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公办房产税土地税减免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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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现将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三、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通知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本通知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五、本通知所称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绿化等)。
  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七、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
  八、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九、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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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webmaster@mof.gov.cn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财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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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处室:
  为夯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建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长效机制,现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夯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建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源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现行有关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在绍兴市级两税征税范围内拥有或使用经营性房屋(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自用或出租行为、承租房屋(土地)行为,都必须在《税友龙版》系统中进行两税税源登记。
  第二条 &两税税源登记采用申报登记的办法。
  申报登记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友龙版》系统的申报端口,将自用、出租、承租或转租的房地产基本信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协议)》记载的内容,按《房屋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的格式要求,自行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纳税人申报登记完成后携纸质《房屋情况登记(变更)表》、《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协议)》等材料到税务分局,由税务分局进行审核比对。
  第三条 &市局所属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两税税源管理工作:
  (一)税政管理一处负责&两税&政策的解答,牵头组织每年两次的&两税税源&登记信息比对工作;
  (二)数字财政管理中心负责《绍兴市财税局数据管理平台》中&两税税源&信息比对软件开发维护工作;
  (三)征管处负责&两税税源&登记质量的考核工作;
  (四)各税务分局负责:
  1.《税友龙版》系统中两税税源登记信息维护工作;负责对纳税人申报登记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要求在出租、承租双方税源信息登记中&出租方名称&、&出租方证件类型&、&出租方证照号码&、&承租房屋(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年租金&、&承租期限&等项目登记内容必须一致;负责对出租、承租到期户的出租和承租双方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对房地产使用状态(出租、自用)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税源信息核实修正工作;
  2.负责监控纳税人两税缴纳情况,对应缴未缴的纳税人组织催报催缴;
  3.负责具体实施&两税税源&登记信息比对工作,对数据管理平台推送的税源信息进行比对核实,不能案头核实的通过实地核查确定;权证所有人不在本地的,负责对两税税源进行分片区手工台帐管理。
  4.指定专人对每月登记进入《税友龙版》系统中的两税税源质量进行复核,重点复核以下内容:
  (一)土地价值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
  (二)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
  (三)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
  (四)房屋购置环节缴纳的税金是否已计入房产原值;
  (五)房屋租金、租赁期限变化情况;
  (六)免税房屋、土地用途的变化情况。
  第四条 &各税务分局通过比对及复核发现的错误信息,应在10日内通知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两税税源登记的补充、修改;修改税源信息必须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修改信息要有书面记录,未经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
  第五条 &市局对各税务分局两税税源登记质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登记率及准确率,年度终了时列入市局对分局的考核,其中:
  (一)登记率= 考核期末累计登记户数/考核期末应申报管理户数。
  (二)准确率是指土地面积、房产原值、租赁期限与房屋租金等两税税源登记内容填报准确。准确率的考核采取抽样检查方式,对各分局当季已登记的两税税源信息户数,按5%的比例抽取样本核查。
  第六条 &各税务分局审核发现纳税人申报的房屋租金或自建房计税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参照房产交易基准价系统价格(最低计税价)核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手把手教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录入、申报及查询(ZHUAN)
来源:北京地税
一、房产税基础信息录入、申报及查询
房产税申报流程:房产税基础信息录入→房产税申报→税款缴纳
1、房产税基础信息录入
纳税人可在该界面中维护已有的房产税源信息,也可以新增房产税源信息。
录入房产税基础信息。
2、维护明细信息
房源信息录入完毕之后,在该条房源信息的最后,点击“维护明细信息”,进入明细信息维护界面。
(1)维护明细信息—从价计征
  首先需要维护从价计征明细信息。
(2)维护明细信息—从租计征
  有出租房产的,需要录入从租计征明细信息。
  (1)系统限制从价计征的应税信息中减免信息最多3行,并且减免性质代码不能重复;
  (2)新增房屋可通过客户端新增。房产税基础信息中“所属税务所”为房产所在地对应的主管税务所;
  (3)系统标记“*”的为必填项;
  (4)系统限制从租计征的应税信息中减免信息最多1行。
3、房产税申报
  (1)纳税人端不能提交往期申报,申报往期数据需上门办理;
  (2)系统标记“*”的为必填项;
  (3)已提交的申报不再显示;
  (4)已进行申报的房源信息,如果需要修改房源信息,需先作废申报,再对信息进行修改。
4、房产税税源明细查询
 在房产税明细查询界面中可以查询到纳税人全部的房源信息。
5、房产税纳税申报查询
6、打印纳税申报表
7、申报作废
选择正确的税款所属期起止,进行查询,并作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录入、申报及查询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录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税款缴纳
1查询土地信息及新增土地基础信息
2维护土地信息
3土地信息保存成功后,进入维护应税明细信息
4维护应税信息
如果是首次录入应税信息,需要录入应税信息,单击“保存”;如果非首次录入应税信息,但是需要修改某一条应税信息时,单击“变更”按钮,打开应税信息,修改相关信息,单击“保存”。
  (1)系统限制减免信息最多3行,并且减免性质代码不能重复;
  (2)纳税人可自行新增土地,并维护相应的信息;
  (3)系统标记“*”的为必填项。
6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查询和税源明细查询
 操作方法与房产税基本一致
  (1)纳税人端在征期内进行正常申报,不能提交往期申报,补缴往期税款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系统标记“*”的为必填项;
  (3)已提交的申报不再显示。
已投稿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政答疑(湖南省地税局纳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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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政答疑(湖南省地税局纳服处)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政答疑(湖南地税纳服处)
1.请问单位的公共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属于单位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属于企业厂区内的绿用地,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2.请问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由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文件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请问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用于出租,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因此,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4.请问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应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对于融资租赁的房产其房产税应由承租人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房产税。
5.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地下车库无租给物业公司使用,该地下车库与地上房屋是相连,且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包括地下车库的面积,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应由物业公司按照房屋的余值缴纳房产税。
6.请问农贸市场所属的停车场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文件的规定,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所属的停车场等用地,不能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7. 请问建造在地上建筑物下方的地下车库,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9〕128号文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单独立项,且取得土地使用证,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若属于没有单独立项,且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8. 请问从事观光农业的单位用于观光种植的土地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 请问公租房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文件的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请问我公司租用了村上的集体土地,并签订了流转协议及办理了备案手续,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文件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进一步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相关税法精神,所谓实际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11. 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地下车库无租给物业公司使用,该地下车库与地上房屋是相连,且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包括地下车库的面积,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应由物业公司按照房屋的余值缴纳房产税。
12. 请问商场的地下停车场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商场的地下停车场需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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