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一方去世的子女有继承权吗子女对房产怎样继承

父母一方去世 房子怎么办过户
继承房子的不过户可以吗?问题详情:比如父母去世了,儿子继承了房子,自己住,可以吗?推荐回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都要经过登记才发生效力。但是继承法有特别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房产的所有权从继承开始的时候就可以取得了,不用再经过较为繁琐的登记确认产权。  但是继承下来的房产除了不经过登记就能够取得所有权之外,还是受有一些限制的。我国物权法又规定了,按照继承法取得的物权,当需要对于该物权进行处分时候,还是需要进行登记的,如果不经过登记,那么所做的物权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所以,如果说对继承下来的房子没有另外打算的话,可以不用办理过户登记,但是还想做其他打算的话,那么最好还是去办理房产登记,将房屋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这样就可以方便未来对于其进行具体的再处分。  具体的法律依据是: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房产继承过户税费继承或赠与后出售的物业营业税、个税是怎样征税的?  1)继承(直系亲属):(不纳入限购)  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  未过5年:估价×5.6%  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满可在档案馆调前证是否过5年)  未过5年估价×1%  2)遗赠(非直系亲属):(纳入限购)  营业税:证过5年可免征  未过5年估价×5.6%  个税:证过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  未过5年估价×1%  说明:继承房产过户的权属来源如果写为“继承、赠与”的是按赠与的方法计税。  注意:营业税、个税的调档:是指“上手房产证的登记时间或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时间满5年”。感谢您关注农地圈y独生子女去世后父母怎么办?问题详情:不幸子女英年早逝他的父母日后的生活怎么办,生活怎么继续,情感会有怎么样的变化?推荐回答: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以上条款是我们山东省的奖励待遇!其扶助待遇由各省市决定。以上谨供参考。我卖二手房房子,已经过户现在就剩买方贷款,联系不上对方怎么办?问题详情:我卖二手房房子,已经过户现在就剩买方贷款不知道他办下来没有。几个月过去了打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联系不到我该怎么办,可以报警吗?推荐回答:不知道你们的交易有没有中介,如果有,就让中介去打听,注意,是打听银行大概什么时候放款,不是去问买家,因为他现在什么都帮不上,你报警是逼他去抢银行吗?你的事也从另一个角度反应了现在银行对房贷的态度,就是贷款可以批给你,但是什么时候放款得按他们的节奏来,这是以前火爆的时候从来没有的事,所以合同里都没约束到银行放贷慢怎么办,好多连环单还等着拿钱交首付呢,能有什么办法,有些银行才放到二月份你怎么说,不用问我怎么知道的,因为我是买房的那个。老人去世后子女继承了房子,但房产证未过户,拆迁方只承认原来的一户,不子女分户?推荐回答:1.房屋拆迁应该都是只赔偿给房屋所有权人(证书记载的人)2.证书记载权利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但是拆迁方不判断有多少继承人,每个继承人的份额是多少。因此这需要你们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有你们关于拆迁补偿金的划分协议。依据本人意见是这样就可以,但由于每个地方操作不同可能有所区别。六一年在哈尔滨南岗区登记结婚的,现在一方己去世,结婚证丢失怎么补办,上哪补办?问题详情:现在男方健在,女方去世了,房产是男方的名子,要过户卖掉怎么办推荐回答:结婚证容易办,凭户口本和社区证明去民政局?办就可以了。房产继承如果女方父母也去世了那就简单了,去司法局咨询一下办个公证就可以了。但如果女方父母还在世也要去司法局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如果女方父母在女方过世后才去世的,那么女方的兄弟姐妹也有财产继承权同样要办理放弃财产继承的公证,房子才能真正算男方的财产。父母相继意外去世,我该怎么办?问题详情:还有个弟弟也26了,小我2岁。现在仍每天吃,睡,玩电脑游戏。
家在小县城,我想去大城市打工再也不回来了,因为家里还有一些事要处理,交给他肯定处理不好,所以一直没走。
有相似境遇的,我该怎么办?推荐回答: 福天对你的这种家庭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希望你能节哀顺变,拥抱未来,父母去世了,但活着的人还是要好好活着,因为你也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你活着就相当于父母活着,只要你对生命抱有希望,好好的生活,就是对死去父母最大的感恩,不要活在过去的阴影里,人总要独立成长的,你的生命就是父母的生命,如果你真相悼念感恩父母,就一定要好好的活着。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很多事情我们不能主宰,生命总无常,所以要更加懂得珍惜,我们不能永远都依赖父母,跟随他们一辈子,总会有组建自己家庭的时候,你不知道怎么办,福天或许能判断你目前还是处于单身状态,所以脑子一片空白,没有方向,有点茫然,或许你还没有找到自己真正的感情寄托,当自己最亲的亲人离世后,你内心的烦恼和痛苦就不知道向谁诉说和宣泄,再加上你弟弟的不思进取,不务正业,让你心灰意冷,不想面对这样的现实,加重了你对当前这种环境的排斥感,极力想摆脱这样的环境。但是,你料理完父母的后事后,换了一个城市,就真的能彻底摆脱现状吗?那么福天就有一些问题要问你了,你给自己定好了位,做好了规划吗?你的梦想是什么?你想得到什么,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追求和目标?弟弟的情况你还会不会管?每年的冬至和清明会不会来扫父母的墓?如果都没有,那就是一种逃避,如果你是为了梦想而奋斗还情有可原,福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你什么都没有考虑,不闻不问的抛下一切就远走高飞了,就是在逃避,福天觉得你在做任何决定之前先把自己的问题解决掉,再去考虑其它,当前有这两个问题一定需要你去思考和面对。第一,
