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村困难群众救助住房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澄迈县住房救助实施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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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住房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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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住房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本县城镇、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及海南省住建厅、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住房救助水平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救助对象是指在我县辖区内,符合我县城镇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低保、贫困残疾和其他农村贫困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住房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原则;
(三)坚持群众自愿自主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住房救助工作,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以及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县民政局负责核定全县城镇、农村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县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住房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房管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前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负责核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安排符合配租条件住房救助对象实物配租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相关工作。
县危改办依照县农村危房(土坯房)改造的有关政策负责核定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符合农村危房(土坯房)改造资格农村住房救助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必须成立住房救助服务机构,承担辖区住的房救助对象申请的受理、初审等相关工作。同时,接受县民政局、县房管局以及危改办的业务指导,对辖区内尚待实施住房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受理住房救助对象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第六条 由县房管局和县危改办办结合职能工作分别牵头,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对全县辖区内当年已实施住房救助情况和尚待实施住房救助规模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县住建局汇总上报省住建厅。
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的住房救助服务机构须协助县房管局和县土坯办完成对辖区内当年已实施住房救助情况和尚待实施住房救助规模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并依时上报辖区内住房救助相关情况。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七条 住房救助的对象,分为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
(一)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因灾倒房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属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
(二)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前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即为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且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如今后出台新政策,标准变更,则按新政策规定标准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拒绝管理审批部门调查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全的;
(三)2011年以来已实施过修缮、拆除重建住房补助的。
第三章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农村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受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住房救助,具体方式按照县政府年度印发的土坯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加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租赁补贴标准按《澄迈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澄府2008 37号)第二十二、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如今后出台新政策,标准变更,则按新政策规定标准实施。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 住房救助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审批。
(一)农村住房救助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申请。符合农村住房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澄迈县农村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2)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及复印件;
(3)旧房平面简图及照片;
(4)救助项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评议。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收到的住房救助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农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审核。镇人民政府(农场)接到住房救助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农户全面入户核查认定,符合改造条件的拍摄危房原貌相片,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各镇(场)在审批前要将拟审批的名单和危房原貌相片报县土坯办审核和备案,县土坯办要严格把关,采取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不得把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户列入改造范围。
(二)城镇住房救助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澄迈县城镇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书》;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家庭中有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高度残疾人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居委会和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原因;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交的相关材料。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所属社区或者单位内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房管局。
3.复核。县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就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复核告知 15日内可以向县监察局申诉,由县监察局会同县房管局在15 日内出具申诉处理意见。在申诉期限内县房管局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申请家庭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县监察局会同县房管局逾期未出具申诉处理意见的视为认同申诉家庭符合条件。
4.登记。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管局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公示期限为 15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前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救助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县房管局和县危改办结合职能工作,依据每年住房救助调查摸底工作数据,做好次年的住房救助资金预算工作,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以保证住房救助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住房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渠道下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住房救助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回救助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住房救助,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房管局、县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今后国家、省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通报】高安37名干部因扶贫违纪被市纪委立案处理
