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P2P是否正规 是否有诈骗嫌疑人拘留多久

P2P投资理财,律师提醒谨防诈骗跑路(组图)
时间: 09:05:00
来源:华律网&& 点击量:
日前,广州市天河警方侦破广州首例涉P2P网贷平台特大集资诈骗案,一举抓获“中Ⅹ财富”负责人甘某兵(男,50岁,湖北人)等3名犯罪嫌疑人。诱人理财
承诺的背后,却隐匿惊天的吸金骗局,至案发,近5000名投资人约6800万元未能还本付息。P2P网络借贷是合法的吗?P2P网贷有哪些风险?P2P平
台诈骗跑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本期访谈邀请到谢俊律师来为我们专业讲解。
华律网编辑:
我们知道,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个人将款项借贷给自己熟悉的个人或企业,方式比较单一。请谢律师先为我们讲讲新兴的P2P网络借贷是什么?它有哪些特殊性呢?
谢俊律师:
网络借贷”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建立网络借贷交易资金管理平台后,使有资金需求的人群或小微企业及有理财需求的人群或小微企业得以联系,从而进行网络借贷的一
种商业模式。在中国现阶段而言,“P2P网络借贷”就是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赚取利息的一种商业模式,与国外其他发达国家的
“p2p网络借贷”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对比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P2P网络借贷”的特殊性,可以大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线上信息不足以满足信用评估的需求,普遍开展线下尽职调查;
2、老百姓习惯了“刚性兑付”,没有担保很难吸引投资者,P2P平台普遍划拨部分收入到风险储备池(比如,贷款总额的2%),用于保障投资者的本金;
3、“专业放贷人 债权转让”模式,目标是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批量开展业务,而非被动等待各自匹配;
4、大量开展线下推广活动,金融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等。
华律网编辑:
&&&&& 随着p2p网贷的火速发展,越来越多人加入进来,谢律师您能给大家分析下P2P这个行业的优势有哪些吗?
谢俊律师:
P2P网贷平台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手续方便快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对于p2p网贷平台而言,更讲究程序的正规,手续的完备,导致文件累长,手续繁多,相比较p2p网贷平台在网络上完成全部资料的填写,交易快捷;
2、收益高、门槛低、灵活性强。目前网贷的年化利率很多都在10%以上,这比银行存款利率和银行其他理财产品的收益都要高;与传统民间借贷相比,民间借贷资金是“一对一”的关系,网贷投资可以是“多对一”,充分体现灵活多样的特性;
3、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互联网已经深入人心,据统计现在70%的人群在使用互联网,人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借贷、理财,省去现场办理过程的复杂性。并且,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网络监控整个投资流程,让用户感到安全、透明。
华律网编辑:
&&&&& 我查阅相关资料,没有看到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那么谢律师,P2P网络借贷是合法的吗?
&&&&&&&&&&&&&&&&&&&&&&&
谢俊律师:
目前,中国国内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几乎空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还没有对该行业的准入资质、信息披露和运营管理做出任何的要求,故P2P网络借贷行业还没有受到任何官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另外,因P2P网络借贷行业涉及互联网、金融等多个行业,其身份认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那么会出现多种情况,第一,已经在工商局注册的平台,从法律
上分析,其身份已经得到确定,属于是合法存续的平台;第二,未在工商局注册,但却在互联网上存在的平台,从法律上分析,其不具备合法的存续形式。
进一步分析,即使是注册的平台,其经营形式是否合法的问题?回到刚才谈的中国国内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几乎空白的问题,因没有明确的法律对
其进行约束,故现实的乱象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从实操中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或者为“金融咨询”或者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其他,不同的
注册方式,决定了不同的监管方向及审批手续及后续公司的经营模式等,如果其在实操中的经营范围没有超越登记的范围,没有超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合
法,反之则属于违法。
华律网编辑:
现在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乱象丛生,您能提醒广大网友P2P网贷有哪些风险吗?
