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托管运作方式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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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银行影子的发展及其运作模式探析
银行影子的发展及其运作模式探析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子银行成为监管当局及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而近十年来,影子银行一词在中国也开始流行起来,中国特色背景下的影子银行也是发展迅速,这也引起了中国监管当局及学界人士的广泛关注。2013年6月和12月的两次“钱荒”事件充分暴露出银行影子所带来的风险隐患,自此之后,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影子在内的同业业务的监管,如2013年银监会8号文、2014年一行三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的127号文以及银监会140号文等。尽管未能就中国影子银行的定义达成共识,但监管部门及多数学者认为中外影子银行的类型和运作模式存在明显差异,国外的影子银行主要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而中国的影子银行则以商业银行为主导,“银行影子”(Bank Shadow)是中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银行影子一直存在着规避监管的嫌疑,要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掌握银行影子运作模式是重中之重。
就目前文献来看,学者关注的焦点主要是银行影子的定义、规模测算及其对银行风险的影响,比如,殷剑峰和王增武(2013)、肖崎和阮建浓(2014)研究了银行影子的定义;Shen等(2014)通过假设不同的银行影子规模,研究了银行影子如何影响资本缓冲和流动性风险之间的关系;孙国峰和贾君怡(2015)在对银行影子进行定义的基础上,将所有银行视为一个整体,测算了整个银行系统的影子业务规模;涂晓枫和李政(2016)在测算16家上市银行影子规模的基础上,研究其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研究中,只有Shen等(2014)提到了银行影子的发展历程,但也没有深入分析银行影子的运作模式。此外,王博、刘永余(2013)研究了影子银行信用创造机制;贺建清(2013)、戴国强和方鹤飞(2014)研究了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由此看来,全面系统地开展对银行影子的发展历程和运作模式的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接下来将对银行影子十余年来的发展历程、运作模式及各运作模式受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二、银行影子发展历程与运作模式
根据银行合作对象及运作模式的不同,本文拟将银行影子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年,银信合作的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转让阶段,以这种渠道发放的贷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并不以信贷资产存在,而是计入投资项下的应收款项类投资等项目或者直接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绕过监管部门对信贷规模的监管;第二阶段为年,主要运作模式是票据买入返售、同业代付及偿付,该运作模式将原属于客户贷款及垫款的资产通过银银之间相互腾挪,转换到同业项下的买入返售、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科目之中;第三阶段为2011年至今,除银信合作之外,同时还有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多方合作,主要模式是各类受益权的转让和买入返售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第四阶段为2013年至今,2014年监管部门发布127号和140号文,要求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只能配置债券等高流动性资产,银行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配置类信贷资产受到限制,开始将目光转向存放同业、拆放同业项下,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委托定向投资、同业存单质押和受益权T+D模式等,该运作模式将原属于客户贷款及垫款的资产通过银银之间相互腾挪,转换到同业项下的存放同业及拆出资金科目之中。下面本文将分别研究每个阶段银行影子运作模式的产生背景、具体流程以及受监管情况。
(一)第一阶段:银信合作的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阶段
银行最初开展影子业务,主要是为了规避银行存贷比等监管,但存贷比限制为75%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中就已经规定了,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2005年才问世,这和信托行业的发展历史有关,中国信托业经历了辉煌、破产、重组一系列阶段。中国信托业始于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信托公司被赋予了几乎是全牌照金融业务许可,主要目的是鼓励信托公司提供多种金融工具满足改革开放及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的需求,截至1992年年底,中国已有1 000家信托公司。当时信托公司(也称为信托投资公司)最主要的功能是向下属建筑公司提供贷款,但经历20世纪90年代中期房地产市场低迷后,信托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并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发生了一系列影响极大的破产案。2000年,人民银行要求所有信托公司停业整顿,2001年10月,《中国信托法》出台,一年后,人民银行又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大幅缩减信托公司的营业范围。2003年,银监会接受信托行业的监管之责,随后发布大量政策指南,2005年1月,在银监会注册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仅存59家。而银行之所以需要开展银信合作,主要还是由于分业经营,而信托公司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资金市场和实业领域,可以弥补商业银行投资方式的不足。2005 年 9 月 24 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在政策推动和银行、信托公司发展需要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2005年年底应运而生。
