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免责条款里的这个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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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到期后,租房合同中的条款还有效吗?
从中介那里租房,合同期一年,合同中规定:合同期满后,直接与房东建立租赁关系,视为违约,赔偿2个月房租的违约金。想问,如果合同期满了之后,合同无效了,此霸王条款还成立不?我们已经与房东联系上了,等着合同期满后直接租他们的房子,中介太坑了。另外,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规避风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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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霸王条款不用理它啦。这次中介又不提供服务。中介合同在找到房子以后,你支付过费用后,双方履行完成啦。中介要是写上,你以后租房,都得找他,不找也违约,成吗。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二手房经纪人
我就是中介.他那是霸王条款.没事.没有法律效应.
你好,无效了,
你好,具体案情?建议来电详细咨询。
您好 此条款无效 直接联系房东即可
无效的条款!
你好,条款无效。
可以起诉撤销或变更
合同期满以后霸王条款就不成立了,合同期满以后直接和房东签订合同即可,不用通过中介就可以规避风险。
具体和律师联系,根据案情而定
第1-10条,共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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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之前和一租户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在补充协议那一空白处没划掉,,现在租户自行添加了条款,但他不承认是自行修改的,说是我承认的,这两份合同还有效吗?
之前和一租户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当时在补充协议那一空白处没划掉,,现在租户自行添加了条款,但他不承认是自行修改的,说是我承认的,这两份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是双方的行为。 合同,应当当事人都有一份。如果出现了像你说的情况,如果你手里的没有此条款,他那份多出的内容属于无效。而且,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他的多出的条款,应当做出合乎客观的合理解释,否则,就是私自修改合同,修改无效。
再则,如果有必要,可以碳--14同位素高科技鉴定修改时间,届时,会真相大白的。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是一式两份的,首先你手中的合同和他手中的合同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你完全可以凭此来终止合同或部分执行合同,这完全可以由你决定,因为你是无过错方。
你不能能证明,这个补充协议那一页的空白处内容是他事后添加的,则合同仍有效。
如果你们能达成一致,可以终止合同。不能就只能按合同执行。
只要是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的
那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是一年,你只要在终止合同半个月前告知对方,应不算违约,这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若没有这一条,肯定把押金作违约金处理了.
《XX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日签订的《XX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1.明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协议上注明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你委托他人代理从事房屋租赁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
答: 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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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有什么区别,这两者在打官司中可以混为一体吗?
房屋租赁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有什么区别,这两者在打官司中可以混为一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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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
作者/编辑:佚名 https://www.unjs.com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阻人使用、收益,承阻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 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租赁行为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
  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法风险】
  在现实中 ,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略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 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我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实践,针对一些容易被当事人忽视,而又可能引起争议 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为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提供法律帮助。
  一、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
  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 ,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 ,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因此,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 ,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已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损失 。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队同意大厦投入使用,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未签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大厦不具备出租使用的条件 ;房产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时,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也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根据我国 《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 规为依据。由于《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 ,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 ,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违章房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 地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不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土地使用权 ,不能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 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下,建造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用于出租,则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虽然现实中这两种情况下,建造人可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但租赁合同双方毕竟 要承担无效合同的风险;三是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 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 ,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章房屋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违章房屋出租,作为承租一方防范的唯一办法就是租赁前认真查看出 租人的房产证照,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房屋不能租赁。当然,个别承租人出于其他目的明知是违章房屋仍要租赁的 ,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或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但这种风险未必能规避。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三)租赁房屋&。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 ,因此按《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律师意见: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损害。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
  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张某将自有的200O商业用房出租给李某经营饭店,双方签订2年期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条款做了 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交付了租金并装修了房屋,开始营业。因该房屋地理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 ,市场租金普遍上涨,张某有些后悔,于是以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那么 ,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无效呢?