谢俊律师:
P2P网络借贷存在以下几种风险情况:
一是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健全,平台在核实借款人诚信信息时,难以全面掌控借款人的全部债权债务等个人经济情况,会造成缺乏对借款人违约后的有效控制手段;
二是现存的网贷平台一般没有将中间资金账户交由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管,造成中间资金账户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三是因担保公司担保率低的先天不足因素,使得担保公司不可能给出借人提供充分的担保安全感;
四是网贷平台的资金杠杆倍数过高,当其资产不足以覆盖坏账时,网贷平台可能面临严重经营危机;
五是网贷平台对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度以及平台的风控体系是否完备对于投资人来说就是一种透明度风险等。
华律网编辑:
&&&&& P2P平台诈骗跑路事件的发生,谢律师您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
谢俊律师:
P2P平台出现跑路和诈骗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P2P平台拥有中间账户资金的调配权。
在此前提下,如果经营p2p平台过程中,相关主要负责人有犯罪的故意或者感觉再经营下去有很大风险,不如趁早抽身卷款走人的思想,都有可能支取款项跑路。
所以,将中间账户资金的控制权转交到其他第三方监管机构,是避免此种风险发生的唯一可选方式,也是本律师在后续提出的对p2p网络平台实施监管的一种措施之一。
华律网编辑:
P2P网贷诈骗性质如此恶劣,请问谢律师,我们要如何避免P2P网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呢?
谢俊律师:
避免P2P网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活动的可能性的唯一途径即是通过制度建立监管体系,达到由第三方监管网贷平台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详细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从而严格控制P2P网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活动的可能性。
对于投资者而言,主要是了解你所准备参加的P2P网贷平台是否有这类监管体系,以及这类监管体系是否已经有相关法律约束,是否有相关行政机关介入等。
华律网编辑:
P2P网贷平台所提供的监管服务,其主要目的应是在于保障出借方的利益,同时保障平台自身正常运营。您认为其平台应该提供什么监管?
&&&&&&&&&&&&&& & & &&
谢俊律师: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建设:
一、对借款人相关情况的监管:
1、成立独立评估系统。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实时跟进、了解借款人信息,采取有效手段对借款人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防范不法分子进行交易欺诈、融资诈骗、违规套现等活动;
2、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将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纳入征信系统,采用严厉的信用惩罚约束借款人行为,可以避免不良信用借款人在其中一个贷款平台被列为黑名单后,还可以到其他的贷款平台实施借款等行为;
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监管:
1、防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参与借贷活动,限制其即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P2P平台应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为投资者和借款者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其本身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不得因为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
2、建立风险资金储备池。在出现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况下,为保障出借人的利益,以及p2p平台的正常运行,应通过风险资金储备池内资金承担该风险,在此过程中,p2p平台应遵从金融管理方面相关的监管标准,确保风险资金储备池有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
3、P2P平台必须严格隔离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P2P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资金;
4、P2P平台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陈述。
高息,是平台对投资者最大的诱惑力。小编提醒广大网友,投资需谨慎,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问问谢俊律师:谢俊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编辑:艾静
相关热词搜索:P2P案件接连开审 司法介入存诸多难题|P2P|非法集资_凤凰科技
