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信证券 新三板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

[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 & & &
&众所周知,证券法有明文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但哪些人员属于证券从业人员?该等规定是否适用于新三板公司呢?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1、《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年12月修订)九、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3、《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同时,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及执业证书,而取得执业证书的前提是被证券业务机构聘用,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指与证券从业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且已依法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及执业证书的人员。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新三板股票呢?我们先看一下在一级市场股转系统的态度。
二、新三板相关案例
1、深海软件
<img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x1.sinaimg.cn/large/4ae7d4ffgy1fe3hkhdx6lj20fe0a7758.jpg"
ALT="[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TITLE="[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img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x1.sinaimg.cn/large/4ae7d4ffgy1fe3hkt3fkgj20fe076dgi.jpg"
ALT="[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TITLE="[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8203;2、臻顺智能
<img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x2.sinaimg.cn/large/4ae7d4ffgy1fe3hkqv1fhj20fe02fjrg.jpg"
ALT="[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TITLE="[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img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x2.sinaimg.cn/large/4ae7d4ffgy1fe3hkujxh0j20fe0buwfr.jpg"
ALT="[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TITLE="[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img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x4.sinaimg.cn/large/4ae7d4ffgy1fe3hks9e3gj20fe05vq3d.jpg"
ALT="[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TITLE="[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img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x3.sinaimg.cn/large/4ae7d4ffgy1fe3hks6t62j20fe01qwev.jpg"
ALT="[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TITLE="[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8203;3、正益移动
<img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x1.sinaimg.cn/large/4ae7d4ffgy1fe3hktvdljj20fe08qdgp.jpg"
ALT="[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TITLE="[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img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x3.sinaimg.cn/large/4ae7d4ffgy1fe3hkszpc6j20fe0430sz.jpg"
ALT="[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TITLE="[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8203;4、中凌高科
<img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x2.sinaimg.cn/large/4ae7d4ffgy1fe3hkv3vg5j20fe0asab0.jpg"
ALT="[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TITLE="[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img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x3.sinaimg.cn/large/4ae7d4ffgy1fe3hkumc66j20fe05w0t7.jpg"
ALT="[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TITLE="[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三、初步结论
1、通过上述申请新三板挂牌的股转系统的反馈意见,可初步看出,在一级市场,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的拟新三板公司股份持禁止态度,如及时辞去证券公司的职务并出具承诺,不会构成实质障碍。
2、经咨询股转相关工作人员,在二级市场,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等问题,更多的是倾向于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新三板的股票。
3、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参与认购新三板的股份的情形,股转系统是认可的,详见深海软件。
4、经搜索,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广州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系股东)诉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拟挂牌主体,截至目前未成功挂牌)关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案由:高聚浩以金网达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实现新三板挂牌,诉讼请求:要求金网达支付回购款和利息共计人民币近550万元。法院查明广州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但据了解,该案尚未判决。
但实务中存在一种观点,即从业人员只要是不买卖自己公司的主办项目的股票就可以。经搜索,上述案例中,深海软件的主办券商为海通证券,臻顺智能的主办券商为中山证券,正益移动的主办券商为中信建投,中凌高科的主办券商为华泰证券。其中深海软件及中凌高科的(间接)股东均为主办券商的员工,可见上述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现行《证券法》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交易,但并未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开立证券账户买卖基金、债券等证券。在此背景下,《指引》没有一律禁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开立证券账户,而是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工作人员的证券账户管理。所以在实务中是否存在一定操作空间呢?
