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交优惠,什么时候办理手续

第55问: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需要办理的手续是什么?
不需要办理备案等额外手续,只需要如实在纳税申报表填写完整申报数据即可。&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副会长兼秘书长:
副 会 长:
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副 会 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您所在的位置:&>&&>&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发布日期: 15:13: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2.
     3.
&&&&&&&&&&&&&&&&&&&&&&&&&&&&&&&&&&&&&&&&&&&&&&&&&&&&&&&&&&&&&&&& 国家税务总局
&&&&&&&&&&&&&&&&&&&&&&&&&&&&&&&&&&&&&&&&&&&&&&&&&&&&&&&&&&&& 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备案表》,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优惠事项,企业已经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六条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全方位做好对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
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海淀公安分局网站备案号:号
版权所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1层 邮编:100142 总机:010- 技术支持:中税协信息工作部
研发单位:神州易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调整情况的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我局与地税局联合发布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5号),对我市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进行了明确。具体变化如下:1.备案流程的变化(1)下列优惠事项原采用“以报代备”(即填写申报表即视同备案)的流程,现调整为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履行备案手续。序号减免税事项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3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4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6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8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9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企业所得税1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将原“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备案办理流程取消,纳税人年度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仍沿用“以报代备”的备案流程,纳税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2.备案办事时限的变化(1)企业享受下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序号定期减免税事项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4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7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8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9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0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4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企业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低税率优惠事项,在相关证书有效期内,也需要每年办理优惠备案。3.备案办理方式的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办理新增网上办理方式。对于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优惠事项,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网上办理或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对于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外还需报送其他备案资料的优惠事项,纳税人需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1)可以选择网上办理或前台办理的优惠事项序号优惠事项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6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7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8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0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12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1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6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7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19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需前台办理的优惠事项序号优惠事项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7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8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9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0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4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6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3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格的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使用统一格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下列表格停止使用:序号表格名称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免税收入)》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减记收入)》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应纳税额)》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减免税优惠)》5《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6《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摊销)》7《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资产加速折旧)》8《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9《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5.明确优惠事项的享受时限76号公告明确了税收优惠享受时限,将优惠事项分为“预缴享受年度备案”和“汇缴享受”,其中“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事项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汇缴享受”事项季度预缴时不得享受优惠,“汇缴享受”事项具体为下列优惠事项。序号优惠事项享受时限要求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汇缴享受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汇缴享受3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汇缴享受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汇缴享受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汇缴享受6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汇缴享受7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汇缴享受8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6.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流程,高新技术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后,无论当年度是否亏损,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在年度申报时如实填写附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7.规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办理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办理备案,办理方式包括通过网上报送和前台报送。附件:
0上一篇:下一篇:
国税局网站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地税局网站链接
深圳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报刊网站链接
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务网
子网站链接
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罗湖区国税局
福田区国税局
南山区国税局
蛇口国税局
盐田区国税局
光明新区国税局
坪山区国税局
龙华区国税局
大鹏新区国税局
前海国税局
宝安区国税局
龙岗区国税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