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成本在企业中有多种多样的企业财务风险表现形式式.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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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一、2014年企业购入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会计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税收上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在研发完成后企业将专用设备对外销售,是否要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答:允许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在企业购入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其实质上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在当期费用化处理,不再通过分年度计算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研发完成后,对外销售该仪器和设备时,应依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无需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出售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也须依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二、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已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会计与税收上处理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又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新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准确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而言,一方面新购的仪器、设备支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可以提前税前扣除,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同时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其按照(小)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折旧处理(或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仍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税收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2014年12月份购入单价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哪个月份进入成本费用?是所属2014年12月还是2015年1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企业2014年12月份购入的单价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2014年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在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原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201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当初预计的固定资产残值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于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原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包括预计残值,可在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新年报A107041附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第8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要求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这与此前中注协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总收入&指标解释不一致,中注协认为&总收入&指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问: &总收入&是否被重新解释和定义?  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意味着企业当期各项目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依照15%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 &总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应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六、关于投资方收到年度中期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处理问题。投资方要求全资子公司进行中期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在拿到当年中期税后利润后,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收入不包含中期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并且在当年进行注销,这种情况下投资方收到的中期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是否可认定为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应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是克服同一经济来源所得重复征税的必然要求。只有真实开展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正确核算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居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方可作为免税收入。  七、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文化体育业企业对60岁以上人员免收门票。问:该门票是否需作视同销售并计收入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文化体育业企业对60岁以上人员免收门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八、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所称的&筹建期&如何把握?筹建期间发生的各种支出如何确定?  答:筹建期是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或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的期间。  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企业必须如实核算筹建期间各项支出,准确确认并计量&开办费&项目。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活动相关的、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其既区别于为开始生产经营做预备所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等生产性费用,也区别于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生产性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酬及其各种社会保险,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企业登记与公证的费用,印花税,筹措资本的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人员培训费等,以及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  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业务招待费依照筹建期实际发生金额的60% 计入开办费中。  九、关于筹建期福利费支出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的福利费是按实扣除,还是按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同理,筹建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须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十、党团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限额内据实扣除。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企业只为中、高层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是否各按上述中、高层人员的工资总额5%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若只为中、高层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十二、2014年6月企业因税务稽查等原因补缴2012年度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形式,在上述税费的所属年度(2012年度)追溯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确认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本例中,2014年6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2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稽查之前,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度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计算201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时上述税费不予扣除。