P2P案件接连开审 司法介入存诸多难题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案件和其他案件处理不一样:投资者分散全国,搜集证据确实存在困难;资金来往涉及第三方支付等多个机构,需要时间厘清。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公安机关立案的问题平台已达数十家,如阿拉贷等,然而,2014年仅有四家立案平台进入公开审判阶段,包括网赢天下案等。 &伴随着跑路潮的再次来临,司法机关也加快了立案平台的办案速度,不过这并不代表着网贷行业的问题平台得到有效处理。据悉,目前,国内问题平台在公安机关立案已达数十家,而真正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寥寥无几,甚至还不到立案数量的10%。&网贷天眼方面人士指出。 多位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案件和其他案件处理不一样:投资者分散全国,搜集证据确实存在困难;资金来往涉及第三方支付等多个机构,需要时间厘清;同时,平台跑路所涉及案件的法律定性较难。 已公开审理多起P2P案件 10月以来,有&网贷第一案&之称的优易网案在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耗时近一年的网赢天下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引起P2P行业广泛关注。 2014年10月9~10日,优易网集资诈骗案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为该案件的第一次庭审,从优易网第一次庭审情况看,被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为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对于网赢天下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 深圳检察机关表示,网赢天下公司在其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上发布虚假投资标的,以公开方式向公众宣传,用20%左右的高额利息和1%~4%的奖励,吸引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到该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到网赢天下公司账户。被害人通过借贷平台支付给网赢天下公司的资金大多被钟文钦个人使用,借贷平台上的担保公司华润通公司、华龙天公司、德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钟文钦,上述担保公司并无偿还投资人借款的能力。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水军、钟杰、龙兴国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优易网和网赢天下先后开庭审理,在这两个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均不认为自己有诈骗行为。优易网第一被告人缪忠应明显表现出一人包揽全责的态度;第二被告人王永光则一问三不知,称自己只是偶尔做转账工作或回答投资人的一些简单提问。&网贷之家陈妙美指出。 陈妙美还表示,对于投资人最关心的是涉案平台的资金流向及还款意向,被告人均对此进行回避。在优易网、网赢天下的庭审现场,被告人均否认参与了非法集资,也无主观诈骗动机,也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投资人款项。上述案件的第一被告人(大股东或法人代表)甚至称对P2P平台如何运作一无所知。此外,上述两案的被告人均没有金融专业知识,且多为初高中文凭。 网贷之家创始人兼CEO徐红伟指出,&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之际,各路人马进军P2P网贷行业,这个行业看似门槛很低,其实,门槛很高,水很深,特别是对平台的风控能力、资金实力等都是巨大的考验。对于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应当以敬畏之心去做,而正准备进军网贷的人,也要好好掂量一下。& 记者注意到,在上述两起案件之前,此前已有法院对P2P案件做出判决。 今年7月,曾轰动一时、涉案金额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有了初步的判决结果,此次判决可谓是司法体系对P2P平台自融案件的首次裁量。根据判决书内容,被告人邓亮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泽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此外,亦有投资人在网贷天眼论坛发帖称,去年10月立案调查的天力贷已于9月9日宣判,刘明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处罚金20万元整;刘江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整;其旗下天力投资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整。 面临取证难、定性难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总数已近两百家,然而,法院对于P2P案件做出的审理和判决却少之又少。 据网贷天眼统计显示,截至10月,国内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总数已达186家。 &平台跑路涉案人员多,投资者分散,很难取证,公安机关立案也比较困难。或者从平台跑路到批捕涉案人员,主要财产已被转移或挥霍,投资者的资金返回变得遥遥无期。而且很多小额投资者由于跨地域等原因,维权费用比投资金额大。同时,平台跑路所涉及案件的法律定性难。比如优易网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出现三次变化,受害人报案后警方按照&诈骗罪&立案,后变更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后,又被更改为&集资诈骗罪&。&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棕榈树在发布的报告中指出。 网贷天眼副总裁袁涛表示,由于P2P网贷通过互联网投资,其涉及的投资人遍布全国,因此一旦平台跑路后搜集证据确实存在困难、而且资金的来往涉及第三方支付等多个机构,需要时间厘清。