<img src="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http://wx2.sinaimg.cn/large/4ae7d4ffgy1fe3hnmr5p1j20g60inaet.jpg"
ALT="[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TITLE="[转载]小兵研究&|&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小结" />
&#8203;&#8203;&#8203;&#8203;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证券从业人员能否入股新三板公司待明晰_网易财经
证券从业人员能否入股新三板公司待明晰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导致股东“现形” 证券从业人员能否入股新三板公司待明晰)
一家正在筹划挂牌的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但双方因股权变更纠纷对簿公堂,后者指责前者不能按时挂牌,前者指责后者阻碍其挂牌。此后,最终牵出股东的身份。该事件就发生在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网达”)和广州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高聚浩”)之间。10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高聚浩诉金网达关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在庭审上,金网达代理律师否认高聚浩诉其未能完成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方面、不能按时挂牌的指控,并指出高聚浩的股东中有证券从业人员,这意味着他们持有了拟挂牌公司股份,从而导致其不能完成挂牌。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被《证券法》严令禁止。然而因为背后的丰厚利润,过去数年不乏铤而走险、影响恶劣的案例。在2012年、2015年共发生3起类似事件,都是证券从业人员凭借保荐上市的便利,违规投资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二级市场减持获取巨额收益。在新三板市场,也有证券从业人员采取“突击入股”和“找人代持”的方式,隐名潜行在法律“模糊地带”。对簿公堂2015年6月,广州大道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道汽车”)筹划在新三板挂牌,并与广州证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2015年12月,大道汽车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引入投资者。在广州证券从业人员刘毅铭的引荐下,广州市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在日与金网达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由高聚浩向金网达注资500万元,合计获得55万股,占挂牌公司3.03%的总股本。协议中包括保护性条款,规定如果金网达不能在日前在新三板挂牌,那么必须以现金形式回购这55万股。8个月后,高聚浩以金网达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实现新三板挂牌为由,一纸诉状将金网达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回购款和利息共计人民币近550万元。对此,金网达表示“不服”。其代理律师称,未能办理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高聚浩应该负主要责任。金网达董事长罗晶晶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我们在准备办理相关股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现,高聚浩不愿意公开股东的身份信息,导致我们不能挂牌。”高聚浩代理律师对此回应称,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以广州市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并不需要提供具体的股东信息。然而,罗晶晶指出,对于应该按程序完善的董事信息,高聚浩也拒绝配合。按照协议约定,高聚浩完成增资后,将委派其人员陈迪作为金网达的董事之一。但金网达方面通过邮件请陈迪完善身份信息,却一直得不到回应。记者试图拨打高聚浩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其手机一直关机。股东“现形”金网达认为,高聚浩此举的背后隐藏着不可公开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网达代理律师向法院出示了一张何书婷的名片,单位是“”。随后,律师当场指认旁听席一名女子正是何书婷本人。审判长当庭询问了何书婷的就职信息,何书婷承认自己目前确实在中信证券工作。记者查阅企业工商信息后发现,何书婷位列高聚浩股东名单之一,持股比例为5.988%。10月底的庭审中,高聚浩代理律师也证实确有此事。金网达代理律师还指出,何书婷在入职中信证券之前也是券商从业人员。对此,何书婷当庭表示否定。她表示自己在入股金网达时,只是一名普通投资者。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到,何书婷在中信证券进行执业登记的时间是日,8天后,高聚浩便与金网达签订了增资扩股相关协议。记者还发现,何书婷上一次执业证书的登记是在日,职业机构是广州证券。这意味着何书婷不仅仅是简单的证券从业人员,就在金网达与高聚浩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不久前,她还是该项目的主办券商——广州证券的工作人员。潘多拉魔盒《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任何人在成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然而,这条法律是否在新三板适用,仍是一片“模糊地带”。一些从事新三板业务的券商人士和法律人士对此也“模棱两可”。某知名券商场外市场部挂牌总监告诉记者,其在对拟挂牌公司的尽职调查中,并不会“穿透式”调查是否有证券从业人员间接持股,也不会在申报文件中详细披露。因为《证券法》相关规定是针对“股票”而言,而作为拟挂牌公司股东,持有的是“股权”。上海某券商新三板业务负责人也认为,不应该禁止从业人员持有拟挂牌公司的股票,否则就意味着“券商从业人员不得进行股权投资”。一位专投新三板的私募基金人士则认为,证券法的条款“也许适用于新三板”。接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人士认为,《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对新三板同样适用,如果有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公司股票,那么该公司不能在新三板挂牌,如果不挂牌,则“无所谓”。