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可以法院如何强制执行还款款吗

法院查封房产,案外人什么时间内可以提出异议_百度知道
法院查封房产,案外人什么时间内可以提出异议
我有更好的答案
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就从什么时侯起。但至少应当在案件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案件执行结束,再提异议就没有用了什么时候知道财产被法院查封了
采纳率:97%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现在位置:
  我是一名有近30年军龄的转业干部。我于1997年转业,转业时是团职干部。转业至今一直租住在部队营区的公寓,面积为90平。从2014年起,我所在的部队单位开始针对转业干部的清房行动。我所在部队的规定是凡是在地方购买或租住房屋的转业干部,全部属于清理对象。我在2005年用自己的全部积蓄加上儿子的存款为儿子购买了一处5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婚房,儿子目前已是3口之家。当时购买房屋时,因为一些婆媳间的因素,该房屋产权落在我妻子名下而没有落在儿子名下。如今,正是因为这套房产,我们被划为清理对象,就要被自己曾经服务了20多年的部队赶出家门。  从转业到退休至今,我和我妻子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房改补贴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在地方工作期间,因为我住用部队住房,一直是被视为有房户,而不享受地方单位的福利分房和房补。按照职务级别,我所在城市的处级干部的住房标准是120平, 可见我的部队公寓和以购买的商品房都没有达到该标准。如果我在地方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或者房改补助,我会充分理解并配合清房。 但是,作为一名老兵,我实在是无法理解和接受这种简单一刀切的政策,并且对我部队所执行的政策的合理性深感疑惑。作为一对退休夫妻,我们实在没有能力在房价高企的今日购买住房或者支付城市的高昂租金。作为一名把自己最宝贵时光献给了部队的转业干部,我对我所在部队对政策的片面解读和粗鲁的清房手段深感伤心。  在此发表此文,希望有过类似经历的转业战友能帮帮出出主意,能解释一下这个政策是否合理合法。也希望所有看到此文的朋友能够将这个文章广泛转发出去,让有关领导能了解到这样的一个缺乏合理性的政策给千千万万转业干部的家庭和他们对部队情感造成的重大影响。希望他们能够尽快出台更全面更明确更人性化的政策细则,以杜绝个别部队片面利用政策,强行蛮干的清房行为。  以下文章转自一位名为杨光的自主干部。 该文章是他关于清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是是非非的解读,很全面的分析了目前部队清房行动的各种问题。  关于清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的是是非非-----自主干部 杨光  根据国家建设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号文件)精神,从2001年起,全军部队首次开始大规模清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而在执行过程中,很多部队割断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有的部队片面从部队利益出发违背上级规定另立新规,有的部队补偿措施不合理不到位,有的部队不做过细工作不讲程序强行蛮干等等,在清房中引发了很多是是非非。在军地双方造成很大影响,严重伤害了一部分转业干部对部队的感情。   其一,部队清理住房,对绝大多数转业干部来说是能够充分理解支持的。但政策要合理,措施要配套,方法要得当。“两部”107号文件中明确表述“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这里关键词很清楚是“达标”二字,即在地方所分住房已达标的必须退出军队所分住房,也就是清理的对象主要是指在地方所分住房已达标的这一部分转业干部,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军地两处住房。显然这一政策规定是合理的,对在地方所分住房已达标的转业干部在清房中无话可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理解配合的。  其二,关键的问题是,有的部队在清房中开始在制定政策时就违背了上级规定,将在地方所分住房已达标的军地两处住房篡改为单纯意义上的军地两处住房,去掉了“达标”这一根本合理的要素。一开始就将清房工作引入歧途,不可避免的引起了诸多矛盾。在意见中明确提出“凡在地方已有住房的转业干部,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很显然意见中混淆了两处住房的概念,只讲已有,不提已有住房的实际;只讲“两处”,不提“达标”,这既违背了上级规定也不合理。因转业干部军地两处住房千差万别,如有的转业干部在地方是分有一处住房,但其面积并未达标;有的差距很大;有的所分住房甚至就是过渡性的非成套的住房;更有的军地两处住房加起来也不达标或勉强达标。部队对类似情况是完全清楚的,他们不顾事实,借上级规定断章取义,为我所用,说穿了就是单纯从部队利益出发,根本不考虑转业干部的利益。同时,他们在清房中只给转业干部出示他们自己定的新规,而不拿出国家的文件规定,所以很多转业干部并不知道就里。   其三,有的部队提出转业干部在地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由所在地方单位负责补差,这又是一厢情愿不切实际的空心汤团。要知道在这之前转业干部都分在不同性质的单位,并不像在之后规定统一分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且这一补差经费并非是由国家和军队统一拨付的,部队有没有考虑过如何保障这一政策的落实。所以地方很多单位补差标准不一,有的根本就执行不了。以江苏为例,一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平方米补2400元,一般企业按住房补贴每平方米补700多元,这点钱在房价高企的情况下怎么能够补买达标,而更惨的是分在效益不好的企业单位根本无法兑现落实。部队这一规定完全从部队利益出发,把矛盾推向地方,推向转业干部本人。