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自留地农村建房归哪个部门管有几年时间城管执法部门讲违建现在咋办?

今天(9月10日)的教科频道《城管行》到小区里面去拆居民的地锁!!纯粹一个法盲。城管只能对在道路上加装的地锁,以当事人“破坏道路设施”的名义进行执法。对于小区内的各种地锁,你城管执法人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去拆除。街道办事处或者派出所不替你兜着,你城管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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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6-09-13 14:21
那我请问楼主一个问题:是不是居民小区就不属于“公共场地”?是不是居民小区里的违建、无证摆摊设点、毁坏绿化、违规饲养家禽、噪音污染等等违法行为,城管就不能管?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16-09-13 15:24
算了,不跟你说逻辑了。直接告诉你法规。根据《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条例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中的“红线”包括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懂了吗?
发表于:16-09-15 22:34
回复 第3楼 的 @南风大将军:
& & 你这样的法盲真可怕!不信问一问你们主管法制人员:“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中的居住区道路与小区内道路能是一种性质?
城市道路的土地使用属于国家即公共场地,而小区土地属于全体业主,小区内的管理用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进行管理。小区内的纠纷属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范围,那你们行政执法范围出现的纠纷属行政诉讼范围、执法枉法问题属刑事诉讼范围。
这些都搞不清,也难怪大家不把你们城管当事了!!!
发表于:16-09-15 22:36
回复 第2楼 的 @南风大将军:小区与居住区根本就是两种范围,搞不清就少说话,别太丢人!
发表于:16-09-16 16:06
&&[第2版 09-16 16:06]
回复 第4楼 的 @吾本懂法:“城市道路的土地使用属于国家即公共场地,而小区土地属于全体业主”是你法盲吧!还在这丢人现眼!难怪人家城管拆你不费事~吃了瘪了才来乱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你能理解,什么是国家,什么是集体吗?中国大陆不存在一平米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的土地!也没有“小区内的管理用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进行管理。”而不受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区域!凡是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普通公共区域全部属于城管管理范围,懂吗?你哪怕是移了小区内的一棵树,城管都有管辖权!你真是白活了,白痴废物~~~被咱二十几岁的教训!
发表于:16-09-17 00:15
&&[第2版 09-17 00:15]
回复 第6楼 的 @南风大将军:真句是SB的,话语是连贯的,你却拆开来断章取义,够无耻!!!你哪个小妈告诉你,小区的土地没有使用权的?!你哪个法盲新爹告诉你,小区的一草一木都是由你城管管理的?!!
发表于:16-09-17 00:18
回复 第6楼 的 @南风大将军:小区内存在的违章属于城管负责查处的几项,小区验收前规划、验收后城建负责的在法规有明确规定,你以为你们城管受点委托,就天下都是你家的啦?SB一个法盲,还觉得很有理似的!!!
发表于:16-09-17 01:31
&&[第3版 09-17 01:31]
回复 第6楼 的 @南风大将军:
& & 另,你知道什么是规划红线内和外吗?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是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这与小区内道路,是一个性质吗?一样吗?居住区(级)道路一般为20M-30M,不宜小于20米,你见过有哪个小区内有这么宽的道路的?且,这个楼主,并没有说小区内地锁是在小区内道路上,地锁常理应大多用在停车位、车辆限行的地段,这是有利小区管理的不是?你又依据哪一种法律法规依据来驳斥楼主呢?!
还行政执法人员,你也是白在世上活了二十几岁了,不明法不明理,你说你是不是就一个社会祸害?!!!!
发表于:16-09-17 01:21
回复 第2楼 的 @南风大将军:
& &另,针对你问楼主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你这么反问楼主就已经显示出你的幼稚和无知!
& 送你放之世界都通行的法律通则,够你学一辈子了: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即,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学懂了,你才会知道你原来有多法盲和无知!还二十几岁了,白活啊,不觉丢死人吗?!!!
发表于:16-09-17 02:21
&&[第3版 09-17 02:21]
& &刚才搜到了原新闻看了看,题目是《城管行:公共车位岂能霸占》,应该说城管在其中发挥的还是积极作用!视频中城管主持人也是说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解决霸占公共车位问题!!!这些本就无可非议,也很好据此辩驳楼主,就是协助当地街道办做个帮手、做个好事而已。这些在“物权法”等法律中对这种占用公共设施、空间的侵权行为都有明确规定,而“南风大将军”非得将此硬扯到自己城管执法管辖范围来,硬要做出自己是能统管一切的神,是不是反而神经的有些好笑了?!