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利淼认为,如果拟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身份是证券从业人员,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其所持拟挂牌主体的股权应该在申请挂牌前予以清理,否则拟挂牌主体就会因股东资格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而不符合股权明晰的申请挂牌的基本条件。于利淼等律师也认为,调查股东详细身份信息的流程不可避免,因为确保拟挂牌主体的股权明晰,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无论是券商还是律师均有法定义务按规定对拟挂牌公司的股东主体资格进行穿透式核查,否则无法发表意见,也将有碍挂牌。盈科律师事务所负责新三板业务的卢凯律师认为,从此案来看,由于高聚浩还委派人员去金网达做董事,因此二者还有高管关联关系,更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详细的股东身份信息。
作为金网达的保荐机构,对于其尽调工作中的股东身份信息部分,广州证券回应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一方面,高聚浩公司的投资未经有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未签订正式的增资扩股合同,未办理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未完成缴纳出资与验资。因此,高聚浩公司并没有依法成为金网达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广州证券并不了解高聚浩的股东名单,也不清楚何书婷的身份情况。另外,在其尽调期间,金网达公司并没有透露高聚浩公司有投资意向,仅仅是出示了一份增资扩股意向协议,而且意向协议中没有涉及到双方对赌内容。广州证券还表示,金网达的挂牌项目已经在2016年4月暂停,至今该项目仍处于暂停状态。部分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即使在尽调中会进行穿透式股权排查,但仍可以采用代持方式逃避。中泰证券业务人员和长江证券一名资深业务经理都表示,除非采用代持股的方式,否则证券从业人员很难躲开股权穿透式排查这个环节。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曹乘瑜
责任编辑:钟齐鸣_NF5619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liuxue86.com - 证券从业考试备考辅导 】
  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券从业人员能否入股新三板公司”,希望考生们能多多关注证券行业资讯!
  证券从业人员能否入股新三板公司
  一家正在筹划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但双方因股权变更纠纷对簿公堂,后者指责前者不能按时挂牌,前者指责后者阻碍其挂牌。此后,最终牵出入股股东的证券从业人员身份。该事件就发生在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网达”)和广州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高聚浩”)之间。
  10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高聚浩诉金网达关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在庭审上,金网达代理律师否认高聚浩诉其未能完成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方面、不能按时挂牌的指控,并指出高聚浩的股东中有证券从业人员,这意味着他们持有了拟挂牌公司股份,从而导致其不能完成挂牌。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被《证券法》严令禁止。然而因为背后的丰厚利润,过去数年不乏铤而走险、影响恶劣的案例。在2012年、2015年共发生3起类似事件,都是证券从业人员凭借保荐上市的便利,违规投资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二级市场减持获取巨额收益。在新三板市场,也有证券从业人员采取“突击入股”和“找人代持”的方式,隐名潜行在法律“模糊地带”。
  对簿公堂
  2015年6月,广州大道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道汽车”)筹划在新三板挂牌,并与广州证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2015年12月,大道汽车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引入投资者。在广州证券从业人员刘毅铭的引荐下,广州市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在日与金网达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由高聚浩向金网达注资500万元,合计获得55万股,占挂牌公司3.03%的总股本。协议中包括保护性条款,规定如果金网达不能在日前在新三板挂牌,那么必须以现金形式回购这55万股。
  8个月后,高聚浩以金网达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实现新三板挂牌为由,一纸诉状将金网达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回购款和利息共计人民币近550万元。对此,金网达表示“不服”。其代理律师称,未能办理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高聚浩应该负主要责任。
  金网达董事长罗晶晶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我们在准备办理相关股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现,高聚浩不愿意公开股东的身份信息,导致我们不能挂牌。”高聚浩代理律师对此回应称,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以广州市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并不需要提供具体的股东信息。然而,罗晶晶指出,对于应该按程序完善的董事信息,高聚浩也拒绝配合。按照协议约定,高聚浩完成增资后,将委派其人员陈迪作为金网达的董事之一。但金网达方面通过邮件请陈迪完善身份信息,却一直得不到回应。记者试图拨打高聚浩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其手机一直关机。
  股东“现形”
  金网达认为,高聚浩此举的背后隐藏着不可公开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网达代理律师向法院出示了一书婷的名片,单位是“中信证券”。随后,律师当场指认旁听席一名女子正是何书婷本人。审判长当庭询问了何书婷的就职信息,何书婷承认自己目前确实在中信证券工作。
