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资管新规即将落地落地,对P2P影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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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再出重拳!互联网资管新规落地,持牌上岗
监管再出重拳!互联网资管新规落地,持牌上岗
原标题:监管再出重拳!互联网资管新规落地,持牌上岗、剥离验收、存量清零“直击要害,不留情!”别了,“互联网资管”!金融监管重拳整治昨日向“互联网资管乱象”袭来。4月3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乱丢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大力度整顿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按照通知要求,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资管业务牌照或资管产品代销牌照。互联网金融整治办此次发文对互联网非持牌机构的行为进行彻底清查!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或销售资管产品的,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最迟于2018年6月前压缩至零。“互联网资管”或许即将成为历史。五个“明确”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明确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从事互联网资管业务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明确“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常见业务模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明确互联网资管业务存量的去化期限,未按期去化的纳入取缔类处置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采取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服务等措施。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引流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重中之重:持牌上岗!按照通知要求,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资管业务牌照或资管产品代销牌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存量违法违规业务规模有所下降,增量风险有所控制。根据专项整治总体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将进入验收及总结阶段。验收是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对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工作成效的检验。”监管方面表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此文件的核心要求就一点——持牌经营。无论是发行资产管理产品还是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必须持牌经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放的一些许可,并不算牌照。值得一提的是,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等一度存在监管套利争议的互联网资管模式,也被上述通知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P2P定向委托投资通常对接的是资管计划,本质上属于私募产品。而按监管规定,私募只能对合格投资者发售。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在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此外,还要求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在业内人士看来,“定向委托投资”模式权利、风险上潜藏的更大不对称,在于其在资产端享有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在投资范围上具备的灵活性,但在资金端以网站推介等“准公募形式”引流投资资金时,却无需履行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所以,你未必是个合格投资人,却在互联网等公开渠道上间接投资了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同时承受了私募产品的风险,却无法享有标准的信披。《通知》中提到,对于仍未持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存量业务已经化解完毕的,需要实际控制人出具不再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承诺书,并且限期办理ICP和工商营业范围,营业范围里面不得含有与资管业务相关联的误导性陈述。同时互联网平台为各类交易所代销资管产品的模式也被列为违规。上述通知进一步要求,上述互联网资管模式需立即停止,且存量业务最迟于2018年6月底压缩为零。业内人士表示,此次监管影响最大的是一些没有相关资质备案的私募公司、互联网资产管理公司等。“从长远来看,这是利大于弊的事情,有助于行业更规范,更良性地发展。”“这将从源头上整治资产管理业务乱象,清除害群之马,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表示,非持牌机构依托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更多、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对非持牌机构进行约束,允许它们继续非法违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乱象将得不到根治。所以在规范传统金融机构的同时,也必须对非持牌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对大量的互联网平台、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及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这个文件带来的影响十分巨大。部分取得资管产品代销资格如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可能可以继续代销相关产品,至于发行资管产品,则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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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为&互联网资管新规&)颁布,规定P2P平台业务发展之手不能延伸到资管这一块。很多投资者开始有点担忧,一时无措,纷纷来咨询资深理财师,哪些平台可以投资,哪些平台不值得投资。
