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怎么办?又是怎么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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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能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救济
作者:刘非燕&&发布时间: 09:10:00
  【基本案情】
  刘忠斌系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的采煤工。1997年9月至2010年,刘忠斌在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处从事采煤工工作。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为刘忠斌在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办理了工伤保险。日刘忠斌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 日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忠斌患煤工尘肺壹期属工伤,同年4月3日巫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刘忠斌伤残等级为七级。巫山县社会保险局支付刘忠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 924.96元,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支付刘忠斌25 000元。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刘忠斌为煤工尘肺贰期,日巫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刘忠斌伤残等级为四级,刘忠斌对该鉴定结论不服,遂向该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刘忠斌伤残等级为四级,无护理依赖。日刘忠斌向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另查明,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从2013年9月起按月支付刘忠斌的伤残津贴1932.81元。马文秀系刘忠斌之母,于日出生,系农村居民,马文秀有三个子女,均成年。刘忠斌有两个子女,均成年。
【案件焦点】
  刘忠斌患职业病已享受足额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再获得民事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刘忠斌受到职业病伤害时已选择工伤对其进行理赔,其不应再获得民事赔偿,故刘忠斌要求重庆市巫山煤电有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忠斌的诉讼请求。
  刘忠斌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本案中,刘忠斌因患职业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已达到民事赔偿标准,且已足额获得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忠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忠斌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重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刘忠斌获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另行请求民事赔偿?二、另行请求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刘忠斌获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另行请求民事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此条规定的是职业病病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行使请求权。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该条的文义看,职业病病人的赔偿权利应当包括两部分: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其他民事赔偿要求。此条规定的并非是职业病病人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双重救济,而是获得工伤保险后在民事赔偿方面还有未获得赔偿的权利才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民事赔偿,也即尚有赔偿权利的可另行向用人单位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
  二、另行请求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可另行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但主张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职业病病人认为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的,并且有证据证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更高的,即未被工伤保险项目所涉及的范围,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范围及标准,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工伤保险未获赔偿的差额部分,以填平其所受民事权益损失。而该条款所指的“有关民事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侵权法、合同法、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如果职业病病人还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赔偿有约定的,则应当从约定。
  在本案中,刘忠斌被确认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后,除医疗费等必要花费外,还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从社会保险局领取伤残津贴,刘忠斌因患职业病已足额获得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刘忠斌所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额已达到了民事赔偿的标准,而刘忠斌不能证明其所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额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差额,故驳回了刘忠斌要求双重赔偿的诉讼请求。
来源:二中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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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仅半年,因长期接触粉尘,陈某便得了矽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须赔偿23万元。但用人单位却以陈某的工伤不是在其公司工作期间造成的为由向周宁县法院起诉,要求否决上述劳动仲裁。  日前,经周宁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员工陈某10余万元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在对职业病高危岗位选聘员工时,企业应当将入职人员职业病检查列为重点体检项目之一,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案由  入职半年检查出矽肺  2011年4月,1979年出生的陈某在未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前提下,到周宁县某矿业公司工作,主要从事钻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成为事实劳动关系。  据陈某说,他在用人单位从事钻工工作期间,经常接触到粉尘。工作半年之后,开始身体不适陈某便离开用人单位,日经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壹期,双侧气胸。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对陈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患矽肺壹期为工伤,已构成六级伤残。于是陈某要求用人单位周宁某矿业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经周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周宁某矿业公司应支付陈某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  据了解,陈某于1997年至2003年在福建上杭某矿业公工作,接触粉尘,于2004年至2007年在福建武平县某矿业公司工作接触粉尘,于2008年在安徽省黄山市某矿业公司工作接触粉尘,于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在新疆乌吐布拉克某矿业公司工作接触粉尘,陈某与上述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均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公司  你的职业病不是我造成的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该公司有着不同的看法。该公司认为,陈某的病不是在入职后形成的,因此拒不支付陈某主张的损失。  随后,该矿业公司以陈某在进其公司工作之前已经患矽肺壹期,陈某的工伤不是在其公司工作期间造成的为由向周宁县法院起诉,要求否决上述劳动仲裁。  “陈某入职本公司之前长期接触粉尘,有理由怀疑他是携病入职。”该公司认为陈某到其公司前没有如实告知过往病史,在明知自己不能从事接触粉尘工种的情况下,为了能使自己已患的疾病得到赔偿,继续下矿从事易患职业病的工作,这种隐瞒事实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因此请求驳回陈某的赔偿请求。  但周宁某矿业公司申请对陈某到其公司工作之前是否已经患有矽肺壹期的事实进行鉴定后,相关部门对该事实无法顺利作出鉴定结论。于是该公司又以矽肺壹期不可能在短期之内形成为由主张自己无需向陈某支付各项补助金。  焦点  劳动者何时患上职业病  本案纠纷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之前,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承办案件的法官称,周宁县某矿业公司要想免除自己的责任就要举证证明陈某的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可是该公司在陈某上岗之前未按规定对陈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因此陈某在进该企业劳动之前虽已有长期接触粉尘的历史,但很难证明陈某在进该公司工作之前就已经患上职业病,因此才有了本案的纠纷。  承办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日进行修正后,将上述规定修正为: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该劳动者所患的职业病是先前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不再作为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责的事由。  最终,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各项补助金10余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  入职体检应重视职业病检查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之前,必须要对所招用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既是对劳动者负责,也关乎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承办法官说,对于用人单位自己来说,要预防承担不白之责的风险,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而对劳动者来说,若劳动者在进用人单位劳动之前就已经患上了职业病,通过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该劳动者就能知道自己在之前的用人单位中患上职业病,就能及时向之前的用人单位主张合法权益,及时使得病情得以控制和治疗,以免劳动者再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名词解释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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