  记者查阅企业工商信息后发现,何书婷位列高聚浩股东名单之一,持股比例为5.988%。10月底的庭审中,高聚浩代理律师也证实确有此事。金网达代理律师还指出,何书婷在入职中信证券之前也是券商从业人员。对此,何书婷当庭表示否定。她表示自己在入股金网达时,只是一名普通投资者。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到,何书婷在中信证券进行执业登记的时间是日,8天后,高聚浩便与金网达签订了增资扩股相关协议。
  记者还发现,何书婷上一次执业证书的登记是在日,职业机构是广州证券。这意味着何书婷不仅仅是简单的证券从业人员,就在金网达与高聚浩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不久前,她还是该项目的主办券商——广州证券的工作人员。
  潘多拉魔盒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任何人在成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然而,这条法律是否在新三板适用,仍是一片“模糊地带”。一些从事新三板业务的券商人士和法律人士对此也“模棱两可”。某知名券商场外市场部挂牌总监告诉记者,其在对拟挂牌公司的尽职调查中,并不会“穿透式”调查是否有证券从业人员间接持股,也不会在申报文件中详细披露。因为《证券法》相关规定是针对“股票”而言,而作为拟挂牌公司股东,持有的是“股权”。
  上海某券商新三板业务负责人也认为,不应该禁止从业人员持有拟挂牌公司的股票,否则就意味着“券商从业人员不得进行股权投资”。一位专投新三板的私募基金人士则认为,证券法的条款“也许适用于新三板”。
  接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人士认为,《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对新三板同样适用,如果有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公司股票,那么该公司不能在新三板挂牌,如果不挂牌,则“无所谓”。
  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利淼认为,如果拟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身份是证券从业人员,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其所持拟挂牌主体的股权应该在申请挂牌前予以清理,否则拟挂牌主体就会因股东资格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而不符合股权明晰的申请挂牌的基本条件。
  编辑推荐:
  想了解更多证券从业考试备考辅导网的资讯,请访问:
本文来源:
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考友们,出国留学网精心为您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报名官网:中国证券业协会”供您参考,预祝您考试顺利!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讯,网站将持续更新,敬请关注!证券从
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3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到底什么时候开通?&,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
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友们,出国留学网为您带来“2018年3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希望能帮助到您!愿您顺利通过考试!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资讯,网站将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各位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友们,出国留学网精心为您整理了“2018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公布”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更多有关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资讯,请持续关注
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考友们,出国留学网精心为您整理了“注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流程是什么?”供您参考,预祝您考试顺利!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资讯,网站将持续更新,敬请关注!注册证
证券从业人员能否入股新三板
新三板入股证券从业人员能否入股新三板公司待明晰-中新网
证券从业人员能否入股新三板公司待明晰
日 11: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一家正在筹划挂牌新三板的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但双方因股权变更纠纷对簿公堂,后者指责前者不能按时挂牌,前者指责后者阻碍其挂牌。此后,最终牵出入股股东的证券从业人员身份。该事件就发生在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网达”)和广州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高聚浩”)之间。
  10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高聚浩诉金网达关于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在庭审上,金网达代理律师否认高聚浩诉其未能完成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方面、不能按时挂牌的指控,并指出高聚浩的股东中有证券从业人员,这意味着他们持有了拟挂牌公司股份,从而导致其不能完成挂牌。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被《证券法》严令禁止。然而因为背后的丰厚利润,过去数年不乏铤而走险、影响恶劣的案例。在2012年、2015年共发生3起类似事件,都是证券从业人员凭借保荐上市的便利,违规投资入股拟上市公司,并在二级市场减持获取巨额收益。在新三板市场,也有证券从业人员采取“突击入股”和“找人代持”的方式,隐名潜行在法律“模糊地带”。
  对簿公堂
  2015年6月,广州大道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道汽车”)筹划在新三板挂牌,并与广州证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2015年12月,大道汽车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引入投资者。在广州证券从业人员刘毅铭的引荐下,广州市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在日与金网达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由高聚浩向金网达注资500万元,合计获得55万股,占挂牌公司3.03%的总股本。协议中包括保护性条款,规定如果金网达不能在日前在新三板挂牌,那么必须以现金形式回购这55万股。
