户,其应分摊的应急维修资金由相关地区财政承担。(编译/ 刘丹 来源:辽沈晚报)
好评理由:
差评理由:
错别字太多
语句不通/文章阅读困难
汽车之家精彩活动推荐
差评理由:
错别字太多
语句不通/文章阅读困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8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