而且当平台出现问题后,一部分投资者对其仍抱有希望,幻想通过私下接触现场维权等手段追回损失,从而导致报案时部分证据已被损害或者难以调取。 袁涛进一步分析表示,目前,国内并无专门针对P2P平台的法律出台,一旦平台跑路或出现问题,若无明确证据,公安机关立案十分困难。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判定也存在争议,就目前已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来看,公诉机关多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进行起诉。不过东方创投案、天力贷案及正在审判的优易网和网赢天下案的审判结果,可能对后期类似案件的审理带来积极影响。 坚守监管红线P2P平台须远离自融 史青伟&发自上海 针对P2P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定性问题,相关律师表示,在优易网案件中,诈骗和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应当判处集资诈骗罪;而东方创投案中有一部分标的真实存在,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理。 那么,P2P平台又该如何避免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呢? 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根本还是要守住银监会的监管红线,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平台不能有资金沉淀。从东方创投案件和其他实践来看,现在最忌讳的是自融,平台必须中立。 是否&非法占有&为关键 在优易网的案子中,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缪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192条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优易网案受害人代理律师周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希望案子判罚为集资诈骗罪。 周拥表示,该案属于非法集资没有争议,集资诈骗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关键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集资诈骗罪有两个标准:一是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优易网集资诈骗的证据充足,诈骗方法比较明确,比如注册资本金,原来是50万后来新增1000万元,但这个过程中资金并没有实际到位;优易网没有一笔借款是真实的,从行为上来看就是欺骗。&周拥表示。 周拥还表示,优易网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很明确,吸收的资金都转到个人账户,钱不是真正的放贷,而是炒期货。还把电脑中的硬盘拿走,毁灭证据,很明显是非法占有,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关于集资诈骗的认定。 而在东方创投一案中,该网贷平台的合伙人邓亮及李泽明被法院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行3年。 对于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华商律师事务所王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都有详细的规定,对非法集资认定也更加宽松。两者最大区别是是否非法占有,集资诈骗罪也就是拿到钱之后不还、跑路,吸收公众存款拿到钱后可能还你。只是通过公众渠道集聚资金,相当于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只有银行才可能吸收存款,这种公开募集资金肯定不可以。 P2P平台需坚守底线 对于P2P平台来说,如何规避非法集资嫌疑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曾为多个P2P平台提供法律咨询的陈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不管什么类型定为非法集资必须符合四个要素;即公开性、利诱性、非法性和社会性,四个要素同时构成,才能认定非法集资。 &首先,从非法性角度看,就是没有金融牌照,却做了投融资的行为,P2P平台都没有金融牌照,非法性是避免不了。公开性和社会性带有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就是向不特定人群宣传,作为公司向150个以上个特定人宣传,作为个人向30个以上特定人宣传。&陈律师表示。 对于特定人即公众的认定,陈律师表示,所谓的特定与不特定很模糊,都是基于互相了解的程度。法律监管中的特定人群的规定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比较严格,需要平台尽可能制定比较严格的注册程序,了解金融客户信息和风险偏好,减少社会性和公开性存在的可能性风险。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肖凯处长表示,资金众筹的最大一个风险在于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一般认为,之所以惩治非法集资活动,是因为该类集资活动未取得必要的是事前许可,归根到底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肖凯提出了针对&社会公众&定义的另一种思路,即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公众&应为合格投资者之外的普通投资者。其中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基础,通过投资限额的上下设定,甚至能够豁免人数标准的限制。