但在案件审理完毕且补缴上述税费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方可通过专项申报,允许追补至纳税业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购入经法院拍卖的已倒闭企业的资产(土地、厂房及部分设备),出具法院拍卖公告及相关付款证据,但无相应购货发票,购入方是否可以据此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答:一般地,在拍卖合同中注明拍卖产生的税费由购入方负担,购入方通过门征开票方式能够取得购货发票的。因此企业购入经法院拍卖资产,须凭购货发票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按章税前扣除。  发票已包含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故购入方不得重复抵扣。  十四、利息支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是列支在还本付息当年度,还是按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追溯调整?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某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财务费用100万,贷:应付账款(预提费用)100万。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负债人应该在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实际支付利息后,方可税前扣除。  &租房租金&项目出现同样情形,一并执行。  十五、某企业于2014年初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2014年度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发生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由委托企业承担并计入企业差旅费支出。问:差旅费支出是否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是否税前扣除?  答: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属于律师事务所正常经营费用支出,可以计入其当期费用项目税前扣除,但是委托企业不得税前扣除该差旅费支出。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中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问:此规定中&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计入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培训费等的扣除基数中?  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项目,计入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培训费等的限额扣除基数中。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开发用地出让时,未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款,2014年上级检查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同时,也一并缴纳相应滞纳金。问:该滞纳金是否作为资金迟付滞纳金处理在税前扣除?  答:该滞纳金属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  十八、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费用共计5000元。保险公司凭维修发票只赔款4500元,并且修理发票原件交保险公司留存,企业实际承担了500元的损失,但税前扣除时没有凭证。问:企业实际承担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须提供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保险公司理赔单等资料,强调真实性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十九、没有职工食堂的单位发放的伙食费是福利费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没有食堂的公司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伙食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二十、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抬头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二十一、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  答:汽车销售公司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二十二、债务重组是否必须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发生?如债务人并未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书面协议,就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是否属债务重组?  答: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如果债务人并未发生财务困难,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的,那么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让步不能按照债务重组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二十三、企业财产损失发生在2014年度,由于保险理赔问题,保险公司赔偿收入估计要2015年才能确定,问:该企业财产报损年度是2014年还是2015年?如果是2014年作为报损年度,2015年收到保险赔款收入是否追溯调整2014年损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合理的损失,具有损失金额永久性、损失金额确定性和损失年度固定性等三大特征;法定资产损失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资产损失,具有损失金额暂时性、损失金额不确定和损失年度不固定等三大特征。  因此,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须作以下分析确定:如果损失发生后无需经过残值预估即可确定损失金额的,应判定为实际资产损失,不论保险公司在2014年或在2015年赔付的,该项资产损失应在2014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保险公司须依据受损资产(残值)评估价格方能确认赔付金额,进而确定损失金额的,应判定为法定资产损失,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  二十四、《汇总纳税办法》第15条&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中&职工薪酬&是仅指工资薪金还是《会计准则》(小)规定的职工薪酬,即包括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三项经费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二十五、核定征收企业年度中发生的偶然的大额非主营收入,如房屋土地出让、搬迁收入等,如何调整其应纳税所得率?如何理解30号文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变化达到20%的,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具体调整标准是什么,执行中如何把握?  答:在落实核定征收政策工作中,应坚持应收尽收原则、谨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和分类逐户核定应税所得率等,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对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结合不同项目年度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加权计算出年度实际应税所得率,并统一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加以调整。  二十六、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取得国内外专业测试机构的研发产品测试费是否可加计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可纳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因此,除此之外,企业取得国内外专业测试机构的研发产品测试费不可加计扣除。  二十七、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研发费是否包括支付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因此,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时可以同口径比照执行,但福利费不属于上述范围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不得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  二十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国税发[号第6条第2款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问:受托研发单位具体应提供什么材料和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委托研发项目的具体费用及其支出明细情况。委托企业须凭受托方所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按照国税发[号和财税[2013]70号规定,分析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确定该研发项目加计扣除基数。  延伸阅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11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并从日起实施,正式用于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外,2014年税务总局也发布了部分税收政策,如国税总局2014年29号公告、64号公告等,对企业影响较大。