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利率怎么写上规定了还款金额 但利率写错了 怎么处理 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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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利息利率的欠条如何在判决中确定利率?
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 16:38
关键词:利息利率
裁判要点:
欠据没有载明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利息利率,如果当事人主张利息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利率可以按照年利率6%计算。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
2016年4月26日原告将纠纷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被告梁*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麦*东。
裁判理由:
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虽原告、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原告诉请被告自起诉日(2016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本案为民间借贷案件,这样不约定还款时间,不约定借款利率的借条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然而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才发现这些问题很严重,这些错误如果早知道就不会发生。当债权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官的明理释法,债权人发现法律还是替老百姓着想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我们发现6%的年利率的标准已经有明确规定,这也为法官判案有据可循,使得当事人不会因为利率标准问题而互相纠缠不清,也使得法官判案不会左右为难了。
承办法官:刘生林
案例编写人:陈前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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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收365案例分析:有欠条,借钱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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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易收365案例分析:有欠条,借钱不还怎么办)
 一、关于&欠条&,刘先生有一肚子疑问。
有,但是怎么办?去年6月,的朋友借了他10万元钱。在欠条上,朋友写明&一月内将欠款还清&。可是直至现在,刘先生的朋友都未将欠款归还。如今,刘先生联系不上借款人,10万元的欠款也没追回来。刘先生向互联网不良资产催收平台&易收365&咨询,如何才能追回欠款,欠条上写明的 &一个月内还清&的期限有没有法律效力?
易收365法务部律师认为,对于欠款,刘先生如果与朋友协商不成,可去刘先生朋友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刘先生欠条上的一个月的期限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认为,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就要自还款日期到了之后的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过时效,刘先生的权利就无法得到认定。如果朋友不还钱,刘先生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到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刘先生起诉,他借条的诉讼时效为在还款日起2年内起诉,即在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之间起诉。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截至借条注明的还款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即受到侵害,则从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欠条上只盖公司公章,没有个人签字,欠款是否与个人没有关系?
有欠条,借钱不还怎么办?家明是一家服装公司的业务员,去年12月,他卖货给对方后,对方公司职员把货款打了张16万的欠条。然而,后来&家明&发现,在欠条上,只是盖了对方公司的公章,而没有个人签字。现在,对方一直拖着欠款不给,&家明&想知道,如果起诉对方的话,是否跟对方的个人财产无关?
易收365法务部律师解释,家明的欠条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首先,要看合同内容有无约定。
其次,起诉时与对方的个人财产有无关系要看对方的主体性质。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就可以要求对方个人以其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对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就要由公司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自然人无关。
从买方来看,如果对方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注意公司的经营资质和公司相应的实力。例如,要考察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无死角、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三、外省个体欠货款50万收不回,应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有欠条,借钱不还怎么办?龚先生是一名做木五金生意的老板。三年前,一个合肥客户(个体工商户)收到货物后,50万的货款却迟迟未到。三年时间过去了,龚先生想知道,应该怎么办才能收回这50万货款?在有发货单也有欠条的前提下,如果要起诉对方,应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易收365法务律师认为,可以通过诉讼收回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龚先生可以凭借发货单、欠条等向合肥客户的住所地或双方合同履行的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对方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对于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应当以合肥客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被告,如果有字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告,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律师表示,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届满,将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相应的,民众间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款数额也日渐走高。然而,由&欠条&引发的纠纷也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欠条&,在法律上称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欠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尽量避免口头约定,像还款日期、利息计算等都要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这样,在维护个人的利益上都有相关的证据。
关于借款利息,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此外,&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不少人忽视的。有些人认为,只要有欠条在手,随时都能提起法律诉讼。对此,易收365法务律师提醒,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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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利息写错了,怎么判决?
有个案子,借据上把利息0.025写成0.025%了,如何判决?
我有更好的答案
除非你有证据能证明是笔误,否则按照你们借据上落定的利率计算。
法院会按0.025%判决
按照实际写的0.025%计算判决。
按0.0025%计算。
当事人也承认是写错了,不是故意那么写的。本来一万多的利息,按0.025%计算就变一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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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8个典型问题、8大陷阱!
作者:王明  时间:   来源:转  浏览量:0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现象非常普遍,因此而引发的纠纷数量激增。借条,大概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之一,但是借条怎么打、什么样的借条隐含法律风险、如何避免在民间借贷中因为借条形式内容的不当而造成损失,却很少有人研究。近日,小编对朋友们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借贷8个典型问题+8大陷阱!(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
民间借贷的八个典型问题 
1、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
  [案例]
  许某持借条要求黄某返还100万元借款,但黄某称,许某实际上并未交付这100万元。庭审时,许某对这笔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项的来源,以及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的陈述均存在明显疑点,最后,鄞州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2、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案例]
  柳某向徐某借款500万元,在徐某交付了这笔钱的当天,柳某就向其预先支付利息28万元。此后,双方因利息如何支付发生争议。法院认为,徐某在交付借款当天即收到利息28万元,只能认定其向对方实际交付借款472万元,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回复“民间借贷”自动推送《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文中的7大要素!》】
3、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案例]
  祝某向江某借款6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因祝某逾期未还款,江某起诉,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未支持江某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请求。
  [说法]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4、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案例]
  夏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未按约定日期归还。法院认为,夏某逾期未返还借款,给对方造成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支付给对方。
  [说法]
  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
5、最高利息为基准利息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案例]
  程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张某要求对方按照该利率标准支付利息4.5万元。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标准,根据规定,对于超过部分不予保护,该借款利息最多只能按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回复“利率”自动推送《解读民间借贷利率不受法律保护的那部分,到底是咋回事?》】
  [说法]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可对利息进行自由约定,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6、自愿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预
  [案例]
  蔡某向叶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蔡某在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不愿再支付,并拒绝归还本金。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并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虽超出法律规定,但蔡某以前自愿按3%标准支付的利息法院不予干预。此后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
  [说法]
  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已自愿给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干预。
7、见证人在借款人处签名应承担责任
  [案例]
  于某由马某介绍,向周某借款,马某、于某均在借条的借款人栏处签名。于某到期未还钱,周某起诉两人,要求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马某答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而非担保人更不是借款人。法院认为,马某、于某共同为周某出具借条,并在该借条借款人栏后签名,认定两人为共同借款人,两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常常要求有人证明。如果仅是借款的见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必须注意,此时,其在借条中应明确注明自己是“见证人”,如果把名字写在“借款人”或“保证人”一栏,相应责任难以避免。
8、借贷双方可依法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案例]
  李某与方某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曾约定海曙法院为管辖法院,但此后李某却把方某起诉至鄞州法院。鄞州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海曙法院为管辖法院,且双方签订合同的地点在海曙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海曙法院管辖。
  [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回复“借贷诉讼时效”自动推送《重要常识(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借条的八大陷阱
  借条,大概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之一,但是借条怎么打、什么样的借条隐含法律风险、如何避免在民间借贷中因为借条形式内容的不当而造成损失,却很少有人研究。大致归纳起来借条陷阱大致有八种: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小编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回复“借条”自动推送《借条PK欠条哪个好?附2015借条格式》】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小编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小编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小编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小编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小编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小编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八)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小编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这部分来源民事审判参考)
(本文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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