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所得税2018汇算清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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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核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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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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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期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核心案例
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决定了税务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因此,防范税收风险就源自于全面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本意。【】就企业财税人员最容易弄错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加以论述,帮助企业财税人员正确掌握和运用税收法律法规。
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核心案例
【本集提示】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税收法规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资产计量、成本扣除、企业重组等方面存在广泛差异,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时间紧,任务重。只有明确企业执行的财务制度、理顺企业所处的税收环境,充分关注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并采用适当的协调处理方法,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并在短时间内很好地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文件。
【主要内容】
一、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焦点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所有企业一定要关注下列20个问题:
1.年底的销售合同怎么签?
2.实物资产盘点并报损了吗?
3.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吗?
4.资产计税基础有差异吗?
5.取得了符合规定的票据吗?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了吗?
7.折旧年限、残值估计合理吗?
8.有内部关联交易吗?
9.可以提前发工资奖金吗?
10.福利费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11.职工培训费和管理费混淆了吗?
12.是否有预提费用?
13.有往来款、借款吗?
14. 国外分回所得取得了完税凭证吗?
15.是否减了预计预售利润?
16.是否有投资或取得投资收益了吗?
17.有企业重组吗?
18.弥补亏损了吗?
19.以前年度有评估增值资产吗?
20.填申报表时看了去年的申报表或备查资料吗?
二、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正确核算收入项目
第一,重点关注10项收入行为:
1.赊销、延迟变现销售行为
企业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年终企业要认真填好下列表格,分析原因,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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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讯V讲堂沪国税函[2018]1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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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8〕18号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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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8〕18号 & & & & & &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的规定,现将本市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分局应在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首次使用《》,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新纳税申报表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修订纳税申报表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对内、对外培训和宣传工作,把学习、消化、运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应充分做好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1.机制保障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级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信息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各分局要落实专人,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挥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各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电税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各分局应于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2.培训辅导
  各分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组织对所得税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咨询热线、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新纳税申报表的设计理念、报表体系、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扎实落实到位。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专栏、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开展分类、分级的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各环节要求、纳税申报表填报、申报系统操作等相关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3.相关事项
  (1)汇算清缴软件下载和填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端软件(介质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对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向其他部门转请资料的,可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资产损失申报
  纳税人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按损失情形和资料归集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资产损失的类别汇总资产损失相关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归集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
  (二)申报阶段
  1.相关资料
  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当年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1)、(2)项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复印件)。
  (5)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附件2)。
  (6)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2.更正申报
  今年,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更正申报。
  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分局还应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3.其他事项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分局应当利用信息手段加强提示与辅导,持续推进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各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2)核定征收企业管理
  按照《》()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因此,对于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3)延期申报
  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各分局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4)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分局应及时梳理2017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为了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三)结清税款阶段
  各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对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各分局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四)数据汇总阶段
  各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五)总结分析阶段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各分局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应对纳税人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和效应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不少于3个);
  2.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
  3.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比情况;
  4.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5.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6.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
  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还要按照《》()、《》()要求专题分析小微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要求专题报告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享受加计扣除前10名的企业,针对技术研发取得的成效(如形成的技术成果相应的绩效等)进行逐户分析。
  (六)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
  各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相关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申报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差错率、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2010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座谈会确认:“中税答疑按行为导航税法的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税收政策内容多、变化快、查询难的问题”,由此奠定中税答疑税法导航的专业地位。2013年、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答疑联合开展“税法送万家”活动,2015年起,为全国200家税务局提供微信新媒体运维,成为中国唯一专做“税务内容服务”的大数据机构。
摘要关键词
软件企业常见所得税问题
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误区
软件企业申报表填写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软件企业的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梳理了15个软件企业常见所得税问题,并从软件企业风险角度出发,总结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6大误区,最后通过申报表填报案例,进一步指导申报要点,使软件企业在顺利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同时,预防纳税误区,降低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软件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税收优惠;申报
一、软件企业常见所得税问题
1、什么样的企业属于软件企业?
答: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软件企业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如何理解?
答: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案例:某企业2014年成立,当年开始获利,但该企业在2016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并完成软件企业税务备案,因此企业只能自2016年至2018年度享受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年度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4、软件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软件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5、软件企业在职工培训费用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呢?
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外购的软件,可以加速折旧吗?
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注:此项规定不受软件企业的限制,即非软件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7、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8、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9、软件企业是一年一备案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因此,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每年都需要进行备案手续。
10、软件企业的备案资料有哪些?
答:软件企业进行备案时除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软件企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1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答: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已过“两免三减半”五年期限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可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不受“两免三减半”五年期限的限制。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备案资料有哪些?
答: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备案时除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报送的备案资料;
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符合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5、某企业处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第三年,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15%的税率再减半征税即7.5%的税率吗?
答:不可以。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比如: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均属于税率减免类,所以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误区
误区一: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指利润大于0的年度
正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某企业2016年利润为10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因此2016年度不是该企业的获利年度。
误区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可以因亏损年度而延长年限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规定,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案例:某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并符合软件企业的其他条件,2016年亏损,则该企业应该自2015年至2019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误区三: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査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案例:某软件企业2013年实行核定征收,2014年改为查账征收,由于核定征收的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因此该企业的首个获利年度为2013年,该企业应当自2013年开始计算五年优惠期,但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因此该企业应当于201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5年至201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误区四:软件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为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同一种类型,因此不得叠加享受。
误区五:软件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为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属于同一种类型,因此不得叠加享受。
误区六:只有软件企业外购的软件,才可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因此,不论是软件企业,还是其他类型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
三、软件企业申报表填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软件企业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
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32行“减免税额”:填报本年享受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第32行的金额。
表A行= A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0000)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表A行=表A行
A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主营范围为软件开发、生产及销售。该公司研发甲软件,于2016年首次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该公司于2018年1月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经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査,A公司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
2017年,公司职工总数为30人。其中,具有大专学历以上职工24人,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及技术服务的研发人员15人。公司全年投入软件产品的研发经费40万元,均为境内发生费用。年销售总收入为100万元,实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80万元,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50万元。该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A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3月,符合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的条件。A企业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且2016年为其获利年度。
申报表填写如下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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