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百世物流单号查询询0008978

周日月、滕欣、韦玉兰诉广西南宁市经纬物流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王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案例正文
周日月、滕欣、韦玉兰诉广西南宁市经纬物流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王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兴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周日月。原告滕欣。法定代理人周日月,系滕欣的母亲。原告韦玉兰。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滕福。被告广西南宁市经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梧路129号南大停车场1?2?。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玲,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业强,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6楼。代表人刘海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屈。被告王荣。原告周日月、滕欣、韦玉兰诉被告广西南宁市经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公司)、王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孙丽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日月及其与滕欣、韦玉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滕福,被告经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小玲、王业强,被告鼎和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荣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日月、滕欣、韦玉兰诉称:日16时30分许,受害人滕永革驾驶桂AA2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柳州方向往南宁方向行驶,行至宾阳县国道322线737 KM+800M处的路口实施掉头,在掉头过程中与南宁方向来车由被告王荣驾驶的桂A6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3XXX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发生严重碰撞,两车发生碰撞后桂AA2XXX号车又与柳州方向来车正在等候掉头的由韦信驾驶的桂BL5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受害人滕永革受伤后经宾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日8时55分死亡的交通事故。南宁市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队于日和日,分别作出了南交公认[2011]第180XX号和南交公认[2011重认]第18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二)项规定,滕永革和王荣应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日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作出了交通事故处理不予调解告知书。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滕永革在医院抢救期间,被告未能配合受害人亲属提供抢救费用,对此事不闻不问,直至受害人死亡后交警部门要求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因未结清抢救费医院不予开具,在交警部门的追缴下被告才到医院结清费用。此外,被告二鼎和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保险单位,应当在肇事车辆所购险种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王荣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341280元;抢救费16000元;交通费690元;误工费1813元;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生活费31187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人民币49097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受害人滕永革生前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也是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据此,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341280元、抢救费16000元、交通费690元、误工费1813元、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生活费31187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变更为37342.5元。庭审后,原告表示仅要求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经纬公司辩称: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数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直接赔偿被答辩人诉请的任何损失,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作出判决。答辩人已就其所有的事故车辆桂A6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A3XXX号挂车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以及商业险,答辩人广西南宁市经纬物流有限公司与本案第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答辩人诉请的赔偿损失有关项目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担,并且,其他损失也应当根据商业险理赔的规定,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进行理赔和承担。因为本案诉讼的赔偿金额较大,本案被告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承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是合理又合法的。综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公平裁决。被告鼎和保险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只在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内向原告做出赔偿。被告经纬公司与答辩人签定了保险单号为101000XXX和101002XXX的强制保险合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赔偿限额赔偿的范围,答辩人只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的限额内进行赔偿。