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名不能注册为企业商标法 地名,银川boss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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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通常不能注册为商标,但有没有例外情形?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8:38:41
编者按:地名可以用于注册商标吗?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文中,法官通过“MunichRE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解析。
原标题:含义有别于地名的商标可核准注册
――评析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的商标,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不宜一律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
申请商标系国际注册第1024730号“MunichRE及图”商标,由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于日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上。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向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发出驳回通知,以“慕尼黑”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其认为:申请商标为其自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整体已具有其他含义;此外,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6类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向商评委提交的主要证据:从网站上下载的有关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新闻报道资料,仅有“国际品牌资讯”网页左上角标注了“MunichReGroup及图”;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相关商标档案复印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复印件;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中国分公司自行制作的标注“MunichRe及图”的宣传册、员工名片、信封平面设计图、参与培训讲座的标注“MunichReGroup及图”宣传册等相关使用证据复印件;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自行出版的刊物MunichReClimateSummit(标注“MunichRe及图”)及材料;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发出的邀请函复印件(标注“MunichRe及图”);在北京展会的日程手册原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载明:自1956年开始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合作,合作过程中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一直在公司手册、产品图册、业务合同、名片、信封、公司格式函等方面广泛使用“MunichRe及图”。
日,商评委作出第20021号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中的英文“Munich”,其中文含义为“慕尼黑”,是德国城市名,为德国巴伐利亚州首府,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Munich”的其他含义。据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之标志。由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属于禁用条款,故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提供的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复审理由。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均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在第36类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20021号决定。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20021号决定。二审诉讼期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文献复印证明、打印文献清单及相应的报刊资料,其中大量文献载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MunichRe)”或者“慕尼黑再保险集团(MunichReGroup)”;员工名片,载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公司”,对应的英文企业名称为“MUNICHREINSURANCECOMPANYBEIJINGBRANCH”;办公场所照片,显示“MUNICHREINSURANCE COMPANY BEIJINGBRANCH”“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公司”等内容;信函稿纸;“MunichRe及图”商标、“MunichRe”商标在德国获准注册的证明,用于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早已在德国获准注册,因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第20021号决定,商评委针对国际注册第1024730号“MunichRE及图”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该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商标由“MunichRe”及图形构成,是否具有了“其他含义”而可以注册。
该案申请商标由“MunichRe”及图形构成,虽然其中“Munich”含义为“慕尼黑”,是德国巴伐利亚州首府,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该地名文字“Munich”仅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申请商标中还含有“Re”和图形。鉴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英文名称为“MUNICHREINSURANCECOMPANY”,其所从事的是面向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对应的英文为“reinsurance”,且在案文献、声明等证据证明“MunichRe”可以认知为“MUNICHREINSURANCE”的缩写,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仅仅视为地名。由此可见,虽然申请商标中含有地名文字,但是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其整体上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宜因其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
