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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1、问:加油站在地上的加油罩棚,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3号)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2、问:商务写字楼自用的地下停车场,其房产税的应税房产原值如何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与写字楼相连接的自用地下停车场,应与写字楼视为一整体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按房产原价确认。
3、问:甲企业将货物存放在乙企业的仓库,乙企业的仓库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如果双方签订的是仓储保管合同,即仓库的管理和物品的保管应由乙方统一管理,仓库的房产税应由乙方按房产原值缴纳。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取得了租金收入,房产税应由乙方按租金收入缴纳。
4、问:年度中间购置的房产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对在年度中间购置的房产,从购置的次月起按当年实际使用的月份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算方法为:应纳房产税=房产计税余值×1.2%×(12-购置月份数)÷12。
5、问:目前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征收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有关地方税收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3号)的规定,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所辖宁连公路、宁通公路、机场高速公路、通启高速公路、宁淮高速公路(江苏段)、宁蚌高速公路(江苏段)的收费站、服务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08年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这一政策期限已结束,在未有新政策出台前,从2009年开始,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自用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问:企业出租房屋,合同约定,房屋的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那么出租方在缴纳房产税时,以收取的全部租金还是以扣除修理费的租金为计税依据?
答:房屋的修理费由谁承担决定了不同的出租条件以及相应出租条件下的租金价格。
如果合同中明确了房屋修理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给出租人的时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出租方应以收取的全部租金及修理费,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如果合同中只是注明房屋的修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房屋的修理要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来发生),税务机关应根据我市租赁房屋计税租金标准来核定计税依据,如果合同中的租金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则应当按对应的计税租金标准作为计税依据。
7、问:根据宁地税发[号文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全部比照现行房产税的规定执行。但从2009年起城市房地产税已经停止征收,南京的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应该如何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的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号)缴纳房产税。
8、问: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后,该办公楼当年的房产税是否还应继续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该企业如将办公楼转让,其房产税的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至到该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当月。
9、问:我公司2008年12月购入一处房产,但到2009年4月才入账,2009年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原值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10、问:A公司于2009年3月将位于市区的一处经营用房转让给B企业,请问,A企业2009年的房产税税额该如何缴纳?
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A企业计算2009年房产税时截止月份到3月底,即:房产原值×70%×1.2%×3/12。
11、问:企业安装的消防报警设备和水喷淋是否计入房产原值交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企业安装的消防报警设备和水喷淋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交房产税。
12、问:企业申报缴纳的房产税是根据房屋原值按年一次性申报征收的,请问2009年以后该企业房产税的申报期限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苏地税函[号)文件的规定,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对按年一次性申报征收的企业,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上述规定在5月15日内申报缴纳房产税。
13、问: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在建工程的成本只在甲企业账上反映,工程尚未竣工,产权证也没有办理,现甲乙两企业已将房产投入使用。房产税是由哪方缴纳?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甲乙企业应当分别就自己使用部分的房产从价缴纳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1、问:血站自用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的规定,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问:下岗再就业人员,登记成立了个体工商户,并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路边搭建了书报亭,我的手续全部都是合法的,请问该书报亭是否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9〕018号的相关规定,设在道路两旁的各类亭子用地(如售货亭、电话亭、邮政亭、书报亭等等),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书报亭暂时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销售,发生存量土地权属的转移,可以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将减少的存量土地面积剔除,请问如何判断土地权属转移的时间?
答:商品房权属转移的判定时点应以开发公司与个人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房产部门鉴定且开具出第一张发票(如定金发票)为准。
4、问:个人在农村租地养猪,使用的土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因此,只有直接用于生猪养殖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生活用地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5、问: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要交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帮扶企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税收政策意见》(宁地税发[2009]37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纳税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6、我公司用土地对外投资,但因申请银行贷款,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在银行,现在尚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目前被投资企业已经在土地上开始基础建设,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哪一方公司缴纳?
答: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问题所述的情况,当前应由你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地下车库和储藏室是否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地下车库和储藏室的产权关系复杂,现行的法律法规整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就当前税收征管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地下车库和储藏室如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土地权利的确认,有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土地使用证书上确认的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若没有进行相关土地权利的确认,则不必单独就拥有的地下车库和储藏室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8、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土地使用税时,针对于截止申报期前减少的土地面积,在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应如何计算?
