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上市公司房产折旧年限限完了还需交税

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最新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明泰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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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明确了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对《》()进行了很好的补充说明。
&&& 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协调。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折旧提足后,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已没有会计折旧,但由于前期已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也就是说,税收与会计之间差异部分已实际进行了会计处理,因此,应当准予将前期纳税调增的部分在后期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减。这样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原则,也与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不冲突。
&&& 例1,腾飞建筑安装公司2012年12月购买一台大型塔吊,入账价值2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公司2013年1月开始按照折旧年限8年,残值率为5%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塔吊属于机械设备,机械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则实务操作中:(见下表)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协调。
&&& 如果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根据15号公告规定应按会计年限计算折旧扣除,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这样处理,大大减少纳税调整成本,符合15公告的立法精神。
&&& 例2,某公司有一个商业房地产的固定资产500万元,残值率为5%,会计上以建筑物使用年限50年做折旧年限,每年计提折旧9.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为20年&的最低年限计算折旧,每年计提折旧23.75万元,则实务操作中,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在税前扣除,即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为9.5万元,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 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协调。
&&&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进行纳税调增。此外,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进行纳税调增,并未税前扣除,所以,尽管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已经减少,但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未调整,仍可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这样处理,符合税法和15号公告的立法意图。
&&& 例3,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购入一台多晶硅业务机器设备500万元,按照折旧年限10年,残值率为5%计提折旧。2012年由于技术进步的原因,该项机械设备发生了减值,企业计提减值准备2万元,实务操作中,不管会计如何账务处理,2013年税前扣除折旧还是:500&(1-5%)&10=47.5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提减值准备2万元应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使得额2万元。
&&& 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导致的税会差异协调。
&&&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公告明确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有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固定资产:1、是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2、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3、是企业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4、确实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同时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以下原因之一:其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其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会计上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 例4,某企业2008年6月取得一台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4万元,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加速折旧备案,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 分析: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以及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率的双倍,计算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等于2/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龄,年折旧额等于固定资产年初净值&年折旧率。年折旧率为0.4(2&5),月折旧率为1/30(0.4&12),则2008年7月至12月折旧额为20万元(6&100&1/30);月折旧额为20万元(6&100&1/30),7至12月折旧额为12万元[6&(100-40)&1/30];月折旧额同为12万元,7至12月折旧额为7.2万元[6&(100-40-24)&1/30];月折旧额同为7.2万元,月至月系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每年折旧额为8.8万元[(100-40-24-14.4-4)&2],即月的折旧额为4.4万元(8.8&2),2012年折旧额为8.8万元,月折旧额为4.4万元。月折旧额4.4万元按照本公告规定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 第二种情况是,《》()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形成的开发资产,准予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在采用产量法计提资产折耗的情况下,会形成税会差异,如果单纯套用15公告的规定,会导致折耗、折旧得不到及时扣除,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基于此,公告明确,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当前位置:
公司购入一辆二手车,对方告诉了已折旧时间,请问老师可不可已用(折旧年限-对方已计提折旧时间)作为我公司汽车应提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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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青岛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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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公司购入一辆二手车,对方告诉了已折旧时间,请问老师可不可已用(折旧年限-对方已计提折旧时间)作为我公司汽车应提折旧年限?    答:按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相关词典:征期提醒!11月申报纳税就快结束,如何避坑还得看这里!征期提醒!11月申报纳税就快结束,如何避坑还得看这里!霸道先生百家号每日一览我们为您精心筛选了各个平台有价值的财税看点,让您轻松了解财税事:实务▼● 15项 “纳税筹划”大梳理,绝对少缴冤枉税!(下)● 预提境外所得税,特许权与劳务费莫混淆● 留学生注意:新税提案要对奖学金征税了?● 固定资产核算隐藏的6大涉税风险,你知道吗?● 征期提醒!11月申报纳税就快结束,如何避坑还得看这里。案例▼● “不实”无形资产出资,税务风险大荐读▼● 税智星向您精彩推荐:那些我们永不言败的奋斗时光政策 | 税收筹划15项 “纳税筹划”大梳理,绝对少缴冤枉税!(下)昨天我们通过昌尧讲税(作者:马昌尧)公众号学习了15项 “纳税筹划”大梳理,绝对少缴冤枉税的七项,今天我们在看看另外八项是什么内容?思路八:利用吸纳“退役士兵”享受减税筹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文相关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思路九:利用吸纳“失业人员”享受减税筹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相关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思路十:利用吸纳“残疾人员”享受减税筹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文相关规定,对符合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相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条件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思路十一:利用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减税筹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相关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思路十二:利用改变合同签订形式进行筹划(一)业务案例A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片工业园区,工业园区设计成独立的仓库和厂房,该工业园区开发完成以后,房地产公司作为自持物业,对外出租。由于工业园区所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出租率不太理想,A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推出第一年免租的营销政策,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租金。以下是其中一栋厂房对外出租的情况:A房地产公司将其中一栋厂房出租给B公司,该厂房财务核算的资产原值为1500万元(含土地),出租条件为: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租金100万,第三年租金100万,合同三年一签。优化合同: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2017年免租金、2018年租金100万元、2019年租金100万元,合同三年一签。第二种合同签订方式:2017年至2019年租金200万元,合同三年一签。纳税解析:(二)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两种不同的合同签订方式,对房产税的缴纳将产生较大的影响: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应缴纳房产税:2017年应纳房产税:1500×(1-20%)×1.2%=14.4万元(假设当地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比例为20%)2018年应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2019年应纳房产税:100×12%=12万元2017年-2019年应纳房产税:14.4+12+12=38.4万元第二种合同签订方式应缴纳房产税:2017年-2019年应纳房产税:200×12%=24万元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签订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仅仅是“免租金”这三个字,却将让企业多缴房产税14.4万元。该案例仅仅只是一个筹划思路,实操中,多缴的税金的现象说不定远远大于这个金额。思路十三:回避纳税临界点进行筹划1、小型微利企业,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50万元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税后利润为45万元;2、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60万元时,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为15万元,税后利润为45万元;3、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和60万元时,税后利润相等(均为45万元),也就是说,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至60万元之间时,临界点处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因此,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50万元至60万元这一区间。如果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区间的话,可以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与税负。例如:可以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广宣费等费用,在标准内用足。致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远离50万元至60万元这高税负临界点。思路十四:分别签订合同达到选择低税率筹划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建筑、安装不适用17%的税率,建筑、安装部分可以选择“低税率”11%或征收率3%,如: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2、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属于混合销售,安装部分不适用17%的税率,安装部分可以选择“低税率”3%;3、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不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11%的税率,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低税率”6%或征收率3%;4、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17%的税率,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低税率”11%或征收率3%。思路十五:规范账务处理实现减税筹划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单独进行资产核算,不计入房产原值,减少房产税计税基数,达到减税筹划。实务 | 境外所得税预提境外所得税,特许权与劳务费莫混淆非居民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带资经营模式收取股息,应采用源泉扣缴方式,由境内业主方按支付金额的10%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酒店行业的非居民问题,难点在于对外支付费用时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的划分。今天通过中国税务报的一篇文章我们详细来学习一下。某境外连锁品牌酒店在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旅游风景区开立了第一家境外品牌酒店。随着该省消费升级,日益增多的国际知名酒店品牌进驻江西市场,为原先空白的酒店行业非居民税收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为此,税务人员加强对连锁品牌酒店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的探索,使其在支付相关费用代扣代缴税款时有章可循。税务风险(一)不支付品牌使用费。有的酒店使用了国际知名酒店品牌,但没有支付品牌使用费。对此,应防范非居民企业以其他不征税名目实际收取品牌使用费。(二)重复收取费用。在调查中,发现某些非居民企业重复收取费用。如针对预订客房服务,既按照全部客房收入的百分比收费,又按照预订成功的客房收入百分比收费,还按照房间数收费。这里就应注意各类费用收取的合理性,防止以其他名义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三)境内酒店分摊各类费用。如果境外酒店向境内酒店分摊广告费、满意度调查费等费用,此类费用不是针对特定的酒店,而是整个酒店集团,那么这些费用主要是为了维护和提升品牌的形象。