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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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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规章制度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2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xx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镇党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加强党的理论、政策、法律和科学文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学习采取以自学为主,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学要紧紧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本职业务水平为主题,集中学习日为每星期一上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90分钟;集中学习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党的政治理论专题培训,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主讲,每半年进行一次;第二部分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的传达,由党政办公室、宣传委员负责组织材料学习;第三部分是科技、法律、法规等的专题讲座由业务部门组织材料指定专人主讲,每一个季度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进行一次,并由办公室在十天之内通知主讲的业务部门。每一次专题培训和专题讲座学习结束后由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组织好考试题目对全体参学干部职工进行考试,年终评出学习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并由镇党委、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制度,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登记,除到山区村下乡人员、开会人员、因公出差和请假人员外,每迟到或早退十分钟惩扣工资5.00元,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学习视为旷工一天,并惩扣工资30.00元。
干部职工参加业余函授学习,必须经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报考,凡未经批准擅自报读者一律不给假期。面授实行请假面授。参加函授学习的一律不报销任何费用,按获得毕业文凭给予一次性奖励,中专文凭奖励500元,大专文凭奖励800元,本科文凭奖励1000元,本科以上奖励1500元。
参加???习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上下班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为上班时间(如遇国家调整上班时间则相应调整)。上班不得迟到和早退,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必须坚守岗位,凡擅离岗位不知去向者,按旷工处理;
每迟到或早退十分钟处罚金5.00元,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上班时间吃早点、买菜、逛街、外出办私事、非公事串岗等,每发现一次扣工资5.00元。
第八条 上班实行签到制。全体干部职工在上班前须到党政办公室签到,办公室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委托他人带签,因公未能按时签到的必须告知办公室负责签到的工作人员,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 执行国家双休日制度。每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时间。双休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含出差、开会、下乡、办理突发性工作、中心工作等)照常上班,记为出勤,不发补助,视情况安排轮休。
第十条 实行值班制度。非上班时间和双休日期间,实行副股级以上领导1名带班和2名职工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处理信访、突发事件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所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节假日统一放假期间的值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请假天数。除特殊情况(婚、丧、病、函授学习、探亲等)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况外,当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4天。当月请假超过5天的按超过天数每天扣发工资30元。
请销假制度
实行外出办事报告制度。镇内干部职工外出办事必须到党政办报告,并由党政办填入考勤表,否则按旷工处理。下乡人员由工作组长负责登记考勤,并于每月5日前底将考勤表交党政办。
第十三条 因事(病)请假者,必须写出书面假条,先批准后离岗(特殊情况除外)。书记、镇长请假相互审批;副科以上干部(含党委委员)请假由书记审批,股所负责人(含副职)由镇长审批,职工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交镇长审批;下乡工作队员请假,工作组长由书记或镇长审批, 工作队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工作组长审批,三天以上经工作组长审批后,交书记或镇长审批,以上请假人员书面假条经审批后,将假条交党政办公室,方能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假满后速到党政办公室销假,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凡请假者,按请假天数在年终扣发相应天数的奖金。请事假及面授请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的,年终履职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由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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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暂行)
作者:5&&&&&&&来源: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时间: 10:55
  为严肃我局组织人事纪律,强化岗位职责,规范人员管理,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干部职工请休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一)申请各种假期的人员,应由请假人事先到人事科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写明原因、起止日期等内容,人事科备案。按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返岗后要及时销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休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
  (二)干部职工请休假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局领导请休假按照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2.中层干部(副科职以上)请假,一律由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局长审批。
  3.其他干部职工请休假,请假1天以上(含1天),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在半天以内,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每个季度结束后,五天内由科室(单位)负责人书面向人事科提供本科室(单位)人员请假情况(按两个半天合并一天抵公休假计算),进行备案。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5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各科室、各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科室、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同志,在当年内安排年休。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干部职工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3.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 liuxue86.com - 实用资料 】
  下面是由为大家整理的内部控制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必须包括以下1-7项制度,实行的单位还必须包括第8项制度,以上8项制度必须单项制定,其它相关的制度内容可并入以上8项制度中,亦可单项制定。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储蓄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措施。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措施。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储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储蓄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措施。对出租、出借银行卡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措施。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措施。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措施。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措施。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措施。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措施。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措施。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
  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 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的报送时间和部门。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措施》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
  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措施。
