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检测是否还需要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施工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专项防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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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人员应具何种资质 是否有权另行委托竟无明确法律规定
作者:admin来源:未知 发布于
&&& 案情简介:质量鉴定机构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 法院及当事人事先均不知情
&&& 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们的客户是一家施工单位,因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起诉开发商索要欠付工程款;后开发商提起反诉,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赔偿责任。
&&& 诉讼过程中,开发商向法院申请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法院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了一家质量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案的质量鉴定工作。在质量鉴定工作开展之前,我们发现这家质量鉴定机构又另行委托了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质量鉴定过程中的检测工作。对于质量鉴定机构会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的事情,法院及施工单位、开发商此前都并不知情。
&&& 本案由此引发的问题包括: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性质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是如何选定出来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是否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才能从事质量鉴定工作?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否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与检测的关系是什么?以及质量鉴定机构是否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负责质量鉴定过程中的检测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性质
&&& 本案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从性质上是属于司法鉴定。按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 司法鉴定的历史发展:2005年开始不再由法院内部鉴定机构负责鉴定
&&&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2001年的时候,是由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高院、各高级法院及有条件中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最高院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其中,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自行鉴定,也可组织专家、科研机构或委托从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法发[2004]6号)等规定,2002年开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了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入册资格由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并报最高院备案。
&&& 概括来说就是,在2005年之前,是由法院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自行负责鉴定也可以对外委托鉴定。
&&&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对法医、物证、声像三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管理,进行统一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于前述三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之外的其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是否也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门和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其中,司法部在2005年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鉴定机构需要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编制名册;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2006年、2007年最高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明确在法院内部,由各法院下设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的工作。其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的专业机构名册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名册由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选录编制。
&&& 概括来说就是,自2005年开始,不再由法院内部的鉴定机构来负责鉴定,而是由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负责鉴定工作;其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三类鉴定的专业机构名册从司法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名册由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由法院来选录编制。
&&&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只是明确三类鉴定由司法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但是在实践中,司法部门还对三类鉴定以外的鉴定也进行了统一登记管理,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也纳入了司法部门的统一登记管理范畴。司法部门登记管理的方式主要是由鉴定机构向司法部门申请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
&&& 鉴定机构如何选定
&&&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室),都编制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委托鉴定时,则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指定名册中进行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 本案的质量鉴定机构就是由法院技术室从该院制定的鉴定机构名册中通过摇号方式选定的。而进入该鉴定机构名册中的质量鉴定机构是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并经法院最终核定确定的。
&&& 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具何种资质无明确法律规定
&&&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都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也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进行了全过程的管控。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手段包括:进行每道工序都要逐一验收、确认;主要材料进场前及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测;完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等。此外,建设主管部门或是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何种资质,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到本案中,本案质量鉴定机构目前只有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并无其他相关资质证书。
&&&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如前所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主要是为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在施工之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于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相应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是进行下一步工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
&&& 不得另行委托检测机构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重要手段。为了得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结论,除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外,还需要结合设计图纸复核、 实物外观检查、内页资料查验等情况来综合判断。质量检测无疑是做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
&&& 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主要限于材料或结构功能项目的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或/和设计的要求。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主要是给出建筑物结构功能的可靠性评定,一般使用可靠性等级来表示;同时,根据鉴定的目的给出相关可行性结论和建议。
&&& 虽然对于法院依法选定的质量鉴定机构是否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考虑到,检测工作在鉴定过程中的重要性,尤其是按照司法鉴定独立的原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我们倾向认为,质量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鉴定工作,未经法院及双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质量鉴定机构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负责检测工作。&&
&&& 我们目前并未找到有关质量鉴定机构不得另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日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如下:
&&& 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
&&& 5.15条: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 条文说明: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应建立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检验机构只有计量认证合格,才能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并且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 根据鉴定业务许可范围,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无需建立检测实验室。
&&&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
&&& 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不可缺少的内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意见书重要的统一组成部分。
&&& 综上,根据司法鉴定独立的原则以及前述《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我们倾向认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包括检测工作;质量鉴定机构另行委托检测机构做法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
&&& 最高院层面并未认同司法部门对建设工程鉴定的登记管理
&&& 如前所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法医等三类司法鉴定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属于司法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对于法医等三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是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需要由司法主管部门商最高院、最高检确定。
&&& 虽然司法主管部门在实践中也对包括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在内的司法鉴定进行了登记管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官办公厅对〈关于拟对司法会计 知识产权 建筑工程 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的函〉的复函》,目前从最高院层面并未认同司法部门对建设工程鉴定的登记管理,法院目前仍然参考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而不是司法部门的意见,来决定哪些质量鉴定机构能够进入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