可见,在该案中,申请商标之所以被认定为具有“其他含义”是存在两方面的考量的,一方面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且文字部分不仅有地名,还有“Re”,该商标文字部分“MunichRe”恰为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缩写,因此虽然该商标含有地名,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认知为商品或服务的产源;另一方面,当事人举证足以证明了该申请商标已经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其与服务提供者相联系。综合考虑以上两种因素,申请商标整体上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潘伟)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赵世猛 编辑:)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微信号:dpeng解读企业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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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导读】: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其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按法律规定,申请商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风险评析】: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创立一个著名商标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与智力投入,因此有的人就想走终南捷径,在商标的选择、使用、注册上,“游刃”于法律的规定之间,试图规避法律,达到非法获取利益之目的,这就使商标本身承受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1.抢注商标,高价回购  多数情况下,抢注商标是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在法律上未必总是受到谴责,因而有的人通过抢注取得了合法的利益。基于商标带来的巨大利益,许多公司商标被抢注后,又不得不花高价从别人手里回购,从而给公司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2.申请在后,陷入被动  按照《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商标注册以申请在先为原则。如果一家商标意识淡薄的企业,即便使用其商标多年,也可能被别人依据申请在先原则而抢先获得该商标的注册,自己反而还因此不能再使用。如联想商标“Leg-end”在多国已被抢注,不得已在国外市场启动另一个商标,这无疑需要付出再打造一个品牌的市场成本。  3.域名抢注,滥用商标  互联网域名对商标曾一度引起强烈冲击。从注册手续上看,域名注册的程序简便但不够完善,留下许多可乘之机。于是不少人纷纷抢注著名的商标作为域名,或者为了向商标所有人出售,有的人还打起了擦边球,注册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域名,或者为了引起混淆,以谋求不正当利益。  4.未规避商标禁用条款  我国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9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但法律的含义相对而言仍然有其模糊性,为法律规避提供了可能。例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标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一般说来,能成功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要依靠其第二含义,但所谓的“其他含义”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因此最好慎用与地名相同的商标,尤其是在商标未去注册就先行使用的情况下,不然,最后若申请不到商标注册,品牌塑造的先期努力就前功尽弃了。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有人觉得把地名反过来注册,法律不会干预的。也确有这样成功的案例。但是,即使这类商标得到了注册,如果使用时故意与地名相混淆,最终可能会是这样一个结果,“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还有的企业以原料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最后可能也难逃被撤销的命运。  5.未规避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一般包括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版权、商号权和地理标志权。  (1)商标的弱化宣传。商标的暗化,是指将别人的商标用于无竞争关系的商品的广告宣传上,从而使该商标与其商品的特定联系弱化的行为。《商标法》第13条规定: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的退化使用。所谓商标的退化使用,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消费者将他人商标误认作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减损其显著性,最终导致商标权的丧失。如将“敌杀死”商标用作农药名称,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被竞争对手故意当作通用名称使用,从而使商标变成了产品的通用名称。有的商标未能正确适当的使用,也客观为他人的规避提供了条件。有的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投人了大量广告宣传其产品的商标,但却没有说明新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虽有通用名称,但过于专业化或冗长,难以取得广告受众的认同感,其结果是消费者只好用该商标指代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导致商标退化。  (3)商标的丑化使用。有的竞争对手采用丑化或者玷污商标的行为,来损害对手的商标及其商品、服务的信誉。比如将别人饮料上的商标用在厕所洁具等产品上使用,则可能引起消费者不舒服的感觉,从而拒绝再购买该饮料。  (4)其他“搭便车”侵权行为。在商标注册中还有许多奇异现象:有的采取隐藏方式,注册别人的外文商标的中文翻译名称;有的以发明人或者创始人的肖像来作为商标以规避文字图案;把他人商标进行肢解注册,从而达到规避的目的,有的用有双重含义的名人姓名来注册商标;有的利用互联网,把企业著名的商标关键词设置为自己网站或网页的关键词,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本想搜索的企业时,结果搜索到其竞争对手,从而造成误认,使其增加了宣传己和进行交易的机会。出现这种情况,从法律上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防范技巧】: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时代的演进,随商标出现的法律风险行为将层出不穷。为商标的权利人如何有效降低风险,是一个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1.尽管不具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使用甚至得到注册,但这种商标容易被别人用作商品通用名称,也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然后合法使用在自已的商品上。设计商标时,企业在注意《商标法》中禁用条款的同时,注册申请前应考虑选择有显著性的商标,那种任意虚构的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联系越少的商标,越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易被别的企业利用。  2.及时申请,保护权利  如果先行使用商标,等到商标已经培养成熟以后才去申请注册,那就可能已被他人抢注了。而且不注册商标,就不能排斥别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这等于给别的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机会。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与商标的注册获准有一个时间差,所以,应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先申请商标:有的企业将商标申请与产品开发同时进行,这不失为一个英明的策略。  3.曲径通幽,借力打力  一个普通商标并不能阻止别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从而为别人的法律规避提供了可能。但如果使用已登记有著作权或者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标识作商标,如果有人再以商标形式注册或使用,企业即可以根据《著作权法》或《专利法》来阻止别人的使用。