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区有什么税收优惠

大势所趋:发展总部经济C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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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整个城市发展而言,总部经济的意义体现于产业升级、地位抬升、消费拉动、税收增长、促成就业等五大方面;而对于企业来说,总部经济模式是企业最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与寻求高低产值部门的黄金结合点,它是企业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伴随总部经济带来的整体区域产业升级,不同企业总部之间的集群聚合力也将助力集群内企业的发展。总部经济CBD应势而生起初的总部经济园区多处于近郊地区,因为那里拥有更多土地和更好的生态环境。然而以牺牲城市中心便捷为代价的生态化,往往因为完善配套的缺失,成为发展桎梏。因此,随着经济发展,总部型企业办公需求越来越高,企业家们开始讲求城市配套齐全,拥有便捷交通的商务环境,同时空间上更注重舒适性与生态性,以及员工工作的体验感。所以,中央商务区型总部经济公园,应势而生。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总部经济CBD。目前,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等城市都把总部经济CBD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也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8月将迎四期全新升级版公寓—Ù两房户型。肇庆敏捷城商务核心——永旺核心区据统计,洋房“梅开四度”,肇庆·敏捷城再次以实实在在的销售数据,以及开盘现场的人头攒动,证实了她自身的产品实力和市场影响力。据了解,肇庆•敏捷城旺铺钜惠团购现已启动,主推敏捷天街首层双门面临街及步行街旺铺,洋房价买商铺。低总价、低首付,即可轻松入驻肇庆城市会客厅!接下来的8月,肇庆·敏捷城成功热销的巨轮将继续前进。据悉,肇庆·敏捷城打造肇庆敏捷城商务核心——永旺核心区推出市场。以永旺购物中心为主体,核心商务区,超甲级写字楼,将千亿顶级商业配套聚拢永旺核心区。新升级2房公寓,4.79米层高,面积小、总价低,回报高,办公居家生活随心而变。点式LOFT——稀有点式结构公寓,视野开阔,买一层享两层,160%超高使用率。首创肇庆商住典范之作,越珍稀越显价值,尊享别墅级礼遇。情景临街旺铺:精准客流动线设计,打造人景交融,形成有序高效的人流,给客户无限乐趣和舒适感。VIP热线:项目地址:肇庆市·端州区·砚都大道与信安大道交汇处加入腾讯房产肇庆站QQ看房群,惊喜不断,购房优惠由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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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设“创新引领、集聚集约,国内一流的国家级高新区”为统领加快推进实施发展“366”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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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
肇庆高新网&&&&发布日期: 15:48:48肇庆高新区投1亿元支持创新创业 出台“1+N”系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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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肇庆高新区出台《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等“1+N”系列政策,提出设立1亿元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推进创新创业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原标题【肇庆投1亿元支持创新创业 出台建设国家自创区&1+N&系列政策】
3月2日讯 近日,肇庆出台《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等&1+N&系列政策,提出设立1亿元创新驱动发展资金,推进创新创业与创新成果转化。
创新驱动发展资金分为创新创业专项3000万元和金融专项7000万元。创新创业专项包括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1000万元,主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合作等扶持;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1000万元,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孵化企业成长等扶持;产业技术创新专项1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创新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以上专项资金一定五年,以后根据肇庆发展情况适当增加。
金融专项包括2000万元的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主要以创业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企业上市奖励、与专利保险补贴等方式促进企业借助金融手段加快发展;2000万元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推动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企业;1000万元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以股权投入方式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项目;1000万元的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资金,对在肇庆注册并投资于初创期型中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补助;1000万元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损失补偿。
此外,肇庆还将实施人才引进&123鲲鹏计划&,围绕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力争到2020年引进培育10个创新创业人才团队、20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其中创新领军人才10名、创业领军人才10名)和3000名左右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以此带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集聚引领肇庆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记者 刘小洪
肇庆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等&1+N&系列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强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地位,坚持需求导向、人才为先、政府推动、企业主体的原则,以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良好的体制机制和创新创业环境为保障,整合资源、协同创新,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努力打造珠三角成果产业化拓展基地、珠三角与大西南产业链接中心、高新技术产业成长新区,成为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节点。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全区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与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比较完善,资源和创新要素配置更加优化,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基本建成,成果落地转化水平和辐射扩散能力显著提高,促进内生增长和引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大幅增强,努力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全面转变,主要创新指标处于全市绝对领先位置,为肇庆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一)创新主体。全区型企业总数超过2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超过150家;力争实现累计引进和培育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10个以上,&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以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20名以上。
(二)研发投入。全研究与开发(R&D)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4%。
(三)创新载体。新型研发机构数量达到5家以上,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达到5家以上(总孵化面积超20万平方米),其家级企业孵化器2家。
(四)创新成果。每百名R&D人员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件以上,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0件以上,技术自给率达78%以上。
(五)产业支撑。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5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比例达50%以上,全区进步贡献率达60%以上。
(六)金融。型企业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挂牌10家以上,实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3家左右。
三、主要措施
(一)推动产业高端集聚发展
1、发展特色高新技术产业。根据现有产业发展基础,通过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基地,加快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把产业化工作的重点,由具体项目建设转移到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上来,由建设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集聚产业为主的园区,转变到建设自主创新与招商引资并举的产业园区上来。采取积极打造产业链、聚集重点项目和企业、发展孵化器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措施,提高园区的吸引能力,形成具有特色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金属新材料产业集群,从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跨越式发展。
