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近亲属买卖股票的配偶买卖股票是否有限制

上市公司“窗口期”违规仍屡禁不止 八公司董监高违规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 “窗口期”违规交易仍然屡禁不止。由于恰逢中报披露期,下半年来多家公司董监高或其配偶违规交易。记者梳理发现,已有8家公司因中报“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收到监管函。  按照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则,禁止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交易的“窗口期”主要包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以及“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此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以及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也算作窗口期。  8月12日,()披露2016年半年报,7月21日公司独立董事曲之萍买入公司股票8900股,涉及金额4.84万元。()监事李辉则在8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2600股,交易金额53326元,公司半年报在8月26日发布。  相对于上述两家公司董监高,()董事周雪刚违规交易额较高更值得注意。7月14日周雪刚卖出南方轴承股票14.61万股,成交金额为214.91万元,不到半个月后公司于7月28日披露了半年报。  周雪刚卖出后,南方轴承连续两个交易日明显下跌,中报披露当天及前一天也跌幅不小,28日中报披露当天收盘价13.55元,较周雪刚减持均价14.71元下跌近8%。实际上,昨日南方轴承收盘价13.68元仍然明显低于周雪刚的减持均价。  由于深交所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配偶也纳入“窗口期”交易监管范围,在董监高自身尚且会犯错的情况下,于是深市公司董监高配偶们违规交易更是不断。  ()、()、()、()、()等公司均为董监高配偶“窗口期”违规交易。其中,华鹏飞董事李长军的配偶杨阳违规交易金额最高,东方新星董事郭宏杰的配偶违规交易金额也不低。  8月20日,华鹏飞发布半年报,7月29日杨阳减持华鹏飞股票10.25万股,交易金额313.14万元。而东方新星董事郭宏杰的配偶宫纪晓“窗口期”违规减持金额为47.7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配偶违规交易的发现处理需要一定时间,中报披露结束后后,或许有更多董监高及配偶的违规行为浮出水面。  资深市场人士刘云峰昨日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窗口期”往往是股价敏感期,如中报业绩好与坏都会对股价造成影响,董监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窗口期”进行交易也不免容易让投资者产生遐想。  因此,刘云峰进一步表示,“窗口期”违规交易向来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重点领域,但多年来屡禁不绝,主要是处罚较轻导致违规成本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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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窗口期违规屡禁不止 八公司董监高或配偶违规买卖股票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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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上市公司董监高在 &窗口期&违规交易仍然屡禁不止。由于恰逢中报披露期,下半年来多家公司董监高或其配偶违规交易。
  大众证券报报道,上市公司董监高在 &窗口期&违规交易仍然屡禁不止。由于恰逢中报披露期,下半年来多家公司董监高或其配偶违规交易。梳理发现,已有8家公司因中报&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收到监管函。
  8月12日,东方电子披露2016年半年报,7月21日公司独立董事曲之萍买入公司股票8900股,涉及金额4.84万元。国祯环保监事李辉则在8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2600股,交易金额53326元,公司半年报在8月26日发布。
  相对于上述两家公司董监高,南方轴承董事周雪刚违规交易额较高更值得注意。7月14日周雪刚卖出南方轴承股票14.61万股,成交金额为214.91万元,不到半个月后公司于7月28日披露了半年报。周雪刚卖出后,南方轴承连续两个交易日明显下跌,中报披露当天及前一天也跌幅不小,28日中报披露当天收盘价13.55元,较周雪刚减持均价14.71元下跌近8%。实际上,昨日南方轴承收盘价13.68元仍然明显低于周雪刚的减持均价。
  由于深交所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配偶也纳入&窗口期&交易监管范围,在董监高自身尚且会犯错的情况下,于是深市公司董监高配偶们违规交易更是不断。
  东信和平、东方新星、焦作万方、华鹏飞、蒙发利等公司均为董监高配偶&窗口期&违规交易。其中,华鹏飞董事李长军的配偶杨阳违规交易金额最高,东方新星董事郭宏杰的配偶违规交易金额也不低。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配偶违规交易的发现处理需要一定时间,中报披露结束后后,或许有更多董监高及配偶的违规行为浮出水面。
  资深市场人士刘云峰表示,上市公司&窗口期&往往是股价敏感期,如中报业绩好与坏都会对股价造成影响,董监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窗口期&进行交易也不免容易让投资者产生遐想,&窗口期&违规交易向来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重点领域,但多年来屡禁不绝,主要是处罚较轻导致违规成本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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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最新文章东方时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增持、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董监高曾就持股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承诺。董监高同时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身份,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转让的规定。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1(五)
董监高因违反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上市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上市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 30%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公司及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四)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在 6 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第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监高,结算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三章
