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被一个网上贷款名字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翔临去宝航小额贷款骗了1000,签了合同了,拍照发过去的,怎么办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风险评测中我们将持续追踪该企业,并及时自动完成信息更新浏览:1472电话:更多邮箱:暂无信息网址:暂无信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百丽苑二期2-7、8号简介: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等。更新时间 :我要投诉下载报告关注监控产品/资质/团队完成认证可编辑该模块企业暂无信息添加该模块信息浏览企业的用户会大幅提升林位泉他有5家公司,分布如下云南共5家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一语,在各国公司法中并不...*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注册时间注册时间:一般指公司注册日期,即公司是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登记的时间。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 名词解释由天眼查合作伙伴北大法宝提供公司状态登录查看自身风险该公司 曾因************而起诉他人或公司(3条)详情其他(2条)详情周边风险查看详情
全屏查看财务负责人熊兰玉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共3页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VIP会员&——&一眼看清别人不知道的商业信息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1年360元2年720元推荐3年720元立即开通支付后可开发票已是VIP,直接登录扫码下载APP 获取更多免费查看次数查老板一眼看清他的所有公司和商业合作伙伴3次/天(网页1次,APP2次)不限历史信息一眼看清公司/老板的历史相关信息—不限查看公司的股权结构图一眼看清公司的股权路径和实际控制人3次/天(网页1次,APP2次)不限天眼风险一眼看清公司/老板存在和隐蔽的风险3次/天(网页1次,APP2次)10次/天我想联系这家企业,因为我要合作(1)我要投资(0)我要咨询(0)其他(0)这家企业是我的我要认证并查看查看样例收到的赞点赞收到的评论同地区同行业公司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百丽苑二期2-7、8号。法定代表人林位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蕊,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住所地:临沧市耿马县孟定路三公里地球村。法定代表人罗权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以下简称临翔区宝航贷款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耿马泰兴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翔区宝航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马泰兴发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翔区宝航贷款公司诉称,日,被告耿马泰兴发展公司向原告借款7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该借款期限为15天,即日至日,月利率18.5‰。同时约定:被告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十七计收逾期利息。为了确保被告耿马泰兴发展公司借款的履行,被告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罗权万名下的耿马林证字(2011)第号林权证作为抵押。在该款借期内15天,该笔借款月利率为65333元,借款期满后至日的逾期利息为1964355元,复利为50091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共计为9079779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耿马泰兴发展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079779元;2.被告支付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耿马泰兴发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答辩意见欠缺。原告临翔区宝航贷款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合法;2.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出借700万元以及约定的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3.同意抵押承诺书、抵押合同、林权证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用法定代表人所有林权证作为抵押的事实;4.借款凭证、情况说明各一份,网上银行回单二份,用以证明原告出借700万元的事实。被告耿马泰兴发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质证意见欠缺,亦无证据向本院提交。本院认为,原告临翔区宝航贷款公司提交的4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日,经原、被告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0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5天,借款月利率18.5‰,借款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十七计收逾期利息。同时双方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也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同日,被告自愿以坐落于四排山乡芒关村小芒关的林地作为抵押,并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未到林权管理部门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该林地也并未交付给原告管理经营。当日,将欠原告的7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分二次打入被告耿马泰兴发展公司账户内。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耿马泰兴发展公司未支付过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庭审中,原告临翔区宝航贷款公司对林权的抵押权利明确表示放弃。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原、被告双方系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借款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保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未依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此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700万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的18.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该借款期限内利息为64750元(700万元×18.5‰/月÷2)。逾期利息双方约定以日利率万分之十七计算,已经超过年利率的24%,故只能按照年利率24%结算,逾期利息计算为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的24%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临翔区宝航贷款公司要求计算复利的请求,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耿马泰兴发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64750元,利随本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68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嘉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耿马泰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申请执行人。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百丽苑二期2-7、8号。法定代表人林位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蕊,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住所地:临沧市耿马县孟定路三公里地球村。法定代表人罗权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中,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负担诉讼费37680元、执行费62912元。本院于日查封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罗权万名下的耿马林证字(2011)第号林权证,于日查封被执行人在昆明安市中冠建材城B区仓库的木材。经对昆明安市中冠建材城B区仓库的木材评估,双方当事人于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用昆明安市中冠建材城B区仓库的木材抵偿申请人债务105万元,对所查封的耿马林证字(2011)第号林权证中的林权因短期难以变现,申请人要求继续查封,本院于日已查封,剩余本息被执行人定于2018年6月前给付清结。申请人的债权59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定于2018年6月前给付清结,利息以生效判决书计算为准。诉讼费、执行费未能缴纳。经回告,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应群审判员张绍强审判员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鲁进强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