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货运资格证出顺风车事故保险理赔吗么?

【话题】关于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没有从业资格证前提下出险赔偿的问题【话题】关于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没有从业资格证前提下出险赔偿的问题哲哥霸金百家号A6工作室魏然我们关注从业资格证这个事关于营运车辆驾驶员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前提下出险,保险公司应该不应该赔偿商业险的问题,最近在A6的粉丝群内讨论很激烈,也有很多粉丝分享了很多有很价值的资料和判例。这几天将这些资料整理一下,给遇到同样问题的伙伴一些帮助。另外,A6的菜单里,也链接第三方的从业资格证查询网址,方便大家查询。同时,我们也汇集一些特殊渠道,比如在北京,我们可以取得当地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在司法诉讼环节,可以作为关键证据获得法院的支持和认可,有需求有的伙伴单独联系小编即可。第一篇分享的是来自永安财险提供给一篇二审补充意见沟通函,其借鉴意义在于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依据表述的十分全面,我们一起来看看:XXXXX公司诉永安保险公司二审案补充意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敬的杨法官:苏州XXXXX有限公司诉(下称“XXXXX”)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下称“永安保险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永安保险公司不服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决,向贵院提起诉讼,委托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盛雪川律师代理本案,现补充如下意见,请贵院采纳:一、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条二十四条第(二)第6项约定的免责情形,永安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第6项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无论任何原因,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规定:“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第三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根据上述法规、规章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事客运和货运,应当向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领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其中一个条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与“驾驶证”是两个证,具有各自特定的含义,不存在包含或交叉的关系,意思清楚明白。两个证件发放和管理部门也不一样,前者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后者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保险合同上下条款来看,条款约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无驾驶证”和“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约定在同一款不同项,显然条款约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和其他必备证书”与“驾驶证”是不同的概念,否则条款分两项做出约定就是多余了。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第6项免责条款有效。1、“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具有关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意味着驾驶员具备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基本职业素质,是道路运输安全的基本保障,未取得从业资格不得驾驶营业机动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对于机动车使用过程中不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也负责赔偿。实务中就有很多意外事故是发生在装卸、作业等非行驶过程中,一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是否具有该岗位基本职业素质,显然对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具有密切关系。2、“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情形除外条款,不强调免责事由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免责条款即除外条款分为三类:情形除外、原因除外、损失和费用除外。情形除外,即只要符合所列举的情形,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原因除外,即由于所列举的原因导致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和费用除外,即无论造成损失和费用的原因是什么,所列举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免责根据《免责事项说明书》属于情形除外,并不要求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免责也属于情形除外,无论事故发生是否是由于无驾驶证导致的,保险公司均得免责。以“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或者增加承保风险为由,判定免责条款无效是不正确的,出于对免责条款的敌视态度。《保险法》并未规定免责条款仅能限于原因除外。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是典型的商业格式条款,而是具有规章性质,体现了国家意志。2016年机动车保险改革后,目前各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均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就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意见,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行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提出建立健全商业车险形成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并不断丰富商业车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体系”。中保协《关于发布的通知》(中保协发[号),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在财产险监管部的指导下,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力量对制定了2014版商业车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附件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单程提车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共计四个《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须经审批的保险险种范围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机动车辆保险;……。”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需要修改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报送审批的进行处罚。因此车险条款是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才能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号),批复同意永安财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永安财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实际即是中保协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并非是永安财险公司单方制定,而是由保监会委托和指导,中保协拟定,且适用之前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费率也需要经过保监会批准,非纯商业格式条款,两者有很大区别。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是保监会委托并指导中保协制定的,如同中保协拟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具有规章的性质,保险公司对于条款没有修改的权利,对于费用也须经过保监会审批,没有随意拟定费率的权利,这体现了保监会的意志,也是一种国家意志。因此对于中保协组织大量人力拟定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一审法院没有加以研究,轻易判定其中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显得过于轻率,显然没有考虑到与一般商业格式条款的区别,忽视了国家在其中的强烈干预,也没有注意到这个版本的条款和费率的完整性,保监会批准的费率是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均认可2014版条款的规则,如果其中有些规则是无效的,2014版条款和费率的完整性必然受到破坏,对保险公司是不公平的。4、“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作为射幸合同的一项合同规则,并无不妥,与免除保险公司应负的保险责任完全是两个概念,判定无效超出了司法裁判范畴。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与费率规则是一个整体,费率规则是经过保险精算的结果,保险公司直接采用中保协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不仅条款适用要经过保监会批准,同样费率计算规则也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司法裁判者应当尊重这个游戏规则,可以说判定其中的某个条款无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必然破坏条款和费率的完整性。