同样,竞争对手的商标抢注、商标淡化、商标暗化、商标退化和商标丑化等手段也再无施展机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其他人对其商品任何形式的利用,都将陷入著作权侵权和专利侵权的法律境地。  4.联合防御,建立体系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以阻止别人为借用自己的商誉,而在其他商品上使用、注册与自己相同的商标。一般而言,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作为防御商标取得注册。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定为正商标,与其他近似的商标一起构成具有防卫性质的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中任一商标的使用视为其他商标也在使用。  5.国际注册,扩大范围  企业在国外注册可以逐国申请,但最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这样就可以一次申请,而同时在该公约的成员国中获得注册。设计商标时,企业要考虑自己产品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和民族风俗,以避免在中国可以注册的商标在国外却不能得到注册,使得在国外要重新打造一个品牌。同时及时甚至抢先在自己未来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以使自己的品牌不因别人的抢注而不能进入.  6.科学使用,塑造形象  企业在宣传产品尤其是新研制的产品时,应该注意在宣传商标的同时,还应注意宣传产品的通用名称,避免商标的退化。此外,商标使用时应当采用显著的字体、字形、字号及颜色,以区别商品包装上的其他文字和图形,并应按规定标注注册标志,或者表明这是注册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律师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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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可以作为商标名称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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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 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 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 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 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拟制原则(一)商标名称的拟制原则给商标命名,除了要符合商标命名的法定要求外,还应注意遵循下列原则:1.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商标的名称首先要明白简洁;用词要通俗易懂,不要用艰深冷僻、古奥晦涩的词;用字要力求笔画简单,易于书写印刷,不要用笔画繁杂,难于辨认或已被淘汰了的古字、废字;读音要响亮顺口有音乐美感,要避免诘屈聱牙,平仄不分;此外名称的文字也不能过长。2.把握特征,突出重点商标名称很简短,只能显示商品某一方面的特点,这就要把握特征突出重点。这种突出,或侧重于展示身份,如“贵州茅台酒”;或侧重于展示技术,如“古汉养生精”;或侧重于展示用料,如“两面针牙膏”;或侧重于展示价值,如“钻石电扇”;或侧重于展示效用,如“白丽牌香皂”;或勾画形象,如“小白兔牙膏”;或抒写情趣,如“喜盈门毛巾被”;或显示气派,如“公主牌钢琴”;或表达产品品类,如“垦得机有机大米”;等等。3.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名称要从某一个侧面反映出商品的某种特征,这种特征应该与商品有一定联系,而不应出现商品的名与实不相称或有商标标致损商品形象的现象。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显示了车子的强劲有力,“菊花”电扇的“菊花”给人以清凉感,名实结合是合理的。4.要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商品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例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化妆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青年女性,所以商标名称时髦洋派:奥琪、雅倩、海飞丝、丽花丝宝、金芭蕾。高档消费品则针对购买者要慎重选择的特点,用商标名称来显示商品的名贵、精良、耐用、先进,所以有斯特劳斯牌钢琴、蓝宝石牌手表等等。5.名称要有美感,有寓意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如:郁金香牌壁纸、企鹅牌羊毛衫、莲花牌味精。有寓意是指名称能包含较多的信息。如“中意”既表明产品引进了意大利技术又告诉人们该产品可令人满意。“老来福”既有中文意思老来得福,又与英文LONGLIFE(长寿)谐音。(二)商标名称的拟制方法1.介绍说明式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用语平实、通俗,有的介绍产地,如:上海、青岛、天津;有的介绍功效,如:神力、一匙丽、永久、永芳、健民、如意。2.比喻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是喻体,喻指商品某方面的特点,如:电视机的名称,“长虹”喻灿烂,“牡丹”喻鲜艳,“孔雀”喻多彩。3.暗示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虽不是喻体,但它能隐隐约约地透出较多的其他信息。如“华日”暗示了产品的日本技术,“航天”暗示了尖端技术,“男子汉”香烟暗示了某种风度标准、价值取向,玉羊牌毛毯暗示了毛毯的用料。4.象征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名称能给人以丰富的联想。如“长城”象征了一种创造精神,“黄河”象征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悠久,这是形象比较具体的象征物。有的更抽象,如“双环”、“三角”,那就只能由消费者自由联想,见仁见智了。5.权威式权威式的特点是用权威命名。或借用名人,如“李宁牌”、“星海牌”或自封权威,如“天王牌”、“霸王牌”。 6.祝愿式祝愿式的特点是名称有吉祥喜庆色彩。如“美好”、“大发”、“喜盈门”、“双喜”等等。命名的方法多种多样,这里只是粗略列举了最常用的几种,具体运用,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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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不能用作商标使用的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
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
公 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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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为什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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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裕阳知识产权为您回答,地名可以作为组合部分注册商标,县级以下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县级以上不可以。不能注册商标也是怕误导消费者,一般商标带有县一级以上地名的,消费者会误以为是当地有名的商标,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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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禁止注册条款。主要原因是误导消费者。知果果网望采纳
县级以下的地名或者不是人们熟知的外国地名是可以申请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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