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分期买车购买二首车,已经还了一期,再没有偿还能力,怎么办?

零首付购买汽车 贷款无钱偿还怎么办?_百度知道
零首付购买汽车 贷款无钱偿还怎么办?
2014年6月零首付购买了一台奥迪车
全价是46万
我只交了贷款手续费和上牌等费用
剩余车款分俩年还清
每月还2万,可是现在我没能力偿还贷款了,而且车子也被我抵押给了典当行,现在银行催我要钱或者交车,而典当行拿着我的抵押借款协议连车都不让我看,我...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没有偿还能力就不要买车,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尤其是跟银行打交道,更别想着沾银行的便宜,银行是出了名的唯利是图的主儿。你要是不还钱,银行就会把你的车收回,并进行拍卖,拍卖的钱用来偿还贷款,不足还贷的话银行继续找你要。你不还银行就会起诉你,申请法院冻结你的账户,查封你的资产。
如果确实无力偿还,也借不到钱。只能自己把汽车卖了,把钱还给银行。
投资并购专家
没事,你不用管,你的车因为是贷款购买的,你的车已经先行抵押给银行啦,这也是银行敢贷款给你的原因,而后你把它又抵押给了典当行,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解决也是银行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不用管,你只需要告诉银行你现在的车具体情况就行,他们就会跟典当行交涉。
谢谢你的回答
,但是典当行肯定不会搭理银行,典当行只对车主,我想这应该是经济纠纷
,银行找不到车子会怎么办?
银行肯定找你本人啊!
找我我就没钱那?会有刑事责任吗?
没事,你拿不出来钱他们也不能拿你怎么样。没有刑事责任,只会产生民事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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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你名下的资产
那不找抽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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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男子买车遇“零首付陷阱” 售价25万到手需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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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1月1日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买车逐渐已经成为了很多家庭的首选。现在买车的途径很多,如果手头不宽裕,只要交个首付,再从银行贷款就可以了。但如果连首付都没有,而又想买一辆车,该怎么办呢?莱芜的王先生说,他知道一个地方,不用花一分钱,就能买上车。
原标题:莱芜男子遇“零陷阱” 售价25万到手需45万莱芜这家理发店的老板娘向王先生介绍了零首付买车的业务(视频截图)齐鲁网1月1日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买车逐渐已经成为了很多家庭的首选。现在买车的途径很多,如果手头不宽裕,只要交个首付,再从银行贷款就可以了。但如果连首付都没有,而又想买一辆车,该怎么办呢?莱芜的王先生说,他知道一个地方,不用花一分钱,就能买上车。理发店老板娘推销买车 称可零首付购车据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报道,“旁边有个小区,仁和花园,我经常去那理发。”莱芜的王先生告诉记者,在莱芜城东一小区内,有一家理发店,这家理发店的老板娘可是位能人,不仅会理发,而且还能帮人零首付买车。“她可以做个零首付,一开始,我不需要掏钱,她哥哥那边就给垫上了。”按照王先生的说法,理发店老板娘能帮人“不用花一分钱就能买上车”,真有这么好的事吗?如果有,那她又是如何操作的呢?随后,在王先生的指引下,记者以理发的名义,走进了这家不起眼的理发店。一坐下,这位老板娘便主动聊起了关于买车的话题。这位理发店老板娘说:“你去济南,做了零首付的就是了,他们有专门操作的公司,你的首付款,他们可以帮你垫付。”随着交谈的深入,理发店的老板娘卖力的向记者介绍起零首付购车的业务来:“不花钱就是,包括你的首付款,他们都给你垫付了,然后你贷款和银行一起还就是了。”这位老板娘解释说,如果购车人暂时没钱,而又想买车的话,可以找一家公司,替购车人垫付买车的首付款,而拿到后,购车人再以车辆做抵押,进行贷款,贷出来的款,再还公司垫付的首付钱,这就是所谓的零首付购车。“你就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征信只要过关,然后有流水,提供流水更好了。”这位女子告诉记者,他有一位名叫李玉的哥哥,在济南开了一家公司,就专门帮人做这种零首付购车。这种购车方式易操作、安全,且下车快,所以找他哥哥帮忙买车的人不在少数。据老板娘介绍:“我哥哥就做这个,你要是想做,我可以把电话给你。”还表示:“能做下来,今年做的特别多。”购车零首付 需要收取一定费用看到记者对这种零首付购车很感兴趣,这位老板娘在交谈中坦言,他哥哥的公司虽然可以做零首付的业务,但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人家要贷款的提成,有的要五千,有的要八千。”如果这种公司真能办理零首付购车的业务的话,收取一定的费用,倒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种听上去非常诱人的购车方式,就真的就没有风险吗?