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间借贷是高利贷吗中通常出现高利贷?它反映了什么样的经济现实?

揭秘高利贷乱象,民间借贷的水有多深?|马克思|实体经济|民间借贷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胡敏(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近期媒体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曝光在持续发酵。笔者认为,需以此为契机,高度重视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种种金融困境,坚决整顿金融秩序,严格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可能引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面对高利贷乱象丛生,尽快整治融资性灰色市场  高利贷的背后,部分人将原因归结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很好解决。有分析数据佐证:我国目前拥有近7000万中小企业。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大型企业融资74.6万亿,资金成本6.8%;而中小企业融资23.5亿,资金成本在15%。尽管中央近年来三令五申也出台多个文件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但中小企业融资难还是尚未迈过的坎。  尽管2016年末我国M2余额已经高达155万亿元,但在经济下行态势下实体经济资金回报率不高,大量信贷追逐的是赚快钱稳赚钱,造成资金严重“脱实向虚”。  再有资本本来就有趋利避害性,愿做锦上添花的事情,而难以雪中送炭。在银行对商业回报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信贷绩效考核越来越严的情况下,银行是不愿意给中小实业企业、制造业企业、劳动密集性加工性企业增加放贷的。这就客观上给民间高利贷提供了生存土壤。  但高利贷市场因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借贷者和放贷者而言,借贷者明知“复利陷阱”但可能为满足一时经营之需而抱侥幸心理“自投罗网”,放贷者本身亦携高利贷资本赤裸裸的剥削属性(马克思定义)任意“设局”。因为二者均为“利”来,在没有严格信誉机制的约束下,尽管可以经过多次利益博弈,但最终结果仍多陷入“囚徒困境”。马克思对此早有断言,其大意是,借贷者背负高额债务不断拖欠,放贷者会置任意道义于不顾侵吞小借贷者的所有剩余产品、生产资料乃至于劳动者本身。  需求产生供给,在还没有找到一个可以纾解民间融资之困的现实途径时,我们可能默许有这样一个融资灰色市场,但多少年来存在的以高利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案件而事实上形成高利贷市场,已经有许多的教训,它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也破坏了社会稳定。所以,在不断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征程中,政府对高利贷市场需尽早画上休止符。  面对民间借贷野蛮扩张,切实加强监管填补真空地带  金融活动本应秉持“卖着有责、买着自负”原则,但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社会信用机制建设还有相当一个过程,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当今我国金融活动往往涉众者多,一个搏击眼球的“利益噱头”很容易吸收大量闲散公众资金,加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各种套路也以金融创新的面目出现,使得民间借贷市场风险点叠出。如近几年发生的泛亚、e租宝案,涉案资金分别达到400亿元和500亿元,涉及投资者分别达到22万人和90万人,还有不少打着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幌子出现的小额信贷公司、民间担保公司、P2P等类金融公司,以及结构化资管产品乔装打扮欺骗投资者事件屡有发生,酿成局部性金融风险。  仅就民间高利贷猖獗而言,目前其尚游离于法律灰色地带,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力量,加之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使高利贷几乎成了“真空”地带,更由于缺乏前瞻性监管手段,不能防微杜渐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也助长了非法高利贷的野蛮滋长。  由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快相关立法,构建金融法治化的顶层制度设计,尽快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坚决取缔高利借贷行为,尤其对民间高利贷采取野蛮暴力催债、逼债的手段坚决打击。另一方面,要适应金融新生态,确定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领域的综合监管、功能监管、跨域监管,消除监管的真空地带。对原先未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涉及到存贷款业务的民间金融机构,建议由银监会牵头、地方政府配合,进行清理、整顿。同时,还要加强央行、银监会与公安部的合作,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涉及非法用途的高利贷行为以及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高利贷领域提供服务的支付型地下钱庄,以此铲除各种形式的高利贷滋生的社会土壤,也不给其留下任何社会空间或侥幸机会。  因势利导,认真探究合规的民间投融资路径  有堵更要有疏。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更重要的目的还是要因势利导,着力化解民间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发展普惠金融,这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的领域,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短板,有利于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取得积极进展,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度、公平性不断改善。国务院已经出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  最根本的,还是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为实体经济创造便利的融资通道,进一步为中小企业降低融资门槛,给有生存发展潜力的企业提供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等直接融资途径,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易得性和降低其融资成本,真正实现以金融活水浇灌培育起实体经济之树。  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目着被绞死的危险。而解决高利贷乱象,唯有始终悬起法律和制度的达摩克斯利剑,针对的不仅是资本的贪婪,还有亘古不变的人性弱点和无尽的欲望。(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胡敏,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副社长,经济学博士,兼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国际事务和外交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智库研究员。    (欢迎转载,注明来源“中新经纬”,即视为已获转载授权。本文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编辑:姜莹】高利贷对我国经济的利弊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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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对我国经济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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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民间借贷 10 大典型案例
  导读: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介绍江苏法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的主要做法,给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8 项提示,并公布 10 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01.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 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02.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至7月,陈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陈某某现金10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陈某某出借款项的能力、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审理过程中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03.&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04.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吕某与姚某、郁某系朋友。张某于2010年4月在姚某开设的香烟店里与吕某认识。同月28日,张某因赌博翻本之需向吕某借款。当日潘某强通过苏州银行以张某为收款人,出具了一张1000000元的银行本票给吕某。该晚,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1000000元。次日,张某将本票背书给姚某,姚某当天将该本票提示付款至其账户后,转帐770000元给郁某。同年5月初,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吕某替张某归还了该300000元。同年5月5日,张某向吕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张某向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元整,借款期为1个月,以房产抵押,房屋所有人张某。吕某主张日其另行出借100000元现金给张某,该1404000元中的4000元为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姚某因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组织他人在其香烟店从事赌博活动,于日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40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张某既非亲属亦非朋友,出借1400000元之巨款仅收取4000元利息,明显不合常理。吕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吕某主张借给张某100000元现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吕某与张某并不熟悉,吕某借给张某1300000元,按常理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持高度的注意和谨慎态度。吕某与姚某为朋友关系,姚某在该段时间内经常组织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该款项通过姚某介绍出借,借款也是在姚某开的香烟店洽谈的,该本票的提现及使用均由姚某操作,吕某陈述不知道张某借款用途明显与事实不符。特别是吕某替张某归还赌债300000元之事实上,吕某答应借款给张某但并未实际出借,而是在张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后,以替张某归还郁某300000元的方式出借张某300000元,且该300000元赌债同样由姚某操作归还。该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吕某明知张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吕某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赌博产生的债务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借条上往往不会注明该债务系赌博债务。