2015年是汇算清缴政策和管理规定变化很大的一年,对企业也提出了更多更严格的要求,GTS通过邀请参与政策制定的税务专家现场解读41张表,帮助企业应对变化、融会贯通、从容淡定!&  课程: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127314.htm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银行业营业税基本规定。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我国金融机构营业税税基包括以下四类:一是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全额;二是融资租赁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承租方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三是买卖金融产品的价差收入;四是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与佣金等。目前,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率为5%,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营业税的7%(市区7%,县镇5%,乡村1%)、3%和2%,银行一般金融业务的营业税及附加名义税率为5.6%。为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从2004年起,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调整为3%,加上附加综合税率为3.36%。  (二)现行征缴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是银行业营业税计征范围不合理。目前银行业营业税的税基是营业收入,而非净营业收入,存款的利息支出不允许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二是营业税无抵扣项目。银行业成本费用支出如购进IT设备、电信服务等支出中所含税款均不可抵扣,使银行在事实上成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承担者。三是营业税无法实行退税。出口型金融业务无法享受到退税优惠,削弱了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  (三)银行业&营改增&具体影响的测算。  考虑到目前我国银行业存贷款业务比重较高、中间业务比重尚低的现实情况,依据上述构想中的第一阶段税制,对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的测算设定如下前提条件:将隐性收费服务中的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等列为免税业务,把一般存贷款业务的利差收入视为此项业务增值额,对其开征增值税;对显性收费服务如金融租赁、保管箱、咨询等业务开征增值税;对出口的金融业务适用零税率。  1.银行业&营改增&对银行利润影响简化测算。  如果增值税税率为T,则其最终显性收费金融业务的增值税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88%T。在6%的增值税率下,银行业显性收费业务&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最小。第三,银行业&营改增&引起的银行总利润变动,根据年32家样本银行数据,实施营改增后,若增值税税率为6%,则银行利润平均增加5.31亿元,增幅为3.92%;若增值税税率为11%,银行利润减少9.71亿元,降幅为7.17%。如税率达到13%以上,则对商业银行经营会产生较大影响。  2.银行业&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的测算。  银行业&营改增&引起的银行利润变动与地方财政收入变动方向是相反的,即增加的银行利润为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考虑到32家样本银行营业收入占大连市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92.8%,在各档增值税税率下,得出改征增值税将使大连市地方财政收入变化。在6%或11%的增值税税率下,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  一是&营改增&初期的税率设定应注重平衡银行利润与地方税收的关系。在银行业&营改增&初期,为避免对银行利润和地方财政产生较大的影响和波动,宜选择尽量平衡银行利润和地方税收的增值税率,以保证增值税改革平稳推进。基于银行业业务发展现状,短期内对存贷款业务和显性收费金融业务课征的增值税税率不宜超过11%。长期看则向允许抵扣的免税法靠拢,以充分发挥增值税制的优越性。  二是通过&营改增&,从税制上鼓励金融机构拓展中间业务。从测算结果来看,&营改增&后,显性收费金融业务在各档税率下,对商业银行利润变动影响均是增加利润。因此,银行机构应加大经营战略转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等显性收费金融业务,既可以摆脱存贷款利差收入的过度依赖,也可在税制改革中获益。  三是税制确定应重点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结束语  加强会计核算降低银行税收成本,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增加进项税税额,增值税抵扣力度,减轻税负。在&营改增&过程中,既要考虑银行的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对行业税收负担产生的影响。不断完善各业务系统,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硬件、软件等问题,同时制订相应的增值税开票流程,规范工作人员业务行为,防范风险。  延伸阅读:金融行业营改增与企业应变之策  金融行业的税收结构、税收负担和税收征管复杂而敏感,其增值税税制设计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工作也是公认的重点和难点。对于金融行业来说,营改增既是板上钉钉之事,而2015年更是关键一年。&  课程: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126756.htm
金融业营改增难题及建议
  金融业&营改增&难题及建议  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含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试点,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在日正式纳入&营改增&。由此可见,&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基于国家&十二五&规划,我国要在2015年底之前将&营改增&全面覆盖服务业,即在未来两年内被业内认为实施&营改增&较为困难的电信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及生活服务业等将相继实施&营改增&。而其中经营业务十分复杂的金融业该如何进行营改增,不少专家学者存在争议。  1.金融业&营改增&难题  实施&营改增&是为了完善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制,为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条件,并带来减税效应。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制度,造成了对金融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各方希望&营改增&能够向金融业扩展。但作为现代经济核心,金融业&营改增&面临较多难题。  1.1技术难题  我国金融业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体,三者经营的具体业务都十分复杂,以银行为例,银行的理财产品、保险、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收益率极具不确定性,增值税针对增值额征税,收益率的不确定导致难以计算实际增值额。对比较复杂的金融产品征收增值税一方面要依赖对金融产品有深度认识的专家进行系统性梳理和分析,另一方面也需要金融业对企业信息系统技术投入较大资金以梳理复杂众多的成本数据。  1.2抵扣链条中断危险  如果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必然产生抵扣环节,但金融业由于客户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使其无法凭票抵扣,并且也无法区分资源使用和风险投机的界限。目前世界上不存在抵扣链条不中断的增值税,在建筑业和金融业推行增值税是世界难题。国际上甚至认为金融业不存在真正推行增值税又能完善抵扣税款的办法。  1.3征收办法选择困难  目前,国外典型的金融业增值税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欧盟国家采取的基本免税模式,即对显性收费(金融业务直接体现金融服务的增加值的情形,包括手续费、佣金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在内)的金融业务收入征税,对隐性收费(金融业务收入中包含金融服务增加值、通货膨胀补偿和违约风险补偿等因素,因而金融服务的增加值不能由收费水平明确反映的情形,包括利息、金融商品买卖收入等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收入在内)的金融业务收入免税,应税项目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而免税项目不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二是新西兰国实行的零税率模式,即对免税项目也允许进项税额抵扣;三是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两国实行的部分抵扣进项税的免税模式,即对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抵扣。有学者在对比三种模式后认为,欧盟国家的基本免税模式是我国营改增较为理想选择。经测算上市金融公司数据显示,营改增将使整体金融业税负明显下降,但这主要体现在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税负,证券业税负不降反升。若推行此种改革模式,无疑对证券行业造成极大冲击。  1.4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营改增&虽然有助于解决现行营业税制下税负过重问题,有利于结构调整、促进现代服务业改革,但对于地方政府,若使金融业税负大幅度下降,而金融业税基较大,则会使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地方问题将会逐渐暴露,财政体制的大开大合,在经济低迷期大规模减税可能会带来较多问题,从而形成改革阻力。  2.对金融业营改增难题建议  目前,营改增已成为大势所趋,金融业改革不可避免,面对以上难题提出如下建议。虽然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中,明确了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简易办法征收与原营业税没有实质改变,因此依然建议采取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有所创新的计税办法。基于对证券业的过大冲击,建议降低营改增扩围后适用税率,可以在原有税率上增加新的税率以减轻对证券业的冲击。  