合格投资者标准是以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为基准,有三个标准:1、投资经验,主要是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2、特殊关系,例如集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亲友;3、财富标准,即有一定财富的人群。 不过,点融网CEO郭宇航告诉记者,从实践来看,不管是合格投资者还是普通投资者,对于平台的信任还是基于平台的信息判断,很难用一个明确的定义区分合格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陈律师也表示,P2P规避非法集资风险的根本是要守住银监会的监管红线,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平台不能有资金沉淀。从东方创投案件和具体实践来看,现在最忌讳的是自融,平台必须中立。 &在募集过程中,避免有资金占有嫌疑,应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有托管安排,规避资金池风险。&陈律师表示。 《《《点融网CEO郭宇航:规避非法集资嫌疑资金隔离最有效 史青伟&发自上海 东方创投、网赢天下以及优易网的案件审理对P2P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就案件审理和平台合规性等相关的问题,专访了律师出身的点融网CEO郭宇航。 在郭宇航看来,案件判罚的影响是正面的。希望判决得到广泛传播,让大家知道这种欺诈行为和P2P行业特性是没有关联的。而从平台运营的角度而言,资金流和信息流分开,可以最为有效地规避非法集资嫌疑。 已有判例定罪合理 NBD:东方创投案件判处吸收公众存款罪,网赢天下判处集资诈骗罪,优易网案相关律师表示,该案可能会被判集资诈骗罪,两者判罚的依据是什么? 郭宇航:案件定性定罪都是合理的,涉案平台和正规P2P平台之间差别很大,包括虚构借款用途和到期无法偿付,这和P2P正常业务没什么关联,符合非法集资案的普遍特征,定罪标准很明确。 我注意到东方创投案件的特点是高息揽存,利息很高,可能有一部分借款标的是虚构的。如果说平台有真实的借款需求,只是因为募资的能力不足,只能用高息吸引投资人,到后期经营不善出现跑路,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是没问题的。 如果自始至终披露的信息都是假的,标的也是假的,定为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大一点。优易网的所有借款标的都是假的,或者说标的根本不存在,这样案件性质就不一样了。优易网在虚构标的时,压根就没想还款。 NBD:如果平台需要资金采取的是自融呢? 郭宇航:自融的话,可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嫌疑人自首情况以及造成投资人多大损失定罪量刑。比如法律认为情节恶劣,只能适用于刑法标准起刑点更高的罪名,如诈骗罪等;如果实际后果没那么恶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大。 NBD:目前行业监管政策未出台,法院判例是否会起到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 郭宇航:案件判罚的影响是正面的,现在P2P行业鱼龙混杂,跑路的很多,希望通过判例把正常经营的平台和以欺诈为目的的平台区别开来。希望判决广泛传播后,大家能知道欺诈行为和正规P2P行业是没有关联的。这两个案例出来后,对那些想着用P2P平台实施诈骗的人能起到威慑作用。 NBD:目前适用于P2P网贷的法律监管条例有哪些,各规范哪些行为? 郭宇航:关联度比较大的就是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其实区分得没有那么明显,还是会根据自首和案件恶劣情况,分别进行审查起诉。 在法规适用上,所有规范民间借贷和担保行为的规定均可以适用P2P借贷,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只要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都适用。 建议平台不要盲目追求规模 NBD:P2P争议比较多的一个地方就是非法集资嫌疑,目前业内都采取哪些方式规避非法集资嫌疑,做到合规经营? 郭宇航:以点融网为例,首先要做到资金流和信息流分开,点融网做信息匹配撮合,所有的资金流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未来有可能通过银行来进行划转。这样的话,钱不在点融网的公司账户,而在提供存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未来的银行账户上,这种做法规避非法集资嫌疑最有效。 其次,平台不要做资金池。资金池就是没有借款标的,拿固定收益吸引资金,把钱放在平台里,平台拿去投资,实际上这就是银行的业务,平台只有拿了银行牌照才能做这样的事情,不做资金池是规避非法集资的必要手段。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信息披露要完整。非法集资往往就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借款用途不告诉募资对象,募资目的改变了也不通知出资人。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才能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嫌疑。 NBD:P2P有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投资者在投资某个项目的时候,是无法知道项目背后资金的真实用途的,如何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 郭宇航:信息不对称不可能消除,网贷平台能够做到的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一个普通的投资者不具有放贷和风控的能力,平台帮助他筛选标的。但信息披露也得有个度,我们既要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又要保护借款人的隐私权,在保护借款人隐私权的情况下,尽可能披露他的行业信息、从业信息以及证件信息。 