2、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早期入园企业的排查、核实、梳理、分类,对占地面积比较大、产业档次比较低、产出效益比较差的企业,协助其争取政策资金推进技改升级,支持其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调整生产结构,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优势传统产业和重点企业技术向高端化、低碳化、智能化发展。支持企业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开展、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的全面创新,形成竞争新优势。运用、法律、行政等措施,引导区内的能耗高、污染大、产出低的传统产业分期分批进行迁移。
3、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全面推动区内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补链招商,通过产品、产业的不断前伸后延实现区内企业的专业分工、联动发展,着力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根据不同的产业需求,做大做强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金属新材料产业链,并打造各领域产业链之间的相互配套。充分发挥肇庆独特的区位优势,把产业布局置身于珠三角通盘考虑,加快融入珠三角和大西南一体化发展,突出加强与广州、佛山及桂黔两省的产业对接与协作,主动接受广佛地区的辐射带动和溢出效应,并积极吸引广西、贵州的产业进行配套;加强与各分园区在产业发展、创新、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合作,带动全市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基地加快建设,努力引领全市构建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
4、引进培育产业龙头项目。实施大项目带动,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结合,积极承接发达国家技术转移和北上广深等区域外溢,以重大产业项目提升产业层次和能级,培育新的增长点。完善高端重大项目引进决策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招商引资责任制和奖励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强对全球500强、跨国公司、央企和民营龙头企业的上门招商、定向招商,积极驻点招商、网络招商、无地招商等方式方法。制定完善园区供给土地协调机制,保证大项目用地需求。加大园区营销力度,充分利用现有企业资源,积极引进外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及其配套缺失项目。推进实施《关于鼓励支持我市工业主导产业集聚发展转型升级和重点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实施办法》,在财政扶持、用地保障、资源倾斜、减负强企、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等方面加大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入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运用财政奖补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积极支持企业申报省、市普惠性财政后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区内型企业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可享受省、市&创新券&财政补助政策支持。
2、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大力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型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加强对企业研发机构的培育和管理,开展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
3、强化企业创新引领。大力推进企业攻关,攻克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积极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市计划项目,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引导高校院所的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定期遴选一批创新活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型企业,建立完备的信息数据库,进行重点指导和帮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发挥政府购买和公共财政的引导功能,积极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择优确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商定远期约定购买合同,引导开展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
4、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系列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与管理制度,推动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设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加快开展园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工作,建立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专利创造与产业创新能力高度匹配、专利布局对产业竞争地位保障有力、专利价值实现对产业运行效益支撑有效的工作机制。以实施&发明专利倍增计划&为抓手,切实加大财政资助力度,扶持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不断提升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努力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三)健全产业创新服务平台
1、建设产业公共技术平台。一是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加快华农(肇庆)生物产业技术研究院、华师大(肇庆)光电产业研究院、长春理工大学华南光电公共实验室、微生物研究所工业生物技术转移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园区龙头企业内设研究机构采取合适方式创建新型研发机构。二是加速组建创新资源平台。围绕产业创新链的研发设计、试产、规模化生产所需的创新资源,组建信息服务、数据共享、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平台。三是完善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平台。围绕产业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组建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自主创新成果展示交易会、网上技术市场以及投融资平台。
2、完善中介机构网络。制定园区中介机构引入目录,主要集中在咨询、风险投资、注册登记、信用担保、人事代理、融资租赁、知识产权服务、法律、会计事务所等领域。针对园区中介机构比较少的问题,想方设法吸引省内优质中介机构入驻,并积极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介公司,在场地租金减免、业务成效奖励等方面给予扶持。组织中介机构定期到区内企业进行培训、讲座等,加大园区企业对其了解;总结提炼多种典型中介服务模式,并加以宣传推广;至2020年,培养出5家以上服务好、声誉高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品牌建设塑造其影响力。&
(四)推动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强化孵化载体建设。完善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配套功能,加强孵化招商宣传,积极引入项目和人才团队,整合园区资源,创建国家级企业孵化器;以区投资公司为主体,加快推进区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区属孵化器的企业化运营新模式。鼓励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利用闲置存量建设企业孵化器,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对行业内的小微企业进行孵化,形成了共生共赢的企业孵化生态圈,重点推进百汇达复合材料产业园建设。引导高校院所和资本等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建设企业孵化载体,推进长春理工大学国家大学园肇庆分园、皇威登骏数码城等项目建设。支持条件较好的孵化器向孵化体系后端,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加速器,为从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企业提供充足的场地空间和个性化的服务。
2、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借鉴学习北京车库咖啡、深圳柴火创客空间、广州众筹咖啡等新型孵化机构运作模式,借助孵化器等孵化载体,或通过盘活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的空间。简化登记手续,虚拟注册,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必要补贴,构建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3、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依托长春理工大学国家大学园肇庆分园、区创新创业科学园等组建大学生创业基地,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等各类活动,培育创新创业。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区内各种类型企业孵化器,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重点引导广州、佛山地区的成功企业家辅导创业导师团队,健全创业辅导、指导制度,提升肇庆创业成功率。
(五)促进园区金融结合
