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老楼装电梯设计方案申请附件材料(济房物字〔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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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老旧楼房加装电梯 将有财政补贴
来源:长江日报&& 字号: 
&我家老母亲快90岁了,宿舍在6楼没有电梯,请问如何可以加装电梯?&&我家住香江花园,可以装电梯吗?&&请问如何申请成为加装电梯试点?&昨日互动中,针对网友提问,市国土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盛洪涛称,加装电梯满足四个方面要求即可申请,包括:我市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经现场勘探,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等技术要求,未被鉴定为危房;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盛洪涛介绍,有加装意愿的小区可积极向街道、社区登记申请。首先要以单元为单位,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的过程为:小区单位要就井道施工、电梯安装、后期维护管理、经费筹集等达成共识;通过社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现场勘探申请,相关部门共同踏勘后出具是否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初步意见;申请人编制加装电梯方案;申请人将业主、房屋相关材料、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加装电梯协议等提交受理窗口;联合审查;将协议和经联合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并盖章备案;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登记和档案移交。
加装电梯的资金谁来出?网上有消息称,武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政府每部将补助20万元,真的吗?市国土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申请人,可以自行承担加装电梯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第三方代建单位可以是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等。政府对加装电梯有相应财政补贴,具体金额尚在制定中。
据了解,市政府正在组织制定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意见,正式文件会向社会公布并传达到街道、社区。
相关问答:
鼓励以产权单位整体报建
网友&sno&:加装电梯一般1楼到2楼居民不愿装,造成整栋楼装不成,新措施有没有针对1、2楼居民的补偿?
市国土规划局:拟出台的实施意见中对加装电梯有一定财政补贴。关于1、2楼居民的协商工作,申请人可先自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申请人可提请所在街道办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体补偿金额由业主自行商定。
网友&宋明达&:希望701所社区居民楼加装电梯,可以整体报建吗?
市国土规划局:鼓励以产权单位名义整体报建统一实施。
网友&jjya&:加装电梯是好事,但怎么确保安全监管?
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郑先平:加装电梯,关键在安全,涉及多个环节,通过建立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来实现。首先,业主作为电梯的所有权人,要就加装电梯的后期维护保养管理、日常运行和维保经费达成共识,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监督其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其次,使用管理单位要按照《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电梯维保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第四,检验机构依法严把电梯检验关。第五,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市房管局:根据《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监督;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电梯的,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要保障电梯正常安全运行。质监、建设、房管、安监等部门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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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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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政综〔2018〕52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并参照《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漳建房〔2017〕105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以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对于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二、实施原则(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用钢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防火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三、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资金筹集来源1.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2.业主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3.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余额。(二)资金出资比例方式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第一层为0,第二层为0,第三层为1,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2个系数,即第四层1.2,第五层1.4,第六层1.6,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业主也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四、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以书面指定一个或几个业主或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可列入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成本。五、组织实施(一)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日照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以及电梯维护专项资金账户管理使用办法等内容。(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十五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同时,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证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内容进行公证,以及请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规划主管部门也应当在其网站公示。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处理异议。3.公示期满,业主之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听证会可邀请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到场指导,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4.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日照等要求并且召开听证会后,该梯号少数业主(不足三分之一)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批。(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后,符合《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见附件)免予规划审批的情形,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根据规划审查边界,需规划审批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消防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容管理局、供电公司、安然燃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审查,当场签署是否符合增设电梯相关规定的审查意见,个别情况特殊需向领导汇报请示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未出具书面意见视同同意。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正式启动公示程序,公示后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住户同意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审定增设电梯方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五)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按相关规定向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主体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六、使用管理及维护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委派具有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七、产权面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八、协商解决机制(一)利益补偿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身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二)调解机制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九、财政补贴(一)补贴时间和范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内,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给予资金补贴,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和自建房不予补贴。(二)补贴标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10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三)补贴程序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共同研究拟定,作为本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下发执行。十、职责分工规划建设、市监、国土、公安(消防)、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批和把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等要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附件: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 龙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龙海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边界具体要求如下:1.允许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适用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无电梯的既有住宅以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2.增设电梯须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和项目总平规划及使用现状进行综合考虑。3.无法满足以下情形的住宅楼不得申请增设电梯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不低于现状日照时间,受住宅增设电梯影响后,该住宅楼增设电梯不得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但经告知,相关全部利害关系人仍书面同意增设的除外。4.与相应周边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最小9米的要求;若确实无法满足的,则需征得因增设电梯导致建筑间距不足的相邻建筑业主同意。5.增设电梯临城市一级主干道或重要景观节点时,外立面方案应先经规划部门评审。6.增设电梯层数、层高应同原住宅楼自然层。7.增设电梯出入通道应利用原有楼梯平台或公共走道等公共交通空间,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免于规划审批:<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 增设电梯与原楼梯平台相连的,电梯门或与平台一侧相接、或与其平行的楼梯踏步距离不大于2米(图一);<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 增设电梯与原公共走道相连的,电梯门或与公共走道一侧相接、或与公共走道远侧距离不大于2米(图二);<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仿宋_GB 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公共交通单元,增设电梯通过连廊与住宅已有阳台相连的,连廊进深不大于2米(图三)。&&&&&&&&&&&&&&&&&& 图一&
图三&&&&&&&
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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