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鹭标志说商标》之没有商标会怎样

美鹭知识产权提醒您,没有好品牌,何以打天下?【角美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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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鹭知识产权提醒您,没有好品牌,何以打天下?收藏
品牌命名不仅是创意行为,更是商业决策。品牌名是品牌核心定位和文化最直接载体,也是转化为营销的原始动力与能量。美鹭团队精心创作《各类品牌好标》,均为已成功注册商标-品牌名称。等你慧眼识标,为企业开启一个全新的品牌征途。为什么要购买商标?1、购买商标的时间短,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R商标。注册商标一般需要1年多的时间。2、企业通过购买R商标可以立即投入使用,如果是注册的话在商标注册证发下以前对产品进行了包装盒销售。有可能最后商标局没有通过这个商标的注册就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用时短!● 注册商标:1-2年(商标审核效率表)(备注: 我国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效率和国内的商标申请量有直接关系,近3年来普遍为1-2年) 。● 转让商标:6个月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提高4-5倍),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零风险!● 注册商标: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得知,国内2014年商标申请总量为: 593382件,而实际批准注册商标为:218731件,成功率仅为37%左右。虽然现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已经对外公开了商标查询系统,但其中还是有2个月左右的查询盲期。同时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性,所以说注册商标风险较大。● 转让商标:风险非常小,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成功率100%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转让大大的提高了成功率,风险降低到最小,也使企业能迅速进入品牌化进程。价值高!● 注册商标:据新华社公布的最新的统计信息,目前汉字的总数已超过8万个,而常用字却只有约3500个,可见能够组合成为名称且具有意义的词组实在不多。据中国商标总局2005年11月底统计,中国现已注册的商标已达247.14万件,基本上较好的汉字组合都已经被注册了。企业要想申请一个名字较好的商标非常困难,大多企业则委曲求全注册一个并不能够突显企业本身和产品特色的商标。如果企业最终因为商标名称的关系,导致品牌在推广上遇到阻滞,将会严重的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发展。● 转让商标:据统计,目前有30万左右商标,因原注册人的企业转产或其他的各种因素被闲置着。它们一般能够间接或者直接代表产品特性,容易进行推广。由此可以看出想要注册具有一定含义,容易记忆的商标已经非常的困难,而购买商标则可以选择更符合自身企业,具有自身企业含义的商标。● 在了解了商标转让有哪些好处之后,您如果有商标转让的需要,请仔细阅读下面的商标转让流程。购买商标流程● 1. 选定商标● 2. 联系客服● 3. 购买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 2.《商标转让委托书》● 3. 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转让协议公证手续办理● 1. 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 2. 等待商标局审查● 3. 通过审查,收到转让《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登录百度帐号现在进天猫一定需要商标吗,如果没有商标授权来的和自己的商标开旗舰店有什么区别吗?
已解决 发布者:
好商标网--徐
发布时间: 9:03:50
旗舰店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入驻天猫开设的店铺。&&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类型:&&1.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品的品牌旗舰店;2.经营多个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品牌旗舰店(仅限天猫主动邀请入驻);3.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所有者开设的品牌旗舰店(仅限天猫主动邀请入驻)。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天猫品牌旗舰店独占授权文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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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进天猫一定需要商标吗,如果没有商标授权来的和自己的商标开旗舰店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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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商标网--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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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舰店商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或TM状态)入驻天猫开设的店铺。&&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类型:&&1.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品的品牌旗舰店;2.经营多个自有品牌商品且各品牌归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品牌旗舰店(仅限天猫主动邀请入驻);3.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所有者开设的品牌旗舰店(仅限天猫主动邀请入驻)。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开设天猫品牌旗舰店独占授权文件的企业。从《非诚勿扰》更名看小米e贷商标案 - iDoNews
> 从《非诚勿扰》更名看小米e贷商标案
从《非诚勿扰》更名看小米e贷商标案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要更名了!
