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怎样才算有效纷争怎样处置

劳动合同起纷争 律所状告离职律师·南方日报数字报·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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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起纷争 律所状告离职律师
&&&&南方日报讯&(记者/郑平&通讯员/李世寅)律师替人打官司理所当然,不过这回律师也成了被告,而将律师告上法庭的不是别人,正是他的老东家某律师事务所。一方要求赔偿违约金3.3万元,另一方则要求返还扣下的培训费2万元,究竟谁对谁错?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宗特殊的劳务纠纷案。&&&&缘由&&&&律师转所起纷争&&&&原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起诉称,被告王华律师(化名)于2008年8月份入职原告所,受到主任器重,不仅在工资福利上给予照顾,还向王华提供一套市场价房屋供其无偿居住。&&&&原告称,被告认为同事收入远高于他,便向单位强烈要求独立,所以双方才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愿缴纳2万元作为培训费。&&&&日,王华领完当月工资后,提出离职到其他律所执业,并当场搬离办公室。原告称这造成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紊乱。&&&&日,王华向原告出具《转所安排》,约定若不能按时办理完毕转担保手续,自己承诺愿意缴纳违约金3000元。两天后,双方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王华当天便签下《欠据》予以确认。但王华离职之后,并未履行相关手续,经多次调解无果。&&&&原告称律师职业无疑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要长时间的培训,费用支出是实实在在的,故请求法院判令王华支付违约金3.3万元,且无需退还培训费2万元。&&&&被告&&&&被迫签订“城下之盟”&&&&“原告利用其有权决定实习律师能否顺利执业、执业律师能否顺利转所的决定性权利,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王华辩称,培训费和违约金协议都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王华称,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收取员工的违约金及培训费,之所以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2万元培训费,主要是考虑实习期即将结束,如果不同意律所的条件,必须在其他律师事务所从头干起,所以被迫签下“城下之盟”。&&&&对于原告所主张的3.3万元违约金协议,王华称这也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请求法院驳回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主张返还2万元培训费。&&&&法院&&&&违约金条款无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除培训费、竞业限制外的合同违约金,双方签订的违约金条款无效,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万元培训费,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对王华进行的专项培训费用,故应当全额退还。但对于原告主张的3000元转担保违约金,法院认为王华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故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提起上诉,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于日前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1.6万元。
document.write('');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从政府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将成为市场的独立主体和竞争主体,企业劳动关系也必将由行政化走向法制化。企业拥有劳动用人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减劳动者;劳动者拥有择业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技能选择职业或工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都要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形式来确定和规范。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8个条文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足见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重视程度。我国《劳动法》在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片面强调政策以及劳动立法的滞后,导致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规范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加强对劳动合同问题的理论探讨,加快《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程,已成为一个比较紧追的问题。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涉及到合同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以及利益得失等问题,受到当事人和劳动立法、执法机关的高度关切。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采取区别对待原则,赋予劳动者完全自由的单方解除权,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理论意义,但存在授权不平等、监督困难,达不到预期的实施效果。笔者在学习和实践中发现,由于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平的欠缺,以及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尚待立法规范等种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5【分类号】: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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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劳动争议有效的处理方法(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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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振亚
& & & &实战人力资源管理专家
& & & &PTT国际职业培训师
   中国企业劳动维权网法律顾问
& & & &国家注册企业法律顾问
& & & &国家认证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深圳新人力资源成长协会特聘首席人资顾问
& & & &曾在数家大型民企、上市公司、外企及世界500强之跨国企业集团担任人力资源经理、法务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副总18年,长期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综合经营管理的研究、咨询、培训与实务工作。多家单位特聘首席人力资源顾问、管理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培训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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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国际职业培训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曾在数家大型民企、上市公司、外企及世界500强之跨国企业集团担任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副总18年,长期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咨询、培训与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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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改善环卫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改善环卫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 鲁建城字[2009]6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市政局)、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 为推动我省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良好人居环境,现就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卫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环卫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条件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城市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建成区不断扩大,道路保洁、垃圾清运处理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广大环卫职工发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洁&的时传祥精神,吃苦耐劳、辛勤劳动、甘于奉献,为城市的整洁文明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环卫工人工作环境艰苦、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障薄弱以及年龄偏大、雇工难、流动性大等问题仍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环卫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维护好环卫企业工人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的良好环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关爱环卫工人,促进环卫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保障和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依法保障环卫企业工人权益,逐步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 (一)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工人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二)落实社会保险费。用工企业要按规定为环卫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有危险的作业工种,还要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从单位自行组织收入中解决。 (三)保障休息休假权利。用工企业要配齐休息日、节假日、带薪年休假轮班人员,落实休息日和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保证环卫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落实劳保福利待遇。各用工企业要针对道路保洁、公厕管理和垃圾、粪便清运处理等工种,定期发放劳保用品和带有警示标志的工作服装,原则上应至少每两年一次为环卫工人进行健康查体。 (五)明确劳动报酬。环卫职工(含农民保洁工)工资定额,要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劳动强度、岗位津贴、夏季高温补贴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报酬。 (六)逐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方筹措资金,加强环卫保洁人员公寓、临时休息房建设,配备浴室、食堂等设施,不断改善一线环卫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 (七)改善一线环卫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采用不同的清扫方式,提高科技含量和机械化比率,逐步减少机动车道人工作业,减少意外伤害发生。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增强环卫行业发展活力。加强环卫职工培训教育,开展岗位技能、职业道德、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环卫队伍整体 素质。取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投标机制的城市,要建立和完善环卫行业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保洁质量为竞标主要内容,确保环卫职工基本收入,控制一线职工劳动强度,实行合理价中标,对保洁公司管理费比率要合理控制。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优化城建资金支出结构,提高环卫事业经费在城市维护资金中的比例。从事道路保洁、公厕管理、垃圾处理等一线工作的环卫企业职工的工资及工资性补贴,要按照劳动强度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标准予以保证。 (三)加强劳动监察。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对用工企业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严肃查处侵犯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保障环卫工人人身安全。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殴打、伤害环卫工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环卫工人人身安全,增强环卫工人安全感。 四、营造关心支持城市环卫工作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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