就事论事,没有多少人看这个贴子还会象俺这样搜原新闻核实情况。
总结,做了好事都不会依法为自己申辩的法盲是不是为可怜?法盲并不等于是坏人,做好事也不怕,就怕好事办起坏事时、或做起枉法的事来,也不自知啊!作为执法人员尤其如此!
发表于:16-09-19 01:07
&&[第2版 09-19 01:07]
& & & 回复南风大将军 :另,为防止你上班时间见好上线喷人,再补充一点:行政执法管辖区域范围与执法范围也是不同概念!这就象治安管辖区域中私人住宅不是随便可以进入的。国土管辖范围,领事、外交使馆不是能随便进入的!对楼主这篇贴子,说你们是做好事可以,要说是执法管辖的本职执法工作,就确实是笑话了!不服?拿出你们的执法依据来,我可以义务给你们补补法制课!
& & 再另,请文明辩论,城管论坛也是对外的,如只想听美言,你不如在你们城管办公内网上自我吹捧啦!前面的脏话是回敬你之前的脏话的,不希望但也不怕你再来这套!!!
发表于:16-09-19 10:51
发表于:16-09-19 17:31
&&[第2版 09-19 17:31]
回复 第13楼 的 @shinian1:只看清了标题上的“沿街小区红线范围内”几个大字,其它字小看不清。但这几个字应该能说明一切了,请再细看一看那个新闻报道中的停车位,是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还是红线范围外呢?依据哪一条,能让城管以当事人“破坏道路设施”的名义进行执法?
楼上的贴子看不清,提出异议仅从只言片语,是针城管队员们的上面类似回贴指出,而非针对楼上贴主,有不到之处,请各城管法制专家多多指教,本人目的只为虚心学习了解城管执法相关法律知识,权当抛砖引玉之举!
发表于:16-09-21 10:19
回复 第7楼 的 @吾本懂法:我真心不知道你在说什么~急了就开始骂人“SB”了?看你这素质!我就说南京小区公共绿地里的一草一木都属于城管管理,小区内的规划、公共道路都属于城管管理!1《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
&第五十九条写得很清楚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览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2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都是城管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这是依法定程序授权的,客观的。你要说不是,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发表于:16-09-21 10:51
回复 第14楼 的 @吾本懂法:你这种下三滥的猪狗杂交出来的鬼畜,正是因为不能或不愿安居乐业,所以才不愿看到道路畅通、街面整洁、环境优美!所以城管只要一执法,你就全身痒,更是巴不得全国的执法队伍都不要干活,方便你糊屎上墙!你这个小人不但有私搭违建的违法行为,内心更是龌蹉,为了私怨混淆黑白(所以说跟你没有讲理的前提,因为你根本就是来闹的),败絮其外屎粪其中。你家门口的地是你个人所有(或专有使用权)的吗?你的违建办理过建设设工程规划许可吗?符合城市规划吗?有没有???即使你可以胜诉,那也是判了行政机关程序有瑕疵,而并非你是清白的!!!你现在戴着受害者的面具,装正义使者了是吧?!小人得志!没有蛋蛋的阉狗!城管会长期存在,任你蠢蠢欲动,就是压着你,让你不得猖狂!
发表于:16-09-21 17:23
回复 第16楼 的 @南风大将军:看你除了会骂人,还会论法吗?!!!本人反对的都是你们枉法\\违法,你能指出一个不是的吗?就象你这样只知想当然骂人,不敢举事实论法律的狗杂种,有你们就是丢中国法治的脸!!!!你这样做,你妈知道不?
发表于:16-09-21 17:24
回复 第16楼 的 @南风大将军:
& & &看你除了会骂人,还会论法吗?!!!本人反对的都是你们枉法\\\\违法,你能指出一个不是的吗?就象你这样只知想当然骂人,不敢举事实论法律的狗杂种,有你们就是丢中国法治的脸!!!!你这样做,你妈知道不?