只是这个决定不是孟非也不是江苏卫视决定的,而是法院要求的。
日前,第45类、第7199523号商标“非诚勿扰”商标持有者金阿欢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及珍爱网商标侵权案,深圳中院二审作出了终审判决。
深圳中院在判决中认定,江苏卫视在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行为构成对金阿欢所持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权的侵害,珍爱网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深圳中院判令江苏卫视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珍爱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至此,历时三年之久的“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迎来了终审判决。一方面,名不见经传的婚恋交友服务机构经营者金阿欢,在诉讼中战胜了名头响亮的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让很多中小企业主看到了希望,另一方面,知名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如果不能获得商标持有者金阿欢的许可使用,将面临栏目改名的现实风险。
那么,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迫更名,问题的症结到底出在哪里?而其败诉对其他类似纠纷又有何参考或借鉴价值?
盘点:58家主体分羹95件“非诚勿扰”商标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止日,共有95件“非诚勿扰”相关商标申请,除去江苏卫视关联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及金阿欢外,申请者中还有华谊兄弟、爱国者等在内共计56家机构或个人。
从申请时间来看,95件与“非诚勿扰”的相关商标申请时间横跨2008年至2014年,其中,2008年和2010年是两个申请高峰时段,前一时点为电影《非诚勿扰》上映的年份,后一时点则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开播的年份。
由此可见,2008年申请“非诚勿扰”相关商标是受电影启发,而2010年申请的“非诚勿扰”相关商标则应该是受电视节目启发。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非诚勿扰”商标申请最早发生在2008年,彼时,华谊兄弟于日一口气提交了15个“非诚勿扰”相关商标申请,申请保护商品或服务类别涵盖“5类、9类、10类、16类、25类、28类、32类、33类、35类、38类、40类、41类、42类、43类、44类”等众多类别。
而华谊兄弟出口的同名电影《非诚勿扰》则于日在国内上映。由此可见,虽然华谊兄弟公司是做电影的,但是,其在电影上映前一个月就已提交相关商标申请,足以说明其商标保护意识还是较强的。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华谊兄弟提交的商标申请全名为“非诚勿扰 IF YOU ARE THE ONE”的中英文组合,并非“非诚勿扰”四个字。
而最早的“非诚勿扰”商标申请,实际是由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日提交,申请保护类别为9类,商品保护范围为“计算机存储器、手提电话、电池”等。
因此,虽然“非诚勿扰”如今在婚恋交友领域如日中天,但是,最早的商标申请者并非涉案的相关当事人,申请保护的类别也并非“婚恋交友”。
症结:《非诚勿扰》败诉症结在于节目性质认定
在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及珍爱网被诉商标侵权案中,在过去8年,“非诚勿扰”商标申请者金阿欢共计申请过2个“非诚勿扰”商标,申请保护的类别均为45类,保护范围涵盖“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申请时间分别为日和日,前者已完成注册,后者则已经异议程序被认定无效。
而江苏卫视关联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则是在日,相当于《非诚勿扰》开播一年后,才提交了16、30类“非诚勿扰”商标申请。
本案的关键在于:首先,《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其次,《非诚勿扰》节目到底是电视节目,还是婚恋交友服务。
显然,对于节目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情形,该案的一审、二审法院以及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因此,本案的焦点或症结就落在了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到底只是电视节目,还是属于婚恋交友服务。
与此类似的是,在“互联网+”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各个领域都在推“互联网+”行动计划,那么,对于“互联网+交通”、“互联网+餐饮”等新型服务,到底是该认定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还是属于交通服务或餐饮服务?