  1、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 、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该条规定以&应当&对登记备案加以规定,立法宗旨在于要求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因此确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条规定是否为强制性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 ,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32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 ,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 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直接规定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但是鉴于它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效力问 题。
  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出租私人或单位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 ,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登记。
  笔者认为,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 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对房屋租赁的合同进行备案,主要是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 ,登记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依据《合同法解释》第9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 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不应成为强制性规定。现实中由于法律宣传及管理环节薄弱,以及当事人嫌手续麻烦 及规避一些税费,公民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对法人间的少一些,但出于交易安全的必要,律师建议租赁双方应进行登记备案 ,以减少合同风险。
  2、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
  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⑵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 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⑶在市 、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 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本人认为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 。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1、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 ,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 ,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 ,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 (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我们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某将自己私有的二层二室住房租赁给张某,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中介服务,并同意张某的装修方案 ,将原卫生间拆除移至阳台,将卫生间通风和排水立管在二层弯曲靠在墙边,以增加厅内有效使用面积。使用中楼上用户发现下水不畅 ,楼下住户发现卫生间通风不畅,于是与出租人联系,要求其维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实际简单进行了处理 ,但效果不是非常明显。在楼上楼下用户强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构造或是拆除装修进行彻底返修 ,承租人坚持当时改造方案是经出租人同意并认可的,否则也不会同意承租。因此双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 议,诉至法院。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返修争议,由于当初对改变房屋构造的后果双方约定不足,造成维修责任不明确 。向这样的案例还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阳台窗探出,因物业或楼上住户要求必须拆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责任承担问题 。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 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 ,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 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 ,对添附物或改善物处理做约定是最好的。
  上述处理原则只具有一般性,每个案件都是有其独特性,不能一概而论。现实中也存在承租人恶意添附的情况 。本文定义的恶意添附是指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但对添附处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承租人主观上存在利用&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 ,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以期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获得更多补偿的行为;客观上进行为牟利而乱添附。通常承租人会采取在装修时 就出具一些假fa票证明自己购买的质次价低的添附物价值很高或是将一些没有价值的产品故意进行添附来讹取补偿等手段,造成出租人不堪补 偿的严重后果,侵犯出租人合法权益。
  因此,在订立合同或者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与对方明确约定添附物种类、价值及补偿标准等,并对装修过程进行尽职调查 ,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租赁期间,房屋遇到拆迁的情况大量出现在我们的中。那么如何保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 。现实中,有些合同约定房屋拆迁属于不可抗力,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返还剩余租金,承租人腾退房屋。虽然拆迁不能完全被认定为 不可抗力,但这种约定从法律上应认定是有效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些合同对此没有约定,遇到拆迁问题时就容易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了解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承租人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16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可以看出在拆迁行为中,房屋承租人是独立于被拆迁人存在的 ,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
  2、承租房屋拆迁时承租人享有权利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31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 做好下列各项工作:&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迁事 项&;第38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 ,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属于非住宅房屋的 ,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因此如果出租人隐瞒了出租房屋的事实,单独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而使承租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追偿 应得的补偿部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 》中对拆迁补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按约定处理。因此,这就需要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 ,以免将来产生纠纷或者遭受财产损失。
  五、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1、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买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 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看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即无须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当然即享有的权利。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其在任何时 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只有当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才能在同等条件下由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现实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在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转让,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此情况应区分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是善意,即受让人不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其购买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 。租赁合同如经过备案,承租人可依法对抗受让人,申请撤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租赁合同未经过备案,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赔偿范围是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 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确定违约赔偿标准是必要的;二是恶意,即受让人明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而购买 ,那么承租人可依法行使撤消权。
  3、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和继承
  优先购买权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 ,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民通意见》第11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 ,在租凭期间,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即如果承租房屋是供家庭共同使用的 ,则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视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
  按《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 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 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即&买卖不破租赁&。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2    〖预览〗一个人是否为人所信服,不在于他说了什么,而在于他做了什么。作为一名普通的国家公务员,我更愿是道德诚信体系建设的一团星光,与更多的同志携手并肩,助燃全社会文明发展的燎原大火。公务员职业道德浅谈论文大家好!光从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签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中国在推进公务员制度的二十年里,就是一路风雨,鲜花伴随着荆棘,掌声与批评同在。二十年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涌现了很多优秀的公务员及他们依法行政的典型案例,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我国公务员系统的行政能力在十年间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当前社会上仍然有一定的公众将“公务员”“行政机构”与官僚、散漫、效率低下等负面、字眼联系在一起,这些现象虽然不占多数,但同样值得我们深思。公安部副部长、纪委书记、督察长xxx以他两袖清风、一心为公的一贯工作、生活作风获得提名并当选“感动中国XX年度人物”。然而,社会上大多数人却并不买账,认为他根本不能感动任何人,这种奖项纯属内定。改革开放30年来,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的信仰和价值观却面临溃败。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什么都不再相信:不相信有人会为了主义而慷慨赴死;不相信有人会大公无私舍身取义;不相信有人立志为生民请命为万世开太平。即便在当今公务员系统内部,一部分人也已经无法体会……【】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3    〖预览〗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就房屋租赁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从而签订的协议。以下是unjs小编搜罗的沈阳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下载,希望对你有帮助。
  沈阳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一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沈阳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
  该房屋为:楼房_____室_____厅___卫,平房____间,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装修状况___,其他条件为___,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______.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_____.
  第三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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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地方都有他自己的特色,就连房屋租赁合同也是哦,房子不同、设备不同,那么合同内容也是不同的哦。以下是unjs小编搜罗的2017年深圳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7年深圳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下称甲方):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籍贯: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承租方(下称乙方):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籍贯: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为调剂深圳经济特区房产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在深圳经济特区的的房产出租,乙方自愿承组,双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有关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浅谈房屋租赁合同法效力及风险5    〖预览〗
  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以下是unjs小编搜罗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写,希望对你有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写一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址:
  二、室内附属设施:
  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口月 口季度 口半年 口年 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1次付款计 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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