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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思民初字第1604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生柳荣,行长。
委托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X,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陈东X,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黄建X,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胡七宝X,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陈金X,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林素X,女,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洪麒X,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李慧X,女,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告曾秋X,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缪月X,女,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陈金X,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下称建行厦门分行)与被告陈华X、陈东X、黄建X、胡七宝X、陈金X、林素X、洪麒X、李慧X、曾秋X、缪月X、陈金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慧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曹玲、人民陪审员陈慧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连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X、陈东X、黄建X、胡七宝X、陈金X、林素X、洪麒X、李慧X、曾秋X、缪月X、陈金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诉称,被告陈华X、陈东X、黄建X、胡七宝X、陈金X、林素X、洪麒X、李慧X、曾秋X、缪月X、陈金X分别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申领龙卡贷记卡,并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原告审查同意后向被告陈华X发放卡号为62×××21贷记卡,向被告陈东X发放卡号为62×××39贷记卡,向被告黄建X发放卡号为62×××16贷记卡,向被告胡七宝X发放卡号为62×××42贷记卡,向被告陈金X发放卡号为62×××78贷记卡,向被告林素X发放卡号为48×××61贷记卡,向被告洪麒X发放卡号为53×××29贷记卡,向被告李慧X发放卡号为62×××63贷记卡,向被告曾秋X发放卡号为43×××36贷记卡,向被告缪月X发放卡号为43×××95贷记卡,向被告陈金X发放卡号为43×××00贷记卡。然上述被告在使用龙卡贷记卡期间长期透支,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款,均未还款。为此,原告依照龙卡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陈华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5044.17元(其中本金3820.76元、利息804.92元,滞纳金341.13元,其他费用77.36元,利息暂计至日,之后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东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4907.14元(其中本金3954.32元、利息694.92元、滞纳金257.9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黄建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4885.58元(其中本金3999.05元、利息656.58元、滞纳金229.95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判令被告胡七宝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4392.14元(其中本金3450.86元、利息695.22元、滞纳金246.0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5、判令被告陈金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3902.75元(其中本金2999元、利息681.74元、滞纳金222.01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6、判令被告林素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65423.79元(其中本金56926.75元、利息2855.79元、滞纳金4529.25元、其他费用1112元,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暂计至日,之后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7、判令被告洪麒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51173.28元(其中本金38985.92元、利息6561.7元、滞纳金5625.6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8、判令被告李慧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43486.75元(其中本金28867元、利息6995.33元、滞纳金3890.79元以及其他费用3733.63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9、判令被告曾秋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27898.66元(其中本金21367.58元、利息3291.62元、滞纳金1056.05元以及其他费用2183.41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0、判令被告缪月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53384.28元(其中本金48934.74元、利息1200.05元、滞纳金2066.63元以及其他费用1182.8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1、判令被告陈金X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信用卡欠款43126.08元(其中本金36457.14元、利息4055.38元、滞纳金2613.5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日,之后利息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陈华X、陈东X、黄建X、胡七宝X、陈金X、林素X、洪麒X、李慧X、曾秋X、缪月X、陈金X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陈华X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并申明已仔细阅读了”重要提示”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核定被告信用额度,并发放了卡号为62×××21的信用卡。被告陈华X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截至日尚欠信用卡欠款5044.17元(其中本金3820.76元、利息804.92元,滞纳金341.13元,其他费用77.36元)。
被告陈东X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并申明知悉并愿意遵守”重要提示”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全部内容。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核定被告信用额度,并发放了卡号为62×××39的信用卡。被告陈东X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截至日尚欠4907.14元,其中本金3954.32元、利息694.92元、滞纳金257.9元。
被告黄建X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并申明已仔细阅读了”重要提示”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核定被告信用额度,并发放了卡号为62×××16的信用卡。被告黄建X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截至日尚欠4885.58元,其中本金3999.05元、利息656.58元、滞纳金229.95元。
被告胡七宝X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并申明已仔细阅读了”重要提示”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核定被告信用额度,并发放了卡号为62×××42的信用卡。被告胡七宝X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截至日尚欠4392.14元,其中本金3450.86元、利息695.22元、滞纳金246.06元。
日,被告陈金X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并申明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核定被告信用额度,并发放了卡号为62×××78的信用卡。被告陈金X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截至日尚欠3902.75元,其中本金2999元、利息681.74元、滞纳金222.01元。
日,被告林素X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并申明已仔细阅读了”重要提示”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核定被告信用额度,并发放了卡号为48×××61的信用卡。被告林素X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截至日尚欠65423.79元,其中本金56926.75元、利息2855.79元、滞纳金4529.25元、其他费用1112元。
被告洪麒X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并申明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核定被告信用额度,并发放了发放卡号为53×××29的信用卡。被告洪麒X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截至日尚欠51173.28元,其中本金38985.92元、利息6561.7元、滞纳金5625.66元。