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以及对地方财政减收的影响较大,建议对金融业的营改增实行逐步式改革,不能操之过急,可以先在一些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的发达城市进行金融业营改增试点,随之再逐步推广,避免全面实行带来的不利后果。  在营改增后,由于金融业企业需要在IT信息技术上投入较大成本,这将对其造成沉重的成本负担,因此,在对其征收增值税时应给予一定补偿,如按成本抵扣增值税等优惠。  延伸阅读:金融行业营改增与企业应变之策  金融行业的税收结构、税收负担和税收征管复杂而敏感,其增值税税制设计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工作也是公认的重点和难点。对于金融行业来说,营改增既是板上钉钉之事,而2015年更是关键一年。&  课程: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126756.htm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  现行税制涉及房地产行业的有14个税种。目前,在房屋开发建设、销售、出租、保有、转让等环节,征收很多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房地产行业涉及的产业链很长,因此&营增改&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将会造成深刻影响。  &营增改&对房地产企业建造成本的影响。 建筑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重要的上游行业。建筑行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业实行&营增改&,将会因为建筑材料来源方式多、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杂散,以及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劳务服务税率提高,而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从而直接造成房地产企业建造成本增加。  其次,如果建筑安装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随着适用税率的提高,其购进材料必然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堵住了上游供货商偷逃税的漏洞;如果向房地产开发商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本身会承担很重的税负,因此不可能再虚开、乱开发票,从而也堵住了房地产开发商偷逃税的漏洞。  房地产行业税负的影响。实行&营改增&,延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了开发产品的成本,能让房地产企业降低税负。我国房地产行业流转税一直采用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双重征收的制度。从价税关系上看,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均属于价内税,实行价内税加重了房地产行业的税款,原因是价内税形式较为隐蔽,不易为人察觉,所以给人的税收负担感较小,由于价税一体,税收的增加必然影响到商品的加个,并能对生产和消费产生连锁反应,最终还有可能危及税基的稳定增长。此外,由于征收价内税的商品的特殊定价体制,随着商品的流转还会出现&税上加税&的重复征收问题,而流通环节越多,问题越严重。而作为一种价外税&&增值税,其数额通过层层抵抗的方式实现了课税数额的正确性。价外税的计税方式不会影响增值税与商品价值的联系。因此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面实行营改增后税收上引入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上一层行业带来的增值税可以扣除。  力促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服务业发展,需要税收政策的有力推动,政策导向将促使房地产市场转型。而&营改增&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此次试点总体上可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增强其发展的能力。  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即从传统单一的住宅地产格局,向多元化的房地产及相关行业扩张,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同时,投资于物业、零售商业、土地一级开发、保障性住房、工业地产、商业地产、旅游地产等精装修房等将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混业经营模式比单纯的房地产开发更加能够抵御市场风险。  从短期来看,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严格控制,是房地产企业启动多元化融资渠道的触发因素,也是过去两年房地产金融产品迅速增长的原因;从长远的视角来看,房地产行业的多元化,会导致企业资产与负债结构的重新匹配,意味着一次性的资金支出需要通过房地产金融产品来应对,否则房地产转型也会受到一定的抑制。  延伸阅读:房地产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应对实务  伴随着2015年的到来,按计划营改增将于201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针对营改增扩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也表示,将缜密细致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围,并把营改增改革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任务。一语激起千层浪,营改增的话题一度成为2015年初各大媒体的头条热点话题。  高顿特邀知名税务专家,在房地产营改增政策发布之际,迅速出击,详细分析房地产营改增的主要变化和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影响,第一时间指导房地产企业如何应对这一巨变并做好妥善的税务筹划工作。&  课程: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126745.htm
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期影响  自日上海市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营改增&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已经逐步分批推行接近两年,而根据&十二五规划&关于税制改革的总体方针,建筑及房地产业也将逐步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针对建筑房地产业的相关具体可操作性改革方案也正在酝酿中。  &营改增&可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影响如下:  1. 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影响  据表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转让销售及持有自营阶段,均涉及营业税纳税问题,主要体现在:  a. 开发建设阶段: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额包括应税劳务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含甲方供材),按照营业税率3%计征  b. 转让及销售阶段: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与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均按照转让及销售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  c. 持有自营阶段:出租房地产,按租赁服务业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  结合税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可以看出,如果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那么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是系统性的。首先,税率的直接变化(由3%∕5%营业税税率变为11%∕17%增值税税率),税率均大幅上升,虽然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项目往往难以抵扣,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直接上游企业,其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必然会波及甚至转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一系列影响。当然,还要考虑成本税金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影响,由于上述影响是系统性的,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具体影响是加重还是减轻取决于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具体改革措施(特别是适用税率与抵扣机制的设计),并且因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业务类型及经营方式与税务筹划措施而有所不同。依据现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生态总体来看,&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普遍影响可能是 &不减反增&。  2. 财务管理与会计处理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宏观财务管理与具体会计处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企业出于合理降低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考虑,会要求自身财会人员加强宏观财务管理,甚至要求财会人员加强与内部采购销售决策与具体执行人员的联动沟通,达到合理降低税负与经营成本的目的,这一点将在第四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对策中进一步阐述。另一方面,&营改增&改革也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发票管理产生直接影响,主要是上述1中企业3阶段业务的具体涉税处理转变问题,以及原涉及营业税的兼营行为、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行为的转变处理问题。  3. 企业融资与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融资能力与充足的现金流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预售制,营业税在确认预售收入的当期就要缴纳,占用流动资金,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构成房地产企业不可忽视的现金流出。