对这一实际由部队单方面作出的规定地方有口难言,更让在部队服役了半辈子左右和奉献了最好青春时光的转业干部个人承受改革成本,这自然非常不合理。   其四,有不少转业干部在地方分房时,因地方考虑其在部队已有一处住房,大多采取的是补差的办法,或因部队有住房、或军龄不算工龄、或到本单位的时间等因素,在分房时打分排名靠后。地方这种分房原则当时对转业干部来说应该是公平的。而后部队再出清房政策,并不顾事实,不考虑前因后果,一味强调“凡在地方已有住房的转业干部,必须退出军队住房”,这是什么逻辑。当时我国刚刚推行住房体制改革,这种不尊重历史,在清房上明显缺乏政策的连贯性、合理性、全面性,更缺失与之相配套的措施,这对转业干部公平吗。   其五,有的部队在清理住房时,对一时想不通暂不愿搬出的、或对限时搬出有一定实际困难的、或有其它原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转业干部,不是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分清主客观原因,实事求是的解决相关问题,因人制宜的商定搬出时间。而是在所谓限时令内采取毫无人性的强制手段,或断电、停水,或封门、堵下水道,或哨兵不让进院区,有的甚至掀屋顶、派兵强行搬出室内家具,有的甚至公闯民宅、侵犯个人私有财产、侵犯人权。他们这种行为还是我们服役过的人民军队吗,还是我们原来的“娘家”人吗。凡此种种,极大的伤害了转业干部对部队的感情。   其六,有的部队利用部队在地方的影响,通过地方政府给转业干部施压。清房属正常的常态工作,多年来军地普遍存在,怎么在清房中唯独对转业干部由纪委来强制执行,转业干部是违纪吗。转业干部为求一份来之不易的第二次就业岗位,为养家糊口,为不使本单位领导受牵连,四面受压,强忍不满,含恨签交。部队这一招看似高明,通过非正常手段是赢得了一些住房,但他们输掉的是地方和转业干部的人心。   其七,既然是转业干部,既然是两处住房,那肯定是部队服役在先,转业到地方在后;部队分房在先,地方分房在后。按部队这种逻辑,地方则完全可以提出凡在部队已有住房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律不分房,,那什么事也就没有了。为什么地方在接收转业干部后,特别在分房或补差分房后,必须要交出部队住房,还要倒过来承担补差费用。对转业干部应该可根据个人上班等因素有权选择军地某一处住房,不达标的面积补差应有收回住房的一方负责,补差标准应按当地当时商品房平均价计发,并且由国家军地双方行文来统一规范处理全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问题才合理,不能由某一部队、某一地方自定政策,各行其是。部队单方面强调要支持国防建设,难道部队不应该支持地方建设吗。再说,部队强调部队住房紧张,我军从八十年代初开始裁军百万,很多包括大军区、军、师、团级和后勤系统成建制撤销,部队空出那么多住房也未移交地方。目前,驻城市部队特别是领导机关和后勤系统有多少房屋用于出租,他们利用国有土地建房出租,与民争利、坐收渔利现象在社会民众中有目共睹,反响强烈。   其八,清退军队住房时,部队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转业干部一定的装修、搬家等费用补偿。因转业干部在服役时,还不知道自己何时转业,转业到地方后能否分到住房,并且当时全国还未实行住房体制改革,当时对所分住房一般认为将打“万年桩”,肯定要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这些政策的不连贯不是个人造成的。部队在清房时对装修费用提出评估折旧,一般不肯补偿或少之又少。如按部队这种说法,地方在拆迁中很多属解放初期前后的旧城居民区,经评估折旧后早已大大超过了负数,而地方政府在拆迁中一般都根据其面积按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给予赔付。部队在收回住房时,难道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改革成本吗。   其九,对少数还未交出部队住房的转业干部,有的部队又拿出总政、总后联合下发的《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后发(2007)2号命令)来对转业干部说事。该文显然主要是针对现役干部和之后出现的占有军队内部两处住房的,不然何以命令行文,当然文中特别指出“一处住房已达标的只能保留一处,其余必须腾退”。怎么对转业干部交房只讲“两处”,不提“达标”呢。   其十,顺便说一下。转业干部肯定是先有部队住房,后有地方住房,刚开始清房怎么能就给转业干部戴上违规占用部队住房的帽子,如果按部队这一逻辑,应是转业干部违规占用地方住房更贴切。所以很多转业干部对该文不尊重历史、不尊重地方、不尊重转业干部的提法极为反感。要知道军队转业干部是全国性的,某一地方怎么可以出台清理转业干部住房的政策,他们清理转业干部住房执行的是什么规定,何以冠之违规占用部队住房,给全国、全军作出什么舆论导向。   综上种种现象,部队在早期清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中,军地双方未形成全国合理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单纯由部队一方来处理。加之部队大多从自身利益出发,政出多门,甚至胡作非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可以想象某些部队这种行事不慎重,只考虑眼前一己私利,严重伤害了一大批军队转业干部,给社会稳定蒙上阴影,将付出多大的政治代价。  以下一文是来自一位转业律师的文章  伴随着紧锣密鼓的反腐运动,军队清房运动进入到了一轮新的高潮。南方周末《军队大清房:吃到嘴里的肉谁也不想吐出来》一文从地方媒体报道的角度为公众掀开了长期以来军队住房问题的一角,鉴于记者并非军队从业人员,也非法律界人士,一定程度上对军队清房问题的全面及纵深缺少细致的了解,笔者从部队从业的经历、亲自参与清房的视角感受以及这次清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和法理分析,以期得到相关部门和人士的关注。  受其特殊性和国家关于住房改革政策的影响,军队的违规住房问题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广大在职干部深受没有周转住房之苦,转业复退人员在没有得到地方经济适用房屋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已仍暂时住在原来单位的营区或家属区。