2014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免责条款除了情形除外免责,还有费用除外,《保险法》并非规定免责条款只能限于原因除外。第二十六条约定“间接损失”、“停车费”、“律师费”等损失不赔偿,属于费用除外,如果按照一审判决逻辑费用除外也似乎不能成立,但商业保险毕竟不是侵权或者违约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有的游戏规则,免除一些责任和费用是规则的一部分,不能以其它法律关系的归责规则来处理保险合同争议。三、司法实务中不少判例支持情形除外免责条款,只要保险公司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就可以生效。例如东莞市中级法院(2016)粤19民终832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民申1844号裁定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218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被上诉人王XX、黄XX在南京市XX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苏州XXXXX有限公司和上诉人,该院一审判决并未支付其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苏州XXXXX有限公司上诉后王XX、黄XX二审期间撤销对上诉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诉讼,综上可知南京市XX法院是支持上诉人的主张的。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哲哥霸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主要帮投资者分析行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当前位置:
无道路运输资格证能否获得商业险赔偿?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熊朵云&&发布时间: 10:20:19
  【案情】
  日,刘某驾驶某物流公司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物流公司称货车投保了商业险,刘某有货车相应的驾驶证,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没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分歧】
  关于本案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需取得何种从业资格,刘某具有与货车相应的驾驶证。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均规定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刘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刘某仅有货车相应的驾驶证,未通过相应从业资格考试或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二、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出租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综上,保险合同约定了驾驶员需取得相应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刘某作为货车驾驶员除具有货车驾驶证外,未取得其他许可证或必备证书。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抚中法没有货运从业资格证出事,保险理赔吗_百度知道
没有货运从业资格证出事,保险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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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货运资格证开货车上路,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你好,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处理,建议咨询保险公司。
您好,根据与保险公司合同。
按合同约定赔偿。
您好,保险公司也需要赔偿。
您好,商业险不赔
免费法律咨询,多年执业经验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交通事故案例: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代表无驾驶营运车辆资格不能免除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营运车辆的资格,更不能证明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即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系免除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基本案情日9时59分许,被告付仲兵驾驶鄂s号中型普通客车,从郝店镇由南向北驶往花山村,行驶至花山林场路段停车下人后,在起步驶往花山村时,因对周围情况观察不清,导致该车与刚下车的原告之子卢胜战相撞后将其碾压致伤,造成卢胜战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广公交认字(2014)第001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仲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卢胜战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卢胜战死亡后,被告付仲兵、王德菊赔付了20000元丧葬费后,拒不赔偿其它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赔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求。另查明,鄂s号中型普通客车系被告付仲兵所有,并在被告广水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限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限额为50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综上所述,被告付仲兵的行为致原告亲人死亡,给原告精神上造成重大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08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判结果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卢小意、余欢欢因其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二、被告付仲兵、王德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原告卢小意、余欢欢因其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0843元。三、驳回原告卢小意、余欢欢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付仲兵在驾驶车辆时,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车辆起步时将车外男童卢胜战碾压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已进行了责任认定,被告付仲兵负本案事故全部责任,卢胜战不负本案事故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原告付仲兵与被告广水财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后,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广水财保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广水财保公司认为被告付仲兵没有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所以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偿。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不能认定原告投保时被告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尽到了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说明义务。肇事车辆驾驶员付仲兵持有驾驶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付仲兵具有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的驾驶资格,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营运车辆的资格,更不能证明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即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故被告广水财保公司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系免除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因此,被告广水财保公司以被告付仲兵的车辆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赔偿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车辆系被告付仲兵及其妻子王德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付仲兵利用该车从事道路客运以贴补家用,系为家庭共同利益。付仲兵驾驶夫妻共有的鄂s号车为家庭谋利过程中致人死亡,尽管系付仲兵一人导致,其妻王德菊无直接过错,但从车辆权益、管理等方面均应认定夫妻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王德菊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付仲兵、王德菊主张原告方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抗辩理由,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相关文章备注:本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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