&&& 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 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管理的时候,对于出现质量事故需要分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责任主体的时候,对于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一些可能的质量问题,或是出现质量纠纷或是质量问题投诉时,往往需要借助质量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此外,在工程验收时,由于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保证质量的时候,也需要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另外,如果是水运工程,还明确规定,要由交管部门或是其委托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鉴定,鉴定合格方可验收。《关于加强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中只是明确了检测工作应由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来负责,并未明确鉴定机构可以另行委托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工作。
&&& 为此,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台了一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进行规范和管理。以黑龙江为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察合格并备案;经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其鉴定文件可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验收资料。但此类备案管理是自愿备案而非强制备案,同时,备案条件相对宽松:有办公场所、人员及组织机构即可备案。
&&& 法院的司法鉴定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鉴定的目的并不完全相同
&&& 应当说,建设主管部门基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需要所进行的质量鉴定管理与法院基于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所进行的司法鉴定本身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如前所述,法院目前也主要是参考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来确定哪些质量鉴定机构能够进入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最终哪些机构能够进入法院的司法鉴定名册,最终决定权仍在法院。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质量鉴定机构名单,是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其中第五条第(三)款还明确规定了,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质量鉴定,鉴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 法院的司法鉴定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鉴定的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建设主管部门是出于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需要所进行的质量鉴定,鉴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法院的质量鉴定是出于解决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纠纷而进行的质量鉴定,鉴定的主要目的除了判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外,还需要判断由于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
&&& 鉴定机构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的合规性是存在问题的
&&& 司法部负有进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同时,我们也查到,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起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研究拟定司法鉴定技术管理规范(程序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 & 因此,我们倾向认为,虽然司法部司法技术管理局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并不能称之为法律规定,仅仅是技术规范。但是,本案既然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而司法部的法定职责又包括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那么,法院在进行司法鉴定时还是应当参考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既然《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明确要求,鉴定工作应由鉴定机构独立完成,鉴定机构也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直接出具检测报告,那么我们认为,从司法主管部门的角度来看,这已经说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及检测能力,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做法的合规性是存在问题的。
&&& 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有关建设工程鉴定机构是否由司法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尚未达成共识,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不遵守、不执行司法部门有关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技术规范的理由。
&&& 法院最终另行指定检测机构正确合法
&&& 基于以上的诸多理由,我们代表施工单位向法院据理力争,最终经过多方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并没有选用质量鉴定机构另行委托的检测机构,而是由法院另行指定了一家检测机构。
&&& 应当说,对于质量鉴定机构是否有权另行委托检测机构的问题上,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到质量检测本身的重要性,在法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了质量鉴定机构的前提下,质量鉴定机构又另行委托第三方负责检测工作,这在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性方面也是有问题的。同时再结合上述一些意见,我们认为,法院最终选择另行公开指定检测机构的做法,是正确且合法的。
&&& (来源:仲裁百草园,作者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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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是否还需要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时间: 日】
【字号:】
来信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发〔号)中,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十九、市气象局(4项)(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消申请材料“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四)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取消申请材料“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根据上述内容,建设单位是否还需要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防雷检测工作呢?
回复内容:
市民您好!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市、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监管。同时,根据《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提供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当包括的材料之一。故,建设单位在此情况下仍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而本市气象部门继续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在上述范围内,气象部门将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无需相关的建设单位自行委托。
常见问题回复当前位置:&>&&>&&>&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办理规程
发布时间:&&&&&&&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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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ZW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JZW/2TG02.XX.XX-2011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项目办理规程
                  &
2011-XX-XX发布               & 2011-XX-XX实施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从事防雷检测机构必须由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发证。无资质证件的单位及无资格证件的个人,不得从事防雷检测工作。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服务项目。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为,提高办理效率,保证办理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程贯彻了DB32/T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 第22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本规程参照了GB/T9《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三部分: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编写。
本规程由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由气象局窗口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镇江,李静雯。
本规程于2011年XX月XX日发布,于2011年XX月XX日起实施。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承办部门、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依据等要求。
规程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申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的申请办理。
     &
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令 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一条 第二十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九条。
3.1 承办部门
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申办电话:。
投诉电话:。
网站地址:,
3.2 受理条件
3.2.1申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装置检测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装置检测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取得当地质检部门的计量认定合格证;
(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3.2.2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无级别,实行属地管理。
3.3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设立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八)当地质检部门的计量认定合格证。
3.4 办理程序
3.4.1资质认定申请与受理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窗口受理人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出具补件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由受理人员说明理由,发说理式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退回原申请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证》。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由窗口工作人员为获得行政许可证申请单位发放《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证》。
3.5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3.5.1符合核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资质证》。
3.6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按江苏省物价局 苏价服[号“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新增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文件要求: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论证服务费2000元/个(不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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