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时交社保补缴要交滞纳金吗,补缴问题

最高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附判例)
最高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附判例)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一:高院再审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广东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珠海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申请再审称:我与海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购买社保是《劳动法》和《》中明确规定的。因此,不交社保应当属于劳动纠纷,我与海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我诉请的是让海某公司补缴社保金,不是诉请社保部门追缴社保金,与社保行政部门没有直接关系,并不属于行政关系。一、二审裁定以本案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是错误的。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海某公司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徐某缴纳社会保险金,徐某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海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解决。二审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理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强&*
代理审判员&马&*
代理审判员&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尤顺*
附二:二中院终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摘要)
(2014)二中民终字第03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位某,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前井胡同7号。
上诉人位彦勋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法院判令:1、明洁物业公司赔偿我丢失档案造成的损失5000元;2、明洁物业公司为我补缴199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如不能补缴,则向位彦勋赔偿相应的赔偿金;3、明洁物业公司为我办理正式的解除手续。
本院认为:位某要求明某物业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赔偿金,因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位彦勋为非农业户籍人员,其要求明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位彦勋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
代理审判员  易&*
代理审判员  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
附三:高院再审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摘要)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广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2013)常民终字第0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朱正功于2011年3月19日即到广宇公司工作,广宇公司2011年9月29日才与朱正功补签劳动合同,故光宇公司给付两倍工资差额应计算至2011件9月28日。2、朱正功请求判令广宇公司为朱正功补缴社会保险,原判决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当。(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朱正功于2012年10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直到12月25日才立案。二审法院庭审程序不规范,剥夺了朱正功辩论权利。据此,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朱某可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
。。。综上,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代理审判员  薛*
代理审判员  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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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补交社保答复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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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陈连红所在的公司在其要求支付未缴养老、失业保险的经济补偿时一口回绝,并口头将她辞退。不得已,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陈连红提出支付2.5万元调解结案时,公司坚决不同意。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耗时近两年,最终,在律师帮助下,陈连红拿到了赔偿。
陈连红是湖北人,老家在农村,户口也是农村的。2007年5月,她应聘到北京一家知名食品有限公司做销售员。4年后,即2011年7月,公司才开始为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这段时间,她家里发生一些事情,需要按医保程序报销相关费用。可是,她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不能享受医保待遇。2014年5月,在得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农村户口员工不能补缴社保但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后,她多次找单位要求补缴社保或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拒绝了她的请求。
无奈之下,陈连红申请了劳动仲裁。然而,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她未休年假工资1439元,不支持社会保险补偿,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来,在日,公司下属的销售公司又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还有一段时间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相重叠。陈连红说,她知道与销售公司签合同时,自己与公司的合同还没到期,但不照办不行。可是,她这次告的对象是销售公司,所以仲裁委认为其主张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时间段在公司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与销售公司没有关系,因此予以驳回。
陈连红收到裁决后向法院起诉。在开庭前几天,即日,公司口头解除了与陈连红的劳动关系,并让她办理工作交接。她到致诚公益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认为关键是查清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是不是关联企业,如果是关联企业,陈连红可以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责任。通过查询,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
开庭时,单位的代理人承认公司与销售公司是一家单位,并且销售公司愿意承担陈连红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调解。单位的代理人要求所有纠纷一并解决,陈连红也不想继续与单位纠缠,提出一次性支付2.5万元的调解方案,但单位代理人只同意给1.5万,且态度十分强硬。此次调解无果。
开庭后的第五天,陈连红收到了公司邮寄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陈连红自10月16日一直未到岗上班,旷工达三日以上,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接下来,陈连红提起第三次诉讼。这一次,她的要求是由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0月份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万元。开庭时,单位代理人不认可违法解除的事实,主张陈连红系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旷工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合法解除,因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律师认为,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未向陈连红告知,陈连红也不知道公司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司没有或不能提供其规章制度是经合法程序制定的相关证据,故应认定其对陈连红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违法的,应当向陈连红支付赔偿金。