发表于:16-09-21 21:22
&&[第4版 09-21 21:22]
回复 第15楼 的 @南风大将军:&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你这个狗杂种,你是说这条吗?你见哪一条规定小区内的一草一木都是受你城管管理的?就你这种法盲城管,你们有种在媒体上这样说吗?!再说本贴楼主说你们的执法案由“破坏道路设施”来查处小区内霸占停车位,你看条款适用吗?你们城管是受哪个执法单位委托用这一条的?如合法授权,你们又协助个屁啊?!好在,这件事还是好事,如果换做是哪些非法强拆的,事态大了,又不要抓多少你们这种狗日的!!!!
发表于:16-09-21 21:23
&&[第2版 09-21 21:23]
第16楼 的 @南风大将军:你妈个X,还真会断章取义?有谁反对你们城管查处违章吗?泱泱大国十几亿人口有多少人去违章的?你又见过有几个人反对你们依法查处违章?大家反对的是你们城管枉法、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等执法犯法的行为!!!你这个狗杂种,你说一说,以违法去查处违章,哪个罪责大?如果国家大家都不去遵守法律,还有你这样的狗日法盲城管能活在世上吗?城管不依法行政,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你个狗日,还认为对吗?你个狗杂种不是中国人生的啊?!!
&良好的城市环境谁都支持,那就可以给你城管可以执法枉法、执法犯法横行霸道的借口了?!
发表于:16-09-21 19:06
回复 第15楼 的 @南风大将军:
& 我们小区去年冬被冻死了许多树木,也不见你个狗日法盲城管来补栽一根树苗啊?一草一木都是你们管理?你管什么了?!
发表于:16-09-21 21:33
&&[第3版 09-21 21:33]
回复 第16楼 的 @南风大将军:你个狗日的,你看你说的所有这些事情都是你信口雌黄而已,这么有体会,是不是你狗日的这种法盲城管才喜欢这么去做呢?你这种下三滥的猪狗杂交出来的鬼畜法盲城管,正是因为你当初一无所能一无所用,才会混到人见人骂的城管队伍混口饭吃才对吧?因为你们不能安居乐业、甚至养活不了自己,所以才不愿别人过的好!!!看到别人居住环境道路畅通、街面整洁、环境优美,你们就妒忌的想死,你们就借机执法犯法,四处当狗非法强拆、非法打砸!所以大家只要一依法维权,只要你的主子不敢护着你,你个狗日立马就败下阵来、垂下尾巴!你这些狗日的,好象不是人生的,专和老百姓作对,更是希望中国没有法治,唯听命你那些腐败主子的指令,假借执法之名,四个非法扰民,以方便你们到处糊屎上墙!你这狗杂种,不但有非法强拆、打砸的违法行为,其内心更是龌蹉,为了听命于腐败的主子,混淆黑白、甚至栽脏陷害(所以说跟你这样的狗日的根本没有法理可讲,因为你个狗日的法盲根据拿不出相应的法律,只会生搬硬套地乱用法律条款蒙混不懂法之人,难道你就是当初日本鬼子留下的杂种?),败絮其外屎粪其中,到处侵害百姓合法权益!你妈个狗杂狗为什么不敢按法定程序执法呢?你个狗日的知道为什么执法部门这么多,就你们城管有这么多败诉?就是因为城管这人队伍中充斥着你这样素质的杂碎!
&信不信,如果现在这些枉法行为,离开了你腐败主子的庇护,世上不知有多少你这样的狗要被人民群众打死!!!!
发表于:16-09-21 19:36
回复 第15楼 的 @南风大将军:
你说的这个“《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
&第五十九条写得很清楚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哪一条说小区内绿地就是你附属绿化用地的?你这种断章取义,能超越国家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另,你个狗日看好了这一点“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物权法这条,在法律没有规定由谁来明示使用权的情况下,小区开发商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然是第一明示人!!
“南风大将军”这个狗杂种,拿楼主这个贴中的争议辩论不过俺,却转移视线到俺胜利的诉讼上,又能讨到什么便宜呢?
真是丢城管漆黑的脸!!!!!
发表于:16-09-21 20:06
请大家百度:“城管非法强拆被判违法”!!!
发表于:16-09-21 20:10
&&[第2版 09-21 20:10]
看一看,有几个民告官,赢的容易的?!!!又有哪一起不是证据充足的!