王先生告诉记者:“千万不能相信这种零首付,这种之前没在网上查询看看,从网上查了一下,发现零首付很多都是骗局。”做了零首付购车 三个多月不见车据王先生说:“零首付我不需要掏一分钱,他先把首付的钱给我垫上,垫上之后,他有能力给我操作贷款,拿车做一些贷款,做一些工资贷什么的。”三个月前,他就是通过理发店老板娘介绍,认识了在济南开公司的李玉,并在李玉的运作下,通过这种所谓的零首付购车业务,从济南工业南路上买了一辆价值25万多的歌诗图汽车。然而,到目前为止,他不仅见不到以自己名义买的车,而且,每月还要承担不菲的银行车贷。“每个月要还5800的车贷,更重要的是,我车在哪里都不知道。”王先生告诉记者,车提出来挂上牌后,直接就被李玉给开走了。那么,王先生的车去了哪里?这种零首付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购车方式?王先生又如何才能拿回车呢?王先生电话联系上了在外地的李玉。李玉表示:“我让你一次性买断,你不办,现在你联系不好了,又来找我。”电话中,这位李玉说,在王先生购车过程中,他只是中间人,当初买车时,替王先生垫付了11万4千多首付的,是济南的另一家公司。为找回自己名下的车,王先生从莱芜赶到了济南,并在花园路一座商务楼办公室内,见到替他垫付首付款的公司负责人。济南花园路某垫资款公司负责人刘经理说:“提车就全款来提,不提就给你处理了。”对方称王先生需要支付19万8。按理说,这家公司只是替王先生支付了11万多的首付款,怎么到了现在,王先生需要偿还给这这家公司近20万才能拿到车呢?这位刘经理表示,也不用和他谈,他只是说出我的原则来,王先生听就做,不听就按他说的执行。这位公司负责人态度很强硬,不给全款,车休想开走,看到这种情况,王先生是一脸的后悔。他告诉记者,现在的局面,都怪他在买车时签的两份合同,“借款合同是每日3%的违约金,抵押合同是不还款就把车辆抵押给别人了。”零首付购车 25万的车要花45万说好的是零首付买车,怎么到了最后,不仅车见不到?而且,还要偿还远远高于首付的钱呢?王先生告诉记者,按照中间人李玉的运作,车提出来后,需要以车为抵押,重新做贷款,而贷出来的款,再用来还垫资公司的首付。在此期间,王先生签订了一份首付借款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王先生在一个月内还不上垫款公司的首付款,将承担每天3%的违约金。中间人李玉答应,帮他在一个月内做完车辆抵押贷款,但三个月过去了,期间除了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外,别的贷款根本没办不下来。垫款公司的负责人说,不管什么原因,王先生不能偿还垫资款,就要承担每天3%的违约金。刘经理表示:“你要是有,你就来提车,没有就给你处理车,我就给你两天的时间。”两天的时间,凑齐近20万的车款,王先生说,这对他来说,完全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看到这种情况,垫资公司的这位负责人,给王先生出了一个主意:“你媳妇有信用卡吗?让你媳妇也办信用卡和贷款,弄个十来万的卡。”已经吃了次亏的王先生,显然不敢再拿媳妇的信用来冒险。最终,这次沟通不欢而散。离开后,王先生给记者算了笔帐,他零首付买了辆25万的车,现在需要支付给垫资公司19万8,要还银行近20万的贷款,再加上先前支付5万多,前后加起来,共需要45万5。这一核算,王先生觉得他亏大了。感觉自己有可能受骗后,王先生来到了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分局信访接待大厅反应情况。信访工作人员表示:“你这样的事,太多了,都是工业南路上买的车。”零首付购车 需要还两份贷款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分局信访接待的工作人员说,像李先生这样的情况,他们已经接待过多起了,并且,购车人都是从工业南路上的4S店买的车。为了解4S店和这种所谓的零首付购车之间的关系,记者来到了王先生买车的那家4S店了解情况。4S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方式介于合法和非合法之间。”现在,这种零首付购车方式很多借贷公司在做,并且操作模式都差不多。“我们把客户资源给他们,他们联系。”这位工作人员说,很多借贷公司会和他们4S店有联系,因此,这种业务他还是比较了解,那么,这种零首付购车方式和正常方式买车有什么区别呢?4S店工作说:“这种方式比正常方式贵,贵三、四万。”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这种零首付购车,虽然看着不需要购车人付首付款,但借贷公司是却以首付利息盈利的,因此,细算下来,一点儿也不便宜。“付两份贷款,一份是贷款公司的首付,另一份是银行贷款,他们就是赚首付利息的钱。”购车人一旦通过借贷公司办理零首付购车,就得还银行和借贷公司的两份贷款。而一旦还不上借贷公司的首付贷款,就要面临着车被收回的风险。零首付风险高 购车谨防上当这种贷款公司所谓的零首付购车,是否像王先生说的那样,是一种违法行为呢?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分局信访接待大厅信访工作人员表示:“能不能构成犯罪,现在有分歧,有的认为是构成诈骗,有的不认为是。”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种举报,他们已经接到过多起,其中有一起已经走到法院程序,是否构成犯罪,正在等待判决。“如果那起是诈骗的话,你这个也应该定性为诈骗。”据记者了解,和王先生有相同遭遇的人还有很多,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查一查,避免更多的人遭受损失。[责任编辑:韩薇、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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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零首付买房及其是否可取
