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实物捐赠实物出资会计处理理的分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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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会计上是否视同销售,作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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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考虑因素如下:
(1) 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2) 相关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
(3) 与自产产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相比较,有什么不同?
视同销售处理,要看业务实质
会计上不视同销售,但要按售价计销项税。另外,
如果满足公益性捐赠,如不超利润总额的12%,可在税前列支。
请大家发表意见时提供相应法规依据好吗?
自产产品用于捐赠,不具备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会计为不应做收入处理,但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进行纳税,所以自产产品成本与应负担的增值税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三)、(四)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
会计上以成本结转,作纳税调整
原准则下按照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规定不确认收入;新准则下应确认收入。
这与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的原理是一样的。
那请问用于职工福利从哪几方面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呢?
假设 公司生产食用油,过年向员工发油!
按你的意思,那么对外捐赠 与 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产品会计处理就有区别了,是不是?
你这是旧准则的作法,请大家提供新准则的作法!
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产品也没有明确会计上做收入处理,个人认为也不做收入处理。
在注会书-应付职工薪酬里有例题!
其实我也没注意到准则里有哪一个部分是这样规定的!
应确认收入
新准则下,将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向员工发放,应确认收入。
针对收入准则规定的五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 &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 &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二)(五)项能够满足,应无太大疑义。
第(三)项:该产品也是可以对外销售的,有明确的市价,因此金额可以可靠计量。
第(四)项:企业用自产产品换取了员工提供的服务,同时节省了在其他方面的员工薪金支付的现金流出,因此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
本帖最后由 cxl1102 于
18:01 编辑
chenyiwei 发表于
这与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的原理是一样的。
& & 对外捐赠时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如何理解?如果不符合这一条是否不应确认收入?
对外捐赠除你对捐赠对象是认定的可税前可扣除的捐赠对象,否则你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不会无缘无故的捐赠东西给那个对你没有利益的人或组织,现在的公司都是利益体,无经济利益流入的捐赠那个公司会做这种事呢
就是捐赠给红十字会,税务局也会给你税前扣除,抵税对公司来说也是经济利益流入
对外捐赠时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主要考虑是:以具有一定价值的实物作价捐赠,节省了企业在不提供该产品情况下需要发生的对外捐赠的现金流出。实际上是分解为两笔业务: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该产品,取得现金;将该现金用于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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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xl1102 于
16:15 编辑
如果将对外捐赠的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用实例演示,发现对企业的最终应纳税所得额有影响
。假如:对外捐赠的产品销售价10万(不含税),成本8万
1、不确认收入
& &&&借:营业外支出& &9.7& && &&&
& && &&&贷:库存商品& && &8
& && && && & 应交税金& && &&&1.7
上笔分录对净利润的影响是-9.7万。所得税先视同销售纳税调增2万,同时取得9.7万元的捐赠发票。
2、确认收入
& &&&借:营业外支出&&11.7& && && && && &&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 && && &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 && && && && && & 贷:库存商品& &8
& && && && && &&&应交税金& &&&1.7
& &分录对净利润的影响也为 -9.7万,所得税还是需调增2万元。(不知是否正确) ,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11.7万元捐赠发票。
& &&&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对净利润的影响一致,但所得税扣除的捐赠金额不同,假如会计利润*12%大于11.7万元,均可全额扣除,但假如当会计利润为50万*12%=6万,第一种需再调增3.7万元,第二种再调增5.7万元。
& &&& 同一笔业务,不同的会计处理,对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不同?疑惑?
税法上,无论所得税还是增值税,都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第一个分录,税法要求调整到第二种,纳税以税法规定为准则,而不以你的会计处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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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实物捐赠会计处理的分析
16:19 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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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捐赠为实物捐赠时,在上视同销售行为;但处理时是否视同销售《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其会计处理存在视同销售和非视同销售两种做法。本文通过对准则的理解及两种做法的比较分析,从收入确认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角度考虑,提出不作为销售处理的建议。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理解   《》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规定,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从以上准则看出,当企业存货毁损或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处置时,企业不但没有相应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且还造成经济利益的流出,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的金额就应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的话,其价值按照市场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则与上述准则关于资产处置的方式相违背。因此,尽管《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实物捐赠的会计处理,但从资产处置方式上可以判断并不视同销售,而按原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当期损益。   二、视同销售和非视同销售的比较分析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一批货物通过政府部门对外捐赠,该批货物原价90万元,若销售市场价格100万元。   1.会计上视同销售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0   这样处理有以下缺点:  一是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标准。《》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只有五个收入确认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二是有驳配比原则。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核算已明确视同销售。职工福利与捐赠都具有费用支出性质,表面上看也应该视同销售处理。但用于职工福利的货物因为冲抵了负债,相应减少了货币流出,相当于企业获得了经济利益,所以视同销售,这与捐赠这种纯支出不同,并且捐赠支出是营业外性质,将其与费用配比显然不妥。  三是利益流出重复记录。营业外支出本来已经以捐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列明,但在计入收入而结转成本时又列支了捐出商品的账面价值,从而造成了重复记录,夸大了事实,对企业利润造成影响。   2.会计上不视同销售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7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以上处理具备下列优点:  一是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交易的经济实质。确实是增加了营业外支出,减少了库存商品,发生了增值税销项税,没有利益流入,纯支出性质。  二是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因为是营业外支出,所以该部分成本不需要收入来对应,表明了捐赠的偶发性。  三是不会造成虚假成本,使得会计记录真实可靠。不计收入也就不用再对应地结转成本,利益流出由营业外支出单个科目反映。  四是对税收无影响。虽然上担心企业会以捐赠来逃避纳税义务,但因税法上规定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所以实际无影响,不会减少此部分的财政收入。   综上所述,实物捐赠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遵循了会计准则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则,更符合会计上收入的确认原则,也更符合配比原则。 【】 责任编辑:雨非
      
