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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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不可以直接自己税前弥补的吧,请达人指点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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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上海易注
汇算清缴时候问专管员
可是12月的季度报表现在就要报了 汇算清缴要等到3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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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Echo_invalley
直接在表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格中填写
那就是说 不用经过什么鉴证程序或者确认的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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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楼siweiluo
现在是超过500万要出审计报告,低于500万可以直接弥补。但是从前我记得要亏损认定才能弥补的。。。
这个500万的数字是你问过专管员还是哪里可以查的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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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楼siweiluo
现在是超过500万要出审计报告,低于500万可以直接弥补。但是从前我记得要亏损认定才能弥补的。。。
在网上找到了一份《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 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①,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不知是不是依据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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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楼Dicymother
在你按照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前面几年未弥补的亏损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中,这个未弥补的金额一定是以前年度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局批复过的金额。
汇算清缴不是就是在网上填写申报表并交一份纸质材料吗 税务局没有批复啊 批复是怎么样的呢 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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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楼Dicymother
其实每个区都有的,只是有些区不是很负责任,不会主动跟企业说,你跟他们要,他们都会给的,那个纸质版的申报表是一式两份,就是给企业留一份的
那是不是得交表时要啊,现在要的话,时隔七个多月,税务会不会不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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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楼Dicymother
跟专管员联系,要一下这个表,可以给的,正常情况下也不是汇算清缴后马上给的,都是要过后好几个月才给的。
谢谢 再问一个小白问题 是不是得去现场要啊 专管员肯定不愿意给寄吧 还有如果不要到这个表 就不能在申请上直接填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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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楼Dicymother
专管员肯定不会帮你快递的,你可以等去税务局办事时一并要回即可。至于填写那个申报表,你可以先按照电子版申报的亏损金额填写,一般税务局都会认可这个金额的,如果他们有改动的话也会提前告知企业的。
嗯 谢谢你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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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楼我喜欢吃生煎
看区的,长宁会有一份税务局盖章的回执的,普陀没有的。其实无所谓,主要你去年附表四填过了就可以了。到时候专管员问你要的时候再说好了。
谢谢 会问税务专员要的 如果有的区没有的话 比如普陀 是不是问他们要 也会不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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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楼wyc0321xx
不对不对~我以前也做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到专管员那边根本行不通,也就弥补个10来万的。专管员说要税务审计后出具报告之后才可以弥补~
大概是哪年呢 是不是政策变过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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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申报表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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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规定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为50万元,主管税务局要求按月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2013年1月份实现利润50万元;2月份本期亏损60万元,本年累计利润额负10万元;3月份本期实现利润30万元,本年累计利润额20万元。1月份申报时,在表中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填报了50万元。
问题:1、2月份申报时,表中本期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不填,但累计金额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是续填1月申报表的50万元,还是按实际利润数,因没有可弥补的金额,可不用填报?
2、3月份申报时,表中本期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填30万元还是不填任何数?累计金额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填20万元还是其他数据?
3、1月份申报时,表中累计金额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已弥补了50万元,3月份申报时,已弥补的50万元实际上已不成立,数据前后矛盾,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2013 年1月 1 日 至2013 年 1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减:不征税收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2013 年2月 1 日 至2013 年 2月28日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减:不征税收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60
勾稽关系:-60+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2013 年3月 1 日 至2013 年3月31日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5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减:不征税收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30
勾稽关系:30-60=-30&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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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第一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怎么填不上去_百度知道
第一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怎么填不上去
在填列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第八行可弥补以前年度是可编辑状态,手工录入完了之后保存不上去系统提示可弥补以前年度为0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申报时,填报的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是冲减了第一季度亏损后的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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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1、4、7、10月,小伙伴们就开始纠结企业所得税报表的填写,这几天咨询企业所得税报表的小伙伴也特别多。因此,申报姐总结了一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这几天陆续推送出来——
问得最多的是这个问题:
主表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是哪里来的?
为什么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没有跳出来?
申报姐告诉你:
公式规则:
1、SD003主表第8行,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2、本期金额第4+5+6-7行+上期申报表第9行累计=A;
3、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与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较小值;
4、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与上期申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的较小值;
5、第8行累计金额&=系统计算的可弥补亏损限额。
填入数据仔细看:
1、本期金额第4+5+6-7行+上期申报表第9行累计=A
+0-0-1.41=A
2、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与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较小值。
,则第8行第1列=3021.41和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看汇算清缴A106000表最后一个数字),两者取较小值。
总是有小伙伴会问,我们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据不止这点,这个数据是不是错了?
因此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是自动带出所有可弥补亏损金额,而是根据企业当期填写的数据按上述公式计算的。
申报姐之前也写过一篇类似的计算帖子,被小伙伴吐槽过,说看到公式就晕了。申报姐这次已经尽力把公式简单化了,如果小伙伴有更好的理解方法,请留言告诉申报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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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年度亏损如何弥补(会计必看)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仁和小编对弥补亏损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帮助大家进行汇算清缴。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例如,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
  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例如,某企业2010年为筹办期,发生筹办费80万元,2011开始生产经营,由于2010年不计算亏损,按规定筹办费在2011年一次性扣除或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因此有效弥补期就推迟了1年甚至几年。二是筹办期&亏损&不包括业务招待费。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未取得经营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业务招待费不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对筹办期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进行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例如,某企业开办费是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广告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那么只有46万元能作为筹办期&亏损&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例如,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结转至2010年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对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60=40万元,这40万元所得额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内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30=1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企业进行2011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发现2010年一批存货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20万元未申报扣除。假设2010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1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税务处理:2010年资产损失20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五年,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准予在2010年度全额追补扣除,追补后2010年实际亏损20-10=10(万元)。所以2010年多缴税款10&25%=2.5(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10)&25%=10(万元)。2010年多缴的税款2.5万元不能退税,只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因此,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7.5(万元)。
  6、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如,某企业境内盈利为100万元,境外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则企业境内所得应为100万元,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盈利;反过来,境内亏损50万元,境外盈利100万元,境外盈利先弥补境内亏损,境内亏损为0,境外剩余的5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7、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具体计算时,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例如:2008年底,企业集团A累计亏损为-20,成员企业B盈利40,成员企业C亏损-30,成员企业D亏损-30,B不参与分配,C、D各应分配亏损10万元[20*30/(30+30)],允许C、D在以后5年内用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进行弥补。
  8、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个亏损包括清算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计允许弥补5年发生的亏损。
  例如,某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1年5月停止生产经营,要办理注销登记。在企业注销前办理了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所得额为-200万元,清算期弥补亏损前计算的清算所得为300万元,企业2006年的亏损结转至2011年还有100万元没有弥补(假设其它年度没有亏损)。
  税务处理:如果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300-200-100=0万元&就错了,因为清算期间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2006年的10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11年的汇算清缴中弥补,而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0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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