银信合作产品在2007年之后快速发展,特别是年一度占据理财产品市场的半壁江山,这和信托行业“新两规”的颁布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密切相关。2007年银监会发布信托行业新两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申请换发新营业许可证,并允许银行收购信托公司,信托业开始大规模重组,成立了一大批银行控股的信托公司,包括交行收购湖北国投成立交银国际信托、建行收购国元信托成立建信信托等,为银信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开启了新的篇章。而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为维持经济增长,国务院颁布4万亿投资计划,央行也采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鼓励银行增加贷款规模,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银行在2009年新增大量贷款,但银行发放贷款受到存贷比、资本金和合意信贷规模的限制,不少银行信贷规模紧张,为满足超额的信贷需求,银信合作规模在这一阶段爆发式增长。
下面举例说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是主要运作模式,这两种运作模式是有区别的,信托贷款是商业银行直接把新增贷款转移出去,信贷资产转让类银信合作则是指商业银行将未到期的信贷资产通过信托公司的平台转化为理财产品,本质是盘活银行存量贷款。银信合作的信托贷款类运作模式可以由2006年民生银行发售的国内第一款人民币信贷类理财产品加以说明,日,民生银行推出国内第一款人民币信贷类理财产品“‘非凡’人民币理财T1计划(12个月)”,民生银行将该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平安信托吉林江珲高速公路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民生银行代表所有理财投资客户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客户,对信托计划受托人以及高速公路项目进行监控(见图1)。以这种渠道发放的贷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并不以信贷资产存在,而是计入投资项下的应收款项类投资等项目或者直接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绕过监管部门对信贷规模的监管。
银信合作的信贷资产类运作模式可由2006年7月兴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第一期‘特别理财A+3’计划(290日)”加以说明,交通银行首先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进行贷款形成信贷资产,再将信贷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兴业银行运用理财所募集的资金购买该信托计划(见图2)。在此模式下,交通银行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向表外,兴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的通道作用,虽然实际上是购买了交通银行的信贷资产但却不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信贷科目,而是计入投资项下的应收款项类投资等项目或者直接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绕过监管部门对信贷规模的监管。
由于这一阶段的银信合作主要采取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信托贷款、信托计划的模式,这些类信贷资产并不完全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导致银行所公布的资本充足率没有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水平,风险难以监控。2009年12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不得投资于自身发行的信贷资产,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银信合作受到限制。2010年8月,银监会颁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控制融资类银信理财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不得高于30%,并且要求在年之内将银信理财业务所形成的表外资产转到表内;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银监会又分别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2011年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还要求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的信托贷款余额以至少每季度25%的比例压缩。至此,信托资产类理财产品占比迅速降低。
(二)第二阶段:银银合作的票据买入返售和同业代付阶段