1、原告诉求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2、原告诉求的抢救费认可15999.90元。3、原告诉求的交通费690元不予认可。原告的票据存在连号的现象,无法真实证明原告实际的交通费支出。4、原告诉求的误工费1813元,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处理事故人员的收入证明,所以应该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进行赔偿。即48.36元/天×3人×7天=1015.56元。5、原告诉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31187元不予认可。原告只提供了一张南宁市第四十五中学开据的证明,上面并未注明被抚养人滕欣是什么时候开始在南宁市第四十五中学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生手册、学籍卡等材料才能证明滕欣在南宁市第四十五中学就读的事实。被抚养人韦玉兰的身份证无法证实其为非农业户籍。所以两位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6、原告诉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过高,请法院酌情判决。综上,答辩人只是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二、答辩人与被告经纬公司签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自愿性商业保险不是法定强制保险,答辩人不是适格被告,不具有向原告支付赔款的义务。1、被告经纬公司与答辩人签定的另一份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自愿性商业保险,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人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与原告没有任何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和被保险人(即经纬公司)存在商业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其效力不溯及第三人,第三人也没有权利约束合同当事人。原告不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不享有直接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只有被保险人有权利向答辩人要求索赔。因而,原告起诉答辩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没有依据。因此,答辩人在本次诉讼中不是适格被告,不具有向原告支付赔款的义务。2、被告经纬公司与答辩人签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自愿性商业保险,其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中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因此原告诉求答辩人承担的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答辩人认为不合理,违背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所以超交强险赔偿部分应该按照50%比例进行赔偿。三、本案的诉讼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根据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此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答辩人依据强制保险的规定进行赔偿,并且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对原告提出的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敬请法院依法驳回,做出公正的判决。被告王荣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日,滕永革驾驶桂AA2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柳州方向往南宁方向行驶,至宾阳县国道322线737KM+800M掉头时,在掉头过程中与南宁方向来车由被告王荣驾驶的桂A6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3XXX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发生碰撞,两车发生碰撞后桂AA2XXX号车又与柳州方向来车路上正在停车等候滕永革驾车掉头由韦信驾驶的桂BL5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和滕永革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日8时55分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滕永革被送至医院抢救,医疗费用共计36270.90元,其中原告支付了15999.90元,被告经纬公司支付了20271元。此外,被告经纬公司还给付了原告丧葬费15918元。日,南宁市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滕永革和王荣应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韦信无事故责任。滕永革的妻子周日月不服该事故认定,向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该支队撤销了该事故认定书,并请宾阳县交警大队根据对该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宾阳县交警大队于日再次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滕永革和王荣应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韦信无事故责任。桂A6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A3XXX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经纬公司,其为该两辆车在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其中,桂A60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期限为日至日;桂A3XXX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的保险期限为日至日。该两辆车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被告王荣系被告经纬公司聘请的司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了本案交通事故。另查明:滕永革与周日月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5年X月X日生育有一女,取名滕欣。滕永革的父亲滕春茂,已于1975年6月病故;母亲韦玉兰,于1930年X月X日出生,农业户口,其与滕春茂生育有包括滕永革在内的四名子女,其户口本显示其久居在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邕武路XX号。南宁市第四十五中学出具证明载有:“滕欣系我校学生,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在我校读初中并毕业,现仍在我校读高中。”滕永革分别于日和日与南宁市诚运鑫客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均为一年。