高安市纪委立案处理扶贫领域违纪干部37人
近日,从宜春市纪检监察部门获悉,去年换届以来,高安市纪委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找准职责定位,主动担当作为,聚焦扶贫领域突出问题,严查快办扶贫领域违纪信访件42件,立案处理37人,为全市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统计,2016年换届以来,高安市纪委共调查处理套取骗取危房改造项目补助问题信访件17件,立案28件,涉及28人,其中科级干部4人;套取粮食直补款问题信访件7件,立案9人,均为村干部;村务不公开问题9件,特别是反映村组财务不公开问题及上级惠民政策规定未公开至组一级;抵扣相关费用问题4件;截留项目资金问题5件,有的村组未将公益林补助、粮食直补款等发放给农户,而是截留下来挪作村集体资金,用于村公益事业或用于村委会日常运转开支,也有少部分用作发放村组干部工资;套取移民直补资金,贪污移民扶助项目款,移民扶助项目资金去向不明等问题3件。
来源:中国江西网
宜春市纪委通报11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近日,宜春市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1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分别是:
1.高安市八景镇槐山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廖国良等5人侵占社会抚养费和粮食补贴款问题。2009年9月至2014年4月,廖国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村委会干部廖贱根、杨柳根、谢根军、谢海梅等人,共同侵占社会抚养费和国家粮食补贴款共计249779元,其中廖国良分得148460元、廖贱根分得33719元、杨柳根分得30300元、谢根军分得30300元、谢海梅分得7000元。廖国良、廖贱根、杨柳根、谢根军、谢海梅5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樟树市经楼镇杨彭村委会主任杨秋如违规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问题。2014年9月,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报工作中,杨秋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3500元。日,杨秋如将违纪款3500元上交经楼镇财政。杨秋如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万载县白水乡劳保、农医农保所长王如林侵占五保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问题。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王如林利用代为保管白水乡老山村五保户傅桂兰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卡的便利,私自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分五次将五保户傅桂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合计1700元取出非法占为己有。王如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靖安县罗湾乡龙岗村党支部书记王方生违规申报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罗湾乡分配给龙岗村危房改造新建农户建房指标四户。王方生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情况下,未经民主评议,以贫困户名义上报。2016年,王方生领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1500元,用于自己新房建设费用。王方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丰城市石滩镇石滩村党支部委员余水弟侵占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问题。2010年3月,余水弟(2011年12月,任石滩村党支部委员兼石滩村委会会计、妇女主任)帮助村民曾某某申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日,曾某某获得9000元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日,余水弟以申请住房救助需要个人支付照相等费用为由,向曾某某索取600元占为己有。余水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上高县野市乡水口村党支部书记罗义才违规套取“冬春生活救助资金”问题。2016年3月,野市乡水口村假借本村13名非困难户的名义,申请“冬春生活救助资金”,通过资金打到农户“一卡通”后,全部上缴水口村的方式,共套取资金12000元,用于村集体日常支出。罗义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上高县泗溪镇城管中队党支部书记陈国林违规截留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1年,陈国林时任良田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截留本村村民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30080元,用于本村所属的自然村建“天寿房”。陈国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铜鼓县港口乡副乡长吴济文侵占农户粮食减产补偿款问题。2012年,港口乡下坪组开展的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发生减产,县农业局给予下坪组减产农户补偿款合计3990元。日,吴济文到县农业局报账。日,县农业局将3990元减产补偿款转至吴济文账户,吴济文在扣除420元的农药款和减产农户补偿款3000元后,将剩余的570元用于个人开支。吴济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高安市黄沙岗镇枧溪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会计游小平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游小平在本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村民刘国胜、游丁英夫妇在2015年申报并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情况下,于2016年违规重复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并通过枧溪村委会审核。游小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万载县双桥镇民政所长易细牙在灾后重建救灾救济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2015年上半年,双桥镇昌田村村民肖鲁生闲置房因大雨倒塌,2015年7月,肖鲁生、廖华香分别以贫困户名义用该栋倒塌闲置房申请灾后重建,镇民政所在没有经过深入调查和认真评审的情况下批准上报,致使肖鲁生、廖华香均建了一栋新房并分别获得灾后重建补助款11500元,合计23000元。后经调查,廖华香与肖鲁生是母子关系,两人均不是贫困户且已有住房,不属于灾后重建救灾救济补助对象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易细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宜丰县桥西乡大畲村会计龚建如脱贫攻坚工作作风不严不实问题。日,县扶贫和移民办在对大畲村进行督查时,龚建如拒不配合督查,值班脱岗,导致对大畲村督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龚建如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当前,全市脱贫攻坚整改工作即将接受国家巡查。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脱贫攻坚政治责任,把压力和责任层层传导到基层,县乡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对脱贫攻坚在省第三方评估和各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深挖细查、全面整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各项工作要求第一时间付诸行动,紧紧盯住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在扶贫工作中吃拿卡要,以及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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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温州市2007年至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精神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市2007年至201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为目标,以界定对象、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科学管理为重点,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目标、原则和任务  (一)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目标。  按照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通过分批分年实施救助,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摸清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并从当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制定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村庄整村迁移工程、灾民倒房重建、地质灾害避险迁移安置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  2.因地制宜,分类救助。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问题,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3.自力更生,多方帮扶。要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三)实施时间和任务。  对全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采取先难后易、分年实施、分批进行的方法,总体时间从2007年1月开始至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任务根据省政府年度下达的任务指标分解到各地(见附件)。  