2007年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要求已上市银行从2007年开始全面执行,非上市银行等则2008年开始执行,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则从2009年开始全面执行,因此,会计核算漏洞自2007年开始存在,2009年才开始爆发的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利用农信社的会计核算漏洞隐匿信贷规模属于违规操作,商业银行本不该触及,直至2008年年底至2009年中,国务院提出4万亿计划,鼓励银行增加信贷规模,这一阶段的信贷规模突增主要是由票据所完成的,2009年年底银信合作和信贷规模都开始受限,而之前突增的信贷规模难以迅速收回本息,促使商业银行通过买入返售票据腾挪信贷规模。票据买入返售隐匿信贷规模的原理为:在新的会计处理方式中,票据卖断和正回购是有区别的,票据卖断可以从“客户贷款及垫款”的子科目“票据贴现”中扣除,减少信贷规模,而票据回购不能从该科目扣除。但是由于某些省份的农信社仍沿用老的记账方式,对票据卖断和回购科目不做区分,因此,农信社先买断商业银行的票据,记在“客户贷款及垫款”的子科目“票据贴现”下,再以正回购(卖出回购)方式转出票据,从该科目中扣除,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变化(见图3)。而对于其交易对手商业银行来说,卖断票据可以把票据从“票据贴现”科目下扣除,不再计入贷款规模,而通过逆回购(买入返售)从农信社再买入票据是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而不是客户贷款及垫款,从而腾出信贷规模,并将这部分票据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由100%降至25%或20%,风险拨备减少。
2011年6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对未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机构停办相关票据业务,并全面开展票据业务检查。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一授权管理,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专门部门负责办理。2013年6月,银监会发布《关于排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规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35号文”),要求各银监局对农商行、农联社和村镇银行截至2013年4月末的票据业务逐家逐笔排查,并重点检查贴现资产和负债、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票据发生额较大的机构,以及与商业银行互为对手大量交易的票据业务。票据买入返售隐匿信贷规模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监管实施太难,必须通过逐笔业务排查才能确定是否违规。
由于银信合作、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受到限制,2011年开始,同业代付业务快速发展,在同业代付中,委托行开立信用证属于表外业务,不算作银行贷款;受托行支付款项也不计入银行贷款科目,而是计入“同业资产”或“应收款项”,不影响信贷规模和存贷比,且同业业务的利息收益一般高于普通银行贷款,通过同业代付,融资企业获得贷款,但委托行和代付行均未记在资产负债表的贷款科目下,隐匿了信贷规模(见图4)。
直至2012年8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委托行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资产负债表内的贷款科目下进行核算,代付行则将代付款项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并在表内进行核算,通过同业代付业务隐匿信贷规模的模式受到限制。
(三)银信合作的受益权买入返售及多方合作阶段
自2010年银信合作受到限制后,银行通道类影子业务的创新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银信合作的产品创新,主要是信托受益权类产品创新,第二个方面是引入其他机构作为通道,这些通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通道类业务的合作模式与银信合作类似,只不过将通道由信托公司变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在信托公司的基础上再加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作为通道。本部分主要回顾信托受益权的发展历程及运营模式,以及银证合作的发展历程及运营模式,银基合作和银保合作目前业务量不大,且与银证合作的运作模式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信托受益权模式在2011年开始出现,这是因为银监会并未规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不能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者理财投资信托受益权需要入表,因此存在以下两种方式的监管套利:一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二是银行运用自有资金向过桥银行购买信托受益权(以投资同业资产的形式)。通过引入资金过桥方,信贷资产巧妙地变为信托受益权,绕开监管。
下面以北京银行2011年“超越”系列PB11021号(人民币54天信托债权理财产品)为例说明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北京银行与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北京银行所募集的理财资金将用于购买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其委托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向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的信托计划受益权(见图5)。
直至2013年3月底出台银监会8号文,将信托受益权等作为非标资产进行管理,并要求商业银行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至此,通过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规模的快速扩张受到限制。
