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45岁,是在职“因公五级伤残退役军人”由于旧伤复发尚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如何申办因公伤残证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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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一个6级伤残军人 在单位不正常出勤 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_百度知道
一个6级伤残军人 在单位不正常出勤 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有一职工,有6级伤残军人证,整天泡病假,开个什么腰椎病的,已经3年多了,人事干事电话通知其上班,他就说什么你去看看伤残军人网,我有6级证,上什么班呢。
请问这种情况下,出了医疗期的伤残军人单位可以要求他返岗工作吗?如不返岗单位可以不可以与其...
我有更好的答案
  伤残军人属于政策性的优抚对象,非与本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其违反了单位的管理规定,视其的客观情况(如果因为伤病复发或因伤不适合其岗属于客观原因存在)与本单位的劳动管理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类特殊情况须完备程序:一是要征求工会意见,二是向民政局(安置办)和人武部通报情况并获得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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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这个是法定的,主管残疾军人的民政局也不会予以干涉。至于问题讲的“人事干事电话通知其上班”可能就会是单位的问题: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没有规定通知送达的方式和具体几次不予服从就是严重违纪的,另外规章制度有没有得到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和劳动者(含残疾军人)的得知,社保局和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会支持,残疾军人抚恤待遇与本单位发生的工伤(含残疾军人在就业单位的工伤)有本质上的区别:1;否则依据25条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会得到法律保护。
至于残疾军人确实不能胜任劳动岗位的,那么就要有单位或个人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有二;
所谓的伤残津贴也不是工伤保险基金的那样少,而是每年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按照致伤原因(战、公、病)等级(1-10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另外残疾军人和工伤者的等级认定也是有完全不同的标准的,所以“如果是6级以上的,未经本人同意、“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允许退休。但是我们五级六级的残疾军人是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类伤情,对于轻体力的岗位是可以胜任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允许退职。
由于残疾军人是由《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发给抚恤金的,所以退役后接受的单位就不可能再与担当工伤补偿的责任,所谓“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那是没有的事情、七级八级残疾军人属于轻伤残疾的军人。”那是完全错误引用的回答,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就是没有职业的(就是务农的)医疗保障是有国家承当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合适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人缘好的就是其它病假也会得到工伤待遇的,但是也有不少是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的,2,四级以上的残疾军人是属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级十级的还不能在企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时作为残疾人统计的轻微伤。
不管什么级别的残疾军人也要依据《劳动法》规定执行企业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因为依据劳动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劳动者(包含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个五级残疾军人看了两位的回答,就以自身的经历告诉你们:回答是不完整的!
作为单位是因依据法规对于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作为工伤待遇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工原在军队服役。另外个人觉得如果该员工属于旧伤复发的,应另行进行工伤等级认定,且只能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鉴定出的工伤等级7级以下的,那么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必须正常上班,最长为24个月,未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可以延续12个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合适岗位的,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6级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如果不属于工伤,则按照其在单位的时间长短给予医疗期,医疗期满仍不上班的,如单位有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为工伤。但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如果不属于工伤,则按照其在单位的时间长短给予医疗期,医疗期满仍不上班的,如单位有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6级伤残军人证,这要看是因战?因公?因病?
这个有多大区别是,方便的话请给详细说一下每个情况。我单位这个估计是因病吧,他又没有参过战,40多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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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这一块.退伍军人旧伤复发 都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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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在停工留薪期内,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矫形器。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标准为,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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