  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措施等。
  (三)、明确会计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打印时间。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3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3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5日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15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五)、明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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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监督处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来源:&&&作者:刘涛&&&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党中央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事业单位和未独立核算的办事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和企业转嫁差旅费。第二章& 出差审批和经费管理&&&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分级审批、集中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得越级或避开职能部门的监督进行审批。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差旅费进行全面管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的,须持出差任务报告填写出差审批单,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主管局长审批,财务部门签字;省外出差的,须凭学习调研提纲(方案)、会议或培训通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局主管局长审批,财务部门签字。未经审批出差的,单位不报销差旅费。&&& 第七条 &差旅费报销按《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资金梯级审批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签报。&&& 涉及到培训、调动、探亲等业务报销差旅费的,须经人事处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第八条& 出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规定&,需乘坐飞机到统一规定订票公司定购机票,出差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财务部门报账,实行一笔一清。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管理&&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乘坐软座,以上凭票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出差路途遥远、途中需多次中转不能直达,或因任务紧急,确须乘坐飞机的,应由本人说明情况,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一般情况下,出差至目的地有直达火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较方便的城市,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至目的地需转乘,交通较不方便的城市,只能乘坐单程飞机。不按规定乘坐飞机的,财务部门按火车票标准报销。(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四)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四章& 住宿费&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三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审核适时统一发布&各出差地区住宿限额标准&,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根据财政部另行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住宿费开支管理。(一)住宿标准:司局级人员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支出标准: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各地区城市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开支标准。(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根据财政部统一发布各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报销(见附表),计财处将根据财政部适时调整的标准,下发遵照执行。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就餐(一)出差人员就餐,应自行解决。(二)凡由接待单位接待的: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其余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低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三)省局到基层检查、调研工作的:下属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接待管理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其余就餐原则在食堂,每天交伙食费50元,接待单位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据(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低顶接待费;下属单位没有职工食堂,接待单位应协助在住宿宾馆或餐馆安排就餐,就餐标准在管理费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出具接收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餐费抵顶接待费。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省外出差调研、工作的: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接收单位应向出差人出具接收凭据(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费。省局到基层检查、调研工作的:向基层单位每天交纳30元市内交通费,接收单位应向出差人出具接收凭据(不作为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费。&&&&&&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行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会议、培训费规定统一开支。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调研。无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行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学习调研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行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不报销伙食补助费;本地学习不在校食宿的每人每天给予40元伙食包干补助;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六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第二十七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第八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的工作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和市内交通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开具接收收据(不作为报销依据),此接收收据回来报销差旅费时,贴到差旅费报销单上,作为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的依据。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予以安排。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黑检财〔2014〕16号)和《关于对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补充的通知》(黑检财〔2014〕240号)同时废止。&附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2015年12月24日&&&&&&&&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地区(城市)住宿费标准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上浮比例部级司局级其他人员部级司局级其他人员1北京市1100650500     2天津市800 480380     3河北省(石家庄)800 450350     4山西省(太原)800 480350     5内蒙古(呼和浩特)800 460350     6辽宁省(沈阳)800 480350     7大连市800 4903507-9月96059042020%8吉林省(长春)800 450350     9黑龙江省(哈尔滨)800 4503507-9月96054042020%10上海市1100600500     11江苏省(南京)900490380     12浙江省(杭州)900500400     13宁波市800 450350     14安徽省(合肥)800 460350     15福建省(福州)900480380     16厦门市900 500400     17江西省(南昌)800 470350     18山东省(济南)800 480380     19青岛市800 4903807-9月96059045020%20河南省(郑州)900480380     21湖北省(武汉)800 480350     22湖南省(长沙)800 450350     23广东省(广州)900550450     24深圳市900550450     25广 西(南宁)800 470350     26海南省(海口)800 50035011-2月104065045030%27重庆市800 480370     28四川省(成都)900470370     29贵州省(贵阳)800 470370     30云南省(昆明)900480380     31西 藏(拉萨)800 5003506-9月120075053050%32陕西省(西安)800 460350     33甘肃省(兰州)800 470350     34青海省(西宁)800 5003506-9月120075053050%35宁 夏(银川)800 470350     36新 疆(乌鲁木齐)800 480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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