而改征增值税后,一般房地产项目建设、材料等先购入,多数时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因而开发之初较长的时间内无税可缴,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扩大企业现金流。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系列影响是系统性的,特别是对企业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以及融资与现金流的影响应引起企业管理决策者的充分重视。为此,房地产企业有必要以税制改革为发展契机,未雨绸缪,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应对措施,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1. 加强内部财会人员培训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处理等的影响客观上要求企业加强对内部财会人员的培训,理解税改新政的要点与内涵,从宏观财务管理与具体会计处理、发票管理两方面把握税改的实质。  2. 及早作好税务筹划  在做好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基础上,企业管理决策层应会同财会人员与采购销售人员及早作好税务筹划,以此为企业的业务规划提供依据。财会人员应与采购销售人员保持联动沟通,加强采购销售交易的发票管理,并综合考虑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  3. 扩展业务范围,加快业务转型升级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做好税务筹划与业务规划,可以&营改增&税制改革为发展契机,充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优势,扩展业务范围,加快业务转型升级。从传统单一的住宅地产格局,向多元化的房地产及相关行业扩张,在从事一般房地产开发的同时,投资于物业、零售商业、土地一级开发、保障性住房、工业地产、商业地产、旅游地产等,加大精装修范围与力度,使之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并且混业经营模式也比单纯的房地产开发更加能够抵御市场风险。  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期影响将是系统性的,由于对全行业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改革措施尚未出台,其对企业而言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暂时难以具体确定,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必要未雨绸缪,及早作好税务筹划,以税改为发展契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  延伸阅读:房地产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应对实务  伴随着2015年的到来,按计划营改增将于201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针对营改增扩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也表示,将缜密细致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围,并把营改增改革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任务。一语激起千层浪,营改增的话题一度成为2015年初各大媒体的头条热点话题。  高顿特邀知名税务专家,在房地产营改增政策发布之际,迅速出击,详细分析房地产营改增的主要变化和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影响,第一时间指导房地产企业如何应对这一巨变并做好妥善的税务筹划工作。&  课程: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126745.htm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及解答(一)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汇总  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能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日起至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5、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6、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7、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9、企业的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10、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1、能否弥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答:根据《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2、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延伸阅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11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并从日起实施,正式用于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外,2014年税务总局也发布了部分税收政策,如国税总局2014年29号公告、64号公告等,对企业影响较大。2015年是汇算清缴政策和管理规定变化很大的一年,对企业也提出了更多更严格的要求,GTS通过邀请参与政策制定的税务专家现场解读41张表,帮助企业应对变化、融会贯通、从容淡定!&  课程: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127314.htm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流程、注意事项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4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 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5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申报注意事项  各位纳税人在正式申报汇算清缴软件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工作要点:  (一)提前及时办理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前申报的事项。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对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4)。  (三)及时做好资产损失申报。对于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在完成企业端的数据填报并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电子数据,既可以通过网上上传数据,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递交数据,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情况,选择封面和已填报的报表打印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应在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备案类的,应附送备案相关资料。  (4)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6)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报送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所得税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五、汇算清缴结清税款阶段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本市分支机构按照本年应分摊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跨省二级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及本年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计算该分支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一律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延伸阅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11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并从日起实施,正式用于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外,2014年税务总局也发布了部分税收政策,如国税总局2014年29号公告、64号公告等,对企业影响较大。2015年是汇算清缴政策和管理规定变化很大的一年,对企业也提出了更多更严格的要求,GTS通过邀请参与政策制定的税务专家现场解读41张表,帮助企业应对变化、融会贯通、从容淡定!&  课程: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127314.htm