三、政策措施  (一)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 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扩建、改建、新建、修缮、闲置房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负责落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建房用地,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三)救助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改建面积计算标准以我市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基数,按照农户家庭实际在册人数计算,1口之家为40平方米,2口之家为60平方米,3口及以上家庭为100平方米。需修缮的,按现有面积修缮;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户“安全、使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的救助住户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基础可按三层楼房建造,便于受助户自身条件改善后加层),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低保证明或残疾人特困证明以及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二)评议。村委会应在收到救助申请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公示5天,广泛听取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的村委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汇总后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住房救助的竣工验收要在当年的12月份之前完成。  五、实施步骤  (一)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复核、核准工作要在当年的5月底之前完成。6月15日前,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要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民政、残联等有关单位,完成对上报预选对象住房的规划、土地审批等工作。  (二)7月1日组织施工。  (三)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工程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质量不达标的要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新建房拍照存档,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做到严格把关。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检查验收组、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按25%的比例进行抽查。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由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共同筹集。政府补助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资金保障。按照“受助对象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原则,除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要根据当地实际再予以适当补助,村集体经济困难的,县(市、区)、乡镇要增加补助比例,确保资金到位。补助到户政策由各县(市、区)根据救助面积、救助方式自行规定。  (三)资金管理。  1.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省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到各县(市、区)后,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要在当年7月底前到县(市、区)财政专户。  2.补助资金按规定渠道下拨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核算到户。  3.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拆建的面积,对少批多建的救助户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补助。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要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层层有机构、级级有人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事关困难群众的直接利益,各地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实事工程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  (二)明确职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房管、国土资源、规划、民政、财政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特事特办,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难题。房管部门要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牵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房救助的土地审批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的汇总上报。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规划审批;提供建房通用设计图纸。民政部门要做好对上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的复核;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需求动态数据库。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救助资金的及时到位,严格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同审计、监察做好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依靠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帮助救助户按基本建设程序制定改造方案,建立一户一档制度,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做好工程进度的推进工作。  (四)发动群众。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标语等形式,宣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意义,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宣传,使农村困难群众认识到改善住房条件要以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同时,发动群众以出钱出物或投工投劳的形式开展互帮互助,减少建房资金。  (五)加强监管。各县(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协调小组)于每月30日之前,将本县(市、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进度上报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阶段进行工程进度与工程质量的督促检查。  (六)完善资料。要建立定期报表制度,要结合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到位,以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组的验收考评。  附件:序号   县(市、区)  名称   实施进度计划(户)   总户数   1   瑞安市 50 200 200 150 600 2   乐清市 50 110 110 96 366 3   永嘉县 150 100 100 102 452 4   洞头县 50 129 140 130 449 5   平阳县 150 250 250 250 900 6   苍南县 150 400 350 350 1250 7   文成县 200   8   泰顺县 200   9   温州市区 260 300 300 237 1097   合  计   1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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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稳步推进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
  2008年,省市下达缙云县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是400户。为使救助计划真正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农村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缙云县三项措施稳步推进今年的救助工作,争取在今年10月底完成任务。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了《缙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建设局落实专人,牵头负责日常的资格审查、核准、资金划拨等日常工作的实施,同时由乡镇指定干部结结每救助户,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措施得当,保障有力。在实施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会同各乡镇相关人员,对农村困难家庭状况进行了初步调查摸底,并进行了整理、审核和汇总,确定了2008年的400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救助计划落实到全县16个乡镇,标志着缙云县2008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正式启动。6月初,向省相关部门作了《关于申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的请示》,要求划拨救助资金240万元。目前,省市相关部门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是严格审核,规范管理。严格救助准入制度,认真按照申请、评议、公示、审查、核准等操作程序,确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资金列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按各乡镇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预拨部分资金作为建设启动资金,待工程竣工经乡镇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面积和实际救助费用决定应拨付的剩余补助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于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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