答: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土地使用税时,对减少的存量土地面积可以根据已销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全部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比例来进行剔除,即:
年初实际占有的
(全部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至申报期已售商品房面积)
全部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纳税人申报期数
以上不超过40万的,分5月和11月两次申报,40万以上的分2月,5月,8月,11月四次申报。
土地增值税
1、问:一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区政府及土地局要求将该土地收回,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额,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该企业的土地并未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而回收的房地产,所以不得免征土地增值税。
2、问:个人卖门面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时,缴纳的契税能否享受5%加计扣除?
答:纳税人转让旧房如果提供购房发票及完税凭证的,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到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来计算扣除额。对于契税只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能享受5%加计扣除。
3、问:我单位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其中赠与行为包括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单位将房产赠送给演艺明星,不符合赠与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4、问:我单位06年购置了工业用房,一直闲置未用,现企业破产需要转让房产,是否可以以购房发票原值视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其他企业一律不适用加计20%的政策。因此该企业出售自己购置的工业用房不能适用加计20%的政策。
5、问:某人以低于契税评估价30%的价格转让房产给侄子,应该怎样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6、问:一企业与土地局签定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期限到期后归还其土地使用权,现使用期限到期,土地局要求将该土地收回,并给予本企业一定的补偿额,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该企业的土地并未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而回收的房地产,所以不得免征土地增值税。
7、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部分开发产品精装修后再对外销售。精装修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答:在商品房销售前已装璜的支出,应当做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8、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同时有配套车库。请问,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其配套车库的预征率如何确定?是否按其对应的商品房,如果是普通住宅就按1%,如果是商业用房就按2%?
答: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配套车库应根据现行房地产开发流程中持有的“两证一文”来认定,即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上所注明的房屋用途性质或项目建设内容来判定属性。标注不清楚或标注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根据项目的实际用途或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判定。
1、问:个人买卖住房免征印花税是从什么时间免征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问:某企业兼并另公司,没有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增加已贴花的注册资本是否需要再补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1]15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来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对企业兼并后并入的资金贴花问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另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的规定,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贴花问题,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因此,企业兼并另公司,没有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已贴印花继续有效,增加的已贴花的注册资本不需要补贴花。
3、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后凭国外机构给予的信用证到银行申请贷款。对于银行从事此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际是外贸企业向银行借款,国外企业为外贸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所以银行给予外贸企业贷款所签订的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
4、问:企业从事中介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代办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与客户签订的是代理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花。
5、问:企业购买了印花税票,是否只要贴在账本上即可?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对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对印花税票已贴花未画销的行为,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问: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不在此列举范围之内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7、问:软件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应税凭证,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8、问:南京企业在新疆签订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在哪缴纳?
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33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纳的印花税,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在新疆签订的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应在南京缴纳。
9、问:集团总部和下属分支机构签订的2009年第二季度销售产品保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所以,该合同如果是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0、问: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旧车辆,计算印花税时按照购销合同还是产权转移书据?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1号令)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同时,《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销售车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注册,因此,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11、问:企业向上海银行贷款100万,现在与上海银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约定了延期一年还款,同时签订附加项,发放贷款的银行由原来的上海银行改为南京银行,请问:这份展期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因此,您企业签订的展期合同的附加条款,更改了原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企业对这份签订的合同要再次贴花。
12、问:我企业在网上申报印花税时,自己算出来的税款是250.33元,但是系统生成的税款是250.3元,请问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因此系统自动会跳成250.3元。
1、问:本人因与他人发生一些债务纠纷而被法院冻结了私家车,该车辆于上月刚刚办理了交强险并按规定缴纳了一年的车船税。该车辆现已不能由本人使用,已缴纳的车船税能否申请退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因此,该纳税人为其私家车缴纳的车船税不符合文件所规定的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情况,不能申请退税。
2、问:某旅游景区用电瓶车将旅客运送到各个景点之间,此类电瓶车是否免征车船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的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因此,如果此类电瓶车属于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若不需要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则不征收车船税。
3、问:税人车辆被盗,申请退还多交的车船税如何办理?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车船税退税由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公司代车船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报送以下资料:1、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退税申请(需说明退税原因);2、保单复印件(已退保的需提供退保批单);3、申请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清册,需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包括字段:纳税人姓名、车牌号、身份证号码、保单号、退税金额、原入库日期;4、纳税人本人委托保险公司办理退税的授权委托书;5、如果是属于车辆盗失(或报废)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已认定车辆被盗、灭失(或报废)的证明;6、如果属于排量或吨位判断失误多的税款,还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7、如果属于在南京市区域外已缴纳了税款,又在我市重复缴纳,需要退税的,还需提供异地的完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国税发[2008]48号文件规定,按两地税款缴纳的孰先原则,判定是否退税。如在南京市先征,外地后征的不退,外地先征南京市后征的办理退税。
4、问:南京汽车销售厂家从外地工厂将汽车运到南京,然后再销售,南京厂家办理了1个月的交强险,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办理临时交通强制保险的单位,按照交强险的起始时间至截至时间的涉及的月份数计算缴纳车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1、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否也一样调整?