另一方面,一些离退休老干部超标多占部队周转用房,部分军队负责营产干部(王守业、谷俊山之流)从中作梗,利用掌握职权之便,在分管和分配与住房有关的工作之机,巧立名目,暗箱操作,不仅自身多处违规建造和占用部队住房(周转房、房改房、军产经济适用房等),而且还向更高层级或利益相关方输送不符合规定的住房,一些部门甚至成建制的党委领导班子更是不同程度地发生“串联作案”或者“窝案”,在与军队有关的建房、分配问题上议事不透明,决策不科学,不做风险评估,更缺少法律的支持和论证,私自处分国(军)有资产,乃至出现更为严重的危害和后果。  军队经济适用房是在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前提下进行的,涉及到部队的后勤保障和全面建设,但其并没有与地方同步,立项准备和制度设置方面苍白无力,加之军产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与地方划拨、出让土地性质的区别,出现许多难以解决和回避的问题,加之各部门和单位掌握尺度不一,曾有多次有涉超标的事件渐被披露,前两年南方某军区的首长经济适用房的超标和豪华一度让网友们咂舌不已(有网友将之拍摄放置上网,名曰请看解放军叔叔的房屋,该组照片后被和谐),一些单位私自将军产经济适用房卖与地方人员,后由于清房问题与之争端不断,地方媒体对此也均有报道。更有甚者,一些单位购买地方非建设住宅用地,用作建设所谓的军产经济适用房,建成后,由于未取得地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至今入住人员未能在地方公安部门办理落户。类似情况还有很多。  房改房(成本房、已安置住房、集资房、安居房)本身是做为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的过程中,其适用范围仍然被断章曲解、肆意利用,不按规定统计符合条件人数,省略或缺少公示环节,历史问题处理不力,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群纳入其中,利用住房信息不畅的特点,借照顾之名将若干已分配有福利性质的人员再次纳入其中。分配过程中,苦心孤诣、绞尽脑汁、想方设法满足权贵和利益相关方的需要,几年前杂文报《房管科长的自白》说的就是这个情况。  造成军队住房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原因,有体制的原因,更多是人为的因素。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也是我们共产党(执政党)人的追求,但在社会生活中,这种理念会遭遇到实际的破坏,笔者曾在九十年代初期目睹过开国某少将夫人为了保护自己多占的房屋(其家在北京有四处宅院),不惜放下形象去找中南海里的工作人员理论的事(当时说要找改革开放设计师论理),这也说明清房的困难和阻力会有多么地大(真不晓得当初闹革命的意义是为了什么?)。  信息上的不透明是造成军队房产情况混乱的客观原因。这与整个社会的发展阶段有关联,我们的住房制度改革起始于1998年,当际处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媾合初期,目标不明确,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加之私有化进程的加快,造成许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军队也步趋后尘,而信息上的不对称和不透明,不光军地双方(住房)信息不畅,就连军队内部之间也不能做到互连互通,这也就给这些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加之人员流动的因素,类似的工作往往会不了了之。  碍于人情事故、私心做怪是造成军队违规住房问题的又一现实因素。由于是老首长、老上级和曾经一同共事的战友,再摊上遇到可以直接决定你命运的领导,寄期望于未来得到领导的栽培和关怀,或者在你成长过程中于你有恩,政策执行层面往往会大大折扣,加上领导交流(异地)提拔过频,往往会在不同的城市里或辖区拥有若干套住房,这种情况下,军队住房岂能保持(充足地)正常流动使用?  再说说这次清房工作程序上面的事情。  四总部军委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强化刚性制约采取有力措施,明确提出四条意见:一、进一步推动离退休干部违规住房清理工作;二、多处占房按商品房最高价计收房租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三、违规购买的房改房由售房单位无条件原价收回;四、拒不退交的个人暂停各种服务保障中止福利发放。  从其通知来看,明确将前三种类型做为清房工作的重点(后面一种是方法也是手段)。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做法却有待于商榷。  一、曲解文件规定,肆意扩大清理范围。  有关清房的文件和通知近些年出台了不少,其是针对不同时期清房工作的特点下发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前提针对违规或多处占用军队房屋的。由于部队内部法律深度缺乏的特点,许多文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法理审理或梳理,文件与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打架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引用文件就可能造成执行上的指导错误,拿此次全军清房来说,有些单位清房文件通知赫然将军队在职人员或转业复转人员在地方购买商品房的行为一并纳入清理对象,这个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将成本或福利性质的房改房与商品房直接并列划等号,浑淆了公权力和私权力的界限,粗暴剥夺公民的权力和自由,公民是一种彻头彻尾的错误行为(该文件《关于住房清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房清字[2009]5号文件第8条规定: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购买了房改房、商品房或承租了其他住房,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此文件与(国办发[2000]62号)文件(中央军委与国务院联合下发)冲突,属于下位政策法,当属无效】。