如何零首付买房及其是否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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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人一生都只能为了一套房子奋斗,毕竟房产不像衣服和食物,可以不喜欢马上就不要了或者闲置。然而居高不下的房价却让许多人望而止步。对此,很多开发商会开出各种诱人的条件和政策来促使买卖的成型,其中零首付为其中的一个亮点。那么零首付贷款买房真的靠谱吗?这种方式是否可取?又该如何零首付买房呢?跟着小编一步一步的看看吧。零首付买房零首付买房就是开发商垫资首付买房的行为,虽然短时间内能够缓解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但是同一时间内购房者既要偿还月供,又要承担剩余首付款,经济压力也是巨大的。零首付买房可取吗?零首付买房听起来很美丽,实际上并没有开发商宣传的那么美好。所谓零首付看起来是没有门槛的,谁都可以去申请。实际上零首付门槛较高,最起码你需要有购房资格,如果你是外地购房者,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是少不了的。其次。申请零首付的购房者必须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否则是申请不了银行的贷款的。零首付买房购房者必须符合国家的贷款标准,如果一年后买房政策有新的变动或者房贷利率出现变化,这些都是购房者自己需要承担的风险。特别是如果购房者贷款条件在银行审批不通过,开发商是否退还已经缴纳的购房款项。这也是购房者需要考虑的风险。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零首付买房只是一种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的一种付款手段,并不能影响到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实际履行中,零首付买房存在着很多潜在的法律障碍,如果操作不当,就容易产生纠纷。如何零首付买房?购房者实在看上了开发商的房子,而手头首付款不多,较好先对自己的资金情况做一个评估,详细了解零首付买房的相关风险后,再决定要不要买这个房子。另外,对于那套做高贷款数目来零首付买房的行为并不可取,因为那是违法的,购房者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所以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买房。至于到底如何零首付买房,小编只能说零首付只是一个促销的幌子,有经济能力的购房者千万不可采用这种模式买房,至于实在被丈母娘催的没办法的刚需一族,在确定零首付买房之前也要很客观的估算一下自身的经济能力,以及未来的家庭收入在做合理安排,千万不可贪图一时轻松,最终累人累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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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购车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发布者:林超律师|时间:日|分类: |1017人看过
零首付购车 这是一个自侦查起诉开始至审判结束的案子,内容涉及大部分汽车经销商、经销模式――零首付购车!是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本案涉及罪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制造发票罪,因金额特别巨大,直接引用法条数额巨大的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贷款】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事件简要说明王某是一名汽车经销商,在推出“零首付购车”的项目后,业务量大幅上升,具体销售车辆过程如下:1、由购车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给担保公司;2、虚假的证明文件交由担保公司审核后,再交由银行审核;3、银行确认资信可以放贷的同时,与购车人办理分期手续;4、担保公司(私人)将资金垫付给王某,中间收取手续费用;5、王某与购车人去提车,办理上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手续;6、王某改发票复印件金额,与上述车辆资料一并交给担保公司;7、担保公司、银行审核核后,银行放贷给担保公司,补足垫资;8、担保公司通知购车人去银行拿还款信用卡;9、购车人还款。买卖关系结束。 如果购车人正常还款,购车人成功“零首付购车”―王某赚取了售车差价和保险返利―银行赚取了贷款利息―担保公司赚取了担保手续费。四方受益,一箭四雕!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失鞋?有部分车辆灭失、贷款未予偿还,案发!2014年4月30日,挂靠在张某名下价值43万许的奔驰车被实际使用人陈某(另案处理)抵押套现。张某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扣取了担保公司押在银行的押金,担保公司报案后,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多名犯罪嫌疑人陆续到案。2014年7月1日,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7月3日,其家属委托本人为其辩护。