答:根据《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时,纳税人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也同样调整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
1、问:总公司在安徽省,分公司为非法人机构设在南京市,现在分公司对外承揽了一笔工程业务,地点也在南京市区,那么分公司是否需要开外经证?
答:总公司在外省的建筑安装公司,分公司到南京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须携带总机构的利润分配表,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先按2%实施预征,年底根据总机构利润分配表实行清算,多退少补,不需要开具外经证。
2、问:企业是货物运输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向主管局申请自己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企业若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3、问:一家工艺品公司,2008年全年无营业额,因此一直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2009年,开始接洽业务,是否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法人是否影响?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问:企业税务登记证已在地税办理注销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尚未注销,现在能否办理恢复税务登记,如果本企业的地址已经发生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局征收大厅申请恢复税务登记。营业执照发生地址变更的,应先恢复税务登记,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无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5、某单位将房屋出租,并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在通过网上申报印花税后,是否还有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手续?
答:企业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完税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经审核后,在合同上加盖已完税印章。
6、问:账簿、凭证和报表的保管有哪些规定?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7、问:本人发现一企业利用开具假发票,偷漏税五十万余元。若向税务机关举报此案,有何奖励?
答: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相关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其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8、问:纳税人自己在网上查询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应怎样办理?
答:为保障每个纳税人的隐私不被泄露,在第一次使用该“查询服务”前,必须先到南京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个税查询登记”,同时输入有关查询密码。纳税人登录互联网后,点击“南京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www.njds.cn/)”或者通过“南京地税官方网站(http://njds.nj.gov.cn/)”超级链接进入,再点击“个税查询”后进入查询服务页面。输入证件号、密码、验证码登录查询即可。
9、问:个人因为服务贸易向境外支付款项时,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答: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所以,个人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证明》。
10、问:在江苏省大集中申报个税的纳税人,如何将以前在市局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客户端数据上传到省局网上?
答:在保持正常上网的状态下,点击原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客户端文件夹中"自动更新"程序进行更新(必须确保更新成功)
(1)按照原先旧的代码要求和录入习惯正常的录入、导入和修改,不必考虑新代码。
(2)当录入、导入和修改结束,在最后一次保存后,请在保存后的文件下方,查找一个与原文件名称一致,仅在结尾部分增加了"_江苏"字样的文件,这个文件就是可以上传江苏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的明细文件。
11、问:纳税人通过省级大集中系统申报印花税时,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无“核定征收”栏,请问如何填写?
答:印花税申报表不再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区别,统一用一张申报表,对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需要将计税依据乘以核定征收率后的数字作为应税收入进行填写。
12、纳税人通过省级大集中系统按期申报税款,查询申报状态时,提示“迁移中”,请问是何原因?是否会影响扣款?
答:目前纳税人使用的江苏省省级大集中系统,由于税务机关内、外网数据同步的原因,产生数据滞后的情况,在状态栏中会出现“迁移中”等的字样,不会影响正常的纳税申报。企业可稍后再次查询申报状态。通过省级大集中系统网上申报,一般一至二天扣款。
13、问:新办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征收,可否申请税控机打发票?
答:不可以。只能申请定额发票。
14、问:某人2008年持《再就业优惠证》设立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并于08年3月取得批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请问,每户每年8000元的优惠是直接减免还是先交后退?比如当月应交营业税及附加、个税为5000元,是当月直接免5000元,还是当月只能免8000元的1/12?
