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账务处理税务处理方法哪些,真的很需要,希望有人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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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表示若放开合作建房可使房价降40%以上
而为了加快合作建房进度,他还建议建立合作建房基金,鼓励居民将资金注入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普通住宅开发中,既可以疏通民间资金投资需求,又可以解决住宅建设资金问题。【】
  新京报:你所提到的“夹心层”具体指哪部分人群?  叶青:那些政策房覆盖不到、商品房又买不起的人,纯粹是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测算出来的经济概念,但对这个群体的数量我没有统计。【】  新京报:解决“夹心层”住房的手段有很多,为什么你主张合作建房?  叶青:按照温州之前的实践,个人合作建房可以省掉融资成本、销售成本、企业利润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直接使房价便宜40%以上。  此外,虽然政府也在大力推广政策房,但如果能让民间资本融入进来、让有切实需要的人投入进来,肯定能极大拉升政策房建设规模。  新京报:一旦放开了合作建房,怎么将炒房者排除在外?  叶青: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设计、细化,但关键是从立法的角度对《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完善,除了让合作建房参与者们自律外,还需要加强外部监督,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发放产权证等环节进行审查。  【调查】    【合作建房市场发展情况】        【热议】      新京报:之前北京、温州等地也有合作建房的尝试,但参与者最担心的还是资金安全,你怎么看?  叶青:我认为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选择经营稳健、管理规范的信托机构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后推广,通过信托的方式保证资金链的完整,同时也对建房的具体操作者进行监督,方便参与者们了解进展。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昨日呼吁,尽快修改《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合作建房基金,解决城市“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叶青认为,暂行办法有些内容还需要细化,并建议将该方法提升为条例,由国务院发布。  按照叶青的议案,应当通过社会管理创新,鼓励、支持和规范住房合作社的发展,通过居民之间的互助解决住房问题,从而消除商品住宅交易中存在的各种争议和矛盾。  而为了加快合作建房进度,他还建议建立合作建房基金,鼓励居民将资金注入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普通住宅开发中,既可以疏通民间资金投资需求,又可以解决住宅建设资金问题。本报记者 张媛  发起者担心背“非法集资”罪名  @温州合作建房发起人赵智强:以前法律对合作建房的规定比较模糊,不止合作建房的参与者担心资金安全,发起者更担心背上“非法集资”的罪名。此外,过去实践中为了避免出现炒房者,都要靠合作建房的参与者自律、组织者自行筛查,但也难免出现纠纷,希望通过立法予以明确。本报记者 张媛  合作建房要解决开发资质问题  @国内“合作建房第一人”于凌罡:合作建房的目的只是解决居住需求,获得一定的收益。但合作建房需要政府推动,在国外则不乏这种例子,商品房发展到一定阶段,由政府推动合作建房。现在,合作建房遇到的难点是个人信用不足,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阻力。合作建房还需要解决开发资质的问题,在这方面与传统房企合作也会遭遇难题。本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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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140737号正在初始化报价器暖通公司应办理什么税务5个回答yvgvpto98285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你可以直接到税务局去办理,人家会告诉你需要办什么税务,一般就是普通的私营税务,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TKGEl5这个一般税务局会告诉你的,普通私营税你按他们税务局的流程走就好了,应该不会很难办下来的
Hubbyier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5、股东资格证明;6、《指定(委托)书》;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偶归043暖通公司专业从事于碳纤维地暖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大型地暖工程的安装和家庭地暖安装工程。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马哈hw就只是普通的私营税务,你到税务局人家会跟你解释清楚了,这个不用担心,希望能帮到你。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1个回答开心快乐小笨熊1、一般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有些地方要求使用新会计准则),常用的科目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付...3个回答随风而逝_0650找装修公司装修应注意事项
1、考察装修公司的资质
要选择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筑装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除了要检查营业执照之外,公司有无正规的办法地点,是否能出具...2个回答北方突然装修这个事情肯定还是非常繁琐的,你在找装修公司之前,可以先多去学习一下装修方面的知识。然后在找到一个监理,如果觉得监理花钱,有点舍不得,就可以通过网上的“在线签约评价体系”来和一个...7个回答大玉儿姐pl装修问题主要有预算低开高走,前期服务态度好,后期置之不理,装修材料以次充好等,注意选择一个好点的工长会很省心,装修公司没有什么免费设计,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好对意向中的装修公司进行详...5个回答yvgvpto98285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你可以直接到税务局去办理,人家会告诉你需要办什么税务,一般就是普通的私营税务,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0个回答1个回答小柒738540一般装修公司费用打折是不包括水电装修费的0个回答4个回答ask每个装饰公司都有不同的人才,主要看您喜欢哪个设计师的作品
3个回答血色蔷薇TA453美的Midea(始于1968年,中国驰名商标,上市公司,最具全球竞争力品牌之一,中国企业500强,广东美的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艾美特(始于1973年台湾,行业影响力品牌,十大暖风机...合作建房税务处理方法哪些?需要什么流程的呢?_收费咨询问答- 一起装修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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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税务处理方法哪些需要什么流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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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税务处理方法哪些需要什么流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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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税务处理方法哪些?需要什么流程的呢?