发表于:16-10-09 14:39
回复 第16楼 的 @南风大将军:你和呆子有什么好理论的,对牛弹琴,说再多也没用,讲到最后他就骂爹骂娘,彰显无知本色。和这种人讲话就一个字;滚,哈哈,然后看他不停得发帖骂,不要介意,因为他有病,骂的越多说明病越重
发表于:16-11-17 14:59
看了如上的对白,忽然间我明白了,为什么城管喜欢暴力执法?也明白了为什么城管变成了高危职业!毕竟毛爷爷说得好啊,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要是城管都这素质这耐心,超过警察的伤残率也不是不可能!
发表于:16-11-23 12:41
回复 第26楼 的 @hjvr150:
& & 呵呵,原来聪明的都进城管,并被一个个告败了,甚至逮捕了!!!你们真行!告诉你:本人的官司完胜,以获得赔偿撤拆,被非法强拆的栅栏等亦已经恢复原状。且证据皆保存归档,以防你们这些狗再咬人!!!
& &狗,就是你的命!已经说过,维权贴胜诉不主动顶,但有哪个狗敢伸出头,俺就打!!!如不怕打不怕丢人,欢迎你这条狗再来!让大家看一看,什么才叫狗夹着尾巴“滚”!!!!
发表于:16-11-23 12:44
回复 第26楼 的 @hjvr150:还哈哈?另外再堵住你乱放屁的嘴,你们城管一个部门的,你们对你爷的话有任何不相信,都可以联系当事城管局打听一下,如还有异议再上来咬人,我保证我皆能拿出证据堵死你!!!!
发表于:16-11-23 12:50
回复 第16楼 的 @南风大将军:还小人得志?前面你不是感觉投身城管伟大事业很自豪吗?你这是认可自己当狗都不得志吗?!呵呵,还是请你和你的那些同伙们,如果不敢就事论是地讨论法律,就都给我闭个你的狗嘴!!!否则,俺拔光你们的牙!!!
& &再一句:你们应该学学这个论坛的版主“桥上人家”,他这样的人才是真正能推动城管进步和走向合法化的主力军!!!而你们这些狗将来也许会沾上他们的光而已!
发表于:16-11-24 19:06
这讨论讨论也就是了,怎么还骂起人来了?你们都是城管吗?城管就这素质?
我以一个20年城管工作者的经验说一下,一个地锁影响了大家,是可以拆的。如果你一定要说我拆错了,我可以付任何法律责任。如果中国的事情都是按西方法律那套来的,那还会有城管吗?违法交给警方就可以了,不行可以法院判,判了再找警察来执行,不执行就强制,不接受强制就抓人。(当然,我会有我的底线的,构筑物应该是吧。因为我懒,我不喜欢跟老百姓绕法律问题。)
城管是代表人民利益选择的,不是生搬硬套来的。城管应该向上世纪50年代的人民公安学习,学习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这也是党和政府希望看到的。但是政府没有给够钱,所以顶层设计的一点点偏差,就造成基层问题遍地。
再回头想想,讨论一个地锁都升级到骂街了,这里面出了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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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开始城管发了违建强拆通知,后来撤销了该通知,但要罚款10万。该建筑属于农村土地,请问城管有权罚款吗?_百度知道
开始城管发了违建强拆通知,后来撤销了该通知,但要罚款10万。该建筑属于农村土地,请问城管有权罚款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城管有权罚款。城管就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一个部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它是授权的行政执法。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李保忠律师
可以将处罚决定发给律师1、罚款是否合法、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所述事实是否属实,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依据,请律师专业分析解答。2,处罚是否和所述事实一致等。3、这是很专业的事情,具体需分析判断罚款的决定书
青年马骥遇海难,漂至罗刹国,见此地人物奇丑无比,人反觉他奇丑,以为妖怪。幸得一祖上为中国人的老板娘收留,二人姐弟相称。马骥得知罗刹国闭关废礼、黑白颠倒的实情,只得入乡随俗,扮成丑相,与其国民交往。
他们一贯使用的方法,你这个还好了,还下了通知!
很多是直接过去把你房子拆了,让你去交罚款,交完你再起就不管你了。找他们领导打点一下,然后让他帮忙,少罚点!跟他们讲道理,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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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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