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同时成为了房屋买受人,卖方合同可以撤销合同吗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居间人同时成为了房屋买受人,卖方可以撤销合同吗?
居间人同时成为了房屋买受人,卖方可以撤销合同吗?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259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您好,一般是可以主张的。根据您的合同约定,若对方构成违约,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损失可以并要求赔偿,可以咨询律师后处理 10:2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41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主张,但是居间人是否告知买受人情况,建议您来电说明情况 10:29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4255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2 人需要取得对方同意 10:39
无锡推荐律师
400-400-400-关注:房产中介市场日益活跃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案件多发法官:审慎签订交易合同防范损失风险发布时间: 19:43 星期二来源: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房产中介作为新兴产业,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被越来越多的老百姓们所接受,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控,房产开发市场不太景气,出现了二手房交易规模逐年扩大的情形。与此同时,作为主营二手房交易居间业务的房产中介机构,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的快速发展过程。一方面,因为房产中介搭建了市场的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有效促成房产市场的高速运转。另一方面,也因为房产中介作为新兴产业,在行业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准入资质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同时也因为市民对房产中介的运行模式不了解,导致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
  5月2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就对外发布了多起典型的涉及房产中介的民事诉讼案件:
  房产中介虚假承诺代办贷款 贷款未果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12月,原告阿某打算通过被告某房产置业公司购买房屋,原告讲明了其存在银行不良征信记录,无法进行贷款的情形,但某房产置业公司表示可以代办房屋贷款。原告经某房产置业公司居间与房主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向房产置业公司交纳定金5000元、押金30000元及贷款手续费650元,向房主张某交纳了首付房款158000元。
  后因原告的银行贷款不能办理,经与房主协商,房主依合同约定扣除30000元违约金后将剩余房款128000元退还给原告,双方遂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因某房产置业公司仅向原告退还了押金30000元,剩余款项未退,同时原告又认为由其承担违约金不公平,遂诉至法院。
  天山区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某房产置业公司退还原告阿某定金5000元及贷款手续费650元,但驳回了原告阿某主张房主张某退还扣留的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房产中介公司为了促成合同、赚取佣金,有时会对当事人进行虚假的承诺。一旦当事人麻痹大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会受合同约束,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轻信房产公司的承诺,明知自己存在不良银行征信记录,仍然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无法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向房主承担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但中介公司也因此退还了所有的费用,未能收取居间佣金。
  买卖双方解除房屋合同 仍有交纳居间佣金义务
  日,被告李某经原告某中介公司居间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以90万元价格购买乌市青年路的一处房产。合同约定:“中介佣金总额为成交价的3%,甲方(卖方)支付佣金18000元,乙方(买方)支付佣金9000元;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发生违约行为造成无法交易,丙方应收的佣金不予退还,佣金由违约方承担”。
  被告向中介公司交纳了购房定金20000元,后因被告发现房价高于网上挂牌的同地段房价,遂于卖方协商解除合同,可卖方同意后,中介公司一直不同意退还被告交纳的定金。随后,中介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佣金。
  天山区法院依照合同约定,判决被告李某给付中介公司居间佣金27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中,中介公司收取被告的购房定金20000元,实际是个代收性质,在交易实践中由中介公司代管定金实际也起到约束双方依约履行合同的作用。房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其以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视为已履行居间义务,此时,买方以房价过高抗辩履行合同并非合理的事由,会面临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并且即使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不可能当然回到没有签订合同时的状态,因为中间涉及到中介公司已经提供了居间服务,会产生相应的居间佣金,买方自然无法顺利要求退回购房定金,因为可能已交纳的定金还不够折抵要交纳的居间佣金。所以,一定要审慎签订合同,因个人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能免除合同义务和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房产中介隐瞒重要房屋信息 合同无法履行不能收取居间佣金
  2016年5月,原告迪某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被告某房产信息咨询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迪某经某房产信息咨询部居间购买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
  迪某依约交纳了首付款,后因某房产开发公司迟迟不与迪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预告登记,迪某经调查发现,所购房屋因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先行抵押给案外的典当公司用于借款,根本无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遂诉至法院。
  经天山区法院法庭调解,房产开发公司和房产信息咨询部分别退还了收取迪某的房款。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房产中介公司作为房屋居间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合法、正当、无权利瑕疵的房源信息,否则应视为其并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居间服务,且有可能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本案中,房源信息由房产中介公司向原告提供,其有义务核实居间房产的相关信息,因为居间服务的不到位,造成最终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居间服务并未完成,应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无权收取居间佣金。
  买方私下成交逃避支付居间费用 构成“跳单”承担违约责任
  2016,被告李某经原告某中介公司推荐查看了中介房源一套,双方签订了《客户服务确认书》一份,载明在签订本确认书后的一年内无论以何种方式及任何价格私下成交,甲方即李某仍应支付中介公司全额居间服务费用。
