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冒名拿走了泰坦尼克号保险赔偿金金 我还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吗

我的电子书发生车祸 驾驶人找人冒名顶替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发生车祸 驾驶人找人冒名顶替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日 17:02  来源:
  中新网海南频道11月7日电(符晓玮)海口市民刘金辉(化名)为爱车购置了全额保险,然而当车祸发生后,损失共计33万多元,保险公司却一分钱都不理赔,刘金辉向所属基层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也不给予支持,判其败诉,刘金辉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旧领回一纸败诉状。
  去年6月刘金辉为其爱车购置了全额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8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等。几天后凌晨十二点三十分,刘金辉驾驶该车至海口市和平大道路段时,与另一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交通设施被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金辉当即找来好友蔡贺(化名)做为驾驶人顶替,并由蔡贺向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保险公司报案,当天,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蔡贺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贺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刘金辉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刘金辉以保险公司拒不理赔为由,向原审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却被判其败诉。
  保险公司抗辩称刘金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蔡贺冒名顶替其为驾驶员,致使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保险公司调查的对象均指向蔡贺,进而导致事故原因不明,且无法查出实际驾驶员刘金辉是否存在违法驾驶的情形(例如醉酒、吸毒驾驶等),因此其不应当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刘金辉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其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如实向交警部门说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而是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并委托他人报案,以致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对实际驾驶人刘金辉的驾驶情况进行认定,而是对案外人蔡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故应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能全面、客观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海口中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并即时报警,如需离开现场应及时如实的告知交警部门,切莫偷梁换柱,否则仍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
编辑: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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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保险公司赔偿吗
在21世纪,保险已经成为了我们平常生活中保障我们人生安全的一个重要利器之一。无论是事故前的事发处理,还是事故后的赔偿额度以及范围,一直都是我们关心的部分。今天,小编我将和大家一起讨论有关“冒名顶替保险公司赔偿吗?”该问题的相关答案。名顶替保险公司赔偿吗“顶包”不属于保险免责事由。根据车辆损失险的有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包括:(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4、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扣分达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5、利用保险车辆进行犯罪活动(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与之对应,“顶包”明显不在其列。另一方面,你的行为有别于伪造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是指当事人为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而你之所以让妻子顶包,是因为担心被继续扣分导致满12分,并非出于毁灭证据、嫁祸于人,你也没有对现场进行过任何破坏或改动,尤其是“顶包”系发生在事故已成定局之后,对事故的发生、损失的大小已经没有任何实际影响,即根本不属于事故形成的原因,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或程度。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借口保险合同中有相关内容,而任意对号入座。如果大家家中或者附近有亲戚发生了类似的事故或情况,不妨按照上面的条约进行处理。如果您的情况比较特殊,也可以通过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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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保险公司的应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
问题:本人车辆(小轿车)与第三方车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本人车辆有交强险及全险,对方摩托车为报废车连交强险都没有。现交警划分责任我方主责,对方次责。保险公司愿意赔付伤者医药费,但以我方车辆损失应由对方交强险承担为由,拒赔我方车辆损失。但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并且已经联系不到。
问题:我方能否以车损险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我方车辆损失?如果不能,我方能否直接要求我方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我方车辆全部损失,再由我方保险公司向次责方(摩托车)代位追偿?可以的话,有什么依据?需要什么手续?
补充问题:
如果我方保险公司要求先扣除对方交强险赔偿的2000限额,其余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给我。因为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并且已经联系不到,我方很难甚至不可能从对方处获得赔偿。
问:那这2000的损失是否只能由我方自己承担?我方投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我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偿我方车辆损失,包括应由对方支付的赔偿?