个人感情问题父母不在了,但你仍然还要延续父母的生命,你们的家族血脉仍然要传承,你目前已经28岁了,早已过了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一定的能力和才干,年龄越大找女友的成本就会越大,成家就越来越难,在你这个家庭,你弟弟不求上进,你就是这个家庭的唯一希望,找个对象既可以弥补你精神上的空虚和寂寞,也可以让你的心灵至少有一个陪伴,放手去谈一次恋爱,填补你当下的空白,要不然你总不会让你们家族断子绝孙吧?第二,
用心开导弟弟弟弟也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他也是你在这个世界上为数不多最亲近的亲人,如果他一直这样游手好闲,意味着他这辈子就会这样荒废了,虽然每个人的人生都由他自己来决定,但是作为哥哥的你,可以尽好你应该做的责任和义务,他听不听那是他的事,但是你把自己应该做的事做到位了,就无愧于心。如果你连弟弟的情况问都不问,关心都不关心一下,任由他随心所欲,荒废自己,就不合适了,既然是哥哥,就要承担起这个哥哥角色的应有的责任。既然父母去世了,已既成事实,你要客观看待,父母不管在哪个年龄段离开,终归都会有一死,我们都是成年人,应该要学会自己生活,父母的离开确实少了一份关爱和陪伴,但不能说离开了父母,我们就不能正常生活吧?我们也会有做父母的时候,也有需要给孩子关爱和呵护的时候,如果自己都不能担当起生活的重任,如何去做为人父母呢?所以,你可以化悲痛为动力,他们的身体虽然离开了这个世界,但他们的灵魂都会永远存在于你的内心,你要给自己做好规划,明确自己需要什么,要做成什么,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父母去世,独生女不能继承房子,那谁继承?问题详情: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多年前去世,母亲最近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学区房,价值约300万元。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需要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去。继承公证书又需要亲戚的签字,小丽的亲戚却分散在全国各地。
独生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子?那谁来继承啊?
推荐回答:谢谢邀请,现在的社会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只有请法律专家才能解析。本来只要户口本加身份证就能证明。偏要这证明那证明不是天大的笑吗?父母去世独生女有没有爷爷奶奶,如有应先承担善养费用后方可继承父母房产。如无又不可办理继承我就无话可说了。只有按他(她)们说的去办好这证明那证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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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老人去世后,三位儿女同意放弃继承权,将房子过户给了另一方老人。后来另外两名女儿有没有要求取得房屋遗产分配的权利?
过户材料: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
2、卖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时,则夫妻双方都应该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结婚证等其它相关证件。
3、如果该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4、买方本人或卖方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的人必须带上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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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其他子女无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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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一处房产,母亲去世,父亲在其他子女不知情下,过户给了小儿子,这合法吗?
你好:若房子是老两口的(且无女老人的),则,男老人无权将房子全部给小儿子(过户行为应予纠正);
若房子是男老人的个人财产,则另当别论。
你好,老人已立遗嘱并经过公证,如老人去世,房子过户时还需要其他儿女到场放弃继承权吗?谢谢。
不用到场,直接过户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老人去世后,一方把房产偷偷过户给小儿子,其他子女还有继承权么?
不合法,因为夫妻双方拥有房产的所有权,一方去世,另一方只有部分房产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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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今日解答老年人再婚房产继承问题(真实案例讲座一)
“银龄中国”法律知识讲座,以案说法。
讲授人:李银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信用与法律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联系方式:,
案例一 & & &
老年人再婚房产继承问题 &
一天我在办公室接待了一位某知名大学的老教授、终生博士生导师。老教授老伴去世已五年,膝下有两男一女,均已过了不惑之年,且各有自己的事业,一个在国外两个在国内。尽管都很孝顺,也为老教授请了保姆,但老教授还是觉得工作之余有些孤独,希望再找个老伴,安度晚年。三个子女对老教授的的想法均表示支持,但建议其慎重择偶。老教授对其财产在婚后的归属有疑问,遂来咨询,提出的问题是:
一、他有一套学校分配的三居室的房子,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时购买了,如果他再婚,房子的权属有无变化?要不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二、如果他先于后老伴去世,后老伴有无继承他房子的权利?