工程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近十几年来,人们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全面风险管理是用系统的、动态的方法进行风险控制,以减少项目实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它不仅使各层次的项目管理者建立风险意识,重视风险问题,防范于未然,而且在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形成一个前后连贯的管理过程。  全面风险管理有四个方面的涵义:一是项目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从项目的立项到项目的结束,都必须进行风险的研究与预测、过程控制以及风险评价,实行全过程的有效控制以及积累经验和教训;二是对全部风险的管理;三是全方位的管理;四是全面的组织措施。  一、工程项目风险因素的分析  全面风险管理强调风险的事先分析与评价,风险因素分析是确定一个项目的风险范围,即有哪些风险存在,将这些风险因素逐一列出以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对象。罗列风险因素通常要从多角度、多方位进行,形成对项目系统的全方位的透视,风险因素的分析可以采用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按项目系统要素进行分析。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系统要素风险:  (1)项目环境要素风险,最常见的有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自然条件、社会风险等;  (2)项目系统结构风险,如以项目单元为分析对象,在实施以及运行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消耗的增加等各种障碍和异常情况等;  (3)项目的行为主体产生的风险,如业主和投资者支付能力差,改变投资方向,违约不能完成合同责任等产生的风险;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技术及管理能力不足,不能保证安全质量,无法按时交工等产生的风险;项目管理者(监理工程师)的能力、职业道德、公正性差等产生的风险;  (4)其他方面的风险,如外围主体(政府部门、相关单位)等产生的风险。  其次,按风险对目标的影响分析。这是按照项目的目标系统结构进行分析的,它体现的是风险作用的结果,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1)工期风险,如造成局部的(工程活动、分项工程)或整个工程的工期延长,不能及时投产;  (2)费用风险,这包括财务风险、成本超支、投资追加、报价风险、收入减少等;  (3)质量风险,这包括材料、工艺、工程等不能通过验收,工程试生产不合格、经过评价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或要求;  (4)生产能力风险,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设计生产能力;  (5)市场风险,工程建成后产品达不到预期的市场份额,销售不足,没有销路,没有竞争力;  (6)信誉风险,可能造成对企业的形象、信誉的损害;  (7)人身伤亡以及工程或设备的损坏;  (8)法律责任风险,可能因此被起诉或承担相关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  再次,按管理的过程和要素分析。这个分析包括极其复杂的内容,但也常常是分析风险责任的主要依据,它主要包括:  (1)高层战略风险,如指导方针战略思想可能有错误而造成项目目标设计的错误等;  (2)环境调查和预测的风险;  (3)决策风险,如错误的选择,错误的投标决策、报价等;  (4)项目策划风险;  (5)技术设计风险;  (6)计划风险,如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错误等;  (7)实施控制中的风险,如合同、供应、新技术新工艺、分包层、工程管理失误等方面的风险;  (8)运营管理的风险,如准备不足,无法正常运营,销售不畅等的影响。  二、风险的控制  (一)风险的分配  项目风险是时刻存在的,这些风险必须在项目参加者(包括投资者、业主、项目管理者、承包商、供应商等)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只有每个参加者都有一定的风险责任,他才有对项目管理和控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合理的分配风险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有项目的高效益。合理分配风险要依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  (1)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如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则没有任何风险责任,承包商也会千方百计地提高成本以争取工程利润,最终将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如果承包商承担全部的风险也是不可行的,为防备风险,承包商必须提高要价,加大预算,而业主也因不承担风险将决策随便,盲目干预,最终同样会损害整体效益。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  (2)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  (3)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二)风险的对策  任何项目都存在不同的风险,风险的承担者应对不同的风险有着不同的准备和对策,这应把它列入计划中的一部分,只有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对产生的不同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对策,才能进行良好的风险控制,尽可能地减小风险可能产生的危害,以确保效益。通常的风险对策有:  (1)权衡利弊后,回避风险大的项目,选择风险小或适中的项目。这在项目决策中就应该提高警惕,对于那些可能明显导致亏损的项目就应该放弃,而对于某些风险超过自己承受能力,并且成功把握不大的项目也应该尽量回避,这是相对保守的风险对策。  (2)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完善的组织措施,以减小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选择有弹性的、抗风险能力强的技术方案,进行预先的技术模拟试验,采用可靠的保护和安全措施。对管理的项目选派得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的管理组织形式,并在实施的过程中实行严密的控制,加强计划工作,抓紧阶段控制和中间决策等。  (3)购买保险或要求对方担保,以转移风险。对于一些无法排除的风险,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办法解决;如果由于合作伙伴可能产生的资信风险,可要求对方出具担保,如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合资项目政府出具的保证,履约的保函以及预付款保函等。  (4)提出合理的风险保证金,这是从财务的角度为风险作准备,在报价中增加一笔不可预见的风险费,以抵消或减少风险发生时的损失。  (5)采取合作方式共同承担风险。因为大部分项目都是多个企业或部门共同合作,这必然有风险的分担,但这必须考虑寻找可靠的即抗风险能力强、信誉好的合作伙伴,以及合理明确的分配风险(通过合同规定)。  (6)可采取其他的方式以减降风险。如采用多领域、多地域、多项目的投资以分散风险,因为这可以扩大投资面及经营范围,扩大资本效用,能与众多合作企业共同承担风险,进而降低总经营风险。  (三)在工程实施中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  工程实施中的风险控制贯穿于项目控制(进度、成本、质量、合同控制等)的全过程中,是项目控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影响项目实施的最终结果。  首先,加强风险的预控和预警工作。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收集和分析各种信息和动态,捕捉风险的前奏信号,以便更好地准备和采取有效的风险对策,以抗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以控制风险的影响,这是降低损失,防范风险的有效办法。  第三,在风险状态下,依然必须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如迅速恢复生产,按原计划保证完成预定的目标,防止工程中断和成本超支,唯有如此才能有机会对已发生和还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良好的控制,并争取获得风险的赔偿,如向保险单位、风险责任者提出索赔,以尽可能地减少风险的损失。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一些体会  林学松三木监理公司职员。监理公司自1996年5月挂牌成立以来,已走过了五个春秋。回顾过去这五年,公司职员由最初的16人发展到现在的40余人,承接的监理业务也不断扩大,公司参与了马尾开发区吹沙造地,围堤护岸及区内市政道路,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并先后承担了马尾建设新村`琼台花园、禾辉花园、志信花园、三木花园、福州银河大商会、利嘉大广场、新中亭街、聚英花园等二十多项100余万平方米的房建工程及五四北延伸段琴亭高架桥和南平路等市政工程的监理业务。公司以&科学、公正、真诚、守信&为宗旨,公正执业,锐意进取,服务业主,回报社会,努力树立&三木&良好形象。我司去年被评为&福州市先进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的新阶段。我国推行建设监理的工作已经走过了试点阶段,进入稳步发展阶段。自1996年起,建设监理开始全面推行,到上个世纪末,我国建设监理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面都迈上新的台阶,并向国际监理水准迈进。  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监理工作缺乏正确认识,要认识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首先理解什么是监理?所谓监理,通常是指有关执行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准则,对某些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行为符合准则要求,并协助行为主体实现其行为的目的。  监理工作在单位工程中的具体体现,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三控两管一协助&。其中&三控&指的是: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三控&中目前监理比较有效行使的是质量控制,因为目前工程建设实行的是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就业主而言,尽量把这项权力都赋予监理单位。对于投资控制,工期控制,由于目前监理市场还不够完善,不可能像国外监理公司那样实行&交钥匙工程&且资金始终掌握在业主手中,因此监理单位对投资、工期控制还做不到位。  协调对于现场监理人员来讲显得相当重要,因为一个项目工程建设中,工期往往都比较长,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承包商与开发商之间难免会有磨擦。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这时就要出面协调好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关系,以便工程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降低工程投资,更好地体现监理的社会价值。  延伸阅读:财务预警与风险管理  &凡事预则立,不立则废&,在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市场条件下如何系统地预见性地管理企业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成为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财务风险处于各种风险的核心地位,企业各方面可能面临的风险最容易通过财务指标预警予以体现,风险预警是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建设的最佳切入点和重中之重。  