NBD:这两者之间如何平衡,投资者如何知道平台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 郭宇航:一个平台是否真实可靠,首先对经营平台的团队和经营情况要有个了解,并且需要不断了解,逐渐建立起对平台的信任。其次,平台也需要不断坚持不懈做好风控,让投资人取得理想的收益。除此就没有其他办法了。 NBD:目前行业内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平台,从回归合规经营的角度,你会给出什么样的建议? 郭宇航:首先不要盲目追求规模,因为未来规模做大后,改成合规经营的成本更大,付出的代价更高;其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妄想监管层会对不合规平台网开一面,行业做大后,监管层对于行业负面影响和不合规的容忍度也会下降;最后,晚改不如早改,小改不如大改,具有规模的P2P平台,对照四条监管红线,有违规嫌疑的尽早尽快改,才符合行业的发展趋势,也符合行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P2P司法判例有助平台合规经营朱丹丹&发自北京 &目前来看,已有一些关于P2P行业的恶性事件进入到司法环节,其中一小部分已开庭审理,这行业未来的发展还是会起到非常关键的示范作用。不过,要说法律已在网贷领域起到监管作用还言之尚早。&对于近期接连开审的P2P平台&跑路&案,网贷之家首席运营官石鹏峰这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多位业内人士亦向记者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法律已有明确的界定。如果P2P平台违法违规,触碰法律底线是要受到法律惩治的。司法判例对后进入的平台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现有平台进一步合规经营。 判例可警示从业者 继东方创投案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后,而近日,优易网、网赢天下两起&跑路&案的被告人是先后以集资诈骗罪开庭审理的。 对此,积木盒子法务总监郭洪伟表示,&合法运营是一个行业或一个企业生存的基础,也是交易安全的底线。就目前行业情况来看,行业处于一个法律真空地带,但可为与不可为还是有迹可循的,通过一些法律案例可提供一些参考。让一些从业者去判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让投资人去分析哪些操作方式有可能触及法律底线,这对行业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石鹏峰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这几个案子对行业未来的发展还是会起到非常关键的示范作用。如果这几个早期的标志性案件能够得到解决,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应得的罪名和惩罚,那么,对后续进入行业的平台来说,能起到一个警醒和威慑的作用。 共富网CEO隋阿宁亦分析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法律已有明确的界定。从这些个案来看,如果P2P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触碰法律底线是要受到法律惩治的;也帮助投资者对比判断出哪些P2P平台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也让P2P行业从业者引以为戒,进一步合规经营,通过转型升级、模式创新向良性轨道发展。 普惠金融服务才是正道 根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国庆节之后,不断有问题平台涌现,10月问题平台数量已达17家。 石鹏峰分析指出,&在行业相关监管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应该更加重视当前环境下的相关事件的判例。只有不法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才能防止行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平台也会更加自律,投资人也会逐渐成熟和理性。& 隋阿宁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民间金融在我国有久远的历史,通过法律的手段引导、疏通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运用互联网手段进一步将民间借贷&阳光化&才是运用法律手段的落脚点。这些平台案件了解后,可以注意到平台应该守住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只有对金融有敬畏心,不断加大风控力度,真正的为普惠金融服务才是未来发展之路。
不过,石鹏峰进一步分析称,目前看来,已有一些关于P2P行业的恶性事件进入到司法环节,其中一小部分已开庭审理。总体来说,投资人遇到诈骗、&跑路&、非法集资等恶性事件后,维权的难度依然是非常大的,要说法律已在网贷领域起到监管警示的作用还言之尚早。 &
[责任编辑:黄齐]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04/13 08:36
04/13 08:36
04/13 08:38
04/13 08:37
04/13 08:37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8
12/03 09:23
12/03 09:07
12/03 08:12
12/03 08:12
12/03 09:26
04/13 09:04
04/13 09:04
04/13 09:04
04/13 09:04
04/13 09:04
04/13 00:38
04/13 00:38
04/13 00:38
04/13 00:38
04/13 00:38
凤凰科技官方微信
播放数:5808920
播放数:289791
播放数:129544
播放数:5808920
48小时点击排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诈骗嫌疑人拘留多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