答:有合同的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既然你和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购买的也是全险,包括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你理赔,否则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主张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首先你们两方相撞后,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现场情况,比如对现场的情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以便交警对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照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拍摄,利于认定。
在交警没有出具认定书之前,你们双方都是没有任何赔偿责任的。既然现在交警已经认定你主他次,那么你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说,你们双方互相赔偿,你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70%,对方赔偿你方经济损失的30%即可。
在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后,需要给你们双方每方一份,如果你们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没有异议双方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可。
2,关于你方能否以车损险为依据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的问题。
当然可以。
车损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 碰撞、倾覆、坠落;
可见,你的车辆既然购买了车损险,在驾驶过程中遭遇了车辆碰撞,而你方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况,如醉驾、不具有驾驶资格等免责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应当对你进行理赔的,也是如何保险理赔条件的。
此外,对于车损险这类的规定,我想在你的车损险合同中也是有所体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况你应当获赔的,你当然可以要求你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个和你交通事故中责任比例是多少并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情况,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那么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追究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要求其立即对你进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理赔,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向你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关于代为求偿权的问题。
保险公司在向你理赔后,是有权向给你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要求赔偿的,但这必须是在向你理赔之后,而且代为求偿的比例也只能是你方经济损失的30%。因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你是主要责任,剩余70%这部分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所以基于这样的规定,你当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现行对你方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先行获赔是你的法定权利,赔偿后,保险公司在向你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可以向第三人在责任范围内追偿。
4,关于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
关于出险后理赔程序规定,保险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总结意见。
交通事故应当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确定责任划分,既然已经认定你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那么你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70%,对方应当赔偿你方经济损失的30%。
有保险的可以走保险,你有权要求你的保险公司对你先行理赔,然后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购买保险的意义就在于将未知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来承担,所以这个是你的合法权利,你完全可以要求也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您好,如果我方保险公司要求先扣除对方交强险赔偿的2000限额,其余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给我。因为对方车辆没有交强险并且已经联系不到,我方很难甚至不可能从对方处获得赔偿。
问:那这2000的损失是否只能由我方自己承担?我方投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我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偿我方车辆损失,包括应由对方支付的赔偿?
保险公司要求先扣除对方的赔偿限额的要求是违法的,这绝对是保险公司给你挖的一个坑,也是保险公司为了逃避理赔所使用的把戏而已。
通常情况下,如果你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对方的经济损失的70%当然应当由你来承担,这个没有问题,但你购买了保险后,这一部分损失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了,要不然你买保险干什么呢。保险平时根本用不到,出了事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保险公司向你理赔后,当然有权向对方追偿,你也可以这样要求。这个代位追偿权自然是保险的卖点了,因为代位追偿让可能无法获赔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这边来了,这也是保险公司的一个最基本的卖点,不然的话,保险还能用来做什么呢?而保险公司提出的先将对方赔偿限额扣除后再向你理赔的情况,必须是发生在第三人已经对你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这一点在保险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可你现在的情况是,给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也就是摩托车都找不到了,何谈赔偿呢,没有赔偿自然就不能扣除了。
&&&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死者单位冒名领赔偿金 保险公司被判重赔
来源:京华时报
  北京雅莫运输公司司机赵某在给单位运货途中被人枪杀。事发后,雅莫运输公司一次性赔付21万元,但随后公司冒名从投保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领回了32万元赔偿金。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再赔赵某家属32万元以及延迟利息6400元。
  赵军(化名)之父是北京雅莫运输公司的职工。日,雅莫公司为赵父投保了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赵父为被保险人,赵军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1年(至日24时止)。  日,赵父在京珠高速公路388公里处遭人枪杀身亡。日,雅莫公司派人以赵某委托人的身份,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理赔手续,并在相关理赔手续上伪造了赵军的签名。此后,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核定的32万元赔偿金额,在未严格审查雅莫公司代办人员合法受权手续的情况下,划入了其公司开设的账户。  日,经过协商,赵军与雅莫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赵父的亲属及监护人放弃一切社保、商保赔付;雅莫公司就赵父死亡事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为21万元。随后,该公司将21万元支付给了赵军一家。  2006年5月,在得知父亲生前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办理了保险后,赵军开始向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以“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拒赔。赵军随即将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表示自己当年并不知道该笔保险,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相关的保险赔偿。  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后认定:赵军之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在赵军不在场,未审查理赔代办人员是否有合法受权的情况下,发放理赔款,导致雅莫公司冒领了赵某的32万元保险金,故应再次承担理赔责任。终审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支付赵军32万元保险金以及6400元的延迟利息。  据悉,保险公司与雅莫运输公司的赔款另案处理。(记者王阳)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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