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重磅消息!永清限购吗即将解除限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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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宁波连夜发布住房限购限贷政策!
  今晚(4月23日),宁波市政府连夜发布重磅消息: 从明天( &4月24日)起,我市将施行区域限购限贷政策!并经宁波市金融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限购区域住房信贷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自 去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但近期也出现了部分区域市场过热、房价上涨偏快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 坚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综合施策、分类调控”原则,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宁波户籍居民家庭, 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 2套及以上住房的;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  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最低首付款比例由 20%调整为30%。  (红框内为限购区域)  具体政策如下——  增加住宅有效供应  2017年, 全市计划供应住宅用地 1028公顷,比2016年供应量增长26%。  市政府要求, 各地应在2017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本地住宅用地出让计划。对房价上涨预期较大区域,各地应尽快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加快土地投放速度。要优化供地结构,提高适建中小套型的住宅用地供应比例,优先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  各地要组织开展已出让土地专项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增加市场供应。  完善土地出让竞价方式,当溢价率达到 100%时,自动转入竞配保障性住房。  实行区域限购限贷  限购范围为 以机场路 —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区域。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宁波市金融机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限购区域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 20%调整为30%。  对在限购区域内拥有 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限购区域内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拥有 &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自住住房的, 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二手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 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户调整为80万元/户,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户。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鄞州南部商务区新景)  文件要求, &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对外销售。 禁止捂盘惜售或一次性开盘后不同区域房源采取差别优惠等形式的变相捂盘惜售。  要建立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申报价格须真实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签约。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要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增加对企业和楼盘的巡查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  近期,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整治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重点查处违规预定(预购)或收取定金、预售款等费用、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捂盘或变相捂盘惜售、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哄抬房价或乱涨价、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违规中介等行为,查处结果要向社会通报和曝光。  其他区域限不限购? 市政府文件指出, 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和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 可按照 “因情施策、分类调控”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有关调控措施,并报宁波市政府备案。
限购;住房;限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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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重磅消息!雄县出台专项方案震慑炒房行为,周边9城限购!
11:46:21来源:智房网
关于河北雄安新区,重磅消息再度来袭!震慑炒房行为——雄县出台管控房地产市场专项方案!容城严控房地产市场,严惩违法占地行为
关于河北雄安新区,重磅消息再度来袭!震慑炒房行为——雄县出台管控房地产市场专项方案!容城严控房地产市场,严惩违法占地行为!雄安周边9城陆续限购!继霸州、文安、任丘3县市限购后,雄安新区周边限购再添6县(市区):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高阳县、白沟新城、定兴!雄县出台管控房地产市场专项方案一些媒体为吸引人群关注、追求点击率,跟风发布相关“雄安新区区域内房地产价格疯涨”等类似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这一情况,4月5日,雄县政府有关领导表示,从该县来看,这些情况与实际并不相符。这些情况与实际并据介绍,清明节期间,雄县人员流动较大。通过走访得知,这些人一是慕名而来,认为雄安新区“雄”字开头就是雄县,来雄县拍照留念人员较多;二是周边游客假期出游,雄县区位优越,交通便捷,拥有白洋淀、温泉等旅游资源,每逢节假日都会吸引大批京津游客;三是京津及周边地区的投资客,对新区建设存在高预期值,来寻找投资房产机会,在了解到雄县已经暂停所有房地产交易,整个区域处于“有价无市、有市无房、有房也不能交易”的严管严控状态的情况后,打消炒房念头,怀着美好的愿望而来,带着满满的遗憾而去。目前,随着全县房屋销售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广大群众的认识程度提高,对购房的关注度明显降温,县域内房地产市场未出现大规模的炒作现象。为持续做好房地产管控工作,县委、县政府制定了专项工作方案,坚持疏堵结合原则,严厉打击违规建设行为,严厉打击二手房和小产权房违规交易行为,严厉打击黑中介非法销售、夸大宣传、哄抬价格等行为,查封各房屋销售场所,及时劝返外来购房人员,对个人私下违规交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已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1人,对扰乱雄县市场秩序的外地中介从业人员进行训诫3人,有效震慑了炒房行为。容城:严控房地产市场 严惩违法占地行为4月5日从容城县有关部门获悉,今年3月以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该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城乡违法占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县住建局、公安局联合对房地产市场及相关领域进行了严查。截至目前,全县总计查封售楼部7个、房产中介28家,拆除商砼搅拌企业1家,停产整改商砼搅拌企业16家、水泥砖生产企业15家、预制构件生产企业10家。国土和住建部门在全县开展的城乡违法占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行动中,共计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48处,清理土地面积140.94亩,清理树木374.3亩、43.19万株。雄安周边限购再添6县(市区):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高阳县、白沟新城、定兴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一)暂停向拥有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一)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二)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三)对在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清苑地区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局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局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本意见自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清苑区。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示精神,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使房子回归住房属性,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一)暂停向拥有本区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取得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许在本区购买一套住房。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三)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后,须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交易。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居民家庭在本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本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二)对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在本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本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二)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三)对在本区购买第3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禁止商业银行向购房者提供“首付贷”。(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区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含日后补缴情况),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向物价部门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五)本意见实施前,所有取得土地、规划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售出的商品房,须于三日内向住建部门办理预备案手续,办理预备案手续后,所售出房源不允许更名,直到取得不动产证书2年后方可进行交易。未办理预备案手续的房源视为未售出房源,按本意见执行。(六)对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手续私自售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本意见自日起实施,区住建局负责解释。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我区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保政发〔2017〕6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一)暂停向拥有满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暂停向拥有满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满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居民家庭在满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满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一)在满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二)在满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满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三)对在满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保定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本区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商品住房参考价格。(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含车库、车位、小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住建部门做好对开发企业公布的剩余房源与网签情况检查对比工作,每周发布一次信息,对弄虚作假、捂盘惜售的予以处罚。(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五)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建部门督促开工并取得预售资格,规划、国土、人防等部门全力配合,加快手续办理进度,两个月内达到开工条件,一年内全部达到预售条件。如达不到上述开发强度,由住建局提供证明,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将涉及的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进入土地市场。(六)没签定正式购房合同的,不得私自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改名便利条件;一经查实,由出售者承担购房加价部分,开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并追究开发企业和中介的法律责任。(七)满城镇、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步伐,三个月内供应住宅用地300亩以上,年底前供应住宅用地600亩以上,改善供求关系,平抑房价。(八)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九)本意见自日起实施。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日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一)暂停向拥有城区规划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二)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三)对在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高阳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县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向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县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县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县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县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县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本意见自即日起实施。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稳控房地产市场实施意见& &&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1)本地户籍家庭: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所有商业性住房贷款均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辖区内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向购买第3套住房的我区户籍家庭提供商业性个人贷款;严禁任何家庭在我区购买第4套及以上商品住房。(2)非本地户籍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区限购新建住宅或二手房1套,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该房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3)在白沟新城辖区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非白沟户籍家庭购买普通住房,持营业执照等相应证明文件,可以参照本地户籍家庭购房政策执行。(4)白沟新城引进的外来人才,凭居住证及组织人事局引进人才证明材料,参照白沟新城户籍家庭购房信贷政策执行。本意见自日起实施。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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