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账单中有利息支出影响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吗

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
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
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
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20
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21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22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7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31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35
十、基金收益分配
.....................................................................................................................41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43
十二、基金费用
........................................................................................................................45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8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9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50
十六、禁止行为
........................................................................................................................51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
十八、违约责任
........................................................................................................................54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57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58
二十一、其他事项
.....................................................................................................................5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签订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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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上投摩根富
时发达市场
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
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
QDII)的基金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
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
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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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穆矢
成立时间: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大厦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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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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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上投摩根富时发达市场
REITs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若因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协议,则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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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REITs成分股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境外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富时发达市场
REITs指数(英文为
FTSE EPRA/NAREIT Developed
REITs Index)成分券、备选成分券及以富时发达市场
REITs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
ETF)等,以及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
存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
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本基金在境内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境内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短期、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
REITs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富时发达市场
指数(英文为
FTSE EPRA/NAREIT Developed REITs Index)成分券、备选成分券及以富时
REITs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9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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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的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投资信托基金)
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
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
90%以上)按比例分
配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对基金的投资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监督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个月后开始)、单一投资
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邮件或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
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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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
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
REITs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富时发达市场
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及以富时发达市场
REITs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并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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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集合计划净值的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8)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
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并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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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1)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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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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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
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①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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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
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③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④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①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
《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②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
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③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④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
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
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⑤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
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
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⑥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
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
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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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
面通知对方。
⑦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①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
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
银行账户。
②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①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
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
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
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②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
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③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
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④到期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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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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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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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账户中无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支付结算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
10、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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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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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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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在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下授权
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
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
场惯例决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应尽义务范围内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
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但根据投资地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对境外资产的登记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9、每月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向外管局报备;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
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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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不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境
外运作平台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
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
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10、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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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
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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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
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境内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债券托管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
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任何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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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
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
(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
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
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
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
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
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
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
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
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章
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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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在复印
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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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可以
委托其境外运作平台办理上述相关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正本(以下称“授权通知”),载
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确认,授权按照基金托管人确认时间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孰晚原则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包
括各类付款指令
(含赎回款场外交收、分红付款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指令类别、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币别、金额、账户等,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如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应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和合理指令处理时间内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
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用传真或
SWIFT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发送。对于被授权人按照授权权限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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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或机构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或机
构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拒绝执行,否则由此种行为造成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过错程度分担。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合理
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
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
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
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
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
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拖延。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就该撤销指令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
话确认。若基金管理人出具撤销指令后未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撤
销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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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于指令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
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并暂停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
人对因此暂停执行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
, 基金管理人未能纠正的,托管人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如相关
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托管
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在事后履行了对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以及向中国证监
会的报告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
/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
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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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
的内容的修改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按照基金托管人确认时间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孰晚原则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
交付授权变更通知正本或收到的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
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
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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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程中的结算
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其在交易及清算交收过程中的工作。境外交易及清
算交收工作,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机构代为完成。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
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的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负责解决;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
运作平台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运
作平台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其委托的境外运作平台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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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不是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委
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日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3)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与托管人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可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
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收回所
垫付的资金,并收取与所垫付资金有相的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应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的决定,在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
易所需资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应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基金的款项中扣除其所
垫付的资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书面通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补足所需资金。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资金和
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拥有(并有权行使)留置权或相关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并有权处置相应证券。当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从基金管理人收回所垫付资金和相关合
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设置于基金财产上的、与收回金额相当的留置权。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行使留置权时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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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于每个开放日将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
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准确、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登记结算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
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亦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
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
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
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
(四)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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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2、申购、赎回款的交收、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和程序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
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最迟不
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
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3、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4、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基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将资金划入指定专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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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本基金分别计算不同类别份额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美元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
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元,美元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精确到
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将复核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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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外汇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及存管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予以免
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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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
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
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双方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
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
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基金托管人
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
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6)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7)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8)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9)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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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0)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1)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
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2)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1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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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
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报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
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
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5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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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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