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05.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宋某与焦某经营发廊时认识。日和3月6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分别借款30万元和10万元,通过汇款形式支付,汇款金额分别为27.6万元和9.2万元。宋某于日起陆续归还合计5.8万元。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借款9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日。后焦某起诉要求宋某归还欠款90万元。宋某主张90万元系高利贷,双方约定了月息8%,30万元和10万元分别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90万元系之前两笔本金40万元按月息8%计算,利息为50万,合计正好9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汇款36.8万元以及宋某每个月归还的数额、90万元的构成均与宋某主张的8%月息相吻合,而焦某没有证据证明支付9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法院遂判决宋某支付焦某本金36.8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最高不超过四倍为限,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单单依据借条认定,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06.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应按借贷处理
  基本案情
  徐某诉称,日,其与缪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其向缪某购买海安县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合同约定,徐某于日给付缪某定金16万,缪某于日交付房屋,并办理归还银行贷款的手续和协助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徐某于日付清余款。因缪某未能按期履行相关义务,致徐某至今未能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徐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发现事有蹊跷,2012年年初,位于海安县城东镇一处面积112.41平米的商品房只卖40万元,明显低于海安县同期的房价。经多次询问,缪某承认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某借款1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形式。房屋因欠信用社贷款27.2万被查封,缪某对外仍有很多欠款未还,如果房子被拍卖,徐某得到的钱就很少了,所以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多分徐某点钱。
  经过法官释明,该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缪某归还借款16万元,缪某也同意约期给付。本案最终以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
  现如今,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案件越来越多。事后双方发生纠纷时,大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诸法院,实质却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变更法律关系,但原告坚持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07.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移送
  基本案情
  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孙某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日至5月11日,孙某分四次向范某借款380万元,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某未按期还款,日,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宋某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2010年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1月,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某非法吸储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遂裁定驳回范某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08.P2P平台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出借人蒋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万元的理财服务。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蒋某。A公司每月向蒋某按照借款金额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共计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各0.5%。同时,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72万元,期限为6个月。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A公司、蒋某持丁某出具的委托书将抵押的房屋直接过户至蒋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将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认定为金钱债务的利息及利息的变相形态,从而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规则予以了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中,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蒋某、丁某60万元借款提供理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间报酬,性质上属于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等,变相收取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严重损害借贷双方的利益。鉴于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对于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还要引起注意的是,P2P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信息交互等中介服务,但由于对该类平台的监管机制存在缺失,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存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应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09.因请托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顾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委托赵某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顾某按赵某所说,将10000元请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汇入柏某银行帐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0000元请托款。应顾某要求,赵某向顾某后补借据一份,载明:&借到顾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据30000-今借人:赵某 &。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顾某女儿入学时间、顾某为女儿入学确向赵某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顾某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卜某于日、日、日、日、日向冯某借款5000元、5000元、8500元、10000元、2000元,合计30500元。日,冯某从新安信用社贷款20000元,与卜某各自使用10000元。卜某于日向冯某出具11000元借条一张,其中10000元为本金,1000元为银行贷款的利息。上述六笔借款除日借款使用期限至日,其余五笔借款对使用期限均未作出书面约定。后经冯某催要,卜某未偿还借款。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关于日的借款,双方约定使用期限至日,卜某辩称此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冯某予以否认,称自2004年起曾向卜某催要借款,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出庭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自2004年至2006年间冯某曾向卜某催要借款,而冯某于日起诉来院,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其他五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冯某自认借款出借后一直向卜某索要借款,而卜某对于冯某要求其偿还其余五笔借款的宽限日期以及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日期,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冯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判决卜某偿还冯某借款本金355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寄语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八项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提示
  0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02.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0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04.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0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0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0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0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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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为什么有高利贷存在
我有更好的答案
原因主要有2个,具体如下:1、因为现在的社会,个人要从银行贷到款,除了房贷、车贷等消费类贷款,其它的个人贷款一般都要求有抵押物,虽然有少数银行提供不需要任何抵押物的信用贷款。但只面对银行认定的一些特定优质客户,所以银行的高门槛拦住不少人。正常、公开的渠道筹不到钱,民间借贷甚至一些地下高利贷就有市场。2、另外,由于多数民营企业缺乏诚信,一些金融机构担心借给民企的钱会变成坏账,所以也不敢轻易与企业合作。因此,一些小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当急需资金而又无法从银行取得的时候,只能通过借高利贷来“渡过难关”。
采纳率:87%
现在社会是一个以金钱为尊的社会,同时存在着不太公平的权力和势力,有些人为了某种利益,或是不得已的生存需求,只能去借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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