1、搭建金融服务平台。依托省金融服务中心肇庆分中心,整合股权投资机构、支行、证券公司、担保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力量成立创投联合会,打造金融服务平台。开设肇庆金融服务网,建立完善金融资源与创新资源对接匹配的渠道和机制。
2、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完善金融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机制,建立政府资金与企业资本共同参与创业投资机制,重点推进设立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促进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快肇庆金融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
3、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一引导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在园区引导和组织一批型企业利用私募债、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产品进行融资。二是推动型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融资。组织和动员园区内具备条件企业进入新三板和广州、深圳、佛山等场外交易市场。三是培育上市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培育力度,引导企业进入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和主板市场融资。
(六)大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
1、实施人才引进&鲲鹏计划&。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争取引进培育10个创新创业人才团队、20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其中,创新领军人才10名、创业领军人才10名)和3000名左右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简称&123鲲鹏计划&),以此带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集聚引领肇庆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着力打造区域性化人才智力集聚和交流中心,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领先的国家级和引领全市新型工业化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2、注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依托省部院产学研合作、合作、&留交会&、&高交会&等交流平台,加快引进海内外人才来示范区创新创业。加快示范区与&独联体合作联盟在人才引进、学术交流、、科研、产业化等领域的合作。大力发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和院士企业工作站。积极开展省外国专家局关于留学人员、外国专家、重点高端项目、千人计划等引进高端人才资助申报,引进海外专家及高端项目。
3、加强人才政策上下联动。支持企业申报省&珠江人才计划&、&特支计划&&杰青计划&等人才支撑项目,引导鼓励企业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科研团队的引进力度。全面实施西江人才计划系列政策,大力引进各类创新创业人才,争取在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上实现跨越发展。建立区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调动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市场化方式解决人才公寓建设问题,完善出台人才公寓准入条件、租金补贴标准等事项。
(七)完善园区创新发展环境
1、加快园区城市功能建设。推进成为产业高端、人才密集、生活舒适、生态良好的宜居宜业之地,成为肇庆市创新创业核心区。在园区建设中要牢固树立城区化的环境建设理念,推进园区商务和生活配套与基础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优化投资环境。
2、创新空间资源配置方式。加强对空置厂房和闲置土地的管理,建立工业厂房、土地租赁登记信息备案制度,优先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厂房改造,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低端产能企业,满足重大产业项目、大型企业总部用地需求。
3、加强管理创新。加强和周边区域的产业关联和融合,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发挥利用高进行管理的示范作用,建设文明和谐城区。大力改善、医疗、和等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功能与公共安全水平。抓住三网融合和物联网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推广应用有关技术和产品,搭建区域服务和产业发展的数字化平台,提升区域管理效率。
4、提升政府服务。增强政府服务对人才、企业的吸引力,提高政府共用电子服务的交付效率,加大对现有重复电子服务的挖潜改造力度,通过制定跨机关的数据共享标准、政府服务绩效标准、市民参与政策等途径,全面完善生活、、医疗、交通、企业服务、城市管理等政府集成服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肇庆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区管委会副主任为副组长,由区党群工作部、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贸易和局、招商投资局、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财政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环保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创新驱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创新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区贸易和局合署办公,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决策和重大事项具体执行和落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规划的研究,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提出优化方案。
(二)加强政策保障
率先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6+4&政策,加快落实《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全面落实《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发展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以及孵化器产权分割出让、创新券等政策措施。结合园区实际,积极在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孵化器、金融融合等方面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同时争取省拟先行先试的政策在肇庆示范区率先寻求突破。
(三)加大资金保障
设立创新驱动发展资金1亿元,分为创新创业专项3000万元和金融专项7000万元。
1、创新创业专项。具体包括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1000万元,主要用于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工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合作等扶持;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1000万元,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孵化企业成长等扶持;产业技术创新专项1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创新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以上专项资金一定五年,以后根据肇庆发展情况适当增加。
2、金融专项。具体包括2000万元的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主要以创业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企业上市奖励、与专利保险补贴等方式促进企业借助金融手段加快发展;2000万元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推动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企业;1000万元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以股权投入方式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项目;1000万元的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资金,对在肇庆注册并投资于初创期型中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补助;1000万元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损失补偿。以上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并报经区管委会批准进行适当调整。
(四)加大考核保障
区内各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区党群工作部(人才服务中心)要做好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围绕主导产业做好规划布局,研究落实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土地政策;区贸易和局要抓好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作;区人居建设和管理局要研究落实人才周转公寓建设政策;区财政局要确保创新驱动的资金投入;区招商投资局要加大型企业招商引资。建立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将考核任务分解至各部门,每年定期开展考核。