下面以某商业银行对某地矿集团融资案例说明银行运用自有资金购买信托受益权的运作模式。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年12月向该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但A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28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并且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银行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过桥银行(简称B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具体流程为:首先,B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要求券商根据B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券商按照B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受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受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受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获得信托受益权;最后,B银行根据A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银行募集资金28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见图6)。整个流程实质上是银行A通过同业业务、信托平台和券商资管平台,放款给融资企业,但银行A并没有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贷款项下,而是以同业资产的形式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绕开了2010年72号文和2011年7号文对于银信合作的限制以及2013年3月出台的8号文对于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限制。
也有部分银行转向委托贷款受益权转让这一模式,银行不受让信托受益权,而是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受让委托贷款债权,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银行2011年“心喜”系列2011235号人民币359天委托贷款债权理财产品,理财资金用于购买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原始债权人)持有的天津泰达控股有限公司(原始债务人)的委托贷款债权,受托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见图7)。
直至2013年3月底出台银监会8号文,将委托债权等作为非标资产进行管理,并要求商业银行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至此,通过银行理财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受益权规模的快速扩张受到限制。
银证合作通道类业务,即证券公司为以商业银行为主的机构客户提供的投资通道服务,主要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载体,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开展投资操作,收取基本管理费(高晓红等,2014)。自2010年银信合作受到限制,银证合作开始作为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的替代而出现,特别是2012年券商创新大会之后,证监会于8月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拓宽了证券公司的投资渠道,证券公司的定向资管业务呈现暴增的状态。银证合作通道类业务的运作模式与银信合作类似,只不过将通道由信托公司变为证券公司或者在信托公司的基础上再加上证券公司作为通道,定向资管计划的主要投资标的包括票据类、委托贷款类、特定受益权类以及与信托公司合作的信托产品类。其中,票据类、委托贷款类和特定受益权类的运作模式与银信合作类似,下面仅说明定向票据业务以及银证信合作的主要运作模式。
定向票据通道业务的主要运作模式为:银行运用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或自有资金购买证券公司的定向资管计划,定向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为该银行票据资产,从而实现票据出表或者由资产负债表中的贷款项下转到投资项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等),总之都可以腾挪信贷规模(见图8)。
上述运作模式与之前银信合作票据通道业务类似,而此类银信合作票据通道业务已被银监局严令禁止,因此上述运作模式很快就受到证监局的监管。为规避监管,就需要引入银行B作为过桥银行,将票据资产转化为票据资产受益权(见图9)。
信托类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模式为: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购买信托公司的信托受益权,由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对接证券公司的定向资管计划实现银证信合作(见图10)。
银证合作的快速扩张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2013年3月,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中证协于7月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24号文),要求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不过,目前银证合作的定向资管业务并没有被叫停。
(四)银银合作的同业存单质押阶段
自2013年6月份“钱荒”发生后,监管层开始起草《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简称“9号文”),并发出征求意见稿,对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做出严格限制,要求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2014年监管部门发布127号和140号文,要求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只能配置债券等高流动性资产,银行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配置类信贷资产受到限制,开始将目光转向存放同业、拆放同业项下。主要业务模式包括委托定向投资、同业存单质押和受益权T+D模式等。