合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第一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第二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会计处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号,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合作建房的第一种方式,双方应分别缴纳营业税;第二种方式,则要视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否共同承担合营企业的风险来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方式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下面举例分析合作建房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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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您好,1营业税的业务处理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又分为两种交换方式: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对甲方应按 “转让土地使用权”征营业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方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发生销售不动产一方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即,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式,按照“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按比例提取的销售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营业税,对合营企业以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
2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合作建房有两种情况涉及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一是开发项目合作方式,二是以土地投资的合作方式。
采取开发项目合作方式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据此分析,即使投资方投资额明显偏低,如稍高于、等于或低于分得开发产品的成本,税收上也不进行纳税调整。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据此分析,投资方企业在税前分配利润的,或者以税前分配利润名义获取高额利息收入的,不得视为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只有税后分配利润的,才可以视为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处理。这种合作方式,既包括合作开发形式,也包括合资开发形式。
对以土地投资的合作方式,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1.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2.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土地增值税的业务处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作建房行为,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暂免征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规定不同的是,文件不认为合作双方是“以房换地”和“以地换房”行为,因此,产权转让型合作建房的分房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A: 一、营业税
  目前合作建房所涉及的营业税问题相对比较明晰,其具体规定主要见于*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函[号)。按该文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我们结合案例分别分析如下。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1、如果案例中方案一协议由A公司负责开发后分房,则A、B公司实质上是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D公司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A公司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B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A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当按照《中华*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如果按方案二以C公司为主体开发后分房自用,A公司只是提供资金的话,其未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如果其另外提供了设备、劳务或者材料物资等,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另行按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或其他税,而B、C公司的情况符合文件规定的这种情形,应该分别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房屋建筑物计征营业税,三公司分房后再转让,属于*的经济行为,应该单独计征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案例中的方案均不涉及此种情形,如果将方案修改成租赁,涉及文件规定中情形的,可比照规定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如将方案一进一步细化为A、B公司协议成立合营企业,A公司以资金、材料物资或以设备出资,B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合营企业以B公司投入的土地开发房地产,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式,即合营双方分享合营企业利润而不是分配房产,则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B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这种情况下如果A公司以材料物资投资,则可能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2、如果修订方案一的约定条件,房屋建成后B公司不是按照合营公司的经营成果分享合营利润,而是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B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B公司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按方案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末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B公司向合营企业转让土地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A、B公司后,如果各自销售,则要按“销售不动产”征税。最后,如果合营企业同时分配房屋给除提供土地一方外的合作他方,是否征收营业税,要看合营企业的性质:如果其属于*法人,则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如方案一中组建非法人合营企业,且合作建房行为是以A公司为主,实质上就是A公司购买土地后进行自建的行为(无论名义上如何),则该环节对其分得房屋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如果案例中方案二以C公司为核心组成非法人合营企业,则分配给A、B公司房屋的行为均视为实质的销售,应征营业税。
  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怎样才算符合规定的“合作建房”呢?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精神,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于国税函[号文的有关规定。因为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没有转移,其实质是甲方筹资建房,乙方以货币资金购买房地产。所以这里的关键是要看土地使用权有没有实际转移。对应到案例中,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如果是以B公司(提供土地一方)名义开发房地产,都属于这种情况。对于方案一,(1)按照双方的约定,如果B公司是以借款名义,到期偿还货币资金,则A公司未发生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应税行为;(2)如果债务到期,B公司无力清偿,以房产抵偿债务的,按照有关债务重组的纳税规定处理;(3)如果协议约定A公司可以分得若干数量房屋的,属于以货币资金购买房屋,公司发生了转让房地产的营业税应税行为;(4)在(3)的基础上,A公司分得房屋后转让的,则该行为应征营业税。方案二通常不存在这种情况,但如果确实存在,可以比对前述情形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A:合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第一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第二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号,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合作建房的第一种方式,双方应分别缴纳营业税;第二种方式,则要视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否共同承担合营企业的风险来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方式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举例分析合作建房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例: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在市区有一块闲置的土地。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甲公司提供该闲置的土地(账面价值600000元),乙公司提供资金,合作建房两栋(结构、面积相等)。2004年12月,房屋如期建成,双方各分得一栋房产,乙公司为此共支付开发成本1000000元,此时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500000元,市场价格1200000元。建成后,两栋房屋的市价为3000000元,甲公司将分得的一栋房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乙公司将分得的另一栋房屋作为库存商品房入账。假定甲、乙公司均座落在市区,企业所得税率为33%。
  一、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2003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此时,由于土地使用权尚未发生转移,会计上和税务上仍需对土地使用权按月进行摊销。
  2、2004年12月,房屋建成,甲公司分得一栋。
  根据《解答》的规定,在合作建房过程中,甲公司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公司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税;对乙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假定税务机关核定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与市价相同,均为1200000元,则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600000元()。
  应交营业税=%=30000元;
  应交城建税=30000×7%=210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0×3%=900元。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相互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缴契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建房,实质上是部分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房屋所有权的相互交换,属于非货币*易,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同时,由于土地上已建有房屋,应将另一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转入房屋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无形资
子女将房产过户给父母的方法有:*过户,赠与过户,和子女书写遗嘱,爹妈继承过户。&子女的房产过户给父母手续:&1.签署确认书&与父母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2.评估&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3.办理赠与公证&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4.缴纳税费&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5.出新房产证。
一、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再审申诉书:50元/份&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20元/份&二、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100元/份&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抚养协议书、收养协议书:50元/份&申请补领婚姻*声明书:10元/份&三、公司类&公司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转让合同、货物运输协议、技术开发合同、居间合同等):100元/份&法律意见书:100元/份&股权转让协议:200元/份&公司章程:200元/份&规章制度:20元/份(单个);1000元/套(包含所有公司方面需要的规章制度)&四、经济类&*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100元/份&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200元/份&招标合同、投资合同、经营合同:500元/份&合伙协议:100元/份
海归可以申请在京或者其它*城市落户。以北京为例,需要以下条件:海归硕士,留学期间在国外待满360天,回国后两年内递交申请材料。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需要找一用人单位(须持有效CA数字*,即在留*服务中心申请过立户)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最重要的是得到该单位的落户名额以便办理后续手续。总之,落户是一个非常繁杂的过程,需要花很长时间,建议*回国后立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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