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绿地赔偿款可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成本吗

公司收到赔偿款的会计分录_百度知道
公司收到赔偿款的会计分录
公司的车被追尾,收到500赔偿金(是肇事车主赔的),想请问是否可以冲减之前发生的修理费用,还是记入营业外收入。
我有更好的答案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 利得。营业外收入不是企业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利得、罚没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根据上述对“营业外收入”的定义,公司收到的赔款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采纳率:57%
借:营业外收入500贷:应收帐款500之前的修理费你如果记在了管理费用—办公费用,想要冲减那就再加一个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用500贷:营业外收入500
冲减费用呗
个人认为,收入是为企业带来利益的。所以赔偿金应冲减修理费用。
500贷:营业外收入
计入营业外收入
其他4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公司 会计分录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收到赔偿款会计分录_百度知道
收到赔偿款会计分录
我们公司由于楼上商场装修,维修天棚,影响我们营收,商场补贴5000元,请问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造成了损失引起经济利益的流出应该冲减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发生损失商城以抵扣租金的方式给予补偿冲减租金如果现金给予补偿入营业外收入
采纳率:87%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质量赔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质量赔款到底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我公司一直有质量赔款,财务上的处理一直是把给客户的质量赔款放在营业外支出,今天老总来提意见,质量赔款怎么能放在营业外支出,应该放在销售折扣与折让里,只有这样,才能少交所得税。
相关的文件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之规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其产品质量问题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客户支付的质量赔款,构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支出的一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之规定,在质量赔款的情况下,因非属货物买卖等经营行为,公司无法取得相应发票,其税前扣除的凭证应予完备。
销售折扣与折让,是指企业因出售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可以发生在收入确认这前或之后,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并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折让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 :应收账款
发生质量赔款时,最好收到相关的证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质量赔款
&现今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司空见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纠纷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何种解决方法,最终可能以其中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告终。那么,此情形下,纳税人收到对方的赔偿款应不应该纳税?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为此探讨如下。
  一、纳税情形分析
  1、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引起的赔偿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有观点认为这种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销售方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合同已经履行,或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定销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给甲公司,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30万元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视情况增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笔者观点),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情形: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也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即销售方还没有形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购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赔偿款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3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但必须注意的是,实务中对甲公司为生产所订购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扣除,也有人认为因没有明文规定故不可以扣除。笔者认为,如果该批货物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30万元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那么,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2)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销售方的情形,也就不存在购买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公司因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货方乙公司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支付30万元赔偿金给乙公司。对于乙公司而言,由于乙公司仅是购买货物而非销售货物,所以,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乙公司应将此30万元作为所购进货物的抵减额冲减相关产品的购进成本(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对于甲公司而言,所支付的30万元实际上相当于对乙公司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此分两种情形:
  一是,甲公司可以依据乙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调减销售额30万元并相应减少应纳增值税;
  二是,如果甲公司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索取到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甲公司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30万元并少缴税款。
  但对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赔偿费的问题必须注意两
  一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的,则应根据国税法[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的,则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应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而引起的赔偿
  (1)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果因受让方违约,提供方从受让方收取的赔偿款是否纳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未有明确规定,但财税[2003)1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在应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受让方违约而由受让方支付给提供方的赔偿款,提供方均需缴纳营业税,而不管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提供。另外,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即提供方取得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受让方支付的赔偿款视情况作增加相关项目的营业成本或作营业外支出进行账务处理。
  (2)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在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中,对于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方因提供方违约而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收入,因接受方没有对提供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因此不存在接受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所以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款也无需缴纳营业税。接受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提供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比照上述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所得税的考虑
  笔者认为,对于纳税人收到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都需要将赔偿款在扣除缴纳的流转税和相关损失后的净收益并入计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涉及按照上述折扣、折让情形进行处理的,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发票的收回、开具或重新开具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索取等方面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折扣、折让额不可以计算抵减流转税,也不可以减少计税所得额。
  二、需考虑的问题
  1、要有合法和合理依据
  对于收到或支付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都必须由各方分别提供收取或支付赔偿款的合法、合理的依据。此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真实存在的合法、合理的依据;二是作为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合法依据。笔者认为,这些依据应该是如下几种:
  (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2、防止弄虚作假
  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如一些纳税人可能将支付给对方的折扣、折让、回扣、佣金或其他性质的返还款等作为赔偿款支付,以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所以,对于赔偿款真伪的判断尤为重要。对于判定为虚假的赔偿款,一方面需查明其真实意图,另一方面还需分析和考虑支付方是否不得扣减计税额(包括流转税计税额和所得税计税额),以及收取方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的问题。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方,年底双方签订了一赔偿协议,协议注明,因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需付给乙公司赔偿款30万元,甲公司出具了由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由甲公司开具了30万元红宇发票。实际情况是,甲公司为了将其应税利润转移给免征所得税的关联企业乙公司而采取的转移利润的行为。该行为即为弄虚作假的赔偿行为,不但不可以抵减增值税,也不可以少缴所得税。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中文房产网站排名第4。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当前合作新盘超过2000个。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更快更准推广合作业务。
您的位置:
&公积金里的钱可以冲抵住房贷款吗?
公积金里的钱可以冲抵住房贷款吗?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
  公积金能够用来还房贷,但不是冲抵。要回答明白这个疑问,首要搞明白几个帐号。  名列前茅个帐号是公积金帐号,缴存的公积金都在这个帐号里,查询这个帐号余额需经过公积金网站进行。这个帐号在公积金卡下方,数字位数较短的那个帐号。  第2个帐号是公积金卡的银行帐号,通常是6最初。  第三个帐号是自己还贷的银行卡卡号。  公积金获取的方法包含租房获取,购房获取,按月还贷获取等等。不管那种获取方法,都是将公积金余额从名列前茅个帐号说到第2个帐号里。假如你的借款银行与你公积金卡的发卡银行是同一家银行,你能够挑选将公积金卡的银行帐号作为还款帐号,即第2个帐号与第三个帐号是同一帐号,那么,获取出的公积金将直接划扣还款,缺乏有些需自行补交。假如第2三个帐号不是同一家银行,则需将获取出的公积金由第2个帐号转帐到第三个帐号,一起补齐缺乏的有些。  当然,获取出的公积金也可做他用,但需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第三个帐号里存足还款余额,避免呈现逾期,影响信誉记载,  谢谢约请,不明的地方请重视微信大众号:隔岸观楼!谢谢!
未知户型(4)&&
燕山路与朝阳路交汇处(嘉年华北侧)
4300元/平米
7×24小时热文榜
你可以按区域查找蚌埠新房、二手房,也可以按区域查询蚌埠房价。同时,你买房 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
区域二手房
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最近联系人
查看消息记录
按Ctrl+Enter发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废品收入可以冲减成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