针对企业的迫切需求,高顿特推出《财务预警与风险管理课程》。这门课程中,讲师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入手,详解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全过程,在过程中,我们准备了大量真实案例,以帮助企业能够成功的预防风险、尽早发现风险、快速应对风险,并不断提高财务风险分析能力,更好的平衡企业发展中的商机和风险管理。&  财务预警与课程: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127300.htm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论文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案例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中,风险的管理应贯彻始终。风险首先是一种不确定性,其次它与损失密切相关,所以从本质上讲,工程风险就是指的在工程建设中所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在工程项目的投标、签约和执行的全过程中,都存在不能预先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这种干扰因素可归为工程风险。  近些年,我国有些科研人员对风险管理方法作过一些探讨,但事物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的方法不断出现,风险管理也日趋完善。对近几年的国内有关风险管理的研究进行回顾,有利于我们总结经验,使我们更好地服务现代化建设。  一、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概述  (一)工程项目风险的定义  工程风险管理专家对工程项目的风险定义为:工程项目风险是所有影响工程项目目标实现的不确定因素的集合。  工程项目在其寿命周期中的风险,即工程项目在决策、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竣工后投入使用各阶段,造成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性及其发生的概率。项目风险的差异性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工程项目风险管理通常研究的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作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换的客观实在,而且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没有的。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从根本上完全消除风险;  2、风险的影响常常不是局部的,某一段时间或某一个方面的,而是全局的。例如,反常的气候条件造成工程的停滞,会影响整个后期计划,影响后期所有参加者的工作;  3、不同的主体对同样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人们的承受能力受收益的大小、投入的大小、项目活动的主体的地位和拥有的资源有关;  4、工程项目的风险一般是很大的,其变化是复杂的。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建设是一个既有确定因素,又含有随机因素、模糊因素和未确知因素的复杂系统,风险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在工程建设中极有可能发生变化。  二、工程项目的风险识别、估计、评价  (一)工程项目的风险识别  对各种风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进行分析,是风险管理的首要步骤。项目风险识别要回答下列问题:项目中存在哪些潜在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会引起什么风险,这些风险造成的后果有多大?忽视、缩小或夸大项目风险的范围、种类和造成的后果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风险识别可以从风险分类着手,采用专家调查法、幕景分析法或者故障树分析法进行有效辨别。其中专家调查法是邀请专家找出各种潜在的危险并做出对其后果的定性估量,没有要求作定量估计。主要有DELPHI法和头脑风暴法。故障树法是利用图解的形式将大的风险分解成更加具体的小风险,或对各种引起风险的原因进行分解。  (二)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在风险识别之后,对工程项目风险的量化过程。它是指采取科学方法将辨别出来并经过分类的风险按照其权重大小给予排序,综合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引起损失的后果。对于不同权重的风险,管理者应该给予不同程度的重视。风险评估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AHP层次分析法,模糊评价法和等风险图法。  (三)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价  工程项目风险评价是在项目风险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系统评价模型,来估算出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损失的大小,从而对项目风险进行分级排序,为如何处置这些风险提供科学的依据。工程项目风险评价的依据主要有工程项目类型、风险管理计划、工程项目风险识别的成果、工程进展状况、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三、工程项目的风险对策研究  (一)风险对策  风险对策就是指风险的处理策略。风险处理的手段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最基本的手段。一种是采取规避手段来降低项目的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另一种是采取财务手段,这种手段包括:担保与保险。  (二)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利用某些技术来设法避开或控制风险,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消除风险因素和减少风险损失。管理者可以采用风险回避、风险转移、风险自留、风险分散、风险降低和风险抵消等方法来进行控制。  1、风险回避是指考虑到风险识见的存在和发生的可能性,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方案。通过风险回避可以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完全消除某一特定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2、风险转移是指一些单位和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损失转嫁给另外的单位或个人去承担。风险转移有控制型非保险转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及保险转移三种形式。  3、风险自留是一项组织自己去承担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措施。  4、风险分散是指投资项目时,横向项目有不同的层次结构,纵向项目有多样性,有利于分散风险。  5、风险降低是指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尽量降低损失。采用风险降低的控制方法对工程项目管理者是有利的,可以使项目成功概率大大增加。  6、风险抵消是指将一些风险加以合并抵消,以便降低风险损失。  四、案例分析  某28层(地下两层,地上26层)大型、综合性办公楼建筑,位于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道,其总建筑面积约为26801平方米,建筑高度为84.85米。合同工期为二年,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造价为9000万元。  1.风险识别。通过参考类似工程项目,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采用过专家调查法、核对表法等方法来进行风险的识别,识别结果认为项目的一级风险要素有四个:费用风险、质量风险、工期风险和安全风险。它们又可细分为五个二级要素:自然风险 (地震、洪水、地基沉陷、塌方等);管理风险(材料、人力、能源价格、合同等);经济风险(资金、利率、通货膨胀);技术风险(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其它风险(法规、政策)。  2.风险评价。采用层次分析法,通过专家分析该项目各层次内风险因素重要性,构造判断矩阵,计算各风险因素的权重。从大到小对各风险因素权重进行排序,并算出各项的累积风险权重,按照ABC分类法将累积风险权重分为A、B、C三类。  评价结果认为材料、通货膨胀、资金、施工、人力和利率这6项为A类风险,应对它们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勘察、能源、设计、合同这四项为B类风险;地震、洪水等其他五项C类风险,也应给予相应的重视,防止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项目威胁程度增大。项目建设期内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而且该项目采用贷款的筹资方式,施工质量也是主要工程项目目标之一,所以前6项风险对项目的影响较大,而该项目地质条件良好,普通办公楼的勘察设计工作已很成熟,所以对项目的影响程度一般,所以可认为风险识别和评价结果基本符合实际情况。  3.风险应对。本工程采取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自留的措施来重点加强A类风险的管理。  (1)材料风险。材料风险权重最大,若材料价格管理不善,会增加施工成本,甚至可能导致成本超支,所以要加强市场调研和市场的开拓工作,正确预测和掌握最新的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合理确定采购和库存量。  (2)通货膨胀风险。这类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应拓宽信息的来源渠道,加强有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准确预测和及时了解最新宏观经济动向。若有必要可放弃项目或调整投资方向。  (3)资金风险。科学的分析融资渠道以选择安全的融资渠道,减小资金成本风险,提高财务人员对资金的管理能力,加强对施工过程中进度工程款的严格审核。  (4)施工风险。做好方案实施前的技术经济论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加强施工质量安全教育,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施工工艺及技术施工。对于已出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来进行补救,将损失降到最低。  (5)人力风险。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和制度,加强项目人员之间的沟通,让他们及时了解项目相关信息;要加强项目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减少施工中的分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人员出现意外身亡。