侦查阶段7月3日-7月29日,本人四次会见王某,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案情,解释在关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经了解,王某陈述其名下有一辆宝马MINI轿车(价值19万,贷款35万,已还5.89万),也被他人抵押套现、灭失。另外,其经手销售车辆有:1、一辆宝马敞篷轿车(价值43万,贷款52万,已还约13万);2、一辆奔驰轿车(价值43万,贷款45.5万,已还2.19万)、3、一辆大众尚酷轿车(价值24万,贷款37.8万)、4、一辆宝马5系轿车(价值37万,贷款39万,车在)7月30日,其家属与担保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王某方赔付给担保公司方80万元为代价,换取了一份谅解书,并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侦查机关陆续所作笔录与取保候审前所作笔录基本一致,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侦查阶段告以段落。注:辩护人凭办案经验,认为王某名下的宝马MINI轿车是一根刺,应当努力拔除;另该案判实刑的机率相当大,为达到审判阶段诉讼交易的目的,极力反对赔付80万为代价,来换取某一时段的自由。但是,上述两观点未得到实现。审查起诉阶段该案于2014年10月份移交检察院。辩护人得知已到审查起诉阶段后,第一时间联系经办检察官,要求阅卷。此案11卷,辩护人仔细阅卷后,发现部分材料与起诉意见书查明不符。起诉意见书查明:王某以“零首付购车”的营销模式,向他人销售车辆达16辆,犯罪金额累计500余万,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辩护人阅卷结束后,当即提出异议:1、涉案车辆大多数都还在车主名下正常还款使用,如果将该类涉案车辆作为犯罪工具,打击面过广,与法与理不符;2、如果部分车辆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应当扣除与该些车辆相关的犯罪金额;3、本案王某作为汽车销售者,明显不具有占有车辆及犯罪金额的故意,定性为诈骗罪,不妥!上述意见,被检察院经办人员全部采纳,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2月10日再提起公诉,《起诉书》作如下载明:1、2012年6月间,张某通过建某购买39万元的宝马轿车……改发票为51万元,贷款30.6万元,还款59000元,期间张某将该车辆抵押给他人以套现,现该车辆下落不明;2、2012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以被告人冯某名义通过被告人王某的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43万元许的宝马敞篷轿车。随后,张某、王某、冯某等人虚构了收入证明等材料并将机动车销售发票改为75万元提供给某银行和某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及车辆抵押贷款。张某以冯某名义与某银行及某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及购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贷款52万元,分36期还清。事后,张某还款计13万元,其余经某担保公司多次催讨无效。期间,张某、王某、冯某先后将该车抵押给黄某、戴某等人以套取资金,现车辆下落不明。  3、……王某本人因资金紧张,购买19万元的宝马轿车。……(手法类似)……改发票为51万元,贷款35万元,共计还款20余万元。后王某将车抵押给黄某,现车辆下落不明。  4、……陈某以章某名义……购买43万许的奔驰车。王某明知陈某买车目的是为了套取现金,……(手法类似),改发票为65万元,贷款45.5万元,共计还款2.5万元,期间陈某将车抵押给军某等人套取现金,现车辆下落不明。  5、……陈某再次向王某购买24万元的尚酷车辆,王某明知陈某无经济来源,买车目的是为了去办信用卡,抵押套面的情况下,……改发票为38万元,贷款26万元。后陈某未还款,现车辆下落不明。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略)本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93条,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在参与第二、四、五笔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虽然将诈骗罪改为了贷款诈骗罪,将犯罪金额上限从50万元提升到了100万元,但是,仍然面临10年以上量刑的死胡同里转,辩护人为突破10年以下量刑,煞费苦心!审判阶段该阶段由本人与另一位律师办理,经两次庭审终结。在分析、讨论辩护策略时,本人的观点认为:1、本案不应按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来认定!2、王某名下的MINI轿车,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但是辩护时应将MINI轿车按无罪来辩护3、其他经手销售的车辆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另一们律师的观点认为:1、王某的部分行为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2、其名下的MINI轿车应按无罪来辩护。我们的共同观点是:1、应将贷款诈骗罪定性打掉!2、MINI轿车不应按有罪来辩护(这就是前面说的那根刺!)。