扩大化的后果是产生和激化与没有违规住户之间的矛盾,在军队内部也产生不稳定因素,影响和扰乱军心。  二、工作简单、粗暴蛮横,有违法之嫌。  不少单位在执行这次清房工作中,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直接以一纸通知形式告之,接着采取类强制或强制的方式进行清理。有的单位没有成立清房工作小组,有的成立了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作程序上不按照调查、洽谈、协商、达成协议这样的步骤展开工作(笔者十三年前担负部队清房任务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展开工作),更有甚者,组织部队强行进入,撬门别锁,直接将屋内物品搬至院子中间,用塑料布盖上封条上压,这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了。  中国人民解放军肩负抵抗侵略、保家卫国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职责,执行任务限于作战、训练、抗灾救险、反恐防暴、维和护航或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等军事行为,用兵性质和程序有严格的军事法规规定,也就是说必须有明确的国家或军事授权,而且在兵力数量调动使用上由总部负责作战行动的部门下达命令。清房问题充其量算做军地民事纠纷(军内违规占房属军内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起诉地方法院或军事法院)来进行确认是否违法或违规,法律文书生效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才是完整的法律解决程序和途径,军队一方单方面动用部队用做清房,当属职权滥用,是一种违法行为,如若在行动中遇到紧急情况,还有可能涉及到非法侵入住宅、正当防卫等法律问题。  清房问题涉及层面较大,也是一次有关人群利益的再次分配,执行得合适与否,效果是否到位,取决于军队党委的决心,取决于执行层面的合法合规,一定程度上也将影响到民心的安稳和社会正常的秩序,鉴于目前部队住房问题的现状,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地制宜,制定可以操作的方案,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应当成为部队各级党委考虑的首选,10月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依法治国的春天就要来了!  附:  四总部军委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强化刚性制约采取有力措施  ●进一步推动离退休干部违规住房清理工作  ●多处占房按商品房最高价计收房租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违规购买的房改房由售房单位无条件原价收回  ●拒不退交的个人暂停各种服务保障中止福利发放  解放军报北京7月25日电 王彬报道:经席批准,四总部、军委纪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违规住房用车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坚决贯彻军委决策指示,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清理,确保清退务尽、不留死角。  《通知》指出,全军违规住房和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党委领导坚决贯彻,精心组织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离退休干部没有按规定腾退多占多购的住房、退交多占借用的车辆,影响了清理工作整体推进。  《通知》重申明确,一个家庭在同一城市原则上只能住用一处不超过本人职级标准的公寓住房,住用两处以上累计面积超过本人职级标准的应予腾退或调整;异地任职配偶已随迁的原住房一律腾退,本人或配偶在驻地已购买军队或地方房改房、已安置住房,仍占用的公寓房必须腾退;已购买房改房面积未达本人购房面积标准的不予退房,符合条件的给予货币补差,购买了两处以上房改房其中一处已达标的只能保留一处;均未达标的可保留两处累计面积接近本人购房面积标准的住房,其余住房由售房单位按原出售价收回,收回的住房装修费不予补偿。  《通知》强调,2006年以来认定应当腾退、签订腾退承诺书未兑现的,军职以上干部装修期超过一年半、师职以下干部装修期超过一年原住房仍未腾退的,退休(免职)后异地安置住房已建成入住、在原任职地人大或政协工作离职后仍未腾退的,安置住房入住后以保障关系未转移、未审定安置去向、退休未移交等为由多占多购住房的,遗孀子女已购买住房或在军队或地方已有住房仍占用已故干部住房或多占多购住房的,必须坚决予以清退。逾期拒不腾退的,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租金最高价格计收房租,由财务部门从本人工资中直接扣除;暂停各种服务保障,中止福利发放;对拒不腾退住房的遗孀和子女,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清退。
(R)演示站(TM) | 版权所有 | 若非注明 | 均为原创(TM)
㊣ 转载请附上文章链接并注明:
㊣ 本文永久链接:赔偿款到法院要几天可以领取_百度知道
赔偿款到法院要几天可以领取
赔偿款到法院要几天可以领取
我有更好的答案
  赔偿款到法院账户后,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及时与法院联系就拿能尽快拿到钱。  赔偿款到了法院账上后,总的原则是法院应该及时该赔偿款转交给原告或执行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采纳率:86%
来自团队:
、判决生效之后;3,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4、证券和存款,要看法院的执行力度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了5、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裁定罪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具体什么时候可以拿到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具体要跟该案的执行法官沟通,由执行法官安排。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为加快开发区城市化进程,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2018年秦皇岛开发区总体规划,经管委研究,决定对孤家子村房屋予以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与补偿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孤家子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孤家子村村址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构筑物和附属物。
二、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三、征收部门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方式
孤家子村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牛头崖管理区办事处和秦皇岛开发区翼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牛头崖管理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结算并建立房屋征收档案。
五、征收原则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要足额到位,由房屋征收办公室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孤家子片区棚户区改造返迁,该房屋为16、17层小高层大产权砖混住宅。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户型方案进行选择;房屋面积以房产部门实测为准;日照间距按《秦皇岛市技术规定》执行;建筑质量、装修标准以返迁安置房设计图纸为准。
(三)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应当先给予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后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已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其构筑物和附属物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拆除。被征收人私自拆除的,应按其价值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赔偿。对不予补偿的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过期限仍未拆除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六)对于被征收人无法确定和被征收人无法联系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在被征收房屋拆除时与其他房屋一起拆除。
(七)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的认定以合法《证》《使用证》《使用证》和房屋审批手续为准,合法房屋面积和合法用地面积不一致的,以面积大的作为房屋征收补偿面积。
六、征收与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该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分两类执行:
1.选择房屋户型为通透户型的,按1:1.2的比例计算,即在认定的征收面积、奖励面积、优惠面积之和的基础上增加20%。
2.选择房屋户型为全阳户型的,按1:1.3的比例计算,即在认定的征收面积、奖励面积、优惠面积之和的基础上增加30%。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一致的,用面积接近(差值在10㎡以内)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差值10㎡以内的面积按2000元/㎡购买。每个合法购买10 ㎡优惠面积以外的,按照交房时市场评估价计算,最多购买不超过10 ㎡。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或审批手续的其它房屋,按评估价格进行征收。
(三)被征收人按照抽取的顺序号依次选择户型,选择相同户型的以抓阄方式确定楼号,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公证处负责监督。
(四)对于低收入家庭等特困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征收的住宅房屋面积不足30㎡的,按30 ㎡予以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1.该家庭户口在孤家子村,是村集体组织成员;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等特困证明;
3.该家庭只有该房屋或该块宅基地,且由该家庭自住或自用。
(五)孤家子村具备分户条件的村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分户房(面积80 ㎡以内产权调换房屋)一套,其中面积60 ㎡以内的按680元/ ㎡购买; 面积60㎡--80 ㎡部分按1600元/ ㎡购买。
1.本人户口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且是村集体组织成员;
2.本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本人或配偶没有住房或宅基地,没享受过政策福利性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
在具有房屋产权的直系亲属名下的家庭成员,按户均批准宅基地面积0.25亩(167㎡)综合计算,剩余面积未达到0.22亩(147 ㎡)可享受分户房,已批过宅基地的不算在内。