委托定向投资的操作模式为:委托行在受托行开设同业存款账户,存入同业资金,受托行按照委托行的指令,以受托行的名义投资于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包括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和定向资管计划等,委托行记为存放同业,受托行将其视为通道业务,并不入表(见图11)。这种模式是不合规的,被监管层发现是会责令禁止的。实际上,在合规的定向投资模式中,委托行把资金以 100%比例保证金的形式存入受托行,作为同业存款,受托行必须给委托行开具存单凭证,委托行再把存单凭证质押给受托行,受托行再以相同额度的自有资金投向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需要在表内记为信贷资产,同时按照监管要求计提资本和拨备,等效于委托行借用了受托行的信贷额度。
同业存单质押的运作模式为:实际出资银行A在银行B存入同业存款并获取存单,银行B将这笔同业存款投资于资产管理人发行的资管计划的受益权,以资管计划为通道向融资企业发放资金,在发放资金过程中,银行A以同业存单质押提供担保,资金发放完成后,资产管理人与银行A签订抽屉协议,解除存单质押(见图12)。由于银行A提供的是存单质押担保,可以绕开127号文对于第三方信用担保的限制,并且签订抽屉协议解除存单质押合同后,银行A实际上不需要承担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只需承担银行B的信用风险,风险权重为20%或者25%,即可获得超过普通同业存款的收益。银行B在抽屉协议公布之前,认为其所投资的受益权有银行A担保,信用风险为0,无需占用资本,而实际上银行A已解除质押,银行B承担全部信用风险却未占用任何资本,银行B实际上是对融资企业的贷款却未占用信贷规模。
受益权T+D运作模式:授信银行A为持有项目的融资企业授信,规模一般为企业所需融资规模,并通过信托、券商、基金等通道对企业的融资项目成立资管计划,然后找一家出资银行B,在T日购买该资管计划的受益权,对融资企业发放资金,同时,出资银行B将受益权转让给授信银行A,并约定转让价款在T+D日支付,其中D用一般为融资项目期限,在T+D日,企业还本付息,授信银行A将款项支付给出资银行B(见图13)。由于出资银行B已将受益权转让给授信银行A,只需承担银行A的信用风险,在会计上将此笔贷款处理为同业“拆出资金”,适用于20%或25%的风险权重。而授信银行A虽然承担了融资企业的全部信用风险,但在此期间并未发生资金变动,大多选择不入表。
三、研究结论
本文对银行影子运作模式的流程分析及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分析,银行影子的发展历程也是与监管赛跑的历程。具体而言,从会计处理来看,银行影子本质上是银行贷款,但在会计处理时却计入同业项下或投资项下,甚至直接记在资产负债表外,规避了贷款应有的资本监管、人民币合意信贷规模、存贷比等限制,造成银行所公布及上报的指标存在失真,并没有体现银行真实的风险和盈利水平,呈现在监管部门及公众面前的是几乎所有银行都满足监管标准这一假象,而实际上银行系统隐藏了巨大的风险,导致监管失真甚至无效。从流程分析来看,银行影子由最初的银信合作已经发展到目前的银银、银证、银保、银基等多方合作,这一方面使得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系统关联性显著增强,这虽然有助于完善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但同时也放大了风险传染的渠道和传染的可能性,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随之上升,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另一方面,银行影子需要一系列的过桥机构或过桥企业加以掩饰,资金链条相对传统贷款业务更长,而每多增加一个通道就会多增加一份通道费,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加的经营环境中,融资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以过高成本获取资金无异于饮鸩止渴,虽可暂时缓解资金短缺压力,但最终需要偿还高额利息,入不敷出,不利于融资企业的长久发展,最终也必将影响实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对于银行影子运作模式的分析也有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了解目前银行影子的运作状态,在制定监管政策时能够明确监管对象,做到精准监管,有效监管,为中国银行影子的进一步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2被浏览2,119分享邀请回答7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出自 MBA智库百科()
  债务托管是由政策性的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在有关政策的支持下,与或达成协议,将其或有偿地转移过来,由政策性的中介机构按照商业法则对其进行。
  如何解决大量的不良债务是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在探讨的问题。由政策性的中介机构进行债务托管是比较好的方式之一。即由专门性的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在有关政策的支持下,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协议,将其债务或债权有偿地转移过来,由政策性的中介机构按照商业法则对其进行治理。
  所谓政策性的中介机构,就是能够得到国家有关政策扶持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一种经营机构。这种经营机构除了应具有政策优势以外,还应具有人才优势(包括高素质治理人才、高级财务人员等)和优势。政策性的中介机构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另一种是纯粹的债务托管经营,其运作模式相当于债务追讨。
  (一)关于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主要是托管机构与银行达成协议,选择一些,对其不良债务进行,将原来企业欠的债务进行换约,变为托管机构对银行的债务,然后托管机构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的运作模式。应注重的是,在这种模式下债务托管只能针对老债务,以防止企业产生“借钱可以不还”的思想。债权转股权大致有以下步骤:
  1、将债务托管过来,进行换约,使企业对银行的债务变成托管机构对银行的债务;2、将托管过来的债权转换为股权,持有被托管企业的,对其行使,参与其经营治理,甚至控制其经营活动;3、对被债务托管的企业按照进行,改为或;4、托管机构应督促改制企业严格按照新规范运作,使之树立观念,,加强内部治理,尽快产生;5、托管机构应得到资金扶持,比如发行专门债券或,用于债务托管,以及一些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项目,答应一些投资企业上币,收回资金。