对于任何一个再婚者,都会顾虑上述问题。
(一)关于房子权属问题。
1、该房子在老教授老伴去世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老教授的房子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单位分的房子并在老伴去世前房改时购买了,该房子在老伴去世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每人各占一半份额。
2、在老伴去世后该房子依法应当属于老教授和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老教授占该房产5/8的份额,三个子女各占1/8份额。
老教授老伴去世后,其一半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老教授的老板去世前其父母早已去世,她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老教授老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老教授和三个子女。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虽有但放弃继承的)。也就是说,老教授老伴的生前拥有的一半房产,四个人继承人每人应继承1/4的份额。对于整套房子来说,属于老教授和三个子女的共同财产,老教授占该房产5/8的份额(即房子的一半加上1/4),三个子女各占1/8份额。
3、再婚房子的权属不变。
老教授再婚,该房子的5/8属于老教授婚前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再婚后的配偶没有产权份额。
4、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婚前财产要不要公证,由自己决定。一般情况下婚前的房屋能够确定购买时间,如有购买合同,付款票据,有房产证,这些证据均能显示出购买房子时间。再婚时有结婚证,结婚证上标注着结婚时间。因此可以不进行公证。
(二)再婚后继承问题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老教授如果先于后老伴去世,其个人财产,后老伴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三个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老教授拥有住房的5/8份额,这5/8的房产应当有四个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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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老夫妻先后去世留下房产 四个子女一个孙子打官司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一对老人相继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结果4个子女和一个孙子为此产生了分歧。孙子拿出2000年录下的一段录音,说奶奶早已表明房子要留给他,而伯伯和姑姑们却对这段录音提出质疑。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此案。
一方坚持五等分,一方认为应独享
老陈夫妇生前在思明区有一套房产,房子虽然登记在老陈妻子的名下,但因为是婚后两人一起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老伴先老陈而去;2014年,老陈又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小儿子陈戊(化名)也走了;2015年,老陈自己也撒手人寰。
老人们都走了,生前居住的房子虽然再无人居住,不过却引起了两辈人的争执。陈甲、陈丙(均为化名)等四个子女认为,既然是父母留下的财产,那么就该兄弟姐妹均分,陈戊的那一份留给其妻子和儿子小陈来继承。不过由于小陈不同意,继承公证迟迟无法办理。于是,陈甲等四人把小陈和他母亲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陈和母亲提交了一份录音,是在2000年录下来的,录音中是一小段闽南语对话。一女子问:“你打算给你孙子留点什么?”另一女子回答:“我的都是给阿龙的。”小陈解释,这是奶奶和妈妈对话时录下来的。阿龙是他的小名,当时奶奶已经表明了意愿,所以这套房子应该归他一人所有。
这段当庭播放的录音遭到陈甲等人的反驳。陈甲说:“这个声音不是我母亲的声音,她从来不将孙子称作阿龙。”陈丙则说:“我母亲和弟媳的关系本来就不好,母亲生病期间,都是我们子女在照顾,我母亲怎么可能跟她交代遗言?”
而小陈则认为,奶奶当时神志清楚,而且爷爷当时也还在世,所以没有考虑做遗嘱公证。小陈坚持:“因为有这份录音,房产不能进行五等分。”
16年前的录音能认定为遗嘱吗?
主审法官分析认为,就被告提供的录音光盘来看,一方面录音无法体现对话双方的身份,也无法证明当时是否有见证人在现场;另一方面,倘若录音真发生在2000年,但是无任何证据证明,当时老陈妻子是在危急情况下说的这番话,她距离去世还有3年时间,录音之后有足够时间形成书面遗嘱。
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录音内容。
按法定继承程序房产如何继承?
法官认为,房产作为老陈夫妇的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1/2产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首先,老陈妻子去世,其所有的1/2产权平均分为6份,由老陈与五名子女继承;其次,陈戊去世,他继承的份额均分3份,由父亲老陈、儿子小陈及其妻子三人继承;再次,老陈去世,其原本的1/2产权再加上继承得来的份额,均分5份,由健在的四名子女和孙子小陈继承或代位继承。
因此,判决的结果既不是陈甲等人所要求的5等分,也并非小陈所认为的一人独占,而是陈甲等4名子女各享有37/180的产权份额,小陈享有3/20的产权份额,小陈的母亲享有1/36的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温馨提示】
什么样的录音才有效
法官说,不论是口头遗嘱还是录音遗嘱,均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不过,只有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为了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防止日后可能的纠纷,有些细节要注意,录音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在录音中表明自己的意识清晰;应由遗嘱人、见证人分别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表明身份的信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不过法官提醒,在审判实践中被认定的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很少,法律上对见证的程序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加上还会受到录音设备的影响,容易导致遗嘱无效,建议还是采取书面形式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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