分户房置换高层办法如下:
1.房屋户型为通透户型的,按1:1.2的比例计算房屋面积,即增加20%房屋面积(房屋面积指村民已选分户房面积和孤家子返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2.房屋户型为全阳户型的,按1:1.3的比例计算房屋面积,即增加30%房屋面积。
3.分户房不享受购买10㎡(2000元/ ㎡)优惠价面积。
4.分户房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5.分户房户型只可选择面积接近的户型。
(六)被征收房屋从事合法经营的(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纳税凭证等),房屋征收部门给予经营者合理补偿。
征收公益事业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征收市政设施的,产权单位只能选择货币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价值,房屋征收部门按该价值给予产权单位一次性货币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房屋征收涉及的构筑物和附属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其价值,房屋征收部门按该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房屋被征收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 临时安置期为三年,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一年一结,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返迁时结清剩余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8元/㎡。因征收人责任致使过渡期限延长的,应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25%;逾期7-12个月的增加50%;逾期13-24个月的增加75%;逾期25个月以上的增加100%。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时安置期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开发区当期供热期限和供热费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供热费补偿(月标准&月数&征收面积70%)。
(九)房屋被征收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只给予一次搬迁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按8元/㎡的标准。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所需要的材料,并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
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委托人应与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其相关费用。
(十一)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十二)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开发区管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开发区管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等事项。
(二)被征收人要结清搬迁之前被征收房屋的电费、水费、燃气费、供暖费、通行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卫生费等费用,要处理好被征收房屋的出租、抵押、债务等问题。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在《集体用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未建二层及以上房屋,无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已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400元/㎡的奖励。
(二)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合法批准手续奖励5㎡征收面积,并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奖励。
(三)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入产权调换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奖励。
(四)村民选取的返迁安置房屋,每套房配1个车位,车位购买费用由管委承担。
九、楼层差价问题
上三层、下三层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 ㎡差价,中间层不补差价。
本小区高层住宅下房满足每套房配套1个下房,下房面积按原设计与各户绑定。被征收人需要按600元/㎡的价格购买。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补充并报开发区管委批准后施行。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相关土地分类:131人有用120人有用119人有用2322人有用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下面为大家整理2018年中国修宪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唯一房屋可以强制执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