南宁市公安局三塘派出所出具暂住证明,载明滕永革于2009年5月至2011年6月暂住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大乌坡二组X号方XX的出租房处。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户口本、结婚证、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住院收费收据、住院病人费用清单、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疾病证明书、电脑咨询单、收据、劳动合同书、暂住证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工资条、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王荣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滕永革和王荣应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责任划分适当,应当予以采信。被告经纬公司以其为被保险人为桂A60XXX号和桂A3XXX挂号车在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该两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由事故责任人滕永革和王荣各自承担5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经纬公司系桂A60XXX号和桂A3XXX挂号车的登记车主,对该车享有实际的支配管理权,并且被告王荣系在从事经纬公司派遣的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了本案交通事故,故被告王荣造成的损害责任应由被告经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1)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核后认为:1、死亡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滕永革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和暂住证明,可以证实滕永革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且其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原告主张滕永革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为17064元/年×20年=3412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由于滕永革死亡时韦玉兰已经超过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其长期居住的地方为城镇,其生育有包括滕永革在内的四名子女,故原告主张韦玉兰的生活费按照城镇人口消费性支出计算为11490元/年×5年÷4人=14362.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滕欣在滕永革死亡时为未成年人,其从2008年9月至今均在南宁市第四十五中学读书,且其跟随其父母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大乌坡二组X号居住,故原告主张滕欣的生活费按照城镇人口消费性支出计算为11490元/年×2年÷2人=114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在内的死亡赔偿金为元。2、抢救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滕永革在医院抢救治疗产生了36270.90元医疗费,有相应的医疗票据、费用清单所证实,本院对该费用的数额予以认定。因被告经纬公司已经为滕永革支付了20271元医疗费,现原告主张被告方赔偿剩余的15999.90元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交通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滕永革办理丧葬事宜花费了690元交通费,有相应的交通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支持。4、误工费。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包括了滕永革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及其亲人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本案中,滕永革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因其伤情极为严重,其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人员进行陪护合情合理,现原告主张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农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该项费用为17652元/年÷365天×7天=338.5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在滕永革死亡后,其亲属为其办理丧葬事宜而产生的误工费问题,根据南宁本地的司法实践,办理丧葬事宜一般计算三人七天,故该项费用计算为:17652元/天÷365天×3人×7天=1015.59元。上述费用合计为1354.12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滕永革死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但原告主张100000元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50000元。以上款项中抢救费15999.90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的赔付范围,且未超过桂A60XXX号和桂A3XXX挂号车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总额20000元,故该项费用由被告鼎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元,交通费690元,误工费1354.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元,这几项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赔付范围,超出了赔偿限额总额,故应先由被告鼎和保险公司在两份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总额内承担220000元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元,由被告经纬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99588.31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周日月、滕欣、韦玉兰抢救费15999.90元;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周日月、滕欣、韦玉兰因滕永革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0000元;三、被告广西南宁市经纬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日月、滕欣、韦玉兰因滕永革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588.31元;四、驳回原告周日月、滕欣、韦玉兰对被告王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2元,由原告周日月、滕欣、韦玉兰负担1165元,被告广西南宁市经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167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孙丽&&&&&&&&&&&&&&&&&&&&&&&&&&&&&&&&&&&&&&&&&&&&&&&&&&&&&&&&&&&&&&&&&&&&&&&&&&&&&&&&&&&&&&&&&&&&&&&&&&&&&&&&&&&&&&&&&&&&&&&&&&&&&&&&&&&&&&&&&&&&&&&&&&&&&&&&&&&&&&&&&&&&&&&&&&&&&&&&&&&&&&&&&&&&&&&&&&&&&&&&&&&&&&&&&&&&&&&&&&&&&&&&&&&&&&&&&&&&&&&&&&&&&&&&&&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梓言