答:该户当月应缴纳的税金在优惠限额以内,因此可以直接享受减免,不需要分摊到月。
15、问:企业因服务贸易需要对外支付,那么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在主管国税局还是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四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16、问:企业车辆加油时取得发票,当时开票方未填开日期,回公司后交给会计入帐,补填了日期,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因此,该企业取得的这张发票不能作为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
17、问:单位要求个人报销费用时在发票上签写个人姓名,这种做法是否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
答:《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没有规定发票上不可签署个人名称,因此,该行为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可以要求个人签名。
18、问:一台主机申报使用多家CA证书时,登陆出现异常,不能正常登陆,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请您先登录江苏省电子商务证书认证中心网站证书补丁。
19、问:登录省局大集中申报的系统后找不到我公司需要申报的报表,应如何操作?
答:首先在鉴定信息查询中查询到是否有相对应的鉴定信息,并确定存在的鉴定信息中的鉴定来源以及申报资料是否正确。如果出现鉴定不准确问题,直接联系片管员进行处理。
20、问:我公司进行2008年年度财务报表的申报,打开财务报表进行申报时,申报表中已有数据,我公司应如何填报?
答:将数据删除后再进行报表的填写,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全部填好后在提交,提交后不需要再上传文件。
21、问:地税升级到省网后,网上出票的功能怎样实现?
答:在申报主页面的右侧,有“扣款凭证出具”的链接,点击后进入扣款凭证出具页面;根据需要,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如果有符合条件的结果,系统将会把所有的结果显示到页面;点击打印即可。
22、问:4月在地税领购定额发票时,看到有200元、500元两种面额的定额发票,是否可以申请领购?
答:新增200元、500元两种面额的定额发票,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领购江苏省南京市通用定额发票(A)200元;年纳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领购江苏省南京市通用定额发票(A)200元、500元。
23、问:国内企业向境外单位借款支付利息后按照规定已经扣缴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还需要向税务局递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该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24、问: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问: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红字发票应怎样开具,开具时联次是否必须全部收回?
答:根据《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 需要开具销售不动产“红字”发票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26、问:企业因名称变更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之前领购的印有企业台头的发票还剩下很多,企业在办理发票领购手册变更后,原来自印发票是否可以在使用完后再重新自印?
答:根据《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9号)的规定,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变更手续,并重新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具体缴销限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用票情况确定。完成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政审批手续后,办理企业印制新版发票和变更发票领购簿手续。办理企业领购新版发票事宜,并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因此,该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缴销限期满后正常按期缴销旧版发票。
27、问:采用银行扣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在何地打印完税凭证?
答:采用银行扣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必须携带扣款的银行存折、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打印完税凭证。
28、问:一个地税网上申报户,在扣款成功后发现某员工的工资性收入申报错误,少计当月收入额。请问在申报期内是否可以按照少缴纳的税款进行网上申报?
答:应按收入据实申报后扣除已经缴纳的税款,至主管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
29、问: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收取的停车费是否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
答:服务业发票的适用范围是供除旅馆,旅游,租赁,代理,广告以外服务业的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收取停车费属于上述开具范围,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
30、问:公司登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申报2月份的税款,但是在纳税申报的界面却没有申报表格,请问,该如何申报?
答:从2009年3月份起,除自然人网上申报外,原使用南京市地税局网上办税系统办理网上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的企事业单位均通过江苏省地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因此,请您登陆江苏省地税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网址是:http://wsbs.js-l-tax.gov.cn/
31、问:企业的基本帐户发生变更,需要到税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吗?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因此,如果企业帐户变更,需要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银行账号变更手续。
32、问:网上申报省级大集中系统中,房产税申报表不能自动显示税率,应当如何处理?
答:房产税申报表分为从价计征、从租计征,上半部分为“从价计税”,下半部分为“从租计税”。如果有“从价计税”的鉴定时,只要填写了“房产原值”就会跳出税率。而“从租计税”的税率是和下拉框中的征收品目绑定的,只有选定了征收品目才会跳出税率。而下拉框就是“从租计税的房产”下面的三个输入框,只要使用鼠标双击选择即可。
33、问:即将改版的定额发票,采取了哪些防伪措施?
答: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一)纸张方面:新版发票采用具有“江苏地税”字样水印的专用防伪纸印制;发票专用纸背面有不规则双色斜纹涂布,正面书写后,字迹背面颜色脱落显现白色痕迹,并且一次性转移到下层纸张上; (二)印刷方面:发票监制章的内环线由“JSDS”微缩文字排列而成;发票正面的团花图案;发票号码及一维条码区采用喷码技术印刷;银浆覆盖的兑奖区和密码区。
34、问:某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按期为员工支付社保,是否能够申请延期缴纳员工的社保?