最后制定辩护策略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王涛涛构成贷款诈骗罪不能成立。  二、退而求次,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骗取贷款罪。三、亮出观点,王某变造并提供不真实的机动车统一发票,帮助他人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制造发票罪。  四、王某名下购买的宝马迷你车不应认定犯罪。(因是共同观点,内容略)在开庭前,本人与经办法官多次沟通,阐述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观点,在交流的过程中,得知该案已经该院刑庭讨论多次,并向上一级法院报告相关情况。但是本人对自己坚持的观点毫不退让!本人认为:1、本案中银行没有任何资金损失,而是与其合作的担保公司资金有损,且由担保公司报案,银行未成为被害对象;2、银行其放贷时只对贷款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核,放贷后未对贷款有过实质性的监管,其在根本上不可能构成被骗对象,故本案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本案于2015年10月8日第一次开庭,经过一整天的开庭,我们依法质证、举证、辩护,在庭上取得较好的效果,过程激烈而艰辛。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本人知道不可能马上判决,又再多次拜访经办法官,通过与经办法官的争论,得知:1、该案的定性已改为合同诈骗罪;2、打击对象由金融诈骗罪(严打)改为扰乱市场秩序罪,对王某有利。该些信息实质上已经透漏王某有可能在十年以下量刑,但是,作为辩护人来讲,又怎么能对案件定性赞同?2016年1月7日第二次开庭,本人就本案事实与定性发表以下三点意见(附辩护词):一、辩护人认为从王某与本案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王某不具有与其他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思联络。二、辩护人认为王某不可能构成诈骗类型的犯罪。三、王某名下MINI轿车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再作补充。该案于当天公开宣判,判决书载明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告人冯某、章某等人的帮助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数额特别巨大,张某、冯某、章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在二、四、五笔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某某某等条,判决如下:一、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三、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四、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 &王某犯罪金额为特别巨大,判决的结果比张某犯罪金额巨大要轻13个月!罚金少了三万五千元!王某及家属对该结果表示相当满意,只是对已赔付的80万金额相当懊悔……本案判决后,同案犯章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辩护词(二次) 辩护人就本案,发表以下三点意见:鉴于本案已更换人民陪审员,辩护人将整个买卖车辆过程作一下说明:第一步,由买车人提供虚假材料文件给担保公司,王某是参与其中的;第二步,该些文件交担保公司、银行两级审核后,银行确认买车人资信,确认放款资格;第三步,担保公司或个人将资金交由王某买车,中间收取手续费用;第四步,王某带着资金和买车人一起去买车,办理正规的买车手续,车辆登记在买车人名下;第五步,王某修改购车发票上面的金额,与正规购车材料交给担保公司、银行两级审核,银行确认后,放贷。第六步,买车人正常还贷/买车人将车辆灭失。一、辩护人从王某在本案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如下阐述:从上述购车过程中,王某的违法行为有:1、参与提供部分虚假的证明材料;2、修改购车发票复印件金额。造成的结果是:1、担保公司为买车人提供担保,担保公司赚取与贷款金额相应的费用,约占贷款金额4.2%的利益;2、银行放贷,收取与贷款金额相应的手续费等利益;3、王某从中获得与贷款金额相应的购车手续费等利益。那么,王某的上述行为是否侵害到诈骗类型犯罪的客体呢?显然是没有的。直接侵害客体的行为是:买车人将车辆抵押或与典当行一起将车辆灭失的行为,才导致了银行或其他机构丧失了对财产的所有权。换句话说,王某在卖车过程中,已将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在买车人将车辆开走,之后该车辆发生的一切交通违法行为也好、交通肇事也好、用车辆进行故意杀人也好,都与王某的违法行为无因果关系。同理,买车人或与他人勾结,将车辆灭失,构成诈骗类型的犯罪,也与王某无关。那么,王某有无与其他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思联络呢?辩护人认为,王某是没有的。从王某和其他各被告人的笔录反应,其卖车目的是为了经营获利。这从贷款资金的去向,车辆的去向等能反应出王某是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其贷款资金是银行直接汇到担保公司帐户的,担保公司或个人垫资的资金用途是用于买车,车辆也都由买车人自己保管、使用。