  债务托省属于高风险的经营行为,它有利于理清银行的呆坏账,减轻一大批的债务负担,其作用相当于“垃圾回收加工处理厂”,为企业和银行的改制创造了条件。因此,国家应该为托管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1、答应托管企业对高企业进行筛选。对于产品有一定市场前景,只是由于国家政策或经营治理不善造成不良债务的企业,可进行债务托管。
  2、答应对债务可托管的企业进行改制,并参与其治理,使其尽快建立新机制,树立新的和治理理念。对于这部分企业的改制,国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3、答应托管机构进行。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相应开放资本市场,答应托管机构进行,以便资金变现;第二、答应发行专门债券,用幕集来的资金用于、、参股控股及股权转让等;第三、或者发行,托管机构可向专业基金治理人发展,进行专业基金运作。
  4、给予优惠。
  (二)关于纯粹的债务托管经营机构这种运作模式与第一种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这种中介机构不把债权转为股权,而是主要与大的债权人(主要指银行)进行洽谈,把债权人的债权暂时托管过来,托管机构在债务中很可能碰到的是大量的,因此,这种债务托管实质上是清理。二是将债权过来,而不是有选择地托管一些企业。这种机构的着眼点在于债务的清理、收回,而不在于解决国有企业效益不好的问题。其操作步骤如下:
  1、与大债权人(主要指银行)达成协议,托管机构以一定的将其过来;2、将托管过来的大量债权进行清理分类;3、对可追回债权层层清理,用一切办法尽可能收回债权:4、将收回变现的资金按照协议归还债权人;5、对于死账、较多,产品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对其进行破产处置。
  这种模式在操作过程中会碰到很大的困难,风险也会很大,因此也应得到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主要应有:
  1、债务的。这是专门机构进行债务经营的。2、利率等优惠。对于托管过来的债务应免收。3、。对于债务托管所得收入。4、对确实,产品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有要求破产和进行处置变现的权利。5、融资优惠。如可发行债券等。
  (一)关于债权转股权的会计处理
  其关键是对债务折扣、债转股和的处理。对于托管企业来说,折扣应是该企业开展债务托管业务的:债转股应作企业的长期投资核算,以上应借记“”,贷记“收入(折扣部分)”和“”。托管企业所发行的等收入,应用来减少它对银行的负债。银行付出的债务折扣,应用其呆账预备金来。对于被托管企业,债务转成了股份,借记“长期(或短期)借款”,贷记“(或)。 ”举例说明如下:
  例如:某企业银行债务有1000万元,托管机构按八折进行债务托管,并将托管的债务转为股权,在一定的时候,托管机构发行专门债券2000万元,以筹集资金归还银行。账务处理如下:
  (1)托管机构将债务托管,并转为股权。
  借:长期投资一某企业100O0000
    贷:长期借款一某银行8000000
      收入2000000
  (2)被托管企业的为
  借:长期借款一某银行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3)托管机构发行债券:
    贷:
  (4)托管机构归还银行
  借:长期借款800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0
  还有200万元的借款应作为银行清理呆账的成本,冲销银行呆账预备金。
  (二)对于纯粹的债务托管经营的会计处理
  关键是托管折扣和收入的核算。对债务托管享受的折扣优惠应作为企业的收入,但这个收入在债务变现以前仍是一种虚假的收入,变现以后的实际有可能超出折扣部分的价值,也有可能低于折扣部分的价值,应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如:某托管机构托管某银行全部债权5000万元,该银行的全部债权组成如下:甲企业欠该银行2000万元,乙企业欠该银行1000万元,丙企业欠该银行1000万元,了企业欠该银行1000万元。
  1、托管机构通过与银行洽谈,以八折的价格托管了所有企业欠该银行的债务。2、通过托管,收回己企业银行债务1000万元,丙企业银行债务只收回800万元。 3、了企业资不抵债,产品没有市场前景,要求其破产。4、甲企业用它的来抵这部分债务,托管机构要求他用2500万元的债权来抵这2000万元的银行债务。甲企业的债权组成为:A企业欠1000万元;B企业欠1000万元;C企业欠500万元。5、经过托管机构的努力,收回B企业和C企业的欠款共计1500万元。6、A企业用产品冲抵欠款。托管机构要求A企业用1200万元的产品存货来冲抵。7、托管机构以八折价处理这些产品,收回资金960万元。8、根据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在一定时候,将债务托管收回资金归还银行。
  对以上操作过程进行会计所理时,应增设“债务托管折扣”科目。该科目是一个过渡性科目,用于归结托管机构在托管过程中发生的暂不能确定的收入。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托管全部5000万元时:
  借:应收账款一甲企业
    乙企业
    丙企业
    丁企业
    贷:长期借款一某银行4000000O
      债务托管折扣
  (注:银行给出的这笔折扣应冲减呆账预备金)
  (2)收回乙、丙
  借:银行存款
    债务托管折扣2000000
    贷:应收账款
  (3)甲企业用应收账款来冲抵债务
  借:应收账款-A企业
    B企业
    C企业5000000
    贷:应收账款一甲企业
      债务托管折扣5000000
  (4)收回B企业和C企业的欠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一B企业
      C企业5000000
  (5)A企业用产品冲抵欠款
    贷:应收账款一A企业
      债务托管折扣2000000
  (6)处理存货收入(假设以8折价处理)
  借:银行存款9600000
    债务托管折扣2400000
    贷:存货
  丁企业破产,托管机构不一定能收回该笔债务。托管机构拥有变观的权利,并收取一定的资产处置费。一般按处置变现的一定比例收取。
  (7)假如丁企业破产后,托管机构未收到该笔债务,作分录如下:
  借:长期借款8000000
    债务托管折扣2000000
    贷:应收账款
  (8)托管机构对丁企业进行处置变现收到资产处置资(假定200万元)元,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000000
    贷:2000000
  (9)期末归结“债务托管折扣”,转入当期收入。本例债务托管机构所得收入为1060万元,作分录如下:
  借:债务托管折扣
    贷:营业收入
  (10)根据托管机构与银行的合同规定,将债务托管收回资金归还银行时,作分录如下: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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