庭审结束后,由于双方调解数额相差较大,调解再次失败,等待裁决。由于法院第一次判决时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待定,因此,仅支持了陈连红2012年至2013年年底的未休年假工资,未支持2014年的年休假赔偿。她就这一项请求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作出一裁终局的裁决,由该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年休假工资798元。就其他事项,仲裁委也作出裁决,由公司向陈连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10月份工资共计4.7万元。
裁决做出后,单位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5月24日,陈连红从法院领取了相应赔偿。至此,这场耗时近两年的劳动争议案终于画上句号。
近日人社部宣布,全国已有11个省级单位明确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将由人社部门统管。中国社保学会理事孙洁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分析,主管权曾被称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最大难点,人社部这次罕见的高调表态预示着这一问题走势已基本明朗,即最终很可能均由人社部门来统管。
各地下月须出医保整合规划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就明确提出要合并城乡医保经办体系,但对于备受业内关注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直至今年初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都没有明确统一后的新制度是由卫生计生部门主管还是由人社部门主管。此前业内人士曾预测,主管部门的确定,将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最大难点。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出台的《意见》虽然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但是明确了时间表,提出各省 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据人社部方面介绍,按照中央的要求,目前各地正抓紧推进制度整合工作,均明确了工作安排并抓紧起草总体规划。
参保者个人权益不会受影响
目前我国城乡三项医保是主要由人社部门管理的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以及由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孙洁表示,由原卫生部门推出的新农合制度出台较早,管理也做得不错。不过,人社部门是我国五大社会保险的主要主管部门。孙洁预测,在主管单位问题上,这次人社部的高调表态应该已经基本明确了这一问题的走势,即由人社部门来统管。她分析,就如同虽然目前有些地区的社保费是由人社部门负责征缴,也有些地区的相关社保费是由税务部门征缴一样,但是当地相关社保险种的主管部门都是人社部门而不会是税务部门。因此今后各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后的主管单位,应该也是人社部门。
孙洁还表示,最终无论地方性政策如何设计,即使略有差异,预计都不会影响政策的整体落地实施,不会影响到相关参保者的个人权益。
统管利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李克强总理今年提出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问题,称力争两年实现医保异地结算。在今年4月的人社部一季度发布会上,该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也坦承,新医改以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问题是老百姓反映最强烈、同时也是解决难度最大的问题。
为了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人社部决定在2016年要实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到2017年能够基本实现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的直接结算。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人社部正加快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建设。以金保工程业务专网为依托,以社保卡为载体,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在国家层面搭建好异地就医结算的平台。同时指导各地做好异地就医结算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完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做好与部级系统对接。最后是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完善周转金、分级诊疗制度,包括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政策,以便做好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对此孙洁分析,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原本就涉及各地之间系统的对接以及协调和认证等诸多问题,如果各地之间整合后医保的管理部门还不一致,那么无疑又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设置了新的技术和行政上的难题。如果要利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快速推进,那么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5月20至30日,成都、攀枝花、泸州等地企业职工纷纷来电咨询,关于我省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相关情况,解决职工生大病不怕进医院的问题。对此,4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现邀请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对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权威解读。
问:大病医保参保费用由谁缴?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大病保险不需要参保群众个人缴费。参保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0至40元。因为开展大病保险以市 为统筹单位,所以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测算后自行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
问:什么样的疾病属于大病保障范围?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报销。所以,大病保险中的大病不是指具体的某一种疾病,可以理解为因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
比如张某患了重大疾病,总共花去医疗费用70余万元,符合政策报销范围的为6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先报销了15万元,剩下的45万元就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但是,这个报销首先要扣除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底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由各地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具体报销比例,或分段制定最低报销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最高报销限额,通俗地说,就是报销不封顶。随着各地筹资能力增强和保障水平提高,还将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本报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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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问:我是单位人事,由于财务方面的原因,导致上月社保至今仍未缴纳,我想问一下,针对这种情况会产生滞纳金或受到处罚吗?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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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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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5
电话:86-21- 劳动人事咨询:12333 医保咨询:962218
建议使用IE6.0,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离职一个月后,公司财务说没有及时停社保要我补交 2 个月的社保,公司+个人的部分
09:50:06 +08:00 · 7077 次点击
帮我多买了 2 个月的社保,说是社保中心那边忘记停了,但是这样的话不应该是公司的责任吗?
还是说里面有什么内幕?
第 1 条附言 &·&
10:47:43 +08:00
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我严谨地走了离职的流程,还是给我弄出这个麻烦来
第 2 条附言 &·&
14:21:57 +08:00
后来努力争取了一下,公司那边说我承担个人部分就可以了
叹气,这年头谁都想推卸责任
29 回复 &| &直到
18:04:57 +08:00
& & 09:57:22 +08:00
HR 的责任吧... 我上家公司没给我及时停,我现公司差点交不进去,还好发现的早...
& & 09:58:02 +08:00
这没什么内幕把.. 相反还挺好的, 避免了换工作中间的断交 ?