申报管理及披露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变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及/或按照交易所要求填报“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和网上申报公司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公司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 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3(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三)
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四)
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及/或按照交易所要求填报“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内容包括:(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持股变动不适用上述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董监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第十七条
公司鼓励董监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但任何情形下,上市公司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买卖本公司股票均不应导致本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董监高承诺等形式对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延长期间、降低比例或者附加条件的书面申请。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4(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监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五)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取代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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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公司董监高或其配偶违规交易
  本报记者 蒋洁琼  10月10日,深交所网站披露多份监管函,(,)、(,)、(,)等公司的董监高或其配偶在敏感期交易相关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  敏感期买卖股票  进入三披露窗口期以来,瑞丰光电、(,)、欧浦智网、粤水电等公司的董监高或其配偶“抢跑”交易公司股票。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监管函,10月9日,瑞丰光电监事简小花的配偶何德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1.8万股,交易金额25.27万元。公司预约于10月24日前披露2017年度三季报。上述行为构成敏感期交易,违反了相关规定。  欧浦智网拟于10月24日披露三季报,作为公司监事,在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10月9日卖出公司股票2万股,成交金额为24.93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粤水电拟于10月20日披露三季报,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曾在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9月28日买入公司股票3.01万股,成交金额为12.22万元。  哈尔斯监事陈涛的配偶蒋丽萍通过自己的证券账户在9月20日至29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06万股,成交均价10.03元/股,累计成交额20.66万元。公司拟于10月20日披露三季报,上述买入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由于蒋丽萍违规买入公司股票,公司对陈涛进行警告并处以2100元罚款。  (,)控股股东则是一季度窗口减持违规。深交所10月10日发布的监管函称,2月14日至2月20日,云意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州云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系统合计减持云意电气股份560万股,金额3.32亿元,占云意电气总股本的2.47%。2月21日,云意电气披露了一季度预告。作为云意电气控股股东,徐州云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原因五花八门  根据上市公司发布的,相关人员在敏感期交易的原因五花八门,包括不熟悉法规、失误操作等。  哈尔斯称,公司监事陈涛的配偶蒋丽萍因对相关法规不熟悉而进行了上述交易。上述买入的股票尚未卖出,暂未产生收益。陈涛及蒋丽萍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承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自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  (,)表示,公司于9月7日发布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公告》,董事赵伟宏于9月8日因误操作违规买入公司股票,上述股票交易在公司披露后的敏感期内。  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披露财报、重要事项等的窗口期往往是股价的敏感期。就近期而言,三季报业绩的好坏将对股价造成影响,作为上市公司知情人的董监高及亲属,比普通投资者更加了解相关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其相关交易受到限制。  业绩方面,欧浦智网预计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6亿元-3.03亿元,同比增长60%-90%;粤水电预计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75.32万元-8,807.92万元,同比增长0%-30%;哈尔斯预计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亿元-1.27亿元,同比增长20%-50%。  深交所在监管函中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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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监高在 “窗口期”违规交易仍然屡禁不止。由于恰逢中报披露期,下半年来多家公司董监高或其配偶违规交易。记者梳理发现,已有8家公司因中报“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收到监管函。
  按照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则,禁止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交易的“窗口期”主要包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以及“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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