==========================================================================================
==========================================================================================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最新已解决问题
热门裁判文书
按地域找律师经纬快递单号查询tx_百度知道
经纬快递单号查询tx
我有更好的答案
楼主你好,不是什么快递都能在网上查到物流记录的,如果该快递并未开通网上查询功能,那就查不到的。
采纳率:91%
来自团队: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快递/运输/报关 - 包车运输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此信息由(第三方)发布,所发布的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主营业务:包车运输 - 货物运输 - 行李托运
已认证手机
未认证身份证
未认证营业执照
相关类目:
周边城市:
重点城市:
© 2018 Jint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版权所有 今题网 &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吴老师 (北京)
联系时请一定说明在今题网看到的,谢谢!
微信扫一扫
快速拨打电话
还没有关注今题网?芒果积分和精美奖品等你拿!实时监测多维度商标状态
上次图片即可查商标状态
登录,免费领7天会员
推荐使用以下浏览器:
谷歌浏览器
360浏览器 极速模式
猎豹浏览器 极速模式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联系电话 :
免费获取查询结果
选择反馈类型
*你遇到的问题或建议反馈给我们,我们会更好的为你服务。
反馈内容不能为空哦~
请留下你的手机号码,说不准会有惊喜哦~
经纬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经纬注册资本:5000.00万元注册时间:
地址信息:上海市宝山区纬地路88弄106号
该企业商号“经纬物流有限公司”尚未注册成商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500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宝山区纬地路88弄106号
货运代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汕头经纬集团有限公司
2750.00万元
经纬置地有限公司
2250.00万元
总经理,监事
品牌基础分析
商标基础对比
同类型公司(基于大数据分析结果)
商标申请数量
平均注册3个
申请更多商标
公司注册与初次申请商标时间差
平均注册495天
加快注册商标
委托代理公司与直接申请成功率
直接申请成功率33.64%代理申请成功率60.92%
直接申请成功率0.0%代理申请成功率0.0%
建议使用代理
新商标申请后多长时间可以投入市场
今日申请预计可以使用
推荐业务:
商标申请类别
同类型公司
4.3%的公司已经申请,共申请267067次
已申请0个,占比0%
12.82%的公司已经申请,共申请708468次
已申请0个,占比0%
2.82%的公司已经申请,共申请144300次
已申请0个,占比0%
7.01%的公司已经申请,共申请391245次
已申请0个,占比0%
2.01%的公司已经申请,共申请97603次
已申请0个,占比0%
11.22%的公司已经申请,共申请652384次
已申请0个,占比0%
5.45%的公司已经申请,共申请270777次
已申请0个,占比0%
22.04%的公司已经申请,共申请1330094次
已申请0个,占比0%
63.42%的公司已经申请,共申请1695154次
已申请0个,占比0%
建议:查询 38类、42类、45类、36类、27类、41类、39类、9类、可申请商标的名称
商标常用元素
常用商标类型
常用图形要素
商标常用字
纯文字商标
591733公司已申请
纯数字商标
2379公司已申请
纯英文商标
176597公司已申请
纯图形商标
458公司已申请
279455公司已申请
建议:申请英文商标和图形商标
一个或多个其它几何图形组成的圆或椭圆使用次数:51246次
一个或多个其它几何图形组成的四边形使用次数:38045次
两种主要的颜色使用次数:35910次
拟人化的几何或立体图形,描绘成人物的几何或立体图形组合,*抽象人使用次数:24783次
两条以上的线或带使用次数:22811次
包含一个或多个其他几何图形的圆或椭圆使用次数:21070次
部分人体和部分动物体的其它生物;*孙悟空,*猪八戒,*米老鼠,*唐老鸭,*卡通 造型使用次数:20424次
三种主要的颜色使用次数:19615次
一种主要的颜色使用次数:18994次
其它装饰图案使用次数:18521次
建议:设计图形商标
使用次数:3297次
使用次数:2900次
使用次数:2659次
使用次数:2502次
使用次数:2340次
使用次数:2328次
使用次数:2266次
使用次数:2254次
使用次数:2209次
使用次数:2016次
使用次数:1970次
使用次数:1846次
使用次数:1817次
使用次数:1715次
使用次数:1654次
使用次数:1626次
使用次数:1625次
使用次数:1502次
使用次数:1495次
使用次数:1424次
建议:使用常用字申请商标
同类型公司
被驳回概率17.04%
被驳回商标数0个,占比0%,风险程度:
请官网查询商标认定风险
被异议概率1.54%
异议期内商标共0个,被异议0个,占比0%,风险程度:
对标公司评估并预测风险
被近似概率21.98%
共0个商标,其中0个存在近似商标,占比0%,风险程度:
请实施监控保护本司权益
被撤三概率0.56%
可被撤三商标0个,占比0%,风险程度:
对商标实施防止撤三预案
推荐业务:开通 ,随时监控商标风险
同类型公司
涉及地址变更商标占比31.36%
涉及地址变更商标占比0%
商标地址变更为现有地址
转让商标45380个
转让商标0个,占比0%
可以交易商标
处于续展期商标占比1.55%
处于续展期商标0个,占比0%
查询续展期商标并办理续展手续
处于宽展期商标占比0.47%
处于宽展期商标0个,占比0%
查询宽展期商标并立即办理宽展手续
无效商标占比17.77%
无效商标数量0个,占比0%
无效商标重新注册
经纬物流有限公司
您的商号“经纬物流有限公司”尚未注册成商标,存在被其他人抢注的风险!
商号=品牌,建议立即保护
保护商号重要性:
1、防止他人不正当竞争
2、保护企业无形资产
3、统一品牌,便于宣传
4、提升品牌价值
商标状态分布
商标类别分布
商标类型分布
商标申请年份分布
首次申请时间:最近一次申请时间:
企业商标分布
按城市规模
按企业规模
其他人看过
上海市企业
路标网商标查询 http://www.chatm.com
进度查询APP
商标查询工具
流程全程监控
微信公众号
下单方便快捷
资讯抢先了解
商标名称:
企业名录:
Copyright (C) LOOKTM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4
北京聚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盛辉物流单号查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