无论从资金的使用,还是从车辆的占有角度来看,王某都是没有实质占有贷款,没有实质使用过汽车,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其他被告人有交待用车辆办理信用卡,然后再用信用卡套现的问题。办理信用卡,并非车辆抵押为必要条件,有车辆,只会增加信用卡的额度。况且,办理信用卡并非犯罪行为,即使王某明知他们为办理信用卡而买车,也是判断为正常的个人行为。并且,王某的笔录都是猜测买车人的行为,并非与其合谋。三、辩护人再从行骗手段与受骗者的能力,阐述王某不可能构成诈骗类型的犯罪。诈骗手段是否高明?是否足以使被害人达到上当受骗的程度,这是诈骗类型犯罪的关键因素。假设王某满足“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求,但是不足以使被害人被骗,那也成立不了诈骗类型的犯罪。更何况,王某是不满足“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求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的手段不足以使被害人达到受骗的程度,理由如下:1、王某参与的提供部分虚假信息,如写冯某是振通车行股东,月入25000元,让燕某写振通车行的销售总监,月入20000元等情况,只要担保公司和银行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就能知道该信息的真伪。如要求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提供工资卡信息、提供公司基本情况等等,但是担保公司和银行都没有要求提供。2、王某仅凭一张修改后的发票复印件,就能通过专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和被称为国有四大银行之一的工商银行的两级审核,更是可笑之极。只要一般有常识的人都应知道,证明相关事实需要提供原件,更何况要涉及抵押担保、金融贷款等业务。出现这一反常的现象,不能单单凭一句“担保公司工作疏忽”、“银行工作人员一时疏忽”能解释得清楚的。说句严重的话,如果王某涉及诈骗类型的犯罪的话,其他与此卖车业务有关的相关人员,应该再作进一步调查,以查清如此反常现象,是谁所作所为!不过,应当庆幸的是,王某的行为定性尚在进一步调查确认之中,侦查机关也未曾对其他相关人员作进一步调查。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王某涉嫌诈骗的犯罪定性是有待进一步商榷的。综上两点,王某与其他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思联络,担保公司、银行也不可能轻意的成为被骗对象,故王某是不构成诈骗类型的犯罪的。四、关于第一次开庭论述的王某名下MINI轿车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再作如下补充与说明:1、该车辆的实质归属问题,王某与张某陈述不一,需要进一步查实;2、该车辆抵押给了谁?如何抵押?公诉机关曾在补充侦查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进一步调查,但是,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辩护人没有再次看到相关的调查笔录及证据;3、从笔录及车辆登记情况来看,车辆是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抵押给了黄某。从一般司法实践来看,车辆涉及抵押,就有可能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是,辩护人要指出的是,前提必须要满足无偿还能力这一条件。从王某能一次性赔偿80万元的能力来讲,其根本无需以抵押、灭失该车辆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担保或银行也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救济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如果法庭认为王某具有强大的偿付能力,却又作出抵押车辆、灭失车辆的行为反常的话,辩护人认为可以从王某的笔录中,能找到答案得到印证:(1)该车辆实质上非王某所有;(2)抵押给黄某后,车辆的灭失并非王某作为。王某的笔录反映,自始至终都认为该车辆尚在黄某处。故结合第一次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王某名下购下的MINI轿车不应认定为犯罪。辩护意见发表到此,请合议庭予以采纳。(出自林超律师,本文禁止转载)  律师观点:本案自2014年7月3日侦查起诉委托之日起,至2016年1月7日一审判决之日止,长达一年半的辩护期间,可见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本案对王某的行为有诸多争论之处,分析如下:王某在本案中,做了该些行为:1、与购车人共谋“零首付购车”的实施方案。2、王某修改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王某取得销售差价及保险返利。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无争议。因车辆的状况不同,王某的行为可能有如下后果:1、车辆尚存,车主按时还款,王某不构成犯罪,这是最好的局面。2、车辆灭失,又分为两种情况:(1)车辆在自己名下,构成诈骗罪(本案定为合同诈骗罪);(2)车辆在他人名下,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如与他人有共同占有的故意,构成诈骗罪(本案定为合同诈骗罪)。本案的罪与非罪,在理论上要看“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践审判表现为:资金的占有程度、用途,车辆的归属、是否尚存,贷款是否正常偿还等。