答: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帮扶企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税收政策意见》(宁地税发〔2009〕37号)的规定,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欠费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企业,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工会或职工同意,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允许在2009年之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5、问:我企业接到地税定额发票要换版的通知,企业已购买尚未开具的旧版定额发票是否要缴销?
答:南京地税局将于2009年4月1日起启动定额发票的换版工作,考虑到纳税人原有的旧版定额发票有一定的存量,纳税人手中前期领购的旧版定额发票,可用至2009年9月30日。2009年10月1日纳税人手中尚未用完的旧版定额发票请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36、问:CA方式申报用户是不是每台电脑只能申报一家企业?
答:可以申报不止一家,建议在申报时只保留一个证书,申报完一家后进行删除,再导入需要申报的证书。
37、问:《CA江苏省组织机构电子证书业务申请单》在哪里下载
答:请您登陆江苏省CA认证中心网站(),在“下载中心―申请资料”中下载《CA江苏省组织机构电子证书业务申请单》。
38、问:请问在省级大集中系统申报时如果是零申报怎么操作?
答:在省级大集中系统中,各税种申报表不再单独设置零申报按钮,如当月为零申报的可以直接提交申报表或在应税收入栏中输入0即可。
39、问:企业在批发市场买了一批水果,销售方开具的是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南京XX有限公司干货水果交易发票》,请问该票是否可以入账?
答:开具该发票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取得的这张发票是可以入账的。
40、问:加油站出租房屋的墙面给银行安装ATM机,ATM机安装在房屋的外墙面上,墙后搭建房屋用于银行人员装取钱币。该出租行为是属于场地租赁还是属于房屋租赁?应当开具何种发票?
答:此行为属于房屋租赁,应到房屋所在地房管局开具《江苏省南京市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41、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局应付给代扣单位2%的手续费,请问:需要递交的相关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请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手续费返还事宜。
需提供如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各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经办人身份证、公章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同时领取并填写《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收入退还申请签报单》。
42、问: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开具江苏省南京市通用发票?
答: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地税发[2009]10号)规定江苏省南京市通用发票手写(千元版)将在2009年4月1日启用,如果从事小额快递业务,缺少使用电脑版发票条件的企业,可领购江苏省南京市通用发票手写(千元版)。因此,如果该企业发生的快递业务是小额的,那么可以开具江苏省南京市通用发票。
43、问:企业在酒店租赁了一间客房,租赁期长达1年,并且在工商登记时以该酒店的房间作为注册地,酒店应当开具什么发票给企业?
答:根据《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房管[号)的规定,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并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属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房屋租赁,开具房屋租赁业发票。
因此,酒店应当到所在地的区房产局开具房屋租赁业发票。
44、问:一企业2009年5月委托运输公司运输货物,现收到《江苏省南京市货物运输发票》,此发票是否是合法有效凭证?
答: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转发〈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号)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全市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目前使用的《江苏省南京市货物运输发票》(手写)和《江苏省南京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电脑)可以过渡使用至6月底,7月1日全部停止使用。因此,现在企业取得《江苏省南京市货物运输发票》,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45、问:从事个体货运业务的工商户,没自已的运输工具,所接的长期固定业务以承租固定的社会车辆参与运输,因与货物托运方结帐的需要,需开具运输发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个体工商户承租他人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劳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需提供如下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公章、车辆租赁合同或协议、车辆出租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并填写《代开票纳税人情况登记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46、问:企业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营困难,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税款?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细则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企业如确属经营困难可办理申请延期缴纳,但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如确属经营困难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
1、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可以免征?
答:根据《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免征;特困企业和有特殊困难需缓缴或减征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报市财政部门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2、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是否要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宁政发[号)的规定,持有《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待遇。
因此,该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问: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是否需要计入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的职工人数,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王滢滢)
答: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每人每年2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4元)。因此,如果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已计入企业的在册职工,就应按照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喜羊羊小小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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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09-12-23 09:53
keke很不容易撒~一下子找那么多的资料~~~~我先收藏再慢慢学习啦
我是异域的蝶姬
在阴沉的异域
我傲视群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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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恶魔军团之916号
发表于:09-12-23 10:02
发表于:09-12-23 10:02
嗯,都是些专业知识!~~~
喜羊羊小小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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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09-12-2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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