显然,不能因为叫餐或下单是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实现的,就认为“互联网+餐饮”只属于信息服务,而不属于餐饮服务。
因此,就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来说,它一定是电视节目,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不是普通的或传统的电视节目,而是提供了婚恋交友服务的电视节目。
对于参加《非诚勿扰》节目的男女嘉宾来说,《非诚勿扰》提供的就是婚恋交友服务,而对于电视观众来说,《非诚勿扰》对大多数观众只是电视节目,而对于那些通过观看节目参与报名或付费索取男女嘉宾联系信息等观众来说,《非诚勿扰》显然属于婚恋交友服务。
借鉴:合拍诉合拍在线及小米诉小米e贷可参考
此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两个待决案例。其一,“合拍”商标持有者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百和公司)诉“合拍在线”网站经营者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索赔1000万。其二,小米公司诉“小米e贷”网站经营者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索赔100万。
与非诚勿扰商标案类似的是,在这两个案件中,决定“合拍”商标持有者昆明百和公司以及“小米”商标持有者小米公司能否最终胜诉的关键就在于:1)两被告在网站名称中使用“合拍在线”或“小米e贷”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2)两被告网站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是否属于“金融”服务。
比如,在“合拍”与“合拍在线”商标纠纷一案中,昆明百和公司诉称,其于2011年在第36类商品和服务获准注册了“合拍”、“HEPAI”两个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金融咨询、艺术品估价、古玩物估价、珠宝估价、不动产估价、经纪、担保、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
因此,如果认定被告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网站名称上使用“合拍在线”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被告网站提供的服务属于金融咨询类服务,那么,参照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初步可以判定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互联网金融服务网站名称中使用“合拍在线”涉嫌侵害“合拍”商标权,而小米与小米e贷之间的纠纷也是如此。
对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来说,它面临的问题是“选择更名”还是付费获得“非诚勿扰”商标持有者许可,抑或通过申请再审推翻二审判决。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合拍诉合拍在线、小米诉小米e贷两个商标纠纷案件被告来说,在未穷尽法律救济手段前,它们面临的选择是:尽快和解,还是继续硬抗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作者:李俊慧 | 来源:iDoNews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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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怎样的情形下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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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获得注册,已经取得了商标证书,就是注册商标了,蛋并不能高枕无忧,商标还可能被撤销掉。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撤销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争议过程被撤销,二是在使用过程中被撤销。
  一、争议撤销
  争议撤销是指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争议,致使该商标被撤销,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主要因为不当注册引起,争议撤销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当注册,二是恶意注册。不当注册主要是所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将一些不得注册商标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条了规定了八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三种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这个非常的少见。
  (一)不当注册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使用如下13种情形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属于不当注册
  (1)同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10)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2)缺乏显著特征的
  (13)使用不当的三维标志
  (二)恶意注册
  二、使用撤销
  使用撤销是指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因为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专用权。使用撤销主要由于不恰当的使用而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不恰当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使用过程中以下情形将被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商标的使用以注册证书为准,如果是文字商标,注册证上的字体应当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是图形商标,图形不得改变;如果是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不得改变组合方式,也不得改变任何一个元素,一句话就是这样注册的就得怎样使用。但是商标注册人并不能注意这些,文字商标改变字体,图形商标改变图形,组合商标改变组合方式,或者去掉某个元素,这些行为都被认为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虽然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注册商标因为自行改变而被撤销的情形,这种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最大的隐患来自竞争者,他们很可能因为竞争的原因去举报。
  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肯定有一定的原因,尤其是图形商标,可能因为企业的发展而原来的图形已经不太适合企业形象,需要做一些小的改变,比如肯德鸡就将其人物肖像的领结进行了小的修改。企业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那么只要将修改后的商标再进行注册就可以了。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1)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
  :改变注册人名义,办理了变更手续不应撤销