判决书载明对诈骗部分定性: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抬高车辆购置价格等,同时骗取担保人的信任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后非法占有。购车人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根据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一情况,有骗取银行贷款和骗取担保的概括故意。结合本案担保人提供了足额的保证金,银行损失得到了偿还的保证,因此,受害人应为担保公司,诈骗部分各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对于法院一棍子打死的方法,将王某的所有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本人是持反对意见的。王某的行为应具体分析。根据判决书载明: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后非法占有。光是这一条,就不能适用除王某名下的MINI车以外的车辆。首先,王某与购车人的购车款来自于担保公司的垫资;其次,王某立即向4S店购车是正常的购买行为,资金用途合法;再次,王某没有占有车辆的行为,车辆一直都购车人使用;最后,车辆由购车人灭失后,王某未得任何赃款。这如何能说明王某有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如何说明有非法占有的意思联络?判决书另载明,购车人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根据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一情况,有骗取银行贷款和骗取担保的概括故意。裁决书明确载明是购车人没有偿还能力,而非王某没有偿还能力!所以,本人认为,王某只对偿还之前的行为负责,而非是承担未偿还后果的责任!所以,对于判决书载明将王某的行为一并定为合同诈骗罪,这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定性,实在说不通。再说说对其名下MINI车的争论。其名下有一辆MINI轿车,在灭失的状态下,这从判决的角度来讲,是及为不利的,侦查机关将之行为定为诈骗罪(判决为合同诈骗),本人认为证据是不足,违返常理。王某陈述,是他人将车辆抵押给了黄某,之后车辆就下落不明了。在本案中,除黄某一份含糊的笔录外,再也找不到其他证据对王某陈述的佐证。黄某在第一次笔录后,就不再配合再作笔录。侦查机关居然也就“睁眼闭眼”的在报告中写到“黄某因出差,做不了笔录”等等,最后用一句“车辆下落”不明草草了事,这不得不说是本案的一个遗憾。对于该车辆,从正常人的思维角度来看,王某构成诈骗罪显然说不通。该车辆价值几何?19万!王某一次赔付担保公司多少钱?80万!王某是什么工作?汽车经销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那王某为什么要灭失这一辆区区19万的车辆?王某在有正常工作、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的基础下,只为诈骗合作伙伴担保公司?这个逻辑和想法显然正常人都不会有。所以,本人认为王某所述的由他人抵押后灭失,这极有可能是真的。况且王某已明确指向该车辆于黄某处下落不明,侦查机关对黄某不问个究竟就了事,这对王某极为不公!假设车辆不是王某故意灭失的呢?该案又会有什么样的变化?本案对王某的判决结果,本人认为尚可接受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王某名下的车辆一直处于灭失状态,而且也没有更为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所在,本人也没有更好的观点和理由来论证该行为的非罪与罪轻。从本案的证据来看,王某构成诈骗罪,金额达30万。根据浙江省对诈骗罪的量刑来看,诈骗金额在10万以上,50万以下,就已经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再加上其他车辆的非法行为,最后判决为四年七个月,也已经相当不错的结果。2、如果王某名下的MINI不构成诈骗类型的犯罪,那么其行为的非法性如何定性?不构成犯罪?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按非法制造发票罪来定性,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话,也是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能判处的罚金更多一点。综上两点思考,本人认为还不如早点服刑,争取早日回归,故也劝服了王某及家属的上诉念头。在结尾要多说一句:本案疑难而复杂,王某是第二被告,历经两次开庭,只有我们自始至终对本案的事实、定性及证据提出异议并激烈辩护,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和我们交流后也提出“骗取贷款罪”的论点。第三、第四被告人的指定辩护律师居然对事实和定性都表示赞同!在本案中毫无作为!只被法庭当程序使用!这种对律师职业、律师本人、当事人及案件及不负责的行为,本人表示相当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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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号码归属地:浙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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