      
      
      
           
      
      实物捐赠的会计、所得税处理以及建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彭炳华 李古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对于实物捐赠、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和税收上的捐赠支出是按成本价确定还是公允价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又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成为许多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难题。本文通过实际案件,结合会计及税收相关规定、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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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实物捐赠、会计上的营业外支出和税收上的捐赠支出是按成本价确定还是公允价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又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成为许多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难题。本文通过实际案件,结合会计及税收相关规定、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分析如下。
  案& 例
  A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2011年,其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受灾地区捐赠一批自制药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该批药品生产成本是50万元,公允价值是12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该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假定无其他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分& 析
  一、实物捐赠的会计处理
  如果A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如果A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由于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捐赠支出不符合上述第(三)、第(四)个条件。虽然企业对外捐赠可以提高企业声誉,会带来间接经济利益,但会计上核算的是直接经济利益,因此,实物捐赠在会计上不能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应以成本价和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
  可见,不管A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70.4
  贷:库存商品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二、实物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1. 视同销售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必须按12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5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
  2. 税收捐赠支出确定
  根据《》()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文件第九条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根据《》()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捐赠支出的合法依据是捐赠票据,且捐赠票据的金额是公允价值,因此,企业在税收上的捐赠支出应按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那么A公司税收上确认的捐赠支出应为140.4(120+120&17%)万元,其扣除限额为120(1000&12%)万元,捐赠支出超过限额,税收能扣除120万元。而会计上的营业处支出为70.4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6万元。
  3. 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A公司应填写《收入明细表》的第13行和第15行,金额为120万元,填写《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第12行和第14行,金额为50万元,同时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行&调增金额&120万元和第21行&调减金额&50万元。
  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 A公司应填写第28行&8.捐赠支出&,根据填表说明,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支出70.4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120万元;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是&※&号,不能填数。该表设置的逻辑关系是,将&账载金额&与扣除限额即利润总额的12%来比较,前者大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前者小时不作调整。因此,按照现行纳税申报表的设置,A公司的捐赠支出应调减49.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填报。这时,作为权宜之计,纳税人可将捐赠支出填写在第40行&20.其它&,第1列&账载金额&填70.4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12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49.6万元。
  填好申报表后,A公司最终是按1020.4万元(利润总额10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70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49.6万元)进行所得税申报。
  建& 议
&&&&& 由于目前纳税申报表的设置,企业的捐赠支出只能调增而不能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给纳税人的申报带来不便和困惑,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28行&8.捐赠支出&作适当调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规定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取税收上捐赠支出与捐赠限额两者间的较低值),取消第4列&调减金额&的&※&号,这样既可填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填报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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