由于力因素是工程项目中最灵活的因素,其发生风险的频率较高,影响较大,所以可采取风险减轻的策略来应对。  (6)利率风险。这类风险应加强对经济方面政策信息的收集反馈,做好防范对策,可采取风险回避和风险自留。  结束语:  近几年,我国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有了很大的进步,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也越来越多,市场风险也越来越大,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更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对实现工程投资决策的全局优化与总体设计和总体经营思想,对合理利用有限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保证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延伸阅读:财务预警与风险管理  &凡事预则立,不立则废&,在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市场条件下如何系统地预见性地管理企业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成为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财务风险处于各种风险的核心地位,企业各方面可能面临的风险最容易通过财务指标预警予以体现,风险预警是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建设的最佳切入点和重中之重。  针对企业的迫切需求,高顿特推出《财务预警与风险管理课程》。这门课程中,讲师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入手,详解财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全过程,在过程中,我们准备了大量真实案例,以帮助企业能够成功的预防风险、尽早发现风险、快速应对风险,并不断提高财务风险分析能力,更好的平衡企业发展中的商机和风险管理。&  财务预警与课程: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127300.htm
成本控制的内容 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
  成本控制的内容  成本控制包括产品形成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可分为两大部分,即投产前成本控制和投产后成本控制:  1、投产前成本控制  主要是目标成本控制,企业的目标成本是经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成本控制  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目标成本实行自身控制,即在确定目标成本时,要进行市场调查,可行性研究,确定产品价格和目标利润,在此基础上再确定产品目标成本,这时为了保证目标利润的实现,必须对目标成本进行控制。二是利用目标成本去控制设计成本和试制成本,以确定产品投产后的成本水平,这就要求设计方案不仅要保证产品质量,同时要从经济上符合目标成本的要求,即设计成本必须低于目标成本。  2、投产后的成本控制  主要是生产成本控制,统称为过程控制或反馈控制,实际上就是对产品实体形成过  程和经济事项实际发生过程的控制。这个阶段的成本控制,要将在发生的成本与目标成本、定额成本与费用限额等进行对比,将偏离情况及时形成信息,返回到职能部门、责任部门或决策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巩固成绩、克服缺点、防止浪费现象的继续发生。  延伸阅读:基于预算的成本控制  埃森哲最新调查显示,在市场环境长期波动和不确定的新常态中,中国企业的财务组织既有近忧也有远虑,将近90%的企业高管表示,现在的经营环境非常严峻,企业成本压力巨大,盈利空间受到很大挤压;同时,他们表示,企业需要进一步夯实和提升在预算方面的管理能力,预算管理是企业控制成本的最重要的手段,也是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的成本管理系统的有力武器。  高顿财务培训以为企业提供先进、务实的为己任,在国内率先推出《基于预算的成本控制》课程,汲取多年来无数企业实践瓶颈的改善经验,不断推动课程创新。通过对全面成本控制体系建设要点、难点的全面剖析,配合大量的实务案例,为学员搭建系统的、科学的成本控制体系,达到成本战略目标-成本规划-预算编制-成本控制-驱动分析和持续优化的良性循环,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课程: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114412.htm
成本控制的概念 成本控制的意义
  成本控制的概念  成本控制,是企业根据一定时期预先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由成本控制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在生产耗费发生以前和成本控制过程中,对各种影响成本的因素和条件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调节措施,以保证成本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行为。  成本控制的意义  1、成本控制是成本管理的重要手段  成本管理包括成本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成本的预测、决策和计划为成本控制提供了依据。而成本控制既要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同时还要渗透到成本预测、决策和计划之中。现代化成本管理中的成本控制,着眼于成本形成的全过程。  2、成本控制是推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动力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水平对产品成本水平有直接影响。实行成本控制,要求建立相应的控制标准和控制制度,如材料消耗定额和领发制度,工时定额、费用定额等都应该及时制订和修订,并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以保证成本控制的有效进行。  3、成本控制是建立健全厂内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条件  而厂内经济责任制文是实行成本控制的重要保证。实行成本控制,首先需要成本指  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要求各部门、各环节对经济指标承担经济责任,以促使职工主动考虑节约消耗、降低成本、以保证成本指标的完成,使成本控制顺利进行,收到实效。  延伸阅读:基于预算的成本控制  埃森哲最新调查显示,在市场环境长期波动和不确定的新常态中,中国企业的财务组织既有近忧也有远虑,将近90%的企业高管表示,现在的经营环境非常严峻,企业成本压力巨大,盈利空间受到很大挤压;同时,他们表示,企业需要进一步夯实和提升在预算方面的管理能力,预算管理是企业控制成本的最重要的手段,也是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的成本管理系统的有力武器。  高顿财务培训以为企业提供先进、务实的为己任,在国内率先推出《基于预算的成本控制》课程,汲取多年来无数企业实践瓶颈的改善经验,不断推动课程创新。通过对全面成本控制体系建设要点、难点的全面剖析,配合大量的实务案例,为学员搭建系统的、科学的成本控制体系,达到成本战略目标-成本规划-预算编制-成本控制-驱动分析和持续优化的良性循环,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课程:http://www.goldenfinance.com.cn/course-114412.htm
营改增背景及政策问题
  营改增背景及政策问题  1.政策背景  (1)国际背景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1917年提出增值税概念,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从征税范围来看,增值税拥有充足的税源和广泛的纳税人,它的税基涉及各个行业和各类经济活动,覆盖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从课征模式来看,增值税采取多环节征税、环环抵扣的方式,征收极为便利,使之具有很强的财政收入能力,能够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入。从收入规模来看,在实施增值税的国家里,增值税几乎都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2)国内背景  从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来看,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又于1984年设立营业税。1994年,我国通过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从我国现实的情况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我国增值税的税基主要是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营业税的税基是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因此,在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收入水平以及两者相对比重的变化都和我国的产业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例如,2011年,上海市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为57.9%;北京市第三产业占GDP比重为75%。这就使得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发生了重大变化。正如下图所示,年增值税的收入远远超过营业税的收入。  2、政策问题的确立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一始于 1994 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其一,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两税并行,抵扣中断,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为避免重复征税,我国对工商业采取增值征税方法,实施增值征税的基本要求是环环相扣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使增值税抵扣中断。具体表现在:第一,从工商业看,由于征收增值税时外购服务缴纳的营业税不能在产品增值税中抵扣,使抵扣中断。第二, 从服务业看, 由于征收营业税时外购产品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营业税中抵扣, 使抵扣中断。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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