  后经中介公司居间,李某与该房屋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价款100万元,但李某又以交易价格过高未履行上述合同,因为处于中介公司的犹豫期内,中介公司并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
  但是半个月后,李某与房主直接取得联系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了过户。中介公司得知此情况后,遂诉至天山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居间服务费,法院依法按照市场价格支持了中介公司的主张的居间费用。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中李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介公司向李某提供了积极的居间媒介服务,李某经中介公司居间查看了涉案房源并了解了相关信息,并进一步利用该信息跳过原告私下成交,从而达到了逃避支付居间费的目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当事人,构成“跳单”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房产中介服务的全过程及看房确认书整体条款的约定,还有委托人有无规避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主观恶意和跳过已签署看房确认书的房产中介公司私下完成交易的客观事实等因素。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案件不断增长
  据记者从乌市天山区法院获悉,该院2015年受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228件,房屋租赁合同案件160件;2016年受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278件,房屋租赁合同案件167件;2017年目前受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217件,房屋租赁合同案件79件,其中由房产中介公司参与居间的案件约占30%。
  乌市天山区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蓸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中介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在于促成交易,收取佣金,随着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强化,中介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从天山区法院受理案件类型来看,主要归纳为五大涉诉因素:定金,二手房交易中存在大量名称各异的定金合同,主要表现在房屋中介与买卖合同违约方共同承担返还定金的连带责任以及违约方承担不退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佣金,中介佣金包括信息服务费、垫付服务费以及工本费等,当前涉诉的佣金纠纷主要集中在信息服务费上,当买卖双方进入磋商阶段,但合同最终未订立时,是否支付以及是否全额支付信息服务费就成了争议焦点;违约金,争议较大的违约金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买卖双方常以违约金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搜等为由要求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二是一房二卖的违约金追索,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要求卖方支付居间合同的违约金,买房要求中介及卖方分别支付居间合同及买卖合同的违约金,由此形成买方诉中介,中介诉卖方追索违约金的连环诉讼案;房屋差价损失,近几年,二手房价格持续上涨,当事人以房产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导致厌恶购房时机为由,诉中介支付延误期间的房屋差价损失,此类案件的难点就是房屋差价损失这一期待利益的司法裁量;再就是税费,按照交易习惯,税费通常由买受人负担,房产中介经常会采用低价备案的方法,帮助买受人逃避纳税,当一方不愿意履行合同诉讼时,双方会因房价款数额的约定产生争议。
  谨防房产中介虚假承诺隐瞒重要信息
  乌市天山区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蒋欣提醒说,百姓通过房产中介买卖房屋,要擦亮眼睛,中介公司容易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中介服务的内容不明确,具体操作中易“扯皮”。有些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告知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包括促成交易、代办贷款、过户等所有手续,但并不写入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会以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即视为居间义务履行完毕,不再履行后续义务;虚假承诺,中介许下的“空头支票”可能由消费者买单。中介机构为促成合同赚取佣金,对消费者承诺可以办理成功贷款,促成消费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因贷款无法办理,因无法按期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则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蒋欣指出,甚至还有房产中介公司乘人之危强迫交易,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中介公司通常会暂扣卖方的房产证,并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买卖双方试图终止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则会以扣留房产证、收取定金不退等事由强迫双方继续交易。我们现在处理的很多案件,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终止履行合同,但是因中介公司拒绝退还收取卖方的定金,导致各方不得不诉至法院解决;隐瞒重要信息,致使合同后续履行困难。中介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其单方和买方、卖方联系沟通,但为了赚取佣金,在交流过程中会对影响促成交易的信息予以隐瞒,如房屋的房龄、抵押、缺陷等信息。在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则以居间义务已履行完毕,推脱房屋的瑕疵信息与其无关;采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合同义务。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往往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通常会免除或者模糊中介公司的义务,加重买卖双方的责任,特别是关于佣金、违约金的约定。比如约定“不论买卖双方何方违约,违约一方均应承担自己以及守约方的佣金”。即无论中介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约定都可以获取佣金。
  提高中介机构“消费陷阱”识别能力
  那么,在涉及房产中介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及房产中介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曹玮提醒说,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对房产中介机构“消费陷阱”的识别能力,在交易前期就做好风险的把控,尽量避免造成损失,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曹玮同时支招,她说,买卖房屋首先要选择合法、有规模的房产中介公司,了解房地产中介机构是否有合法的房屋经纪资质。房屋中介的居间服务不仅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斡旋、协商、谈判,还包括督促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等义务,很多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合同订立即视为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导致中介一门心思促成合同签订,但之后的履行问题又无人过问。所以建议消费者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房产中介履行的义务应当在合同中一一列明,不轻信口头承诺,以免发生争议无法举证;其次,依法签订的合同会对合同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应当审慎签订合同,自身能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要有明确的认知,不能听信“忽悠”仓促签订合同。对于中介所做的类似办理贷款、减免费用等承诺,应当作为特殊约定书面写入合同,以免日后缺乏书面证据难以维权;再次,对于房屋的产权、学区、贷款、共有情况等与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建议亲自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避免因为中介公司隐瞒重要信息被误导。居间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要求中介公司予以解释清楚,以免陷入被动局面,对于“霸王条款”有权坚持要求修改;