  在此,资深理财师认为,必须先了解什么互联网资管的概念。互联网资管业务更像是一种委托理财,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比如包括银行理财、公墓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定向委托投资等等。所以,实际上,如果你投的是真正的P2P,那么这个新规对你来说是没有影响的。
  不过在互联网资管新规下,也不乏一些伪P2P平台参杂在其中。所以,我们选择平台要注意这些事项。
  1.看业务模式是否单纯
  其实判断一个平台是否涉及互联网资管业务,最本质的要看平台的资产端。在考察平台前看借款对象,是不是具体的个人或者公司,最高借款额度有没有超过20万或者100万,还要看资产端的业务模式,看看是否描述得详细。如果涉及到委托、资产管理等字眼的平台,资深理财师建议最好别碰。
  2.看是否坚持网贷信息中介原则
  网贷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定义网贷为信息中介,而平台必须坚守网贷信息中介的原则经营业务,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撮合融资服务,让双方出借与借入资金更加方便快捷。如果发现一些平台并没有坚持这个原则,投资者还是绕道而行比较好。
  3.看是否积极迎接合规
  现在备案已经进入冲刺阶段,一般来说,正常合规发展的P2P平台一般都会积极迎接备案。因为那种自称是P2P,但背地里可能是做资管业务的平台是根本不会积极迎接备案的,所以,投资者在选择平台前要看清平台的真面目。
  4.做活期起家的要注意
  有些平台是做活期起家的,但面上却打着P2P的旗号招摇撞骗,或者在政策漏洞下打个擦边球。这类平台需要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但正是这种资金流动过于强烈的话很容易导致资金断流。所以投资的话会得不偿失。
  总的来说,有以上特征的平台,投资者千万要谨慎投资了。而类似钱盆网这样坚持网贷信息中介原则,依托互联网创新科技不断壮实自身发展同时又不断加强自身合规性的平台,才值得投资人投资。
责任编辑:李龙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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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scxxb.com.cn&& &&互联网资管新规重磅出炉 关乎网贷备案
25天前发布来源:作者:楼云
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又一重磅新规昨日出炉,这次剑指互联网资产管理。同时,受影响还有网贷机构即将开始的备案工作。
  风险整治办又一重磅新规昨日出炉,这次剑指互联网资产管理。同时,受影响的还有网贷机构即将开始的备案工作。  互联网资管须持牌经营  4月3日获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3月28日印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下文简称29号文)。29号文明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管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管产品代销牌照。  29号文还要求,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的各类“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为非法金融活动,须立即停止。29号文明确,上述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29号文强调,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同时,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另外,互联网平台应配合各类交易场所妥善化解存量业务。  29号文明确,验收工作从2018年4月开始至2018年6月底,验收措施包括网络巡查、现场访谈、核查合同、调取账务数据、信息公示等,并对相关机构采取分类处置的原则。  其中,对于已补齐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的机构,由各省整治办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移交牌照发放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对于仍未持有相关牌照,但存量业务已化解至零、未新增业务的机构,各省整治办应要求机构及其控制人出具不再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承诺书,并限期办理工商及ICP备案变更等,确保工商等公示信息不含有与资管业务相关的误导性陈述;对于未按要求化解存量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  有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存量业务很大的平台,在不到三个月时间里完全化解掉是比较困难。因此,“违规平台首先应及时采取合规措施,争取能申请牌照或者收购持牌机构;其次应停止发行、销售新的资管产品,对存量产品实现到期逐步退出,并承诺之后不再开展相关业务。”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说,这对持牌机构是利好,能避免鱼龙混杂、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存量业务未压缩为零影响网贷备案  引人关注的是,兼营资产管理业务的网贷机构也被纳入此次分类处置当中。  29号文明确,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29号文还要求,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此外,各省整治办应当建立辖内网贷领域风险整治和互联网资产管理领域风险整治的协调协作机制,并加强与其他相关地区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通。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表示,此前一些网贷平台为了掩盖自己的交易结构瑕疵,把资金端独立成所谓的资管平台,尤其是一些规模机构。这同样是违规的,有很大风险。他认为,积极落实网贷监管框架的穿透机制要求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此类机构往往是没有充分理解金融监管逻辑的所谓的金融科技公司。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也表示,去年以来,不少大的P2P网贷平台为了增强P2P业务通过备案的概率,纷纷玩起了资产剥离的游戏,把有合规瑕疵的存量资产和业务模式剥离出去,并借助互联网资管这个“避风港”,以“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形式继续存在。但是29号文出台后,网贷机构资产剥离的把戏就玩不下去了。  薛洪言认为,对P2P平台而言,备案是第一要务。29号文将违规资管业务清理与平台备案挂钩,相信平台在处理起此类违规业务上,一定会尽心尽力,也不会没有心思再想其他“套利”的法子了。  不少业内人士分析,随着29号文的落地,预计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再掀大浪淘沙式洗牌,未持牌机构或将被迫转型退出。  薛洪言进一步预测,考虑到平台需最迟于2018年6月底之前将存量资管业务压缩至零,估计近期就会有平台督促借款人提前还款或采取其他折中措施。  附29号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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