(四)收费方式与服务内容不符的费用。非居民企业某些费用收取方式与服务内容明显不符。如提供预订服务,却按照酒店全部客房收入的一定比例收费,与预订服务并不挂钩,有可能实质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风险应对(一)探索明确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边界。我们认为,企业取得的品牌费和系统使用费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二)统一同一品牌酒店的执法标准。税务机关应收集境内酒店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外支付备案信息,逐项进行研究。对本地区同品牌酒店或同类品牌酒店支付的情况对比分析,统一执法标准,判定各项费用的实质,确定各项费用合理的支付标准。(三)对酒店对外支付的总费用加强风险监控。税务机关应整理境内酒店对外支付费用总额,计算对外支付费用占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例,及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占比,按照不同经营模式和不同费用类型进行分类分析,对支付比例很高,但利润偏少的企业加强反避税监控,对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占比异常的,应重点审核合同,确定合同标的实质内容。实务 | 留学生注意新税提案要对奖学金征税了?在签下创纪录的 2535 亿美元的经贸大单后,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圆满结束了对中国的访问。但是大家可能有所不知,在访华期间,特朗普所在的共和党送上的一份“大礼”,成功让留美的 Ph.D. 同学们们瞬间炸开锅。公布了名为“Tax Cuts and Jobs Act”新税提案中的细节,其中和留学生相关的是这一条:他们提议将 Ph.D. 的 tuition waiver (减免学费)作为应税收入,同时还取消了学生贷款的利息扣除。这是什么概念,当前联邦税法下,Ph.D. 只需要对工资和医保部分的收入纳税,加上学费后,Ph.D.学生要交的税几乎翻了一倍。这对中国留学生有什么影响?首先,中美之间有 tax treaty,奖学金是享受无限制免税的,意味着用奖学金缴纳学费也是不用的,因此拿 fellowship 的大牛同学们基本不用担心被“税”了。同时这个协定还规定了中国留学生的前 5000 美金年收入也是不用纳税的。其次,留学生们基本是不贷款的,所以税改提案的另外一个条款也没有什么威胁。对于做 TA 或者 RA 的同学们来说,可能会让纳的税翻倍,可是这也是建立在提案通过的前提下才会发生。所以同学们好好学习才是真正的道理。实务 | 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核算隐藏的6大涉税风险,你知道吗?在企业财务核算、税收缴纳工作中,很多财务人员往往只关注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却经常忽视账务背后的涉税风险,真可谓“财务无小事,处理都是钱”。今天我们就来通过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公众号讲一讲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中隐藏的涉税风险,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固定资产“没有发票”咋办?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二、固定资产“产生利息超标”咋办?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咋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四、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到底咋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五、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底咋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六、固定资产“试运行收入”咋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规定年限和方法提取折旧税前扣除。实务 | 申报纳税征期提醒!11月申报纳税就快结束,如何避坑还得看这里。征期提醒!11月申报纳税就快结束,让我们通过北京国税公众号的一篇文章一起看看,希望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帮助。纳税人在15日前(征期时间:日至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1. 滞纳金起止时间计算《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2.滞纳金计算公式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加收率是统一的,0.05%)3. 滞纳金罚款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公司不想开下去了,必须去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否则的纳税义务依然存在。4.滞纳金是否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于拒缴纳滞纳金的行为,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案例 | 税务风险“不实”无形资产出资,税务风险大纳税行为属于经营事项的一个部分,与经营行为一样,涉税事项的处理也具有连贯性的特点,一个不合法的行为带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事实和后果。在实务中,如何处理类似的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华税在提供税法服务中遇到的实际案例为引子,分析不实无形资产出资中的税法风险。风险1:补交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在税法上,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直以来,针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问题,在立法和征管实际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然而2014年以来,主管部门接连下发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这也是前述相关案例集中爆发的主要原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针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核心有以下三条: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明确后,针对自然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即使按照5年递延的规定,很多投资行为已经超过了5年的时间规定,面临补交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风险2:股权转让纳税义务股权转让一直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征管的重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颁布实施后,由于对股权转让征税范围、股权转让收入、原值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界定,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监管更加严格、规范。前述案例中,投资人本次转让股权的行为需要按照67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的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风险3:无形资产摊销纳税调整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与此同时,按照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上述案例中,投资人以“虚高”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后,被投资企业进行了无形资产摊销,事实上减少了所属纳税期间的纳税额,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文章:张静编辑:王正转载请注明出处:税智星版权问题请联系: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霸道先生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特别特别的狂拽酷炫霸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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