  蒋欣说,在督促房产中介公司依约履责的同时,每个消费者也应当自觉积极的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中介公司付出的劳动应当尊重和认可,明白恶意逃避佣金的“跳单”行为不会被法律所支持,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制网乌鲁木齐5月2日电责任编辑:梁成栋
·····
········欢迎您来到我的个人主页!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打电话与我沟通。我会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您所在的位置: > >
> 文集内容
解决问题总数: 953
所在地区:河北 - 廊坊
手  机:
电  话:
邮  箱: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55667
执业机构: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廊坊市广阳道198号
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因房价上涨,卖方可否主张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张继君  时间:     浏览量:0  
& &&案情:原被告于2016年1月1日经第三人居间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被告(出售人)将自己自有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买受人),房屋面积92.69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1260000元整。《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购房定金为50000元。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工商银行,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售人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同时《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银行批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因甲方或乙方违反《买卖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0元。2016年2月23日,原、被告及中介方三方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办理了原告贷款面签手续,当日原告给付被告首付款378000元(不含定金)。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首付款后未清偿在工行三河支行就该房屋贷款,未解除抵押,因房屋价格上涨,被告要求原告增加价款,遭原告拒绝。自此,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支付定金、首付款,被告要求涨价或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交付涉案房屋,其请求正当合理,应予支持。被告应于xx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 律师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合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全面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合同不能解除。
执业机构: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中文房产网站排名第4。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当前合作新盘超过2000个。
我是公寓运营商
发布房源,更快找到租客。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更快更准推广合作业务。
您的位置:
&购房合同签订后解除,中介费是否还需支付???
购房合同签订后解除,中介费是否还需支付???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江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陈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约》,合约约定:基于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中介公司有权向买方收取人民币元17500元作为佣金。《房屋转让合约书》签订后,买房人陈某向卖方江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款项支付完毕之后,由于卖方江某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导致房屋被查封而无法过户。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解除了与江某的购房合同,但陈某未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为此,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中介费用。 法院判决认为,中介公司为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约书》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至于《房屋转让合约书》因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是因为该房地产在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期间被查封,过错责任在于卖方江某。中介公司通过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了双方交易,房屋买受人陈某应当支付佣金。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424及426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通过居间服务,已经促成买卖双方达销售易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完成居间义务。因此,卖方应当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即佣金。 至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卖双方各自的原因导合同解除或最终交易未完成或只要不是中介公司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原因所导致,买卖双方均应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风险提示】 在提供交易信息,促销售易的服务时,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中介公司促成了交易,即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就已完成,即使此后,合同无法履行或交易失败,只要是非中介公司所造成,买卖双方就应当支付居间报酬。 对此,买卖双方不仅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中介费的承担方式,同时应尽量收集信息,评估交易的履行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文章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7×24小时热文榜
你可以按区域查找苏州新房、二手房,也可以按区域查询苏州房价。同时,你买房 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
区域二手房
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最近联系人
查看消息记录
按Ctrl+Enter发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