肇庆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年)》,集中优质资源给予全区型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助推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为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增添新的动力和长远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或模式创新取得核心竞争力,提供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或较大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区部门负责区内型中小微企业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入库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区部门建立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申请认定入库的型中小微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肇庆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且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规模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并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账或辅助账。
(五)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环保、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除上述条件外,型中小微企业还应满足下述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即拥有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
2、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4、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3%以上。
5、获得过一项以上(含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
6、承担过一项以上(含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计划项目。
7、建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研发平台。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符合型中小微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向区部门申请。
第六条&区部门全年受理园区内企业的认定申报,分批评审认定。
第四章&评审与认定
第七条&型中小微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区部门组织评审。
第八条&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虑评审意见和工作实际。经认定为型中小微企业的,由区部门颁发&肇庆型中小微企业&证书。
第九条&&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的中小微企业无需评审可直接进入区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章&支持方式
第十条&经认定的型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认定时评审认可的研究开发费用(规模以上企业同时参考统计年报的R&D经费支出)的10%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第十一条&型中小微企业申报的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给予优先推荐,申报区计划项目优先考虑,符合立项条件的,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型中小微企业可按照《肇庆金融资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创业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及专利保险补助等专项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型中小微企业可按照《肇庆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获得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进入银行便捷贷款审批通道获得贷款。
第十四条&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万元工作经费,由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整合优质服务资源,重点为区内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问题诊断、管理咨询、培训交流等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肇庆型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认定,鼓励升级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六条&肇庆型中小微企业须每年提交运行情况报告,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肇庆型中小微企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贸易和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肇庆金融结合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厅等部门《关于和金融结合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以及我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创新型企业投融资能力,促进和金融紧密结合,加快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设立金融结合资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推动区内型企业借助金融手段加快发展。支持对象主要是型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区型中小微企业在库企业),以及为型企业提供资金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金融资助的支持方式为创业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与专利保险补贴等。
第四条&本办法由区贸易和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创业投资补助
&第五条&创业投资补助主要采用创投机构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要素和主体落户我区发展,加大对区内初创期企业的股权投资。
1.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创业投资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并投资于区内初创期企业后,可以享受1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连续支持三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区初创期企业不少于3家后,按其投资总额的5%、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第三章&债权融资补助
第六条&债权融资补助主要采用担保费补助、贷款利息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对型企业开展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担保费补助
1.担保费补助是指为支持我区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对其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的经费支持。
2.补助额度:给予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贷款利息补助
1.贷款利息补助是指为支持我区型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的经费支持。
2.补助额度:给予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七条&债权融资补助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四章&企业上市奖励
第八条&企业上市奖励主要是指区内企业在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进程中,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上市辅导协议,并已被市政府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75万元。
2.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证监会受理的,奖励25万元。
3.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5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
(4)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5)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25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肇庆,已被市政府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区的企业,奖励15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新三板后备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5万元;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5万元。
(四)企业在区域市场挂牌。
在区域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在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企业,按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六)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区,并在本区纳税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以上企业上市奖励操作办法按照《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肇府函〔号)执行。
第五章&与专利保险补贴
第十条&与专利保险补贴是指对区内型企业参加与专利保险给予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保险补贴:
&&&&&&(一)对购买区贸易和局确定的当年度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
