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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清区乐型健身俱乐部在格式合同中排除消费者解释一案
作者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
来源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
发布时间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根据《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0307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左本俊证件号码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已构成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变更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消费影响,应当从轻处罚。处罚决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307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长市监处字〔2016〕第-0307号
单位编号:11600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乐型健身俱乐部
住所:济南长清区大学城商业街8号楼401室;
注册号:405;
法定代表人:左本俊;
经营范围:室内休闲健身服务 (须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日接12315市民热线转办单,工商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当事人济南市长清区乐型健身俱乐部在其使用的健身卡上标有“本公司拥有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其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执法人员对上述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于当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调查人员负责进一步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济南市长清区乐型健身俱乐部,在其发行使用的健身卡上写有:“本公司拥有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至案发时当事人没有统计凭健身卡来公司内消费顾客数量和数额,尚未获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其公司内发行健身卡,卡上写有:“本公司拥有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
证据二: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徐虎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济南市长清区健身乐型俱乐部经营情况以及其健身卡在其公司内使用的有关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委托书及委托人左本俊、受委托人徐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工商登记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发行的健身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的健身卡样式。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名、盖章、按手印认可。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长工商听告字〔2016〕第-0307号),告知对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已构成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变更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消费影响,应当从轻处罚。
处罚决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济南市长清区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厅网点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长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选择向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的,复议申请直接向济南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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