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标签问题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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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审查需要注意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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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项目& &审查标准要求&&
& & 1&&基本要求&&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 &2&&产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3&&配料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GB.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GB.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 &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 &4&&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生产地址可以标注标注生产者住所
&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 &5&&日期标注&&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GB7718附录C)。
&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6&&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营养标签的字号大小及字体大小写应符合规定,字高不低于1.8mm,能量千焦的标注如用字母表示应符合书写规范(kJ)
&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见GB28050表1
& &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7&&其他&&分装产品标签中是否标明“分装:。
&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产品条形码与条码登记台账核对,不能出现重复条形码。
& &产品使用商标商标注册范围内使用。
&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至产品包装设计位置与生产部核对,是否便于打印。
& &检查是否标注驰名商标、原产地注册、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纯天然、有机、绿色食品等字样,检查文字说明是否符合要求。
& &检查文字说明是否含有 “含有多种微量元素”字样,如含有应符合相关规定。
& &标注食品的专利内容,应按照专利标注的相关规定进行标注。
& &标注委托生产内容,应进行委托生产备案,获得职能部门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标注。
& &标签说明书内容更含有监制、总经销内容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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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中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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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导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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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希望楼主多多汇总这样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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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与很多有关,不仅仅是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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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与商标,条码,执行标准,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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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连生产许可标识颜色都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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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需要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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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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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可以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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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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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中有明确指出,食品中添加的添加剂必须在标签中标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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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题 错2.判断题 对3.判断题 错4.判断题 对5.判断题 错检验检疫提醒进口食品标签注意“三看一查”
近日,随着春游活动的增多,老百姓对进口食品的采购量大大增加。然而,常常有百姓问:进口食品的标签看不懂怎么办?怎样在采购时注意食品安全问题?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来到了检验检疫部门一探究竟。
江苏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要求进行规范标识,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仔细阅读标签,是保障自身权益最快速有效的途径,在采购中可注重“三看一查”:
1、看“专用名称”。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名称很怪异,归属不明确的食品尽量不要购买。
2、看“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对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标示做了要求。如果没有配料表,或者配料表标示含糊不清的食品,请谨慎购买。
3、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主要是查看有无过期。
4、查有无违规现象。根据规定,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如发现上述违规现象,可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此外,检验检疫部门还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是否为辐照食品、是否为转基因食物、营养标签、质量等级)。进口食品进关时,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在进口食品流入国内市场时,在每一个预包装的食品的外包装上会加贴一个中文标签,可根据其中文标签上标识的内容进行“三看一查”。(李萌)
[责任编辑: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第19号令)【废止】
核心提示: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废止
【备&&&&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于日颁布了《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办法已于日起正式实施。
  【食品伙伴网注】依据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2号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本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 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审核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 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 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上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于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号)和原国家商检局于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函[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编辑:food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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