  原告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被告却以该厂的名称亦由原来的&汕尾市城区遮浪镇保美西装厂&变更为&汕尾市保美西装厂&,并于日由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试验区分局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大科大&、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亦在申请变更之中。二审法院认为:保美厂虽由原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遮浪镇保美西装厂&变更为现名&广东省汕尾市保美西装厂&,但系行政区域改变所致、并非保美厂自行变更,且保美厂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故保美厂不因此而丧失对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注册事项大致有十来项,这些项目不是必须要注册的,如果是代理机构代理的,注册事项可以更少一些,其实可以改变的主要事项只有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改变地址是最为常见的,绝大多数公司在一个地方不会超过十年,公司搬迁就意味着地址的改变。注册人名义的改变其实也不少见,有的人喜欢改自己的名字,企业也一样喜欢改名字。改名字是自由的,但是擅自改名字会引起很多的麻烦,对于企业注册的商标而言,还需要去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不变更将因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2)自行改变注册地址
  案例:&华联&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地址被撤销案
  南京市华联商业总公司注册的&华联&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深圳一家叫&华联&的房地产公司,发现自己无法注册&华联&第36类商标,于是找到南京的一家商标事务所。经过事务所调查,发现了南京华联地址改变了却没有到工商部门备案这一&漏洞&。于是,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批准撤销了南京市华联商业总公司&华联&商标的使用权。
  在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并不知道商标的任何变更情况,所以难以主动查处那些自行变更名义、地址等又不办理变更手续的人,但是在商标转让中,商标必须要去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其名义和地址等的变更将暴露无遗,那么是限令改正还是撤销,就任凭商标局了,这就带来了一个严重后果,使该注册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于商标出让人而言,该商标的价值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对于受让人而言,也增加了购买的风险。
  案例:&唐人街&商标转让案
  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2001年时取得&唐人街&字样和图标的商标注册证,2003年9月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将唐人街和图形商标永久转让给陆&&,早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一年前,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将其名称变更为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并且工商机关还收缴了其原有印章一枚。按理来说,已经变更名称的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无权再与陆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然而,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不但与陆签订了这份合同,而且该商标的转让也通过了商标局的核准,陆&&正式取得了&唐人街&和图形的注册商标。陆&&以侵犯了其商标权起诉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而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则认为当时盖在商标转让合同尾部&北京盛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大红公章并没有任何效力,因而该转让合同实为无效合同,商标转让的行为实则无效。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了这加盖了无效公章的转让合同,虽经工商机关承认转让行为成立,是否在法律上依然成立?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原告拥有涉案商标的合法专用权。在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转让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原告的受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以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主张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这个案件正是自行改变了注册人名义,按商标法的规定该商标可能被撤销,但是被告没有把焦点引向这,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而使自己完全撇开商标侵权之忧。撤销注册商标是商标行使行政权利,而法院行使的司法权利,法院不能替商标局行使行政权,所以法院也没有因此认定该商标应当被撤销。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多数国家商标法都规定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但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或使用。我国商标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申请撤销制度的设置,可以弥补商标管理机关监管力度的不足,同时也可以给予利害关系人相应的救济途径。
  商标是否使用,作为主管部门难以知情,在实践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一般都是与该注册商标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撤销对方的商标已经成为一种商务战略手段被广泛运用。本文将从几个实际案例对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实务进行阐述。
  案例一:&神鹰&商标失而复得
  &神鹰&牌系列灭蚊、灭蝇、灭蟑螂药剂产品在广西市场享有很高声誉,可是,这只有名的&神鹰&险遭折翅,被竞争者悄悄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在商标局审理期间商标持有人因主管商标业务的人员辞职,未将提供证据通知交出,以至错过提交证据的期限。商标持有人因未递交使用的证据,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神鹰&商标被撤销后给商标持有人的&神鹰&产品销售带来灭顶之灾,大批假冒&神鹰&商标的灭蝇纸等产品潮水般涌入广西市场,商标持有人自己生产的&神鹰&产品销量直线下降,企业面临破产关闭境地。所幸商标持有人委托商标事务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时申请复审,历经3年艰辛,终于重新夺回属于自己的&神鹰&商标。
  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已经被运用到商业竞争上,一个正常使用的商标如果不注意进行维护也有被撤销的危险。&神鹰&的疏忽使企业面临破产的境地,&神鹰&商标持有人觉察还算及时,也是幸运的,最终还是恢复了商标权。实践中有的公司商标被撤销后还浑然不知,其管理的缺失,当引以为戒。
  案例二:撤销申请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