被告李慧X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并申明已仔细阅读了”重要提示”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核定被告信用额度,并发放了卡号为62×××63的信用卡。被告李慧X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截至日尚欠43486.75元,其中本金28867元、利息6995.33元、滞纳金3890.79元、其他费用3733.63元。
日,被告曾秋X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并申明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核定被告信用额度,并发放了卡号为43×××36的信用卡。被告曾秋X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截至日尚欠27898.66元,其中本金21367.58元、利息3291.62元、滞纳金1056.05元、其他费用2183.41元。
被告缪月X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并申明已经阅读并自愿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乐当家理财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核定被告信用额度,并发放了卡号为43×××95的信用卡。被告缪月X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截至日尚欠53384.28元,其中本金48934.74元、利息1200.05元、滞纳金2066.63元、其他费用1182.86元。
被告陈金X向原告申办信用卡一张,并申明已仔细阅读了”重要提示”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原告根据被告提交的申请表核定被告信用额度,并发放了卡号为43×××00的信用卡。被告陈金X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长期透支,截至日尚欠43126.08元,其中本金36457.14元、利息4055.38元、滞纳金2613.56元。
以上领用协议均规定,被告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提取现金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原告记账提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协议、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欠款情况对账单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因被告陈华X、陈东X、黄建X、胡七宝X、陈金X、林素X、洪麒X、李慧X、曾秋X、缪月X、陈金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领用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被告陈华X、陈东X、黄建X、胡七宝X、陈金X、林素X、洪麒X、李慧X、曾秋X、缪月X、陈金X向原告申办龙卡贷记卡,并接受原告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其负有遵守龙卡贷记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的义务。上述被告在使用龙卡贷记卡过程中透支,且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已违反龙卡贷记卡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的规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即应按有关规定向原告偿还透支款、利息及各种费用。原告要求上述被告还清所欠款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华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截至日信用卡(卡号为62×××21)账户透支余额5044.17元(其中本金3820.76元、利息804.92元,滞纳金341.13元,其他费用77.36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陈东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截至日信用卡(卡号为62×××39)账户透支余额4907.14元(其中本金3954.32元、利息694.92元、滞纳金257.9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黄建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截至日信用卡(卡号为62×××16)账户透支余额4885.58元(其中本金3999.05元、利息656.58元、滞纳金229.95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被告胡七宝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截至日信用卡(卡号为62×××42)账户透支余额4392.14元(其中本金3450.86元、利息695.22元、滞纳金246.06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被告陈金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截至日信用卡(卡号为62×××78)账户透支余额3902.75元(其中本金2999元、利息681.74元、滞纳金222.01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六、被告林素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截至日信用卡(卡号为48×××61)账户透支余额65423.79元(其中本金56926.75元、利息2855.79元、滞纳金4529.25元、其他费用1112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七、被告洪麒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截至日信用卡(卡号为53×××29)账户透支余额51173.28元(其中本金38985.92元、利息6561.7元、滞纳金5625.66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八、被告李慧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截至日信用卡(卡号为62×××63)账户透支余额43486.75元(本金28867元、利息6995.33元、滞纳金3890.79元、其他费用3733.63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九、被告曾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截至日信用卡(卡号为43×××36)账户透支余额27898.66元(其中本金21367.58元、利息3291.62元、滞纳金1056.05元、其他费用2183.41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十、被告缪月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截至日信用卡(卡号为43×××95)账户透支余额53384.28元(其中本金48934.74元、利息1200.05元、滞纳金2066.63元、其他费用1182.86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十一、被告陈金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截至日信用卡(卡号为43×××00)账户透支余额43126.08元(其中本金36457.14元、利息4055.38元、滞纳金2613.56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4元,林素X负担1436元,洪麒X负担1079元,李慧X负担887元、曾秋X负担497元、缪月X负担1167元、陈金X负担878元,被告陈华X、陈东X、黄建X、胡七宝X、陈金X各负担50元,各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庄慧林)
代理审判员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 林 晨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本裁判文书库为非盈利网站,贯彻国家司法公开的原则,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全面、真实、可靠的法律信息,为公众了解法律、律师和司法案例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开判决文书是国家司法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不仅不违法,而且有助于国家法制建设,并且有助于打击拖欠、赖账等不良行为,有助于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如需删除相关文书,请附带详细网址以及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发送至 7-15个工作日删除。(发送邮件请检查是否附带详情页网址以及当事人证明材料,资料不全不予处理。)
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龙海市建设银行网点名单 - 龙海市建行营业网点大全 - 龙海市中国建设银行营业厅查询
龙海市建设银行网点列表
网点周边环境
龙海支行(本级)
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建行大厦
烟草局对面
周一至周日
对公:本网点无办理对公业务
对私:9:00-17:00
龙海市海澄分理处
龙海市海澄镇九二一南路382号
周一至周日
对公:本网点无办理对公业务
对私:9:00-17:00
龙海市人民西路储蓄所
龙海市石码镇平宁路经贸大厦第二幢
101、103、105店面
汽车站对面
周一至周日
对公:本网点无办理对公业务
对私:9:00-17:00
龙海市圆圈储蓄所
龙海市石码镇解放北路景新阁1幢7号
红树林关帝庙旁
周一至周日
对公:本网点无办理对公业务
对私:9:00-17:00
漳州角美支行
龙海市角美镇温泉花园10幢
周一至周五
对公:8:30-12:00 14:30-17:00
(夏令时下午15:00-17:00)
对私:9:00-17:00
对公:休息
对私:9:00-17:00
漳州市龙池分理处
龙海市龙池经济开发区综合宿舍楼A座店面
龙池广场对面
周一至周五
对公:8:30-12:00 14:30-17:00
(夏令时下午15:00-17:00)
对私:9:00-17:00
对公:休息
对私: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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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的卡是建设银行的。办卡是在湛江办的。可是我在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的卡是建设银行的。办卡是在湛江办的。可是我在广州取钱的时候忘记密码,输入三次后锁定了。请问我在广州的营业厅可以解锁码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拿身份证和卡办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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