& & 09:59:22 +08:00
人事的责任,不用鸟它
程序员真好忽悠
& & 09:59:29 +08:00
人家帮你交了还方便你了,不然你以后还得自己去补交,公司又没赚你钱。
& & 10:00:31 +08:00
这能有什么内幕。。。你社保账号查一下不就知道了。
& & 10:00:39 +08:00
为什么要你交,他不交你当前的公司也会给你交的,你让他找你现在公司要钱,我就不信你现在公司会搭理他
& & 10:04:13 +08:00
感觉楼主 最多把自己个人部分的还给公司吧。。公司部分应该公司自己负责。。不过公司自己的责任,楼主不还也没啥问题。
& & 10:07:14 +08:00
真心不用管,扣 HR 的钱就好了,谁出错谁负责啊。
& & 10:09:20 +08:00
不用管啊,这是 HR 自己的锅,难道还能去告你不成?就算去了也只用交自己的部分。
& & 10:10:24 +08:00
要赔付可以呀
有条件 原公司没有及时转出导致你下一家无法转入 得负责 赔偿你产生的损失
看他们还要不要
& & 10:14:28 +08:00
这就是 HR 的责任吧。
如果你过意不去,补也只补个人的部分。
& & 10:14:33 +08:00 via Android
个人部分问你要(如果现在公司代扣了则问现在公司要),公司部分问你现在的公司要,因为上家多交,下家交不进去肯定少交的。如果你现在没工作,那个人+公司都问你要。
不过你不给,上家也没什么办法。
公积金问你要,因为公积金可以重复多缴的,收益人是你。
同样的,你不给,上家也没什么办法。
& & 10:22:25 +08:00
跟上家公司没利益纠纷的话,该给的还是给吧,贪这种便宜没意思。
& & 10:28:08 +08:00
谁出错谁负责,请勇于承担。
& & 10:36:02 +08:00
楼上说得都不错 支付自己那一份就好 至于公司出的那部分 虽然是 HR 的责任 但是工作失误一般也不可能 HR 自己完全承担(毕竟是替公司办事,比较大的可能是直接公司承担这个损失了) 但是有了一个败笔相当于不良记录
换句话说 如果你并他全部搞定了 你自己吃亏 对方反而是做错事却不会受影响(及时追回了损失) 还可能被嘉奖(搞笑吧……犯了错及时补救反而能证明自己的能力)
楼上最多的也就考虑到了这一段 然而你在新公司上班 现在与旧公司产生纠纷 如果被公司了解到了 那必然可能影响你在新公司的形象(虽然错不在你,但是跟你有关) 对你存在一些隐性的损失
所以你自己酌情处理,或者向你领导或者负责处理社保事宜的同事问询一下 看看能否妥善解决 如何解决较好。同样也可能有一点坏印象(虽然比较少,但是毕竟和你有牵扯)
最后就是自己选择一个方式处理吧。不要太软弱。
& & 10:52:10 +08:00
在这个社会中,讲什么情面,交个人的就行了,图个心安。别人犯的错为什么要你来承担,不行告我啊。
& & 10:57:56 +08:00
曾经也遇到过,离职了,人事说财务误操作,多交了一个月公积金,然后让我退。我先是去查账户的入账记录,然后发现他们还欠我几个月呢。和人事说明情况后。就解决了。不退。你的情况,也是先去查明前公司和现在公司的情况。然后那个月当时的现公司就不用交了,然后让现金补给我的。所以两头协商好。不占便宜也不吃亏。至于说明影响的有点想太多,遇见问题正常解决就行了。
& & 11:20:59 +08:00
不管怎么说,先去查社保公积金的记录核实下吧。
& & 12:05:30 +08:00
如果原单位交了,那你新的这边有可能会交失败吧
让原单位 HR 来找新单位 HR 要钱
如果要不到,就让他自负
谁让他不好好工作造成损失
& & 12:38:18 +08:00
千万不要讲情面,如果要撕,走法律途径
& & 12:46:04 +08:00
根本不用鸟他。。。
& & 12:55:48 +08:00
上家公司离职时,也遇到过。。离职后的一个月也给我缴了公积金。。
然后让我提供身份证原件,,公司去社保 中心退回来。。。。
& & 13:25:51 +08:00
这个简单来说,让你补交千万别理他,公司犯的错,然后让员工买单也是脸皮够厚的,要是像 @ 说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把已交的社保退掉,这是帮一下忙,还是能够接受的
& & 13:30:54 +08:00
问题是你的现金和养老金, 尤其还是公司部分加个人部分, 意义不一样, 显然养老保险不值钱.
难道她自作主张帮你买了一万张彩票, 你也要给她两万块钱? 话说回来, 便宜也不能占, 我觉得给个人部分就比较合适, 公司统筹部分的钱又没到你的账户, 还的话就太亏了.
& & 13:44:46 +08:00
如果你现公司当月帮你交社保、公积金失败了,公司和个人这部分钱应该要折现和工资一起发给你的,这件事情从钱上来讲对你没啥损失,需要你花时间去汇款或者沟通~
& & 15:48:34 +08:00
这个情况应该是前公司没有给你减员,没有减员的情况下,现在的公司无法增员即无法给你交五险一金的。
确实跟 LS 的看法差不多,如果两个公司社保基数不一样会存在多交一些或者少交一些的现象。
& & 17:18:40 +08:00
@ 之前的公司不停,新公司交不上去的
& & 17:43:57 +08:00
我也试过,好像是半年没停, HR 不断说服我,最后我被打动,直接拉黑了。
因为是你的工作失职,我没有义务承担
& & 18:04:57 +08:00
这 HR 这是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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