  宜昌市旅游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宜昌饮食公司)持有&接堂&商标,因企业改制,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宜昌市东泰旅游服务股份合作公司(下称东泰旅游公司)承担,东泰旅游公司被宜昌饭店兼并,债权债务由宜昌饭店承担。&接堂&包子项目停止经营,商标未再使用,也没有进行过户。宜昌市土渣儿食品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土渣儿公司)某分店加工销售&接堂&包子,在店前立有&接堂包子&的广告宣传牌,在销售的&接堂&包子包装盒上标注了&土渣儿系列食品之接堂包子&字样。宜昌饭店认为土渣儿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于是诉至法院。诉讼中土渣儿公司提出该商标已五、六年时间没有使用,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应撤销其注册商标。法院没有采纳土渣儿公司的答辩意见,判决侵权成立。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撤销注册商标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出。商标权的终止以商标管理机构依照特定条件和方式履行撤销或注销手续为标志。因此,即使发生了可以导致商标权丧失的客观原因,但如果未被启动的行政程序依法撤销或注销,也就不必然产生商标权终止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必须启动行政程序才能撤销注册商标。司法裁判不能替代行政执法,商标管理属于商标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法院不可越俎代疱,不能以任何理由直接通过司法程序对注册商标作出撤销决定。
  案例三:从&爱多收&商标撤销案谈商标撤销程序
  旭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杜比斯有限公司&爱多收ATONIK&商标,商标局受理后,通知杜比斯公司提交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杜比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有效,于是做出维持商标继续有效决定。旭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是否有效的行政程序中,未通知其查阅杜比斯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剥夺了自己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不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驳回了起诉。旭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维持了一审裁定。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教训:就是申请撤销他人商标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院起诉。&对商标局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法律规定了救济途径: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的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旭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未提起复审就直接起诉,显然违反了程序规定,其败诉是必然的。
  另外我们也看到一个现实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商标局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参与撤销审查程序,也不能对商标权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反证的陈述意见。商标局的决定本身,仅给出商标权人提交证据材料有效的结论,商标局不将相关证据给申请人,申请人无法获知商标权人便用的情况和相应的证据材料。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就在于撤销案件审查行政程序制度设置上的缺陷,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商标局的行政程序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实务的角度解决这个问题,只能象旭化学工业株式会社那样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过也要接受旭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教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对复审不服再提起诉讼。
  案例四: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NC&商标仍被撤销
  健康第一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物资集团公司)受让的&GNC&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局裁定撤销该商标。物资集团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物资集团公司意图使用了涉案商标,对涉案商标予以维持。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采信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张,一审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上诉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撤销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关于第1129187号&GN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就&GNC&商标作出予以撤销注册的裁定。
  这个撤销案件穷尽了商标撤销案是全部程序:申请撤销、复审、一审、二审,奇怪的是商标局、商标复审委员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得出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1、维持,2、撤销,分歧的焦点在于物资集团公司对涉案商标是否使用。北京市高院认为:首先,本案&&公司在注册涉案商标后,许可物资集团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后来双方又签订了转让合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物资集团公司,由于这些行为仅是许可人或转让人与被许可人或受让人之间的行为,不具有面向消费者昭示商标的标识功能,因此商标权人对涉案商标的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后的转让行为均不属于商标的使用。其二,物资集团公司在受让涉案商标后,委托他人制作了&GNC宣传单&、&GNC包装盒&、&GNC手拎袋&等宣传品。但是,由于印制有&GNC&标识的包装盒、手拎袋均是在蜂产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第三,非医用营养鱼油的生产需要进行行政审批,但物资集团公司并未提交其进行相关行政审批的证据,故亦不能表明物资集团公司有正当的理由不能使用涉案商标,且该理由在涉案商标复审时并未提出。综上所述,应认定商标权人无正当理由三年停止使用涉案商标。
  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申请撤销商标的全部程序,但是最为的关键问题还是关于使用的证据。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案件中,在使用几乎是唯一的抗辩理由。所有的证据将围绕使用来递交,物资集团公司递交了很多的证据,但是北京市高院并没有认可。实务中流传一种说法,随便递交一点证据就可以了,从这个案例看来这种说法显然是不负责任。北京市高院在判决中还提到了另一个问题:&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即便是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但是为什么不使用如果有正当理由的还是可以保住商标,所以确实提不出使用的证据,那么还可以找&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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