(二)对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首年按其购买该类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该类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专利保险补贴:
(一)对首年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其购买该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购买该专利保险险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励的核心专利,按实际保费全额补贴。
第十三条&与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与专利保险补贴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六章&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金融资助的基本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依据区贸易和局每年度发布的金融专项申报指南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区贸易和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报区管委会审定。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管委会的批复意见,会同区贸易和局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企业,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资助、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贸易和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肇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以及《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我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经费,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营、管理以及对其进行考核奖励等。
第四条&区部门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与管理,组织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管理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1、注册地在肇庆,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肇庆。
2、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通过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组织、产业联盟等,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可从利于发展出发选择合适的方式。
3、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10%,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低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5%。
4、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研究院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
6、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作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研发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7、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能为发展提供多种性服务,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和区技术攻关专项,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8、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近3年在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不低于10件。&
第六条&区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单位应根据区部门发布的受理通知要求按时、如实填报及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区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区部门呈区管委会审定并下达认定通知。
第三章&建设扶持
第八条&对通过区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鼓励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一经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
支持区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区内型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一经认定分别给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以上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机构日常运营、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九条&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条&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省、市以及区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培育或成果转化的项目,符合区入孵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启动经费资助及房租减免优惠等政策,在园区进行产业化的,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在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土地,可依法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对推动园区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政府参与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按照区管委会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奖励
第十四条&肇庆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格复核,重点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团队建设、专利申请、成果转化、项目孵化、服务等指标。
第十五条&复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复核合格或优秀的单位继续保持区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并给予优秀单位10万元奖励;对复核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区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五章&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肇庆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肇庆财政各类资助,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贸易和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改变或有效期满,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肇庆促进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加快肇庆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成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业服务机构,是中小型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载体,是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区贸易和局是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一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认定孵化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发展方向符合部《关于印发〈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号)有关规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内实际运营已满一年。
(三)在区内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总面积70%。
可自主支配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五)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有专职创业服务人员,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六)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能按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七)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创业服务。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配套服务能力。
(八)有孵化资金,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
经国家、省、市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可直接享受本办法支持,无需重新认定。
第五条&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节能减排标准。
(八)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争议。
