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差额征税劳务分包差额征税具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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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适用差额纳税要符合条件
来源:韩贵宁&   |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自日施行以来,关于建筑工程分包实行的规定(以下简称差额纳税政策)在税收实践中产生了大量分歧。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项规定是税法分包概念及差额纳税政策的税法渊源。纳税人要适用差额纳税政策,需要符合分包的要求。税法分包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法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业资质条件的其他工程承包单位。
那么,较低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单位分包了资质条件要求较高的工程,或较低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单位,以及无任何工程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挂靠具有相应工程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工程的,能够适用差额纳税政策吗?答案仍然是肯定的。因为,是否&相应&、是否&挂靠&,一般不属于税务实质审查的内容,上述情况下的工程分包,虽不在税法分包概念的核心文义之内,却仍处其边缘文义之中。
大型建筑企业如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整体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具有内部管理关系的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子公司,虽然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建筑法》定义的转包范畴,但在的具体适用上,仍应视同税法分包对待,允许总包人差额纳税。因为这种转包在经济业务的实质上与合法的分包一样,总包人仍对全部工程实际负责,与《建筑法》禁止的转包具有本质的不同。况且这种承包形式在实际中大量存在,建设管理部门也对其默许并不加以责难。
总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部分分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在现实中已大量存在,虽然在合同法律形式上是劳务分包,在税法意义上仍应解释为建筑业分包。即上述&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应税劳务,而属于&建筑业&税目中之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该类分包的总包人仍适用差额纳税政策。前一种情况的劳务分包适用差额纳税政策,税务总局已发文认可。
哪些情况不适用差额纳税政策呢?从税法分包概念看,归属于税法分包的工程承包,总包人适用差额纳税政策;相反,则不适用。不适用差额纳税政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律禁止的建筑工程转包。(二)法律禁止的建筑工程再分包。(三)法律禁止的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四)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没有建筑资质。(五)将建筑工程的施工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劳务公司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六)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等非建筑业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内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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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差额征税账务处理不同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作者:季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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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差额征税账务处理不同可能引发风作者:季冬梅
  前言: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其账务处理在现实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其一直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其二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成本;财务人员一般觉得无论采用哪种处理方法其税负结果均一致,而忽略其中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正坤顾问在此详细阐述其中的风险点。
  一、案例
A企业及B企业皆为旅游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将各自的旅游服务进行组合对外推出旅游套餐服务,并约定以A企业的名义收取旅游套票收入并开具发票,月底与B企业按各自提供的旅游服务进行结算。假设10月份A企业产生套票收入20万元,应结算给B企业套票收入10万元,同时B企业开具10万元服务费发票给A企业。A企业财务人员思考如何处理此业务,是将10万元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还是以发票为凭据,直接入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
  营业税方面,根据《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故A企业可按差额申报营业收入(按套票收入-分票收入),无论是作冲减收入亦或是作成本入账,都不影响营业税的正确缴纳,但是两种不同的账务处理可能会导致本年度应纳的差异。
  正坤顾问针对前述不同的账务处理为您阐述可能产生的的税务风险。
1、按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假设A企业本年度其他营业收入为80万元,旅游套票收入20万元,再冲减分给B企业的10万元,总营业收入额为90万元,本年度列支业务招待费1万元,广告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本年度应补缴多少所得税?
  ①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的60%扣除限额=1×60%=0.6(万元)
  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90×5‰=0.45(万元)<0.6(万元)
  则本年度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5=0.55(万元)
  ②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90×15%=13.5(万元)
  则本年度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3.5=6.5(万元)
  ③本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及补缴企业所得税
  按冲减收入处理,则本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5+6.5=7.05(万元)
  本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05×25%=1.76(万元)(仅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处理
A企业营业情况如上所述,因未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而列入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则A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为100万元,则本年度应补缴多少所得税?
  ①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的60%扣除限额=1×60%=0.6(万元)
  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100×5‰=0.5(万元)<0.6(万元)
  则本年度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0.5(万元)
  ②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100×15%=15(万元)
  则本年度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5=5(万元)
  ③本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及补缴企业所得税
  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处理,则本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5=5.5(万元)
  本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5×25%=1.38(万元)(仅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两种处理的税收差异
  两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差异=1.76-1.38=0.38(万元)
  即按成本处理比按冲减收入处理少缴企业所得税0.38万元。那么问题来了,10万元的分票收入是否能作为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呢?
  二、税法政策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经营收入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旅游、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从上述法规可知,企业的经营收入为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其中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从事了劳务服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本文案例中A企业提供了套票旅游服务收取了20万元。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认为20万元属于A企业的旅游服务收入,而付给B企业的10万元为旅游成本支出。但从A企业实质提供的旅游服务来看,它只提供了10万元的旅游服务,而非20万元旅游服务,且其与B企业的业务性质为套票业务,而非旅游服务交易,即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服务交易。B企业提供旅游服务的对象非A企业。故A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活动实质取得的收入应为10万元,而另10万元仅为代B企业收取的收入款项而非其本身的收入款项。
  收取合作企业开具的套票成本发票是否就应该入成本才恰当?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必须取得合法票据,那A企业收取了B企业开具的服务发票是否就要按发票的性质作成本支出处理才合理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上述分析可知,A企业与B企业并无实质的交易往来,即A企业未对B企业提供过劳务服务,亦未向B企业取得相关的收入。即使B企业对A企业开具服务发票,此发票亦不能作为A企业成本支出处理的依据,因为此支出与A企业取得的收入并不相关。
  假如按成本处理,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会引发什么税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管是按哪种财务处理方法对营业税方面是无任何影响的,但是对企业所得税却存在较大影响。如按成本处理,则A企业可能就需少缴0.38万元税款处0.19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另还需按日计算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正坤总结
由于现实中种种交易合作模式日益更新,其中涉税种类多,涉税环节亦是错综复杂。因此实务中不能仅考虑单个税种,或者仅凭自己的经验判断出发,而需综合考虑其他税种,从业务的实质和税收法规出发,全盘考虑,再得出较为稳妥的结论。如对税法的理解及实际操作并无太大把握,正坤顾问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专业人士,多方面咨询从而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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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6.703px]营业税差额征税账务处理不同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size=16.703px]新闻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季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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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差额交税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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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税收政策正由“全额征税”向“差额征税”转变,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差额征税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内容涉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税目。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4、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十项) 5、邮政企业举办的邮政储蓄业务,其计税依据为利差收入,即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去付给储户的利息支出。 6、文化体育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7、服务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十二项) 8、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二十项)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二十项) .自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日) .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国税发[2005]89号)
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对差额征税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内容涉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税目。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去付给储户的利息支出。 6、税款等;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日) .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3。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二十项) .自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十二项) 8。 (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十项) 5、邮政企业举办的邮政储蓄业务,其计税依据为利差收入,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税收政策正由“全额征税”向“差额征税”转变,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4、文化体育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7、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财税[2003]16号 第一条 第二十项) ,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其安排劳动力、水电煤气费、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学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信息费,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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