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吗需要纳税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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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论盈利或亏损都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包括:资产负债表、(
)、经营支出明细表、会计报表附注。A.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基建投资表B.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利润分配表C.损益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D.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事业支出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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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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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答:经市级或区级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申请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的,应经市级财税部门联合进行资格认定。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按照湖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据武汉市统计局公布,2012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为48942元);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包括?
  答:(一)事业单位是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二)社会团体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三)基金会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主要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民办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民办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站)等;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法律服务业。
    三、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为免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一)非营利组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不能申请享受免税资格。
  (二)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办理流程?
  答:(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组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2014年4月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到所在地的区级国税或地税部门办理。凡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三)凡申请资料齐全、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办税服务厅将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经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发文公告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及享受年限。享受2013年至2017年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在2014年5月底前发文公告。
  六、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由国税局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宜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2002年1月1日前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中央各部门、各行业协会、总会、社会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
  2.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
  3.2009年1月1日后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
(二)除上述以外的非营利组织,由地税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有多长时间?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八、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时间?
  答:(一)2014年1月1日前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2013年至2017年免税资格的,需在2014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2014年1月1日以后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应在申请当年9月底前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九、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认定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一)申请报告和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申请前一会计年度是指申请免税资格当年的上年,如企业申请年度免税资格,应报送2012年度相关资料。
十、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二)湖北省财政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税发(2012)3号);
  (三)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武财税[2014]71号);
  (四)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武财税[2014]96号)。
  十一、申请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可通过哪些方式咨询政策和下载申请表格及政策文件?
  答:申请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可通过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uhan.hb-n-tax.gov.cn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hb-l-tax.gov.cn下载《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财税[2014]13号、鄂财税发[2012]3号、武财税发[2014]71号和本公告等相关政策文件。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有疑问的纳税人,可致电咨询。
  咨询电话:市财 政 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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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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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宿迁市地税局
作者:张洪林 周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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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涌现出一大批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的特殊性,不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还没有纳入税务管理,部分纳入管理的,也存在管理不深、管理不透等现象。为此,笔者以民办学校和医疗机构为例,阐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以及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政策较以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学校和医疗机构由以前的不办证、免税转变为依法办证、依法纳税,所以有相当数量的学校和医疗机构一时无法接受和理解,依法纳税意识十分淡薄,以至于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出现不办证不申报、办了证也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等情况,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二)财务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普遍不高。首先财务人员配备不规范。部分民办学校没能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财务人员,部分财务人员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要求,有的财务人员是学校的负责人或股东的直系亲属,有的只配备1-2名财务人员;其次是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收入不入“账”,特别是有些隐蔽性较强的收入还没有纳入正规的财务管理,如药品回扣、学生住宿和生活等费用,而是成了少数人的“小金库”;第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少财务支出中存在着大量的白条,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是国家减免的税收使用不规范。 由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本性,加上学校和医疗等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这些行业的投资者得到了较为丰厚的回报,对国家减免的税收,有些单位并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而是绝大部分流进了投资者个人的腰包。  (三)执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税所得是按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按其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标准不一。目前由于部分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没有根据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在有关证书上标明其是个体、合伙或法人性质,造成税务机关在执行所得税政策上产生了混乱,有的按其应税所得只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按其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判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困难重重。《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由于医疗收费的价格组成较为复杂,且相当专业,要想准确判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单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难以做到,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从而使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四)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发票使用不规范,如有些单位(个人)在票据使用上还没有纳入税务管理,有的使用自制凭据,有的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人们在上学、就医等过程中还会经常遭遇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况。二是发票领用不规范。根据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无论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也无论当地政府是否将其收入纳入财政管理,税务机关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售发票,并依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当前税务机关在项工作上做得很不够。  二、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税法宣传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税务机关对国家出台的一些重大的税收政策,要能及时送到有关纳税人手中,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进而促使其正确遵守税收政策,一方面能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另外也能有效减少和防范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从而实现征纳关系的良性互动。建议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门宣传,并将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作为宣传重点,以增强税法宣传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创新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管手段和措施  1、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其全部收入纳入地方财政进行统一管理或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代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强化政府部门对其收入支出的监管,同时,对有关大额支出项目实行备案制度。  2、试行财务人员委任制。通过委派财务人员,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财经违纪违规及犯罪行为的发生。  3、规范投资者的收入行为。建议国家对民办学校、医院投资者的收入实行总额控制,可以试行“年薪制”,并要求其在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还可以允许其将利润的一部分拿出来对投资者进行分配,以促使其不断搞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最终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4、规范年度检查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1号)规定,政府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建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同时,必须报送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否则不得审核通过。  (三)进一步明确或调整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  1、对负无限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只对其应税所得按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只负有限民事责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只对其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于性质不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重点管理。  4、科学确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单位的分类标准。  (四)强化发票管理,依法查处发票违章行为  1、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票管理。应当纳入税务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票据,要坚决纳入税务管理,而不论其主营业务收入是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均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防止出现税务管理真空。  2、重点强化对民办学校的发票管理。考虑到有些地方尚无教育劳务方面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抓紧印制教育劳务专用发票,以供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使用,具体发票名称可以确定为“XX市民办学校教育劳务专用发票”,并规定其只能用于学生学杂费以及与其提供教育劳务相关的赞助费、择校费和捐赠费等费用的收取,同时要求其必须将取得的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开具,分别核算,否则对其取得的收入全额征税。)  3、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发票违章案件。建议定期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各类发票违章案件,以全面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涉税行为。&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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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长:夏泽民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一、各类非企业单位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为什么要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答:为了支持各类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规定,各类非营利组织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然后才可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优惠政策。因此,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各类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为落实这项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免税资格认定。&&&&三、哪些组织可以取得免税资格?&&答: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只要同时符合9个条件,并经过认定,就可以取得免税资格。&&&&四、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都有哪些?&&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五、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2次,申请免税资格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或10月31日前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省级认定工作小组,承担认定工作,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省财政厅(税政处)及省国、地税局(所得税处)。&&对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报送资料一式两份分别至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及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对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营利组织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才可申请免税资格。&&&&六、取得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是多久?到期以后怎么办?&&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七、取得免税资格以后,哪些收入可以免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取得免税资格以后,五类收入就可以免税了,还需要到税务局申报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之后,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免税收入可享受对应的优惠。&&&&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什么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何申报?&&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申报,目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了网上申报服务,各类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按期进行申报。&&&&十、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捐款,能否免税?&&答:根据财税[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基金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十一、协会、商会的会费,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协会、商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其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十二、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单位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执行。根据现行政策,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教育机构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以及其他符合财税[号文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 2008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税〔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十四、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对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五、纳税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纳税人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六、某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都是不征税收入,还需申报企业所得税吗?&&答:纳税人收取的各种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并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与年度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十七、某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收入,还取得了不征税收入,二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不同?&&答: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其中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捐赠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在税收处理上,二者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十八、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的优惠后,其经营收入可否再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其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优惠的同时,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供稿: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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