(九)在孵企业团队具备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六条&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二章&支持措施
第七条&&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区内孵化器运营主体以及在孵企业进行扶持,主要用于:孵化器公共服务、技术共享等平台建设及维护;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培训、运营管理咨询、交流合作等专项业务;在孵企业初创筹办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研发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建设用地指标。优先鼓励盘活和利用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改(扩)建孵化器。
第九条&对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孵化器,给予以下扶持:
(一)按照新增孵化面积以5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对孵化器投资的项目申请区计划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申报上级项目的,给予优先推荐。
(三)对孵化器培育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一次性给予孵化器10万元建设专项经费扶持:
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或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
2.企业获得省进步二等奖或国家进步三等奖及以上。
3.至少2家企业项目被列入省级以上计划,且共计获得资金支持200万元以上。
4.至少2家企业获得外部投资,且共计获得外部投资2000万元以上。
5.在孵企业专利年申请总量10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0%或年发明专利申请量40件以上。
6.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7.企业获得全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励。
(四)每年按孵化器当年毕业企业上缴税收区财政留成部分的25%给予孵化器建设专项经费扶持。
(五)鼓励区内孵化器与国家级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或团队合作,区财政按其合作经费或服务支出总额的5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六)鼓励孵化器申报国家级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国家级企业孵化器。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国家级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七)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国家级企业孵化器可按《肇庆市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享受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规定,申报享受省、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运营成效优良奖励等后补助政策。
(九)对推动我区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有重大影响力的孵化器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按与区管委会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条&对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在孵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一次性给予5万元启动经费资助。
(二)按其租用孵化场所面积给予10元/㎡&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时间自入驻孵化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同一在孵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房租补贴。
(三)区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级计划项目。
(四)毕业后在园区内购置土地发展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对已认定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区孵化器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及所享受的孵化器建设专项经费扶持政策。在孵企业消亡、迁出或毕业后,其所享受的租金补贴政策自动取消。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区贸易和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年度申报指南。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区贸易和局对受理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资助项目进行核查、评审并上报区管委会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管委会审批结果下拨有关经费。
第十四条&受资助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按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支持资金,于每年底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区贸易和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区贸易和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给予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支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依规、有效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有关部门有权收回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贸易和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肇庆促进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肇高管办〔2013〕15号)同时废止。
肇庆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具体价值限额由区部门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区部门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本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部门牵头组织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共享服务平台)。区共享服务平台应当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
根据省、市总体布局的需要,我区应当加强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以及肇庆市其他县、市(区)的合作,参与省、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
第五条 区财政资助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以区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部门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区共享服务平台向公布。
鼓励管理单位将前款规定以外的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基本信息,报送区部门。
第六条 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七条 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对加入区共享服务平台,且共享服务工作量、用户满意度等达到共享服务要求的管理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以非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符合前款规定奖励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区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区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评估制度。
区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定期对加入区共享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公布。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可以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以及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条 区、、人事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并对在共享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信息的,由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管理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共享服务奖励资金的,由区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依法追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贸易和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贸易和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肇庆促进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试行)》(肇高管办〔2013〕15号)同时废止。
标签:,肇庆高新区,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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