  8个月后,高聚浩以金网达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实现新三板挂牌为由,一纸诉状将金网达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回购款和利息共计人民币近550万元。对此,金网达表示“不服”。其代理律师称,未能办理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高聚浩应该负主要责任。
  金网达董事长罗晶晶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我们在准备办理相关股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现,高聚浩不愿意公开股东的身份信息,导致我们不能挂牌。”高聚浩代理律师对此回应称,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股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以广州市高聚浩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并不需要提供具体的股东信息。然而,罗晶晶指出,对于应该按程序完善的董事信息,高聚浩也拒绝配合。按照协议约定,高聚浩完成增资后,将委派其人员陈迪作为金网达的董事之一。但金网达方面通过邮件请陈迪完善身份信息,却一直得不到回应。记者试图拨打高聚浩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其手机一直关机。
  股东“现形”
  金网达认为,高聚浩此举的背后隐藏着不可公开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网达代理律师向法院出示了一张何书婷的名片,单位是“中信证券”。随后,律师当场指认旁听席一名女子正是何书婷本人。审判长当庭询问了何书婷的就职信息,何书婷承认自己目前确实在中信证券工作。
  记者查阅企业工商信息后发现,何书婷位列高聚浩股东名单之一,持股比例为5.988%。10月底的庭审中,高聚浩代理律师也证实确有此事。金网达代理律师还指出,何书婷在入职中信证券之前也是券商从业人员。对此,何书婷当庭表示否定。她表示自己在入股金网达时,只是一名普通投资者。记者从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到,何书婷在中信证券进行执业登记的时间是日,8天后,高聚浩便与金网达签订了增资扩股相关协议。
  记者还发现,何书婷上一次执业证书的登记是在日,职业机构是广州证券。这意味着何书婷不仅仅是简单的证券从业人员,就在金网达与高聚浩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不久前,她还是该项目的主办券商――广州证券的工作人员。
  潘多拉魔盒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任何人在成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然而,这条法律是否在新三板适用,仍是一片“模糊地带”。一些从事新三板业务的券商人士和法律人士对此也“模棱两可”。某知名券商场外市场部挂牌总监告诉记者,其在对拟挂牌公司的尽职调查中,并不会“穿透式”调查是否有证券从业人员间接持股,也不会在申报文件中详细披露。因为《证券法》相关规定是针对“股票”而言,而作为拟挂牌公司股东,持有的是“股权”。
  上海某券商新三板业务负责人也认为,不应该禁止从业人员持有拟挂牌公司的股票,否则就意味着“券商从业人员不得进行股权投资”。一位专投新三板的私募基金人士则认为,证券法的条款“也许适用于新三板”。
  接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人士认为,《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对新三板同样适用,如果有证券从业人员持有公司股票,那么该公司不能在新三板挂牌,如果不挂牌,则“无所谓”。
  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利淼认为,如果拟挂牌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身份是证券从业人员,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其所持拟挂牌主体的股权应该在申请挂牌前予以清理,否则拟挂牌主体就会因股东资格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而不符合股权明晰的申请挂牌的基本条件。
  于利淼等律师也认为,调查股东详细身份信息的流程不可避免,因为确保拟挂牌主体的股权明晰,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无论是券商还是律师均有法定义务按规定对拟挂牌公司的股东主体资格进行穿透式核查,否则无法发表意见,也将有碍挂牌。
  盈科律师事务所负责新三板业务的卢凯律师认为,从此案来看,由于高聚浩还委派人员去金网达做董事,因此二者还有高管关联关系,更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详细的股东身份信息。
  作为金网达的保荐机构,对于其尽调工作中的股东身份信息部分,广州证券回应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一方面,高聚浩公司的投资未经有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未签订正式的增资扩股合同,未办理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未完成缴纳出资与验资。因此,高聚浩公司并没有依法成为金网达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广州证券并不了解高聚浩的股东名单,也不清楚何书婷的身份情况。另外,在其尽调期间,金网达公司并没有透露高聚浩公司有投资意向,仅仅是出示了一份增资扩股意向协议,而且意向协议中没有涉及到双方对赌内容。广州证券还表示,金网达的挂牌项目已经在2016年4月暂停,至今该项目仍处于暂停状态。
  部分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即使在尽调中会进行穿透式股权排查,但仍可以采用代持方式逃避。中泰证券业务人员和长江证券一名资深业务经理都表示,除非采用代持股的方式,否则证券从业人员很难躲开股权穿透式排查这个环节。记者 曹乘瑜
【编辑:魏巍】
>证券频道精选:
 |  |  |  |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京公网安备:-1] [] 总机:86-10-
Copyright &1999-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三板证券代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